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状【参考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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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状【第一篇】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现住 ,身份证号: ,电话: 。
被告同上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借款本金 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利息 元(从 年 月 日至2015年3月24,月利率2%)
三、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利息(从2015年3月25日至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
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 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利息结至 年 月 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久拖不给,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依法审理。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五年 月 日
民间借贷起诉状【第二篇】
答辩人:A
被答辩人:B
答辩人就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C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D承担
C与答辩人为D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万元现金,用于C与A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情况为:xx年5月24日,B向郭国杰转款270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C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
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胡香兰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
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5%,计算利息期限为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计418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计402天,本金为27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为元,远远少于99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可同时主张
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起诉书【第三篇】
原告:xxx,性别, 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址xxxx,身份证号:xxxx,电话:xxxx
被告: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址xxxx,身份证号:xx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xxxx元及利息(还款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xxx向原告借款xx万元,当场打了借条,约定xxxx年xx月xx日还清。
可借款后,被告言而无信,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才归还了xxxx元,现还有xxxx元没有归还。
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诉状【第四篇】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现住,联系电话:; 被告: ,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现住联系电话: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及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1月26日利息10537元,共计人民币55537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5年2月16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5000(肆万伍仟元)元,用于自营业务资金周转,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即2015年4月15日归还,并约定了%的利息,现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还款。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这种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从而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此致
具状人:
民间借贷起诉状【第五篇】
原告:,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 电话:。 被告:,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 电话: 被告:,男,汉族, X年X月X日出生,住。 电话(系第一被告丈夫)
被告:,男,汉族,X年X月X 日生,住。 电话。 被告:,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电话: 被告: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人代表: 电话: X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二被告偿还我借款124000元(本金10万元及所利息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二被告夫妇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xx年2月6日向我借款十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xx年2月6日至20xx年2月5日,并约定借款利息为二万四千元。该项借款由第三、四、五被告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可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我虽多次催讨至今未归还。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条款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此致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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