搬迁协议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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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协议范文【第一篇】
拆迁单位:**县征地拆迁事务所
(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以下简称乙方)
因G319线桃花源景区公路改线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乙方在
镇(办事处)
村
组拆迁范围内有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及其他实物情况详见《房屋调查原始调查表》、《补偿清交单》。实物量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共同核准的调查数值为准,不得变更;在拟征收土地告知后乙方抢建、抢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不予补偿。
二、补偿金额。按照现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为:1.房屋补偿费为
元;2.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设施为
元;3、室外设施为
元;4、其他(搬家费、过度费、重建误工费)为 元;5、超面积安补费为
元。以上补偿费共计
元。
三、付款方式。自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
四、安置措施。乙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项安置办法进行安置:
(一)重建安置。由当地村、组协助乙方做好异地重建宅基地选址,用地手续报批,重建宅基地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等工作,使其具备基本的重建条件(重建安置费用乙方均不承担)。
(二)货币安置。乙方自愿放弃重建安置,今后不再重建房屋,而选择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给予
元节约用地奖和
元
住房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后再申请重建安置的不予受理。
五、奖励办法。为鼓励提前搬家,2013年7月5日至7月25日内交出房屋、腾出土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奖励标准为:2013年7月5日至7月 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奖励
元;2013年7月 日至7月 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奖励
元;2013年7月 日至7月25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奖励
元。2013年7月25日24:00后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六、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搬家腾地。乙方被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即归国家所有,甲方有权进行处置,乙方如需利用被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材料的,甲方可赠予乙方。乙方拒不领取补偿费用、拒不搬迁腾地的,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为确保拆迁过程中人员、财产安全,由甲方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如因乙方自行拆除导致的安全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鉴证方:
(签章)
(签章)
(签章)
年
搬迁协议范文【第二篇】
坚持“五个有利于”的原则实施县城工业企业“退城进区”,即有利于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实施的原则,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的原则,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的原则,有利于产业集聚和布局优化的原则,有利于加快园区建设的原则。
二、范围与对象
1、根据《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县城范围内规划用途为非工业用地区块内的工业企业;
2、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适宜留在县城的工业企业;
3、为了做大做强主动提出搬迁申请的工业企业。
对上述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县发改委暂停批准改扩建项目,建设局暂停同意实施改扩建工程,国土局暂停补办土地出让手续。退城企业进区必须符合规划、产业准入及投资强度等相关要求,按市场化的原则自主选择进入县级载体、掘港镇工业集中区,微小企业可进入标准厂房或相应的工业集中区。
三、实施步骤与操作办法
1、县发改委会同建设局、国土局、掘港镇等单位,根据县城总体规划要求和实际开发建设需要,提出退城进区企业建议名单和时间安排,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分期分批组织企业做好退城进区工作。
2、凡列入搬迁规划的企业,在制订搬迁改造方案,明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好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项目,做好搬迁费用预算和确定搬迁时间表的基础上,向县“退城进区”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3、县“退城进区”领导组办公室根据企业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对搬迁方案进行论证评估,并根据现行拆迁办法提出搬迁补偿及奖励具体方案,报领导组批准后实施。
4、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及房产设有抵押权的,必须依法解除抵押权,重新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县国有投资公司和县土地资产储备开发中心筹集资金预先支付部分搬迁补偿(可作为新址土地出让款直接拔付到土地出让专用账户),供搬迁企业及时申领新址土地证,并及时解除原址土地证抵押权,上交原址土地证;县政府协调有关银行对企业发放与房产抵押额相应数额的贷款,由县国有投资公司和县土地资产储备开发中心担保。在此同时,企业要解除原址房产证抵押权,上交企业房产证,接受房屋拆迁补偿。
5、为加快“退城进区”企业搬迁进度,在“退城进区”企业搬迁方案批准后,县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整体联动,优化服务,确保企业退城进区顺利实施。
四、政策措施
(一)搬迁补偿政策
搬迁补偿按照《县城镇房屋拆迁实施办法》(政发[]19号)、《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建设[]18号)等规定执行。
搬迁补偿原则上按评估价分期支付,新址主体工程开工时支付搬迁补偿额的50%,新址土建竣工时再支付搬迁补偿额的30%,余款在企业搬迁结束时一次性兑付。
微小企业退城拆迁时,先由县“退城进区”领导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按《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规范》(建设[]18号)中规定的区位补偿基价的50%计算区位补偿,其他补偿足额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结束交钥匙时一次性兑付。
微小企业退城后是否进区重建,按以下标准确定:必须落实新的合法经营场所,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不变,职工劳动合同关系不解除,新址生产规模不小于搬迁前生产规模。由县“退城进区”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工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掘港镇等单位对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后,报县“退城进区”领导组确认。
对经确认搬迁进区的微小企业,再由县“退城进区”领导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区位补偿基价的50%计算区位补偿,在企业新的合法经营场所确定并开始实施搬迁后兑现50%,余款在企业按规定期限搬迁结束交钥匙时一次性兑付。
凡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的,以及企业改制时以资产弥补负资产应缴纳的各项职工保险、应支付的集资款等,尚未支付的,在支付补偿费用时一并结算。
(二)搬迁奖励政策
1、为鼓励重点企业加快搬迁速度、努力做大做强,对上年应税销售1000万元以上、新址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土地)、搬迁时间符合计划要求的企业,在拆迁补偿的基础上,按原址房屋区位补偿面积100元/平方米为奖励基数,应税销售或投资规模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金额分别提高20%,奖励总额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奖励在企业搬迁结束时兑现50%,在企业新址项目竣工验收后兑现50%。
2、退城进区企业按批准的搬迁方案在签定拆迁补偿协议的同时,与县政府签定《退城进区目标责任书》,明确搬迁时间和奖励金额,搬迁时间原则上按企业原址固定资产额核定,最长不超过两年。企业搬迁延期的,比计划每推迟一个季度扣减奖励资金的10%,推迟三个季度以上的取消搬迁奖励。
(三)搬迁优惠政策
1、搬迁企业按规定享受招商引资项目在土地、规费、设备贴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搬迁企业新址房产不超过搬迁前合法房产的面积,其房产证办理中的契税予以免缴。
3、企业搬迁拆建过程中免收工商变更登记费、税务变更登记费、房产综合管理服务费等有关行政性规费;迁建项目涉及的中介机构评估收费按规定评估费率相应档次最低标准的30%收取;资产抵押评估的有效期为三年,因转贷等融资需要,需再次进行评估登记的,只收登记费(鉴证费),不再收取评估费。
4、对企业“退城进区”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有关具体问题,超出上述优惠政策范围的,由领导组进行专题研究,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财政分成政策
搬迁企业进入县级载体的,仍作为掘港镇所属企业,其财政收入以搬迁前一年为基数,增长部分按照《县政府关于调整县镇、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政发[]4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领导
搬迁协议范文【第三篇】
一、建设处
该企业拆迁补偿款总计万元。目前新厂址建设推进速度较快,厂区硬化基本完成,平面图、施工图设计到位,设备基础正在施工。预计一个月内搬迁。
存在问题:(1)拆除缓慢:因该企业承担部分市重点道路工程建设,企业生产不能停,只能待新址投入使用后才能完全拆除到位。(2)资金问题:对于尚欠的万元拆迁款在近期难以及时支付到位。(3)土地证问题:该企业新址建设用地亩,目前只有亩正在办理土地证,其余土地指标可能无法予以满足。
二、液化气公司
该企业拆迁补偿款总计万元,尚未支付。新厂址建设进度缓慢,不太理想。
存在问题:(1)资金问题:该单位因新址建设投入需要,需支付部分补偿款。(2)土地证问题:该企业因急于搬迁,新址建设土地还没有用地指标,若办理土地证还存在一定难度。(3)、搬迁缓慢:因该企业属于特种行业,所涉及条管部门较多,专业设计公司出图较慢,预计本月底方可提供整体施工图,预计在七月底搬迁完毕。
三、航运公司
该企业于去年底签订协议并启动部分拆除。已支付万元,尚欠万元。去年已于镇政府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并付清土地租金,但由于镇政府没有及时将地面附着物清理完毕,致使新址不能开工建设,从而影响老厂区搬迁进程。:
搬迁协议范文【第四篇】
一、拆迁范围
区块拆迁红线范围内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
二、搬迁及拆迁期限
搬迁及拆迁期限以本办法确定的时限为准。
三、拆迁补偿、奖励和安置
(一)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由不动产与动产两部分组成。不动产的补偿是指对企业合法拥有且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含装修)、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动产的补偿是指行政企事业单位生产所需的机械、动力设备等搬迁、安装所发生的费用。
1、拆除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按照我县年度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结合房屋结构、成新等因素给予评估补偿;其土地按该区块现行的行政划拨价给予补偿。
2、拆除集体、个私工业企业单位的房屋(包括厂区内的住宅用房)和国营企业单位的房屋、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按照我县年度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结合房屋结构、成新等因素给予评估补偿。其土地分别按行政划拨、工业出让、住宅出让、综合出让等用地性质的不同,结合其地块现状和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评估补偿。
3、拆除动产的补偿金由相关专业部门根据实际一次性给予评估补偿。
4、被拆除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搬迁费用按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8%计算补偿。
5、企业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企业在拆迁红线公布后出租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不予补偿。
(二)拆迁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及奖励
1、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在签订拆迁协议书后一个月内,拆迁人按货币补偿总额的30%预付给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结清补偿款余额。
2、被拆迁行政事业单位,按要求时间完成搬迁的,给予货币补偿总额5%的奖励。
3、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与拆迁人达成协议的,给予货币补偿总额5%的奖励;在协议约定的时间提前十天及以上完成搬迁任务的,给予货币补偿总额5%的奖励。
(三)拆迁安置
1、区块工业企业搬迁原则上到新城区、安文镇云山区块落实安置;鼓励企业到县工业园区或其他工业功能区安置。
2、按照谁接收隶属谁的原则,搬迁安置企业从新厂房建成投产之月起,其企业管理及相关指标考核一律归属接收安置所在地的政府或园区。
3、安文镇政府所属的企业,原则上由安文镇政府负责在云山区块安置;不属安文镇政府的企业,但具有一定规模、符合环评要求、产业发展前景良好的,也可在云山区块安置。
4、木制品加工类企业原则上不进入新城区安置,到安文镇大坞坑工业区块安置,也可到其他工业功能区安置。
5、下列企业原则上不列入土地安置:
(1)不符合环评要求、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2)已停产、倒闭的企业。
(3)租赁生产的企业。
(4)近几年内,县政府已给予老城区、新城区、工业园区等其他地块规划安排用地的企业。
6、规模较小的企业,原则上到相关区块安置标准厂房用地。
7、企业新安置具体地块的落实及后续服务管理工作由接收安置地的主管单位负责;安置土地的面积以原有合法用地面积为基础,结合业主要求、产业发展前景、投资规模、效益税收等由接收安置地的主管单位确定。
四、相关规定
(一)被拆迁企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以企业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面积为依据确定。
(二)被拆迁企业应在本办法批准实施后五个月内与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国有土地收储协议。涉及到社区整体拆迁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体抵押给有关单位出租的企业,应在本方案批准实施后二个月内与拆迁人达成相关协议。
(三)给予土地安置的企业搬迁过渡期限一般为签订协议之日起十二个月(涉及到社区整体拆迁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不安置土地的企业过渡期限为三个月)。
(四)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出租厂房的,应在拆迁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或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前)妥善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协议,其货币补偿金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
(五)在本办法批准实施后,应安置土地的企业自愿到新城区、安文镇以外的工业区块安置的,给予货币补偿总额5%的奖励;放弃土地安置的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后,在现行的补偿基础上,另给予货币补偿总额提升5%。
(六)拆迁范围内的原企业已经倒闭的,拆迁后的补偿金应先用于偿还各项债务。补偿金的处置原则上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债权人已上诉县人民法院的,由县人民法院负责。
(七)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工程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拆除施工企业予以拆除。被拆迁企业必须将老厂区内的房屋完整地移交给拆迁人,不得拆除门窗、楼板、玻璃、水电等设施、构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违者照价赔偿,赔偿金在补偿款中扣除。
(八)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的动产与不动产的补偿价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法定评估机构按有关评估规范评估确定;新安置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格由接收安置地的主管单位明确。
(九)被拆迁企业土地安置后,必须在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建设完毕;否则,由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处置。
五、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的拆迁人为磐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拆迁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批准拆迁人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告项目名称、拆迁范围、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及拆迁实施方案。
(四)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期限等事项,在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裁决作出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企业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并取消其有关奖励规定。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作出补偿安置裁决的主体、程序、依据及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听取拆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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