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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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东莞市创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东莞市沙田镇大泥村村民委员会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家庭服务、家用电器维修。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1个,分别是:

1、xx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2、谢剑锋

以货币出资2万元,总认缴出资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实缴出资2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3、黄华兴

以货币出资1万元,总认缴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实缴出资1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八)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2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

(二)股东或者股东委托公司对股权转让事项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条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采用口头通知方式。若口头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体股东的,必须采用书面通知方式。

2、采用书面直接送达方式。由被通知股东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用挂号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章程中记录的股东通信地址,自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完整版【第二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xx n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⑵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⑷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⑸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⑹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⑶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⑷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⑻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⑽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⑾ 修改公司章程;

⑿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x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会决议;

⑶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⑺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⑿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x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x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n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章程【第三篇】

申请书

南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因发展壮大,现将办理银行贷款业务。贷款资料中需公司章程并盖章,望贵局与于协助。

此致

敬礼!

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xx年5月27日

公司章程(完整版【第四篇】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

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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