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样例(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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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第一篇】

原告:胡**,女,汉族,xxxx年3月2日出生,职业:XXX,户籍地:广东梅州市**县**镇 现住:广州市*****301房,电话:xxxxxxxxxxxxx

被告: 蔡**,男,汉族,xxxx年1月9日出生,职业:XXX,现住:广东省**县**镇永*街*号。身份证号码:44152*****01091315,联系电话:181221*****

诉 讼 请 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8000元。

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0000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蔡**以生意失败需要周转为由,在xxxx年7月22日至xxxx年2月15日期间,向原告胡**借款人民币153000元(拾伍万叁仟元整)。其中转账93000元(玖万叁仟元整),现金60000万(陆万元整)。截止xxxx年4月21日,被告已归还55000(伍万伍仟元整),仍欠原告胡**98000元(玖万捌仟元整)。针对欠款98000(玖万捌仟元整),原被告于xxxx年4月21日补充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以人民币98000元为基准,每月按3%作为利息,即为2940元/月。针对尚欠的款项,原被告约定分三期付清:在xxxx年4月30日之前还款50000元整,第二期xxxx年5月15日还款48000元整,第三期xxxx年5月30日归还30000元整;所产生的利息人民币3万元整,借款人应在xxxx年5月30日支付完毕。

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促还款,但直至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之日,被告都没有再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原告在此期间多次找被告,要其按约还款,但被告不见踪影,手机也逾半个月无法打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但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按约支付第一、第二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又有其他缠身债务未能按期偿还,对第三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书【第二篇】

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6月2日出生,回族,住xx市大兴区XX街XX号

电话:xxxxx

被告:xx市XX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某

住所地:xx市大兴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XXX元、护理费XXX元、交通费XXX元、住宿费XXX元、伤残赔偿金XXX元;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XXX万;

3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12月3日下午四时许,被告司机白某某驾驶京KXXX号红灰相间的公交车在xx市大兴区新华街由南向北行驶时将王某某撞伤,xxx后被送往大兴医院进行抢救治疗,20xx年12月29日出院。20xx年3月4日经xx市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四级伤残。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司机在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由于该司机是被告原告,且事故发生时其正在履行职务,因此,依法应由被告向原告进行民事赔偿。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签名或按手印

20xx年三月十二日

民事起诉书【第三篇】

xx人民法院(房屋所在地):

原告:姓名:xx,性别:x,年龄:xx,出生xx年xx月,工作单位:xx,住址:xx(一般为户口所在地,也可为现居住地)

被告:姓名:xx,性别:x,年龄:xx,出生xx年xx月,工作单位:xx,住址:xx(即你出租给他的房屋地址)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xx元(数额)。

2、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

3、请求返还原告所有的屋内家具一套,价值约xx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xx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并约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用xx元,原告收取押金xx元。

被告于xx时间开始向原告付款,但自xx年xx月xx日开始,被告停止支付房屋租金,xx年xx月xx日,原告发现被告还私自将原告租赁房屋内的一套家具搬出。

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支付房租及返还家具,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贵院,望贵院审清事实,判如诉请。

具状人:xx(原告姓名)

: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书【第四篇】

原告:方,女,汉族,生于1938年9月25日,文盲,农民,住XX县XX镇XX村民委会小组。电话:15,系死者赵母亲。

被告:朱,男,汉族,住广南县XX镇民委员会石小组29号,电话:138。

被告:公路第XX段项目部,住XX县XX镇上,法定代表人:保,项目部总经理,电话:15687。

被告:云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董事长,住址:昆明市。

案由:雇工受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之子赵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鱼塘堡标段道路建设施工中受伤导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67380(343500)元、丧葬费:13496元、医疗费:元、护理费:元、伙食补助元、营养费:元、误工费:元、签定费: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被赡养人生活费:23583元、精神抚慰金元等各项费用,扣减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所支付各种医药费用116000元后剩余的共计()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xx年3月1日上午8时许,原告之子赵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鱼塘堡标段施工时被巨石砸伤,被工友其工地负责人朱大龙用皮卡车送致马关县人民医院急救抢救,后被转致文山州人民医院治疗。经 文山州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为第一腰椎骨折、左肘关节软组织损伤、左眼部外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之子赵与被告朱在马关县坡脚司法所的。主持下,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定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朱一次性补偿赵国明各种费用九万元整。但协议签定后,被告朱只支付了人民币肆万元(¥:元正)后就拒不履行协议并下落不明。原告找项目部及负责人保明松要求解决此事,但因被告推诿责任也不履行给付补偿余款的义务,导致原告之子赵无钱不能得到及时完全的医治,因而病情恶化,于20xx年1月12日不治身亡。

现经查证该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为中国云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单位为,由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部发包给朱承建,朱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朱。

基于上述事实,公路第合同段中标施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给不具备合法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而承包者无视安全生产责任,忽视民工权益。事故发生后,三被告至今对事故隐瞒不报并互相推诿责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之子赵国明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此,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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