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
高校明确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确保责任落实与监督机制有效运行。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高校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2498字)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明确责任任务,健全责任制度,强化责任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构建权责对等的责任体系,根据《中共XX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党委主体责任
坚持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学校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
一、校党委责任
第一条研究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第二条对班子成员的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审议各系部、处室、中心、图书馆、校医院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的汇报。
第三条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明晰职责,分解任务,签字背书。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列入校党委会的议事日程;
2.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领导干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4.视落实情况向工作落实不力的有关领导和部门下发"任务落实督办书";
第四条强化法纪意识,开展"党规党纪学习教育"系列活动。
1.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党纪条规学习辅导活动;
2.组织到廉政教育基地学习参观;
3.组织领导班子开展"警醒日"(市委定为3月23日)专题学习及警示教育活动;
4.开展先进典型培树推广;
第五条开展廉政风险提示活动,党委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分管校领导与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督促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
第六条党委中心组每年集中进行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传达贯彻中央、省市纪委关于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精神要求。
第七条根据市委、市纪委要求,及时报告校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第八条年底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查摆问题和剖析原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加强对各系部、处室、中心、图书馆、校医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同时做好迎接市委党风廉政考核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年底要做好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结,研究下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保障和支持纪委全面履行监督责任。
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党委书记是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系部党总支书记、处室、中心、图书馆、校医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要发挥示范引领和表率作用,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下称"四个亲自")。
第十四条加强对班子成员和下级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约束,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约谈提醒、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时督促改正。
第十五条每年做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报告,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学习辅导。
第十六条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领导,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检机关为主的要求,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
第十七条每年度要做好向上级党委述廉述责并接受评议质询准备工作。
三、"一岗双责"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对工作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校党委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分管工作。
第十九条结合分管工作实际,排查找准廉政风险点,抓好权力清单制度落实,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第二十条对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责任落实;及时报告重大问题线索。
第二章纪委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校纪委在校党委领导下,对学校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
1.对主体责任履行的组织领导,体制机制、责任分工、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对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情况进行监督;
3.对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对第一责任人自觉接受廉政教育和"四个亲自"以及发挥表率作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1.对个别廉政谈话情况进行监督;
2.对讲授廉政党课情况进行监督;
3.对分管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4.对定期报告个人"一岗双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5.对自觉接受廉政教育和发挥表率作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党员领导干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严肃查处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的案件;
2.严肃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加强对中央、省市委关于厉行节约、公车配备、公务接待、职务消费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严肃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纪案件;
4.严肃查处依仗权势,吃拿卡要、乱作为、严重影响学校发展环境的案件;
5.严肃查处工作效能低下,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权力运行进行监督。
1.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规划》以及省市《实施办法》;
2.建立健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函询和咨询等制度要求,坚持廉政建设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
3.加强党风廉政法规建设,做好廉政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提高制度执行力,扎牢制定的"笼子";
4.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进行监督;
5.对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及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切实加大落实"两个责任"情况问责力度。在问责中检查"一案双查",对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违反党的政治、组织纪律问题或"四风"问题突出,或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既要追究当事人,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在试行过程中,将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学校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分别负责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日常性工作,各系部、处室、中心、图书馆、校医院要根据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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