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状范例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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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起诉书【第一篇】
原告为岳,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野蛮族,住XX省XX市路号。(若本案交通事故当事人已经死亡的,还要写“系本案交通事故受害人之”)
被告成河,女,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追星族,住XX省XX市路号。(若是职务驾驶,应该以单位为被告。)
被告天涯何处无芳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住XX省XX市路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现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超出部分由被告成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也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直接赔付原告。
二、本案诉讼费由上列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原告驾驶号车,行驶至路时,与被告成河驾驶的号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因伤业经XX医院住院治疗32天出院,出院后遵医嘱继续门诊治疗及休养。X年X月X日经司法鉴定,原告之伤情被评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时限为150天;护理时限为60天;营养补偿时限为60天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致残,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故需相应的精神赔偿据此,原告先已经遭受以下经济损失:1、医疗费XX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3、营养费XX元;4、护理费XX元;5、误工费XX元;6、交通费XX元;7、施救费XX元;车损评估及修理费XX元;9、司法鉴定费XX元;10、伤残赔偿金XX元;11、精神抚慰金XX元,以上合计人民币XX元。X公交认定字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成河、原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在本起事故发生期间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基于以上事实,依据我国法律及有关司法实践,原告上述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现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超出部分由被告成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也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直接赔付原告。为维权益,一、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请,请依法判决!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为岳
X年X月X日
2022交通事故起诉状【第二篇】
原 告:刘××,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区××路××弄××号××室
被告一: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区××路××弄××号××室
联系电话:××
被告二:××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路××弄××号××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地:××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元[具体包括:医疗费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8元,交通费509元,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150元,鉴定费元,误工费165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800元,律师费3000元]。
二、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10月31日下午15时05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沪南路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行至沪南路与龙阳路交口时,被告一龚××
驾驶车牌号为沪××别克轿车从龙阳路自西向南突然右拐,撞上原告及电动自行车,致使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后,原告被送往上海××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数次医治,共产生医疗费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8元,交通费509元。其外,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受损,用去修理费150元。
之后,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警支队委托上海市××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的治疗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用去鉴定费元,鉴定单位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沪××
()“三期”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为:伤者刘××(原告)因车祸致腰部过伸伤伴腰部软组织损伤,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15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故被告理应赔偿原告误工费16500元(具体算法如下:3300×5≈16500元),营养费1200元(具体算法如下:40×30=1200元),护理费1800元。
经查,被告一所驾轿车为被告二所有,该车已向被告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单号为:××
),在保险期限内,故,三被告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上述赔偿事宜,原告曾多次向三被告要求协商解决,但三被告都不予理睬,原告不得不委托律师依法通过诉讼解决,故被告应承担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综上所述,因被告一罔顾法律规定,高速行驶,致使原告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三被告理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
××年××月××日
2022交通事故起诉状【第三篇】
原告廖,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号。联系电话:。
被告何,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6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8。
被告何,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何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xx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何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驾驶被告何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xx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xx)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为其所有的湘L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二0xx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第四篇】
原告:性别:男年龄:民族:汉住所:身份证:
被告(一):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70792。2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之子)生活费17204。2元,承担(原告之女)生活费25806。3元。合计43010。5元。
三、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父亲)扶养费5883。22元,承担被扶养人(原告母亲)扶养费7984。37元。合计13867。59元。
四、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5000。00元(医疗费约125000。00,被告已承担50000,具体数额以医院证明为准)。后续治疗医疗费120xx元。合计:820xx元。
五、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5000元。
六、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21000元(08/2/2-08/8/31)、1800元(08/8/31-08/10/6);交通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5000元。合计:43510元。
七、请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20xx0元。
八、以上合计:308180。29。
九、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日晚上8时40分,在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右转弯时,从后面撞倒原告并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被告不是直接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而是把原告撞倒,车停了下来再次加速,车的右轮从原告下腹部碾压过去,被告在停车场驶出时速度过快,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原告九级伤残。
20xx年3月14日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但是在20xx年8月25日才向原告宣布,当时原告就怀疑被告(一)酒后驾驶,因为事发时间为晚上八点多,正是晚饭时间,况且被告(一)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过,是旁边有人叫停车时车才停下来,种种迹象表明被告(一)有可能酒后驾驶,原告向交警大队提出质疑,交警大队既未给被告(一)做酒精检测,也未要求原告提供事故经过,忽略被告(一)存在严重过错,只作了简单的笔录后就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对该份事故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心存疑虑。原告申请法庭能详细了解当时的事发经过,调取事发录像资料以确定当时事发情况及责任关系。
原告在医院住院将近一年,花费医药费十多万,并落下残疾,被告支付少量医疗费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导致原告至今大部分医疗费都未能结清,原告上有年老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下有二个未成年的子女,被告的人身侵权行为给原告身体、经济、家庭、生活带来巨大伤害。
被告人身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伤残,虽然伤残鉴定原告丧失的是部分劳动能力,但原告从事的是货物运输行业,除了汽车货运原告无其它特长也无其它手艺,而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右腿残疾,从此原告不能再从事汽车运输,甚至不能再开车,使原告不能再从事赖以维持生计的工作。一直靠原告扶养的父母受到非常大的精神打击,生活着落出现问题,原告二个未成年人的小孩可能从此生活在父亲残疾的阴影之下,对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非常大负面影响,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打击是非常大的。原告作为父母的经济来源支柱,作为自己家庭的顶梁柱,从此可能变成伤残人士,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民事诉讼法》及交通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人身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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