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严明的纪律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以严明的纪律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党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开创了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纪律建设新局面。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职责,必须在深入理解、准确把握、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上走在前、作表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深刻把握纪律建设的政治性,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首先从政治上看,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也是贯穿党的纪律建设的一条主线。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在分则中进一步明晰对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自行其是,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严明的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党员干部的政治性强不强,关键在于能不能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以学习《条例》为契机,把政治性要求贯穿纪律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两个维护”体现在实际行动上。
深刻把握纪律建设的人民性,不断厚植党的执政基础。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守人民立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对党的执政基础威胁最大的问题,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条例》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等内容,聚焦乡村振兴、民生保障、社会救助领域,以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侵害、危害、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体现鲜明的人民性。深刻把握纪律建设的人民性,关键要在思想上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根本问题,推动党员干部始终牢记党的性质宗旨,维护好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纪检监察工作是人心工作、群众工作,要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结合起来,坚决清除侵害群众利益的“蝇贪蚁腐”,努力做到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为民、反腐惩恶为民,不断厚植党长期执政的政治基础。
深刻把握纪律建设的时代性,努力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到什么阶段,党的纪律建设就要推进到什么阶段。加强纪律建设,要着眼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哪方面的纪律存在突出问题,就着重抓哪方面的纪律;纪律制定、执行中哪个环节存在突出问题,就重点解决哪些问题。《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比如,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等处分规定,新增滥用问责、统计造假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等,直面监督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精准靶向施治。党的建设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纪律建设的内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紧密结合时代发展和形势任务变化予以调整完善。要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持续发力,不断提高纪律建设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更好发挥纪律建设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提供坚强保障。
深刻把握纪律建设的系统性,充分发挥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党的纪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条例》,全面构建起“六项纪律”规范体系,党的纪律建设更加注重全面贯通、系统施治。《条例》在总则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等内容,细化完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纪律保障条款,增写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等,体现出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纠树并举的理念;充实规定党员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标本兼治、系统施治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一贯要求,也是纪律建设的重要目标。要深化系统思维和系统观念,把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贯通起来,充分发挥党纪和国法协同作用,将纪律要求贯穿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和党员干部选育管用全过程全周期,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树立高尚的精神追求,不断取得正风肃纪新成效。
深刻把握纪律建设的严肃性,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党的初心使命、性质宗旨和长期执政的目标,决定了对党员干部必然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在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中全面贯彻严的要求,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的行为坚决严肃查处,充分释放纪律的规范引领和约束惩戒功能。《条例》坚持从严要求,既在工作原则中作出总体规定,又在总则各章和分则中拓展违纪行为的处分情形,进行细化具体化,更加突出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和惩戒性。比如,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充实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强化日常管理监督。针对当前财经领域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问题,新增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突出对该类行为的惩戒。新增对党员干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的处分规定,强化全周期管理。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纪律不严,全面从严治党无从谈起。要始终保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准确规范执行党的纪律,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综合发挥纪律建设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促进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持续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研判问题,既考虑问题严重程度,又综合考量被审查调查人和涉案人员认罪悔过、解决问题的真实态度,依据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做到严有严的标准、宽有宽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