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协议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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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协议范文【第一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80%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八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结合拆迁地段的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
第九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拆迁范围公布后发生的产权转移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人的委托。
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并向被委托的拆迁法人出具委托书,签订拆迁业务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法人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本细则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统一使用浙江省建设厅监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依法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市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实施拆迁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具体管理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根据评估给予货币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作产权调换,按其重置价60%左右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地段用于商品住宅建设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回迁安置。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改善居民住房水平的原则,确定安置形式和安置房的套形。拆迁人的安置方案和安置房认购方案必须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单间式房屋层数低于3层的按3层计算,超过3层的按实计算;地下室不作产权调换,层高超过2.2米的给予重置价补偿,1.8—2.2米的按重置价的一半给予补偿,低于1.8米的按重置价的30%给予补偿。
按上述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予以补偿;其面积超过规定的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按本条第一款计算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标准计算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周边环境、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三十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房屋拆迁、财政、价格、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个别项目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10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坐落位置、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三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人房屋原建筑面积的、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市场评估差价。
第三十四条拆迁私有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政府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四大城镇乐成、柳市、虹桥、北白象镇规划区内的安置用房由拆迁人按照规划要求建成公寓式住宅。
三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安置用房建设,可由拆迁人提供相应的土地,统一规划、设计,由被拆迁人建设公寓式住宅。建制镇规划区以外和其他乡村安置用房的建设,可由被拆迁人按规划要求建成单间式住宅。
安置地基原则:被拆迁房屋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其土地使用权证所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25平方米以下不含25平方米)的,只结算土地出让价款,不安置地基;25—71平方米不含71平方米的安置地基1间;71—116平方米不含116平方米的,安置地基2间;116—161平方米不含161平方米的,安置地基3间;161平方米以上的,安置地基4间。安置地基每间面积按规划要求一般为40—45平方米。
安置地基面积与被拆迁人依法确认的房屋占地面积差额部分均要结算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价款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四对于生活特别困难并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在同一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成套房用于安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之间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仅收取超出40平方米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包括不成套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人给予房屋所有人货币补偿,原承租人由原所有人安置。
第三十六条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门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三十七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房屋用途的,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房管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为商业用房的,且被拆迁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其房屋用途可由房管部门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有效文件作为依据确认。
经确认可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申请变更登记前依法补交收益金,收益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项目确定。未经房管部门确认的,拆迁人按照原用途给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拆迁商业用房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与原拆迁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区位、层次相当的安置用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市场差价;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按照本章规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
二拆迁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按照规划统一选址,自行外迁建设,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按批准的规划功能和土地性质评估确定。
三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的计算公式: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租赁月平均价×建筑面积×搬迁月数。对于不可移动设备因拆迁而报废或无法恢复使用的,拆迁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设备的搬迁、安装费,按本市的平均市场价格经评估确定。
第三十九条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担保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四十二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地段、结构、层次、装修等因素相当的住宅用房市场租赁费用的平均价格评估确定。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条件相当,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每户不低于600元,具体标准按当地物价水平经评估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骗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骗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实施拆迁的。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依法裁决进行拆迁的;
二补偿安置方案未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而实施拆迁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四转让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第四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本细则规定拆迁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搬迁协议范文【第二篇】
发改委企业搬迁建设计划(市)
一、工作目标
2009年完成20家企业的搬迁建设或转型、停产、关闭,加快推进4家企业的搬迁进程(见附件)。
二、工作任务
(一)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协调落实搬迁改造企业的具体支持政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搬迁改造方案进行论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及建议。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尽快完成搬迁企业土地指标的落实工作;协调督办搬迁企业土地组卷工作;土地收储中心加快企业原址土地收储和招、拍、挂,并保证政策支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部门尽快完成部分企业原址抵押置换,以利企业实现原址土地的腾退变现;指导协调金融部门加强和企业沟通,加大对企业搬迁改造升级资金支持力度,满足企业搬迁资金需求。
(四)市环保局、安监局依法促进企业搬迁工作。市环保局依法做好对地处水源地企业的搬迁指导工作,3月中旬前组织完成对环保治理方案的专家评审,并督促企业10月份前完成环保治理;市安监局依法做好搬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搬迁过程中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五)市劳动局负责按政策指导搬迁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保证职工安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六)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确定搬迁企业原址用途和规划条件,指导企业做好新址选址工作。
(七)市发改委、投资促进中心做好搬迁改造升级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市发改委做好省产业支撑项目的列入工作,落实已列入项目的共享支持政策,指导帮助搬迁项目争列国债资金支持,加快搬迁项目审批、立项和备案工作;投资促进中心做好企业项目报批手续的一站式服务,为搬迁项目建设创造优良的环境和高效的政务服务。
搬迁协议范文【第三篇】
一、拆迁范围
区块拆迁红线范围内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
二、搬迁及拆迁期限
搬迁及拆迁期限以本办法确定的时限为准。
三、拆迁补偿、奖励和安置
(一)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由不动产与动产两部分组成。不动产的补偿是指对企业合法拥有且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含装修)、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动产的补偿是指行政企事业单位生产所需的机械、动力设备等搬迁、安装所发生的费用。
1、拆除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按照我县年度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结合房屋结构、成新等因素给予评估补偿;其土地按该区块现行的行政划拨价给予补偿。
2、拆除集体、个私工业企业单位的房屋(包括厂区内的住宅用房)和国营企业单位的房屋、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按照我县年度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结合房屋结构、成新等因素给予评估补偿。其土地分别按行政划拨、工业出让、住宅出让、综合出让等用地性质的不同,结合其地块现状和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评估补偿。
3、拆除动产的补偿金由相关专业部门根据实际一次性给予评估补偿。
4、被拆除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搬迁费用按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8%计算补偿。
5、企业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企业在拆迁红线公布后出租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不予补偿。
(二)拆迁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及奖励
1、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在签订拆迁协议书后一个月内,拆迁人按货币补偿总额的30%预付给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结清补偿款余额。
2、被拆迁行政事业单位,按要求时间完成搬迁的,给予货币补偿总额5%的奖励。
3、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与拆迁人达成协议的,给予货币补偿总额5%的奖励;在协议约定的时间提前十天及以上完成搬迁任务的,给予货币补偿总额5%的奖励。
(三)拆迁安置
1、区块工业企业搬迁原则上到新城区、安文镇云山区块落实安置;鼓励企业到县工业园区或其他工业功能区安置。
2、按照谁接收隶属谁的原则,搬迁安置企业从新厂房建成投产之月起,其企业管理及相关指标考核一律归属接收安置所在地的政府或园区。
3、安文镇政府所属的企业,原则上由安文镇政府负责在云山区块安置;不属安文镇政府的企业,但具有一定规模、符合环评要求、产业发展前景良好的,也可在云山区块安置。
4、木制品加工类企业原则上不进入新城区安置,到安文镇大坞坑工业区块安置,也可到其他工业功能区安置。
5、下列企业原则上不列入土地安置:
(1)不符合环评要求、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2)已停产、倒闭的企业。
(3)租赁生产的企业。
(4)近几年内,县政府已给予老城区、新城区、工业园区等其他地块规划安排用地的企业。
6、规模较小的企业,原则上到相关区块安置标准厂房用地。
7、企业新安置具体地块的落实及后续服务管理工作由接收安置地的主管单位负责;安置土地的面积以原有合法用地面积为基础,结合业主要求、产业发展前景、投资规模、效益税收等由接收安置地的主管单位确定。
四、相关规定
(一)被拆迁企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以企业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面积为依据确定。
(二)被拆迁企业应在本办法批准实施后五个月内与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国有土地收储协议。涉及到社区整体拆迁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体抵押给有关单位出租的企业,应在本方案批准实施后二个月内与拆迁人达成相关协议。
(三)给予土地安置的企业搬迁过渡期限一般为签订协议之日起十二个月(涉及到社区整体拆迁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不安置土地的企业过渡期限为三个月)。
(四)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出租厂房的,应在拆迁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或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前)妥善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协议,其货币补偿金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
(五)在本办法批准实施后,应安置土地的企业自愿到新城区、安文镇以外的工业区块安置的,给予货币补偿总额5%的奖励;放弃土地安置的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后,在现行的补偿基础上,另给予货币补偿总额提升5%。
(六)拆迁范围内的原企业已经倒闭的,拆迁后的补偿金应先用于偿还各项债务。补偿金的处置原则上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债权人已上诉县人民法院的,由县人民法院负责。
(七)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工程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拆除施工企业予以拆除。被拆迁企业必须将老厂区内的房屋完整地移交给拆迁人,不得拆除门窗、楼板、玻璃、水电等设施、构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违者照价赔偿,赔偿金在补偿款中扣除。
(八)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的动产与不动产的补偿价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法定评估机构按有关评估规范评估确定;新安置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格由接收安置地的主管单位明确。
(九)被拆迁企业土地安置后,必须在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建设完毕;否则,由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处置。
五、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的拆迁人为磐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拆迁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批准拆迁人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告项目名称、拆迁范围、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及拆迁实施方案。
(四)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期限等事项,在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裁决作出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企业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并取消其有关奖励规定。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作出补偿安置裁决的主体、程序、依据及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听取拆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搬迁协议范文【第四篇】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同全国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2015年11月27日,中央召开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决定实施“五个一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程,标志着新时期脱贫攻坚战的全面启动。易地扶贫搬迁脱贫工程是“五个一批”精准脱贫工程中最受贫困群众欢迎的工程,作为“当头炮”最先打响。一年来,相关部门紧锣密鼓谋划推动,政策出台掷地有声,部门合力攻坚,全国上下一心。开局之年,这项牵涉面最广、投入大、组织工作难度大脱贫工程,向党、国家和贫困群众交出了漂亮的答卷。
凝心聚力谱新篇
与以往国家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比较,“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任务最艰巨、措施最具体,政策更得力,保障更充分,五个“前所未有”凝聚共识、汇聚人心,掀开了我国易地扶贫搬迁脱贫的新篇章。 王艳华,1972年6月出生,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研究员、国家注册咨询师(投资)。北京市人,中共党员。1995年始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农林水项目部工作至今,目前为农村经济与地区发展业务部处长、项目经理。
搬迁脱贫人数前所未有。现有贫困人口中,仍有约1000万人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资源环境承载力很低,容易遭受灾害侵袭,地区发展空间狭小,国家常规扶贫措施多年,脱贫成效仍不显著,难脱贫易返贫。对这部分贫困人口,搬迁到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更为优越,就业渠道多的地区,从根本时尚破解导致其贫困的障碍是理想的脱贫方式。我国从80年代在三西地区(甘肃的河西、定西和宁夏的西海固)扶贫中首次开始尝试政府推动的扶贫搬迁,取得了突出的扶贫效果。2001年国家设立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开始了在更广泛的贫困地区针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人口的有序搬迁,截止2015年底,累计投入363亿元,搬迁脱贫近680万人,涉及到全国17个省份的贫困人口。在“十三五”脱贫攻坚战中,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被作为“当头炮”首先打响,全国22个省(市、区)1282个县(市)1000万需要搬迁脱贫的人口全部列入搬迁计划,书写了人类搬迁历史上最辉煌的一笔。
领导重视程度之高前所未有。多次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6年在青海、宁夏、安徽三次考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慰问贫困搬迁群众,并多次强调,移民搬迁是脱贫攻坚的一种有效方式,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把移民搬迁脱贫工作做好。总理多次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副总理亲自组织召开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出席在贵州召开的全国易地扶贫搬迁现场会,并亲赴湖北、山西等省进行调研工作。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对易地扶贫搬迁作出重大部署,规格之高,会议之密集,前所未有。
多部门合力攻坚前所未有。“十
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得到各大部委、各金融机构的鼎力支持,形成了合力脱贫攻坚的强大洪流。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出台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明确了搬迁哪些人、搬到哪里去、资金怎么来、房子怎么建、如何促脱贫,制定了搬迁脱贫“时间表”和“路线图”;发改、财政、金融从大幅度增加预算内投入、调整地方债务结构、发行专项债、加大财政贴息、给予易地扶贫专项长期低息贷款等多角度,多维破解投资难题,推动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同时也开创了政府资本、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脱贫工程建设的样板。国土资源部出台政策,允许将土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大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同时,还为每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600亩,为以往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存在的“用地难”解围。自此,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保障体系全面建立,多部门合力促攻坚格局基本形成。
搬迁投入力度前所未有。“十三五”期间,针对1000万需要搬迁人口,国家拿出近6000亿元,其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800亿元;通过调整地方政府债务结构,由省级政府向有关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项目资本金1000亿元;通过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 500亿元。由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3500亿元。并指出银行借款由省级政府偿还,县级政府及贫困搬迁人口全无负担。同时,各地还统筹利用已有的其他渠道资金,通过资金整合,集中解决贫困群众搬迁安置区配套的上学、就医、供水、生态恢复、土地整治需要。资金保障充足,为全面打赢易地搬迁脱贫攻坚战奠定了坚实基础。扶贫搬迁贫困户能够得到的实惠同样前所未有。人均补助标准大幅提高,户均自筹数量由以往的七、八万元以上下降到万元以内,实现少投入、甚至不投入即可入住安全搬迁新房,彻底解决贫困搬迁户筹资压力以及举债搬迁现象。
组织缜密前所未有。为了保障在五年内实现1000万人口搬迁脱贫,有关部门针对以往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在2016年全面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之际,明确“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机制,明确“搬迁是手段,脱贫是目的”工作要求,明确脱贫标准、搬迁住房标准,资金运作方式,并在工程实施的第一年,全面开展联合督导、督促自查、定期调度、成效考核等方式强化搬迁过程中的质量和效果管理。22工程所在省(区、市)以国家规划为引领,同步编制省、市(县)级规划,建立了自上而下的规划体系。各省在2016年全部成立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项目县成立县级目实施平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通过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及时拨付和安全使用。省级层面,各地均成立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机制,制定搬迁脱贫作战图,实现挂图作战,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分解落实,完成省级投融资主体组建和运营,并陆续配套出台了扶持后续产业发展、税费减免、资金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专项政策,强化工作措施,落实督导问责,县级层面,各工程县按照精准脱贫、精准搬迁的要求,落实细化省级支持政策,在搬迁群众组织、搬迁选址、住房建设、搬迁后就业安置脱贫等方面,展开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出台搬迁人口搬迁后户口迁移、医保对接、土地调整等具体措施办法。自此,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四梁八柱”全面建立,自上而下,合力促搬迁脱贫的工作局面全面打开。
各显其能2016迎来开门红
2016年是“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开局之年,也是最紧张忙碌的一年。一是要全面摸底搬迁人口,制定具体搬迁方案,细化出台配套政策,搭建投资平台和项目实施平台,工作琐碎具体;二是建设任务重,当年需要完成249万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搬迁建设任务,同时要对搬迁后就业脱贫进行安排。在任务重、人员少的情况下,在各级领导干部群众的大力支持下,易地扶贫搬迁取得开门红。
年度搬迁任务全面完成。上下一心、众志成城,2016年取得开门红。截至2016年12月底,22个省(区、市)1282个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已全部开工,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建设有序推进,产业发展、务工就业、公益岗位、资产收益扶持、低保兜底等脱贫措施陆续到位,2016年249万人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各具特色创新模式。为了进一步保证工程进度,确保贫困人口搬迁脱贫,各省在国家政策框架下,结合本省特点,大胆创新,开创了搬迁脱贫的新模式和新作法。贵州聚焦精准脱贫,工程上坚持在四个严控(严控住房面积,严控建设成本,严控工程质量,严控工程进度),保障搬迁人口“当年项目当年建成、当年入住”的基础上,坚持以岗定搬、以产促迁,逐点逐户建立就业脱贫台账。要求城镇、产业园区和旅游服务区安置的必须确保每户就业一人以上,中心村安置的必须确保每户都有脱贫产业扶持。目前户均就业人以上,较好地解决了搬迁和脱贫两大目的。陕西省探索推广“四个三”模式,即“三项规划一体编”,同步编制移民搬迁安置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脱贫致富规划,切实做到“三规合一”。三份协议一次签,一次性签订搬迁协议、旧宅拆除复垦协议和脱贫协议,实现先人后房、以户定建、以户定扶、以户定业。三就措施配套跟,落实就业、就医和就学三项措施,保障搬迁群众公共服务需求和脱贫发展有门路。三方力量同发力,通过群众努力、政府给力、市场聚力,形成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合力,激发群众脱贫内生动力。其他省份也在促进就业、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增加户均补助资金等不同领域行了大胆尝试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任重而道远
尽管易地扶贫搬迁开局良好,随着搬迁任务逐年增加,但未来挑战更加艰巨。
政策解释说明工作难度越来越大。看到搬迁脱贫的“实惠”,不少没有列入搬迁范围内的贫困家庭也提出搬迁要求,有些地区处于搬迁范围,但不能享受与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同样的搬迁政策的家庭表示“不理解”,基层工作人员政策解释说明工作必须更加耐心、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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