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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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职责,强化监督,落实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双重责任,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处室、工会、团委负责人。

第三条“一岗双责”是指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在抓好本职业务工作、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的同时,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和反对“四风”的要求,认真抓好分管领域、所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的业务工作、队伍管理及廉政建设负有双重责任。

第四条实行“一岗双责”坚持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将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的目标管理,做到与学院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检查及考核。

第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在对分管处室加强业务领导的同时,必须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分管部门落实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人,对部门人员的廉政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责任范围

第六条党委肩负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纪检肩负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各部门负责人肩负履行党风廉政的建设责任。

(一)党委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党委书记、院长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各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三)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和关键岗位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其它人员负领导责任。

(四)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分解

第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注重预防的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把廉政教育纳入年度工作,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的学习。

(四)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全面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不断加强体制机制及监督制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措施。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工作上的不正之风。

(八)支持纪检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并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八条 党委书记、院长按照市纪委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负有以下直接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委书记、院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管好分管部门的干部职工,特别是正职干部,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及时做出处理,并向党委提出防范措施。

(三)了解和掌握分管部门干部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五)支持纪检调查处理违法违纪问题,做好分管范围内的问题处理工作。

(六)认真分析和解决分管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七)加强对其他班子成员的监督。

第十条 部门负责人负有以下直接领导责任:

(一)严格履责,确保本部门人员在廉洁自律上不出问题。

(二)认真部署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查找容易产生不廉洁问题的风险点,提出对策,堵塞漏洞,执行工作规程,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不廉洁行为发生。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人员执行廉洁从政情况,及时解决和纠正存在问题。

(四)及时报告本部门廉政纪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和警示提醒。(五)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六)积极配合和支持学院纪检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七)每半年向分管领导报告一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一岗双责”考核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起来进行。考核每年一次。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要把贯彻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如实检查和汇报,并每年公开进行口头或书面述职述廉,接受群众和组织的监督。述职述廉内容如下:

(一)教育引导执行廉政纪律情况。包括组织学习廉政纪律、开展谈心谈话、进行提醒教育、参加市纪委和学院纪检组织的专项活动情况。

(二)自身执行廉政纪律情况。包括收受或拒收单位及个人现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干股情况、购买商业保险情况、婚丧嫁娶情况、配偶、子女及近亲从业情况、房产购置情况、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等。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包括重大事项决策、财经纪律执行等情况。

(四)个人生活作风情况。包括个人生活圈、交际圈、自身生活爱好等可能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生活小节等情况。

(五)其他按《廉政准则》规定应报告的情况。

第十四条“一岗双责”考核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对落实不力的提出批评和建议,并限期改正;对构成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直管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交办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学院师生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政策及财务管理规定,弄虚作假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报、包庇、纵容的。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因失职或失察,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没有严格执行监督制约制度,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及时上报的,或者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的。

(十)其他应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批评教育。凡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到位,致使分管范围内出现违纪问题尚够不上纪律处分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院长或学院纪检书记进行批评教育,各处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二)公开检查。凡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力,在分管范围内出现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被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分管领导在学院党委会上做出深刻检查,各处室负责人在干部会上做出深刻检查。

(三)通报批评。凡部门负责人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力,属明显失职导致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问题失察的,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

(四)责令辞职。凡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力,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负有明显直接领导责任的处室负责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纪律要求,由学院党委责令辞职。

(五)从严查处。凡“一岗双责”严重履责不到位、自身出现违纪现象的部门负责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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