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词范例推选【汇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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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第一篇】
关键词:认罪认罚;有效;司法制度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尤其是在刑事司法领域更是取得了更为明显的成效,一批冤假错案被处理,同时还在制度上进一步进行了更新与完善,如在2016年,中央就出台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希望可以从根本的制度层面,来化解并改善目前的刑事司法审判制度。目前该制度仍然处于磨合阶段,就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对于刑事司法制度进行分析与论证。本文就将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进一步的研究和评判,认罪认罚制度的应用以及参与,同时如何发挥律师的重要作用。
一、认罪认罚制度下律师参与的背景与意义
从目前的制度层面来进行考虑,我们可以发现认罪认罚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以及重大的理论要求,对于提高整体的司法实践的效果以及具体的司法程序,都有着很大的价值。目前来看,其产生的背景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近年来我国法院所受理的案件数量,有着逐步攀升的倾向,尤其是在一些细微的案件上,更是有着极大的增长率。其带来的必然问题就是国内法院的压力在逐步提高。因此,通过制度化的手段来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程序的流转就成为必然,由此,对于认罪认罚可以有效的提高参与的质量与速度,进一步的加快案件的审判。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司法审判成本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在刑事审判中,更是需要加快审理的节奏进一步的提高审理的效率,这对于犯罪嫌疑人也是十分重要。通过进行认罪认罚的实践,也可以进一步的帮助律师积极的参与到审判中来,提高刑事犯罪审判的积极效果,进一步的推动犯罪嫌疑人的嫌疑排除,提高对于犯罪的正向引导作用。通过律师的积极介入,可以帮助国家的审判机构更好的把握犯罪衡量的尺度,同时在帮助嫌疑人减轻罪状,同时推进其不断革新自己的基础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认罪认罚中律师参与缺陷
目前来看,认罪认罚的制度试点的较为有效,尤其是在于一些轻微的案件,更是可以通过认罪认罚的推行,进一步的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审判的效率与思维,尤其是在优化律师参与上,有着十分深厚的作用。目前来看,在制度的试点中,也出现了非常多的问题,需要更多的加以关注。首先,法律援助的立法缺陷,就导致了目前我国刑事律师参与的范围十分的有限。在当下的法律规定下,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群体较少,主要是几类弱势群体,尤其是盲聋哑精神病的。该范围的划定有赖于早年的司法实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律师收费制度的建立,对于很多收入较为微薄的人来说,律师费用仍然是无法承受的。因此,在认罪认罚中,如何更好的保障弱势群体的参与程度,发挥律师在保障弱势群体的重要作用,是十分需要进行推敲与学习的。律师本可以更多的介入到其中的参与来,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无法涵盖相当一部分的弱势群体,自然就会带来法制的不公与社会正义的缺失。其次,地位的平等性问题。毫无疑问,在认罪认罚制度中,作为律师是在与国家的权力机关进行协调。目前就存在的问题是,作为律师是毫无权力的,如何同一些高高在上的进行协调,甚至是平等的在一起进行沟通,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官本位十分严重的地域中,律师的身份本来就十分的低,更是无法同其进行合理的协商的。最后,就是对于证据上的调查能力存在非常大的差异。作为我国现阶段的律师,所拥有的调查取证权是不完善的,尤其是在一些具体的方面上,更是难以获得相关的证据。同时,对于证据的把握程度也存在较大的差距,国家机关可以十分有效的调取证据,同时合法的对证据的效力进行审查。但是我国的律师不仅无法做到这一点,更是难以取得一些合理的证据。
三、认罪认罚中律师参与的制度改进
从现在的法律实践来看,只有通过对于具体的制度加以完善,尤其是对于律师的相应程度的提高,才可以更有效的发挥现有的制度作用,进一步的提高律师的参与程度。首先,要加快法律援助的制度建设。通过对于法律援助的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在制度上,更多的拓展其援助的范围,进一步拉升援助的力度与广度,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制度的建设中来,提高制度的培育水平,有利于完善整个认罪认罚的整体推进。其次,要加快对于律师制度的尊重制度,尤其是要完善律师制度的管理,以及在具体的认罪认罚沟通中的相应程度。不可以放纵司法机关的权力过大,而是要保证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通过增进双方的制度保障,进一步的完善认罪认罚的核心观念。最后,对于律师制度的调查取证权要加以提高,尤其是要保障律师的合理调查权,积极的推进律师可以获得同司法机关相差不远的权力,只有在合理的分配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的基础上,加快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建设,才能够更好地将制度的优势发挥出来。
[参考文献]
[1]杨飞,冯博.如何构建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J].人民检察,2017(16):76-77.
律师辩护词【第二篇】
“问:销售出去的产品的退货或者拒收的比例有多大?谁来统计?
答:产品的退货或者拒收占比28%左右,由仓库那边的人负责统计。”
WQ2019年7月25日笔录(刑事侦查卷6第14页)
侦查机关从公司财务人员CHX电脑里提取QCT公司员工的销售记录显示,仅在2019年12月、2019年1月两个月,QCT公司便累计办理了退款380余笔,累计退款近80余万元(详见刑事侦查卷21经典广场7楼、25楼员工2019年12月销售订单拒收退款记录表)。
秦某部分退款数据表(刑事侦查卷20第153页)
经典广场7楼、25楼员工2019年12月部分销售订单拒收退款记录表(刑事侦查卷21第1页)
经典广场7楼、25楼员工2019年12月部分销售订单拒收退款记录表(刑事侦查卷21第3页)
经典广场7楼、25楼员工2019年12月销售订单拒收退款记录表(刑事侦查卷21第4页)
经典广场7楼、25楼员工2019年12月部分销售订单拒收退款记录表(刑事侦查卷21第5页)
上述秦某、QXX、WQ、LH、MHM、CHX等人的笔录及经典广场7楼、25楼员工销售订单拒收退款记录表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以下事实:
律师辩护词【第三篇】
辩 护 词
尊敬的法官:
本人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沈某贩卖xxx罪一案一审辩护人,通过阅卷及会见当事人,辩护人对案件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办案庭审情况,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对于公诉人就本案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贩卖xxx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对公诉方起诉书指控的xxx数量有异议,认为建议量刑过重,辩护人从事实认定和量刑情节两个角度来具体分析。
一、事实认定
(一)xxx重量
1、本案公安机关未查获xxx,没有物证,未能对涉案xxx进行称重,对于贩卖xxx的重量主要是根据供述来认定,缺乏客观证据支持。
2、沈某、沈小某、包某的供述中对于xxx重量的描述为“约”、“大概”、“左右”,对于xxx的具体重量都不清楚,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人进行了称重。
3、刘某的笔录中说到,沈某第二次交付xxx时说是10克,但刘某觉得只有5、6克。这是非常重要的证词,说明xxx重量没有达到约定的克数。
4、从证据材料来看,xxx都是有包装的,有的是分装,供述中对于重量的描述都没有区分有包装和无包装的情况,因此xxx重量不明确。
5、从沈某的供述(第二卷第11页)中可以看出,8月8日给刘某的xxx有从另一袋里匀出的情况,也没称重,所以此次给刘某的xxx数量不确定。
律师辩护词【第四篇】
刑事侦查卷2第115-116页
QXX2019年7月23日笔录记载:
“你是如何知道某个顾客拒收的?
答:发货之后,下单系统里面每单后面都会有单号,有时候自己可以查,也有个叫CHX和微信呢称“展望”的人专门负责物流跟单,他们会把签收情况录入到下单系统里面,下单系统就会提示是否签收或者拒收。
问:谁来负责统计拒收的?
答:在经典方场A座西区7楼办公的CHX,以及一个微信呢称叫“展望”的人负责。
问:你们有没有顾客收到货以后,已经支付了货款,但是后来又要求退货退款的情况?
答:也有,……但是不太多,这种情况客户都会和销售员直接联系,销售员把退货地址发给客户,客户将产品寄出,仓库收到后,仓库人员会将产品剩余的多少通知给LH,LH核对好后通知财务人员和销售员,然后由财务人员MHM进行退款。
律师辩护词【第五篇】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______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xxx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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