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强化党政领导,落实“一岗双责”机制,确保各级部门协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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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领导,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条??全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其他党政领导干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对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第三条??建立"党委政府领导责任、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构建横到边、纵到底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网络。
第四条??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及时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生态环境重大影响的,追责问责有关党政及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全区各级党委要全面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区委、各镇(乡)党委及街道党工委每年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4次,传达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三)园区党工委、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主要职责。
1.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坚持抓大事、把方向、促落实,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
2.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总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地区政策制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3.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及时分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4.建立健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机制,增加环境保护考核权重。将生态红线、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指标约束。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职责。
5.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和环保能力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公众生态环保意识。
6.组织对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信访投诉案件办理情况的督查检查。
第六条 ?全区各级政府要全面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有效"。
(一)认真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区政府、各镇(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每年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4次,传达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安排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听取相关工作推进情况报告,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执行情况。
(二)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执法监督检查。
(三)园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园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科学制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落实园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评价,完善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2.监督管理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提升园区生态环境质量。
3.制定园区生态环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4.协助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对园区内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并督促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空间开发格局,实施有利于节约资源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的综合执法。负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和固废污染防治工作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协助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排查环境事故隐患,配合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3.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做好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
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阵地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公众生态环保意识。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度奖励。
5.配合区相关职能部门抓好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加强对整改工作的宣传,提升群众满意度。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按照机构改革及"三定方案"职责要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一)高度重视本行业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4次,及时传达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研究部署本行业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研究、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加大资金投入,每年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责任;分管生态环境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
(三)区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区委统筹协调督促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督察整改相关工作。
2.负责草拟、审核、印发以区委及区委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督察整改文件。
3.负责区委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开展调研,收集、整理、报送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督察重要信息。
4.负责区委生态文明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工作。
(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督察整改工作。
2.负责草拟、审核、印发以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督察整改文件。
3.负责区人民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开展调研,收集、整理、报送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督察重要信息。
4.负责区人民政府生态文明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工作。
(五)区委组织部主要职责。
1.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重要岗位。
2.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贵州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并组织实施。
3.将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4.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配合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他承担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
5.对相关部门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追责问责线索,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开展调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作出问责处理决定。
(六)区纪委监委主要职责。
1.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2.对相关部门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追责问责线索,依纪依规调查核实,构成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负责查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
(七)区委宣传部主要职责。
1.将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把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经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2.负责完善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机制,引导媒体客观报道事件信息。
3.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环境保护举措、典型、经验等宣传,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4.开展生态环境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正确引导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舆论,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八)区信访局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生态环境信访工作。
(九)区委督查局主要职责。
1.对各镇(乡、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开展督查。
2.会同区生态环保督察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信访投诉案件办理进行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
3.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十)区直机关工委主要职责。
1.将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纳入区委、区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目标考核内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比重,通过绩效考评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2.负责组织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的考核。
(十一)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辖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
3.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监督管理。牵头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4.负责实施管理辖区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贯彻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辖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7.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的措施,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与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9.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授权承担辖区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配合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检测站点设置。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承建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辖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
11.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措施,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12.负责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接受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调度辖区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开展生态环保督察考核,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责建议。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4.结合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发。
15.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区发展改革局主要职责。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促进经济、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2.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依法负责协调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立项审批,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手续。
3.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综合协调,会同区水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4.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预算内节能、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污染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生态环保筹融渠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政策执行和措施创新,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5.组织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严把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产业政策关。
(十三)区工业经济局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措施,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做好主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依法办理工业建设及技改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3.承担工业企业节能目标考核,参与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全区生态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推进工业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建设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4.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协调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
5.开展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参与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或采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等行为。推动工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协助做好工业园区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
6.参与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1.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自然生态保护、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能力建设项目资金,保障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生态环境执法监察、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配合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2.制订并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环境保护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完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加大生态保护制度资金投入。
3.负责编制区人民政府年度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预算;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统筹安排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投入。监督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长效机制。
(十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1.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纳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2.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3.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作出问责处理决定。
(十六)区教育局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各类学校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全区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和环境宣传活动,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负责鼓励和号召学校组织学生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良好习惯,提高全区学生环保意识。
2.在发生重污染天气和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及时组织对污染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实施保护性措施。
3.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学校的环境管理,特别是做好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的收储和无害化处理。
(十七)区文体旅游局主要职责。
1.制定完善并实施旅游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在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做好主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负责通过全区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演出、体育场馆等开展生态文明、生态文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3.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旅游项目建设的论证和审核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责受理旅游景区和旅游产业园区生态环境问题举报、投诉。负责旅游业环境风险监管,参与旅游景区和旅游产业园区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旅游资源破坏情况进行评估。开展文化娱乐场所环境监督管理,防治辐射、噪声等环境污染。负责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营业期间噪声超标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职责。
1.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主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及机构内处置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督促医疗机构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负责加强对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中辐射环境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4.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中的应急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工作。
5.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对自来水公司出厂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对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检测,定期公开,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卫生应急工作。
(十九)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主要职责。
1.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做好主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依法负责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放射源丢失、失控的追缴工作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站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的禁放和限放管理,负责对交通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4.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时设置警戒、维持治安和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信访事件维稳工作。
(二十)区司法局主要职责。
1.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年度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各部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全民教育,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
2.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机构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做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管理。加大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3.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开展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
(二十一)区民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对生态环境保护类社会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管,对未经登记和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予以取缔和打击,引导生态环境保护类社会组织发挥社会公益作用。做好主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负责指导协调生态环境灾害和突发环境事件的救灾工作,会同事发地政府对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以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3.监督指导殡葬场所开展污染防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在生态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建造坟墓的行为。加强对传统节日公民不文明祭祀的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城区环境空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二)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
1.制订并实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做好主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及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农药、农膜和化肥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
3.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及资源循环利用,负责沼气、秸秆、废弃农膜和废弃农药包装物等农业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负责非道路移动农用机械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加强测土配方,分区域推进超标农用地安全利用,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参与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会同和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
5.加强农业物种资源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工作,指导农用地资源保护管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负责农产品、农业废弃物、农药、农业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基地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及信息发布。
6.负责组织开展农业环境风险监管。参与农业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对农业资源破坏情况进行评估。
7.负责推动畜禽养殖产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养殖;监督指导畜禽养殖场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指导按规范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尸体。对水产养殖区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区的环境整治。对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十三)区林业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造林绿化、湿地保护、石漠化防治等领域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林业资源管理制度。做好主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拟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3.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4.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财政等经济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和保护领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5.参与林业林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四)区水务局主要职责。
1.拟订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河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库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库水系连通工作。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协调构建河长组织体系,明确河长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河长制相关制度。承担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做好主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负责建设、改造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一级截污沟(管网)污水收集系统,组织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综合整治,监督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建设技术规范。指导开展水资源保护和负责水土流失预防及治理。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审批取水行政许可,按规定权限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并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组织指导城乡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组织指导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3.指导城镇供排水、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城镇供排水、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推进城镇节水工作。
(二十五)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土地、房屋、林地、水、湿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负责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手续。做好主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国有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负责建立健全最严格的自然资源保护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协调管理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的统一保护与修复。
3.负责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矿产资源总量控制。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4.开展土地调查工作,负责土地利用状况的调查、监测、预警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价。
5.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
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督管理,监督企业对矿山开发造成的土地损毁、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做好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
6.拟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城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优化城市生活空间、生产空间和生态空间,依法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市规划局对工业区、居住区等城市功能区划调整的实施,避免产生结构性环境污染。
7.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和人文遗迹等环境要素的保护,同时强化市政环保基础设施的规划。
(二十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防范违法开工建设行为。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包括建筑小区管网未建设接入排污管网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做好主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加强建筑工地的管理,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依法处理建筑施工的噪声、扬尘、污水、污泥、建筑垃圾等污染环境行为。
3.负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
4.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督促传统村落保护建设工作。
5.负责组织城区绿化工作,加强公园绿地建设,推动建立多物种、多层次的绿地系统;指导和监督全区园林绿化工作,制定园林绿化维护管养的标准。
(二十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垃圾填埋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负责对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加强对城市随意焚烧垃圾行为的监管。做好主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3.负责对城区道路扬尘进行治理,加强对道路乱堆乱放物料的管理,对城区裸露地面的硬化和有效覆盖,强化城区道路的洒水降尘。负责餐厨废弃物(油脂)、建筑垃圾等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4.配合区水务局统一规划城市排水系统,规范并监督管理理发、洗车、餐饮等行业的污水排放,禁止排入城市雨水系统。禁止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开展城区雨污分流工程建设。
5.负责办理相关部门移交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二十八)区商务局主要职责。
1.坚持"环保优先",配合招商部门严把招商引资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组织指导本区商贸服务业等产业落实环境保护政策。做好主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负责报废机动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机动车燃油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监督指导加油站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二十九)区审计局主要职责。
1.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2.把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对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
3.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三十)区统计局主要职责。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生态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3.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三十一)区应急局主要职责。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做好主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3.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
(三十二)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协助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手续。依法配合对生产不合格环境保护规定标准的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主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严格实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管理。依法采集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在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实行信用约束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商品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的商品的行为。
3.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燃煤锅炉的升级改造工作。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及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处置工作。
(三十三)区交通运输局职责。
1.编制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推广交通科技新技术、新产品,实施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环境保护。做好主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负责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治理。负责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防治,指导、督察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3.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三十四)区税务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做好主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五)区气象局主要职责。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做好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服务,当气象条件具备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八条??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分管负责人,成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其他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相应岗位业务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职责,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金融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的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2.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鼓励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第九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体系,对未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的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报告制度。全区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每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班子成员每年向同级党委、政府(党工委、办事处)报告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部门班子成员年度工作述职报告中应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在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政协委员人选协商提名时,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人选,将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列入考察内容。
(二)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共享机制。各相关部门定期通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同时上报区委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如遇生态环境事件事故,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报告,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信息无缝共享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畅通。
(三)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警示约谈制度。对出现环境质量恶化、生态环境重大舆情、生态环境事故等情况,对属地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视问题严重程度,进行分级约谈。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根据掌握情况,应当向区委、区政府提出警示约谈建议,约谈情况作为单位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依据。
(四)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制度。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签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考核情况纳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和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五)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考察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凡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不达标"、发生重大生态环境责任事故、重大生态环境舆情事件、生态环境保护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和作为提拔考察对象。
(六)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联动机制。对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有关业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处置重大生态环境隐患不彻底、不及时,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生态环境事故、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完善生态环境风险应急预防机制。突出预防为主,强化源头管控和事前防范,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推进生态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按照《遵义市播州区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方案》,制定辖区或主管行业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风险排查台账,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其生态环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中对区委、区政府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苟江经开区、和平经开区、苟坝创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农业园区管委会。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及党中央、国务院、贵州省、遵义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会同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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