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官方版(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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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官方版1
(适用范围:适用于组织机构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其他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市 区(县、市)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在 (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n《》bsp;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 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
股东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 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执行董事的职权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或其他产生方式,章程要明确产生办法)。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十九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二十四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含其他股东)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章程中凡是加括号说明的,均由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章程中的法人股东实际上是包含其他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包含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股东在制定章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
3、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如还有“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则应当予以规定。规定的内容若属第一至第八章范畴的,则加在第一至第八章中;不属第一至第八章范畴的,则另列一章或若干章,接在第七章后面。
4、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并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公司章程(官方版2
合伙人(公司/个人)
公司名称/姓名:
住址:
性别:
年龄: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顺序填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地址及性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宗旨
第四条 合伙宗旨:
第五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六条 合伙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 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人性质
1、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第八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______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四章 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第十条 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第十二条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________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退伙后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7、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规定分担亏损。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_____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章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其权限是:
1、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七章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事项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终止
1、合伙期限届满。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企业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章 纠纷解决
第十九条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合伙协议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修订、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合伙人签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官方版3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总则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A/B/C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___________万元,实收资本___________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和股权配置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证件号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三位创始股东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出资完毕。三位创始股东应于公司变更登记之前一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第六条 三位创始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
第九条 股东会中单个自然人具有_____%以上股权的股东有资格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按照实际自然人头数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股权调整变更、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表决权资格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资格的股东通过。
第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
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兼任执行董事。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自注册成立三年之后,股东之间可以根据当时的股权市值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资金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资金股权,应当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在六个月内购买该转让的资金股权;六个月之内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资金股权,根据当时的股权市值,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自注册成立五年之内技术资源股权仅具备股权分红的权利,不具备股权变现的权利;公司成立五年之后、同时公司连续三年盈利的情况下,技术资源股权有权每年变现20%。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增加技术资源股权所占比例,以激励后期加盟公司的专业技术人才,技术资源股权的分配方式由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的股东讨论通过,技术资源股权所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最多不超过15%。
第二十九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股东离异所造成的财产分割,需参照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将离异股东一半股权根据当时的估值变现后支付给离异股东的离异方,避免股权转让到股东之外而引发股权纠纷;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年终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股权所占比例分取红利。每年的分红方案由股东会投票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董事决定。
第三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达到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一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总监、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四条 执行董事、创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上述行为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所占股权中20%以上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后,2年内不能进入与本公司同类型的公司任职或者经营与本公司同类型的公司;同时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后不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以上行为的特殊情况界定需要股东会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投票决定;
第四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时需要向公司缴纳离职所得资金、股权变现资金总额的30%做为第四十六条 行为约束的保证金,保证金保留期限为2年,离职2年后若无第四十七条 所述之行为,可以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 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 、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三位创始股东各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官方版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____________公司(以上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_国(或地区)_
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省________市签订的建立合作经营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_。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中国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法定名称和法定地址为:
甲方:中国____________公司,中国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_号;
乙方:____________国(或地区)_
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国(或地区)_
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号。
第四条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
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
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
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
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
(注:应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具体写明)
第五条合作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作公司宗旨为:采用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在国际市场上有销路和竞争能力的产品,使合作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注:每个合作公司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合作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___________产品,并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写)
第八条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为: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_______;
到________年可增加到年产______,品种将发展到______。
(注:每个公司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或用双方商定的其他货币)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注: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等不计入注册资本)
第十条甲、乙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如下:
甲方:提供总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缴付征用土地费和土地使用费;
(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办法,根据双方的约定写)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维修服务部(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乙方: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其中:
现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_______万元;
工业产权____________万元;
其他____________万元。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合作条件。
第十二条合作公司应在甲、乙双方提供合作条件后的________个月内,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公司依据会计师的验资报告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合作公司在合作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如需增加注册资本,须经双方同意,并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都必须经另一方同意,并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机关)批准。
乙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或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只能转让给中方企业。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五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______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
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甲方担任;
副董事长一人,由乙方担任。
第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公司在不违背董事会决议的原则下,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
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决定公司增资、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
(三)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四)批准公司的年度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和营运方案;
(五)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决算和税后利润使用、分配方案;
(六)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的聘用和待遇;
(七)确定职工工资和奖惩办法;
(八)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九)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10天发出开会通知,并注明会议时间、议程和地点。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每个合作公司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须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每个合作公司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指定专人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作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生产、技术、劳资、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合作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____人。
首届总经理由__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_____方推荐,均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对内聘用下属管理人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第二十七条对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除董事会已有决议的以外,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___年,经董事会继续聘请,可以连任。
正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以兼任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但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第二十九条合作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作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条合作公司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______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上述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对由于失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负责赔偿,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合作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三条合作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四条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__________分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帐户。
第三十六条合作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合作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合作公司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作公司帐簿和其他会计凭证,查阅时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销售产品与购置物资
第四十条合作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或全部外销)。
经向市政府申请批准可以内销____%。
(注:销售的渠道、方法和责任,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十一条合作公司向国外和港澳地区市场销售产品的价格,由董事会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市场行情,规定该时期的最低价格。
在最低价格以上,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共同确定实际销售价格。
如在最低价格以下销售产品,须报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第四十二条合作公司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需要和适用为原则,可以自由选购,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量在中国购买。
第四十三条合作公司由董事会制订购买物资的验收制度,合作各方和各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执行。
第八章偿还乙方投资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合作公司计划在投产后______年内以公司每年可分配利润的______%偿还乙方投资本金。
第四十五条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使用、分配:
(一)提取________%作为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二)按前条的规定偿还乙方投资;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_____%,乙方______%分配。
第九章职工
第四十六条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合作公司所需雇用的职工,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可由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者由公司自行公开招聘,但须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十八条合作公司有权对违反合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
开除职工的决定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九条职工的工资待遇,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合作公司的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随着合作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必须逐步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十章工会组织
第五十条合作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支持职工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一条合作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主要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
指导帮助职工同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
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
团结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生产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十一章期限、终止和解散
第五十二条公司的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均可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董事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并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甲、乙双方如一致认为提前终止合作经营合同符合各方最大的利益时,可以提前终止。
提前终止合作合同,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五十五条合作公司合作期限(含延长期)届满后,应在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编制资产登记册,办理公司资产移交甲方所有的手续。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合作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下列规章制度:
(一)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二)职工守则;
(三)劳动工资制度;
(四)职工考勤、升级与奖励制度;
(五)职工福利制度;
(六)财务制度;
(七)购置物资与销售产品制度;
(八)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但两种文本解释有矛盾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