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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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第一篇】
原告: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和姓名、电话
被告: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和姓名、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 (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民事起诉书【第二篇】
原告: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地址:
委托人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20xx年6月-20xx年1月25日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共计人民币8216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其职业病诊断后仍坚持在原岗位工作7个月期间的岗位津贴补偿费,共计人民币7000元;
3、判令被告尽快给予原告配制重度听力损伤相适用的助听器,并且承担与社保所能报销的差价;
4、判令被告支付告原告精神损失费6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20xx年12月进被告绍兴起重机总厂工作,职业为钣金工,现从事工种为油漆工,在本厂长达29年的噪声环境接触中,近十年来听力逐渐下降并伴耳鸣的情况下,于20xx年7月上旬向单位申请职业病诊断,出乎意料的是如此合理合法的要求被告当场否定,后在原告再三的要求下才同意进行申报,但因被告无法拿出市疾控中心所要求的工作现场危害评价资料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而再次推脱不进行申报。经过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的投诉及交涉下,最终同意申报。(绍疾控检字第L-0001号检测报告是原告多次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被告才去进行了委托检测,在此之前,没有此类工作环境的检测报告,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
原告在20xx年11月23日诊断为职业性重度听力损伤,疾控中心处理意见为调离噪声作业环境和药物治疗。而此时被告又不闻不问,既未按照疾控中心的处理意见履行义务,也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安排原告进行治疗或给予岗位津贴,在诊断为职业病后长达7个月时间里,由于被告对职工生命健康的冷漠对待,原告仍在原工作岗位上坚持工作,工作的同时原告始终请求被告能让其停工治疗,而被告始终以“再说”“厂部讨论”等借口推脱。目的是想让原告放弃停工留薪期(据原告讲:其他工人也均有不同程度的听力损伤,只是迫于被告用工关系的有利地位而不敢申请职业病诊断或申请被拒)。原告带病继续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病情一拖再拖,使耳聋耳鸣继续加重。且在工作中根本听不到吊车的安全指挥铃声,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后在病情和身心实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原告于20xx年5月多次书面口头形式向被告提出停工留薪的'要求及自已准备弃工的情况下被告才同意于20xx年6月1日休假工伤治疗。被告当时向原告提出如果要停工留薪治疗需要医院的休息诊断证明书才可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应被告要求,原告分别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看病时出具的诊断书共分八次给被告,总共八张。到20xx年1月25日病情稍有稳定后工伤治疗结束。
停工留薪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想协商解决工伤待遇上的问题,但均被拒绝,只收到律师函一份。原告无奈之下,于20xx年4月6日(30日变更请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将其中的加班费除外计算得到原告在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元。而实际情况是被告单位采用计件工资制,平时给职工的工资条均不按规定发放基本工资,(绍兴市规定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70元),而是按其厂的内部计算方法只发奖金和加班费,而被告在劳动仲裁时所提供的证据,却故意将平时工资条上的奖金名目更换成了工资名目,采用偷梁换柱的卑劣手段,降低原告工伤前的平均工资基数,达到增加被告经济效益的目的。而我方认为被告工资单名目上所谓的加班费其实是奖金的一部份,应该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核算或直接按工伤保险基金交费基数22464/12月=1872元核算。对于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利息、清凉冷饮费、过节费虽不属工资范畴,但我方认为应该属于职工福利范畴,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进行核算。
原告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号:20xx016)的诊断结论已经是属于职业性重度听力损伤,在医学上称为神经性耳聋,现有的医疗水平已无法医治,平时生活中因耳朵伴有严重的耳鸣无法正常的语言交流,晚上睡觉也会因耳鸣而长期失眠,给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经劳动局的协议医院诊断认为只有通过配戴助听器(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来降低其耳鸣对身心的感官感受,而实际治疗中劳动局的协议医院并不开展验配助听器的业务,得知后去药店配助听器,试带后耳鸣反而增加,根本不适用病情。协议医院的医生认为原告在药店配的助听器只能达到扩音的效果,并不适用原告伴有耳鸣的病症,后经医生指点去绍兴市惠耳听力技术设备公司验配,试带后感觉效果较好,耳鸣能明显降低。但其市价,按原告目前的经济困难水平已无力承担。我方认为原告进单位工作近三十年,被告除手套、工作服外不提供其他任何劳动防护用品,原告在20xx年11月23日诊断为职业病后被告仍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在其应当知道已造成严重后果仍藐视法律,主观上放任事态的发生和扩大,严重侵犯职工的生命健康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给予原告配制合适助听器的责任,如果被告能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及时对工作现场危害进行评价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那原告也不至于形成现在的重度听力损伤病症,也不至于不适用药店所售的助听器。此种困境,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寻求救助。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为达到经济利益的化,在主观上完全不顾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客观上采取拖延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超时加班作业等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四)(五)项、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十七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诉请为感!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书【第三篇】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 个体户,现住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所在地。电话:139******** 被告:****,男,蒙古族,26岁,牧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巴音浩舒四队。电话:187*******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元,利息 元,合计本息元。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xx 年6月8日,被告****在我处借款,欠款元,并出具欠条一枚,约定还款期限,同时约定如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清欠款,则从欠款之日起按月3﹪支付利息,此款经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至今分文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元,同时按约定支付利息元,利息自20xx 年6月8日起算至20xx年1月30日,直至还清为止。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书【第四篇】
原告:女,岁,汉族,文化,大专,家住:恒源东区,身份证号:031196702226341,联系电话:。
原告:,女,岁,汉族,文化,高中,家住:广州,身份证号:196207042780,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现在中心校上班。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元。从到期之日起(20xx年9月17日)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年月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元人民币(大写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年月日。
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还款。事实上,被告有房屋几间,并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依然不按时支付原告的借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
此致
附:借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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