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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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1

××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

×年×月×日

注: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 “原告”、“被告”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 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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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2

原告:xxx,男,19××年××月×日生,×族,住址:xx××区××路××号××室,联系方式:

被告:xxx,男,19××年××月×日生,×族,住址:xxx市××区××路××号××室。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x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至20xx年xx月xx日止,累计欠款数额达人民币x元。但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迟迟不还款。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订单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归还欠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xx月xx日

上诉状3

原告:邱××,女,19xx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女,19xx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819元,护理费元,住宿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元,合计赔偿元;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5日10时许,被告与原告的媳妇严X因倒垃圾问题发生摩擦,原告与严X到被告的饲料店门口找其论理,遂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摔倒在地,致原告头后部受伤。事后,原告的儿子小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法医检验,原告损伤属于轻微伤。当天,原告被送往甘肃省临洮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①头枕部头皮血肿②脑震荡③右颜面、右胸和右上肢软组织损伤。后住院治疗至5月22日,共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元。出院时医嘱门诊随诊、休息一周。原告认为,被告肆意损伤原告身体,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

甘肃省××人民法院

上诉状4

控告人:李xx,男,现年35岁,汉族,xx省xx市人,

农民,家住xx市办事处院内(死者之夫)。

被告人:王xx,男,现年47岁,汉族,xx省xx市人,

xx区卫生院院长,家住xx卫生院。

请求事项:

一、要求xx市人民法院依法起诉玩忽职守者王xx,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二、要求xx区卫生院偿付安葬费壹仟元及死者之子xx抚恤金贰仟伍佰元。

事实和理由:

xxxx 年xx月xx日凌晨xx时xx分,控告人之妻张xx因产前大出血被送至xx区卫生院急诊(前胎曾作剖腹产术),该院院长王xx听取了经管医师吴xx诊断病情后的汇报。吴xx提出由妇产科唯一的医师凡xx参加剖腹产手术的建议,并通知天明即作手术(因当夜停电)。xx月xx日上午x时,被告王xx来到病房见张下肢浮肿已至腹股沟部,宫底在脐下四指,无宫缩等症状,在场保健员朱xx建议即行手术,同日下午5时,产妇全身水肿,宫缩无进展,病情严重,经管医师吴 xx建议立即转院或即行剖腹产手术。但是,被告王xx对医护人员的上述正确意见均置若罔闻,未采取任何具体措施。被告明知产妇病情严重,唯妇产科医师凡 xx参加会诊,方能保障安全,否则应当立即转院。但被告不顾产妇家属的请求,仍安排凡xx继续下乡搞计划生育工作。更为严重的是xx日上午xx时,产妇宫缩加强,胎心音消失,病情危急,但王xx仍然让凡xx下乡,而未采取及时的抢救措施。至 10时,产妇岌岌可危,王方派人寻找凡xx。同日下午1时4o分凡仍未归,产妇张xx终因未被及时剖腹,子宫破裂合并低血容量休克,于1时45分死亡。xxxx年xx月xx日,原x县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认定产妇张xx之死为“一级医疗责任技术事故”。

被告王xx,身为医院院长,竟玩忽职守,对病危产妇漠不关心,不积极组织会诊小组,让妇产科唯一医师离院下乡,置病危产妇于不顾;不采纳医护人员的合理建议,及时为产妇作剖腹产手术或及时转院,致使产妇张xx长达36个小时之久未得到及时医治,以致病情恶化死亡。后果严重,影响极坏。有关机关给予其行政处分并不能代替政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维护医疗卫生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及第13条第二项之规定,特告于你院,请依法立案、侦查、起诉。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xx

代书人:xx市法律顾问处律师xx

附: 1.《xx市卫生局x卫字[84]第05》一份。

县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报告》一份。

3.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另呈于xx市人民法院。

4.证人凡xx,女,40岁,xx区卫生院妇产科医师,家住本院。证人吴xx,男,40岁, xx区卫生院外科医师,家住本院。证人朱xx,女, 31岁, xx区卫生院保健员,家住本院。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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