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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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及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育教学、政治文化、和谐校园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委、纪检监察室、党政办公室、人事处、组宣部、计财处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由校党委全面负责,校党委书记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党委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校长对校行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校长及其相应行政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副书记、副校长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校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列入校党政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和党政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检查和总结。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纪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及要求,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开展师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召开廉政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坚持领导干部上党课;开展多种形式的廉政宣传教育;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法规制度,研究提出和完善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机制的政策和意见,提出学校不同时期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规定。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严格决策程序。督促检查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
(五)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根据国家和教育部人事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组织、人事监督机制,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
(六)深入开展校务公开工作,每年定期召开校务公开会议,总结和部署相关工作。
(七)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接受上级纪检部门和同级纪委的监督。定期研究、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专题汇报;组织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治理行风、治理商业贿赂和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条系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
各党总支书记和部门一把手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干部、党员、教工学习反腐倡廉重要文件,抓好本单位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师德师风教育。
(三)建立和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执行上级和学校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立二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
(四)坚持一岗双责("一岗"就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定期分析和研究本单位廉政建设工作,注重抓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五)坚持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坚持校务公开、系(部)务公开制度和定期向教职工报告工作制度,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六)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师德师风、职业道德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有关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和整改。
(七)年底向主管校领导和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三章工作责任分工
第七条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和要求,各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和要求,分别牵头负责以下专项工作:
(一)党政办负责了解、报告学校违反党的纪律的重大事件;负责协调落实上级有关制止奢侈浪费、校务公开。
(二)组宣部负责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收入申报工作;负责落实校处级干部廉政专题民主生活会,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和谈话制度;协助纪委调查处理党员处级领导干部违纪案件。人事处牵头师德师风教育和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对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工作做好校务公开。
(三)组宣部负责召集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联席会议,落实任务分工;负责落实廉政专题的中心组学习和校级领导干部讲党课。
(四)安全工作处负责完善和落实校园综合治理及创建平安校园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及时了解和报告学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防止校园灾害事故的发生。
(五)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基建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招投标法等法规,按照政府相关法规和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做好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及结算等工作。
(六)计财处负责落实"收支两条线"、清理"小金库"和学校财经法规、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的力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七)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检查和管理;负责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实施采购工作的"阳光工程"。
(八)科研科负责牵头落实上级有关学术道德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学术道德教育,加强科研经费管理。
(九)教务处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师德师风教育。
(十)学工部、团委等负责学生的廉洁诚信教育、学风教育、党纪法规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使用、考核、评优程序,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廉洁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十一)招生就业办公室、继续教育与考试中心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招生、考试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落实招生"阳光工程",实施招生收费公示制度。
(十二)图书馆负责落实图书采购招标制度,加强采购环节管理和监督。
(十三)工会协助校行政抓好校务公开工作,落实校务公开责任分工,参与监督检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十四)物业服务中心负责本部门党员和职工的廉政教育,落实部门人员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建立和落实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内部监控机制。
(十五)纪检监察室协助党委、纪委对全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协助党委抓好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的廉政教育,健全廉政档案;负责组织校务公开监督检查;受理和调查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信访和案件。
(十六)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党员党纪法规教育、财经纪律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实行系部、处务公开。
第八条根据上级新的规定和新形势要求,及时调整责任单位和责任内容。
第四章责任制考核
第九条为了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据责任分工和每年的重点工作,对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第十条校党委对中层单位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贯彻落实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总结。
第十一条纪委、纪检监察室协助党委具体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依据各单位责任分工和每年的重点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汇报等方式进行,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对落实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督促。
第十二条组宣部在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作为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组宣部处在上报党委任免干部职务之前,要事先征求纪委意见;在安排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时,要按中央有关规定,将领导班子和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重要内容。
第五章责任制追究
第十四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责任追究。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按要求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不按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或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和同考核的。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没有廉政制度或有制度不执行落实,对上级明确提出的从源头治理的问题不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具体治理、防范措施的。
(三)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的,或因处理不当、防范不力而发生问题的。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资格。
(一)不认真、不及时主动处理群众反映的情况和信访举报,已对学校正常工作造成了干扰或不良影响的。
(二)领导干部本人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教不严,以致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三)不积极配合执法执纪部门查办案件的。
(四)受到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认真改正的。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违法违纪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学校、单位和师生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造成失盗、失火、人身安全等重大事故的。
(四)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弄虚作假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包庇纵容的。
凡有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理:
(一)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向组织检查、改正错误的。
(二)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能够认真总结,汲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干扰案件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全校各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校纪委、纪检监察室协助党委、校行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