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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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责任、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

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

(一)定期主持会议研究信访工作,每季度至少研究部署一次信访工作;

(二)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三)定期接待群众来访,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人民群众建议、电子邮件和信访电话记录;

(四)包案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对上级机关或负责人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按规定时限办结;

(五)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的领导,对落实信访工作任务和信访工作制度、处理重大信访事项等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

(六)解决好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政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负责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二)抓好上级有关信访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落实,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开展信访工作提出意见;

(三)检查指导矛盾纠纷排查和处理,协调领导接待日和领导包案工作;

(四)主动协调解决辖区内跨部门、跨行业的群体上访问题;

(五)抓好信访部门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做到分管各领域的业务工作与信访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对分管领域突出的信访问题,要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治理。

第八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主动担当,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十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

(一)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定期分析排查本地不稳定因素,制定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

(二)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三)增强普法工作实效,提高工作人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四)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了解社情民意、汇集意见建议,分析稳定风险、评估政策得失,排查矛盾隐患、解决合理诉求”的工作定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国家机关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调度、检查、督促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及处理意见的落实,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

(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五)征集、办理人民群众建议;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咨询,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逐级走访;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政法机关对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和依法打击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有主体责任。党委政法委应履行好牵头责任,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承担好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协助属地做好涉法涉诉信访的教育疏导和稳定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

(二)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索要或收受财物;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泄露或者转送被控告、检举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篡改;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建立完善常态化督导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全面督查、专项督查、个案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第十五条省对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和省直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活动,设区市对所属县(市、区)和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两次专项督查活动,县(市、区)对所属乡镇(街道)进行经常性地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国家和省重大活动、敏感时期及重要节点,应适时组织开展督查活动。

第十六条督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和信访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地方和部门抽调人员参加督查活动。

第十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实施信访工作年度综合考评,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强化信访工作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信访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第十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领导干部实绩、进行评先评优、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和群众信访反映其问题情况。

第二十条省信访局负责对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未按规定和要求到上级处理越级信访事项或者劝返、后续工作不力,导致信访人滞留、重访的;

(七)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

(八)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复查复核机关仍维持处理意见的;

(九)丢弃、隐匿、损毁、篡改信访材料的;

(十)漏登、篡改信访数据的;

(十一)将检举、控告材料泄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二)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十三)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迟报、谎报、隐瞒、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隐瞒、漏报的;

(十四)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十五)对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的;

(十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问责方式。

(一)通报。对具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二)诫勉。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作出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决定的,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信访局承担。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高等院校、中央驻桂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自治区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分别设立由党委、政府负责人任召集人、有关党政机关参与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本地信访工作,推动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指导解决本地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督导本地各项重点信访工作。

各级信访部门承担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包案化解信访积案,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及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对于涉及地方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要与地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扯皮,造成矛盾纠纷。

第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建立信访风险防控预警机制,明确各类信访问题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做好信访群众的法治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

第九条各级信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建立督查部门和信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常态化督查工作机制,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第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本级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信访局对设区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评估走过场、搞形式,或者虽进行评估但未落实评估建议,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答复信访事项,导致信访群众重复信访的;

(三)对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或者审核认定意见,未按规定落实或者不执行,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贻误处理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发生的集体访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到达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规定将信访群众控告、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控告检举人或者单位,影响信访案件办理或者造成信访群众被打击、报复、陷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对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应对不当,导致舆情发酵扩散,造成党政机关形象和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

(九)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不按要求反馈,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追究党政机关信访

工作责任:

(一)责令检查。对责任制落实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对责任制落实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挂牌督办。对受到通报批评后仍然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上一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对其进行挂牌督办,期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派工作组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追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责任:

(一)通报。对具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二)诫勉。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责任追究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各部门可以制定落实本细则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信访局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篇】

一是首次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解决了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

二是对信访工作督查的主体、内容、频率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每年至少就信访工作开展和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是完善了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制度,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同时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四是强化了信访工作问责力度,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受到诫勉方式追责的相关责任人,取消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

《办法》对责任主体明确了哪些责任?

领导责任中,分别对各级党政机关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作出规定。部门责任中,既对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作出规定,也明确了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属地责任中,分别从源头预防、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教育疏导等4个方面,对信访问题发生地党委和政府的责任作出规定。信访部门责任中,明确了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强化了履行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建议的责任。同时,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责任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哪些情形要受到追究?

从实际情况看,当前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主要集中在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群众纪律、信访工作程序,以及对集体访或者负面舆情处置不当、落实信访部门相关建议不力等方面。据此,在梳理整合《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基础上,《办法》提出了应当追责的6种情形。对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处理办法和程序的其他问题,以及涉及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不再重复规定。

为体现“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的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原则。对集体责任,分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对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

《办法》对责任追究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对问责主体、方式和程序均作出明确规定。问责主体上,明确了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进行处理。问责方式上,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问责程序上,明确规定按照问题的性质、程度确定追责方式,同时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将采取逐级递进的方式,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篇】

一年来,我在这个团结求实、温暖友爱的集体里,亲身感受到了组织的关怀,团结奋斗的快乐。在组织的培养教育下,我认真按照党员的标准去做,加强政治思想学习、对工作和学习精益求精,在20_年4月20日即将到来之际,我郑重向党组提出转正申请。

为了便于党组织对自己的考察,我将自己一年来的情况向组织作以汇报:

一.政治思想方面:

我听从队里的安排,将这次学习机会放在首位,不迟到缺席,认真阅读资料,作好学习笔记。其次,我注意从平时做起,从小事做起,在日常生活中体现一名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除了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对于队里各项要求和活动,我还积极的参加和配合,如参加五四演讲的撰稿工作,队里组织的办报和学术活动;在生活中乐于助人、关心团结同学。另外,我还十分重视与党组织的思想交流,经常向老党员学习经验、交流心得,按期向党小组长汇报自己的思想状况,及时解决自己的思想问题,表达入党的光荣和迫切愿望。通过以上的努力,我感到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有了长足的进步,希望在以后的学习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行政管理和作风纪律方面:

作为一名部队培养的军校学员,八年的军营素以严明的纪律、严格的管理而著称,一名合格的军人应首先服从党和组织的领导,遵守纪律,培养良好的作风养成习惯。我自知自己的军人素质和作风还有一些差距,除了注意向老同志学习外,还主动的去锻炼去培养,在军训中不怕吃苦,经受了多种考验。在日常生活中,我认真服从领导的安排,认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队里的各项要求,注意自己的军人形象,养成良好的军人作风,我所在的宿舍卫生在队里检查时常受到表扬。

三.学业方面:

进入科室学习以来,我广泛查阅国内外文献,并向多位专家教授求教,对我硕士阶段的研究课题进行了严谨的设计及论证,开展了一系列的预实验和前期准备,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课题及863资助项目中抽取部分子题作为研究方向。研究过程中,已在各级期刊发表论文4篇,撰写论著5篇,并于今年5月在上海出席了第五届中日组织化学与细胞化学会议,在大会场作了课题相关的poster,与与会的学术前辈们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此外,以本宋谝蛔髡叩穆畚恼啾?quot;中国解剖学会成立80周年暨20_年学术年会录用。

目前在知识经济的浪潮冲击下,我深感到时间的紧迫和掌握更多知识的必要,希望在所学领域继续深造,早日为祖国为军队效力。由于自己各方面的条件符合转博士的要求,我于20_年3月提出转博士申请,顺利通过了各级领导的审查,并在博士考试中取得了本科第一名的好成绩。硕士博士连读对我来说是一个好的机遇,我感到很大的动力和一些压力,在以后的学生生涯中我会更加刻苦勤奋,学有所成,不辜负领导们和导师的期望。

四.缺点和不足:

一年来,自己在党组织和老师、同学们的帮助和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深知自己还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理论基础不够扎实,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较差;

2、对队里的各项要求和规定能认真执行,但积极性不太高;

3、和队领导的思想交流和同学们的学术交流不够;

4、自己的军人素质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自己要更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先进的党员同志学习,注意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争取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有更大的进步。

以上是自己一年来基本情况的小结,不妥之处,恳请组织批评指正。作为一名预备党员,我渴望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请党组织考虑我的申请,我将虚心接受组织对我的审查和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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