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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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xxx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x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我区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对口接待。

区xxx办公室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接待分工

 

第五条根据接待对象层级、任务等情况,实行分级对口接待。

镇(街道)、区直各部门接到上级部门派出的专案组、检查组、考核组、巡视组、宣讲团、报告团等,以及需区级以上领导参加的公务接待通知,应当第一时间形成书面客情信息,上报区xxx办公室,客情信息应包括接待对象姓名、职务、抵离方式、时间、活动主要内容等,并附派出单位公函。

 

第三章接待审批

 

第六条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公务活动范围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禁止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禁止异地部门间无关紧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第八条坚持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接待单位应按照接待分工,严格规范接待审批。

(一)我区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实行对口签批。区xxx办公室接到市级以上领导工作组来区通知,先报告区分管副主任,沟通相关事项后,印发值班快报。

(二)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负责接待的来宾由本单位责任领导签批。

(三)专项活动的接待任务由承办单位报区分管领导签批。

第九条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四章接待标准

 

第十条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在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应当从严控制接待范围,切实简化接待礼仪,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厉行节约、注重实效,不得铺张浪费。

第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当地、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二条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出差人员应当主动结清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主动缴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有公务灶的可在公务灶就餐。

第十四条接待出行应根据公务出行人员情况,合理使用车型,尽量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及人员。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管控交通。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五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

 

第五章接待场所

 

第十六条各级党政机关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全区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预算制度,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并将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一)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我区举办、承办的大型重要活动、专项活动接待费用在该活动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到外地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的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食宿、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派出单位公函应包括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及接待人员费用等内容。

第十九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完善国内公务接待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落实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责任制,加强对经费预算编制、接待审批、接待安排、财务报销等环节的审核和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区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学习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审计部门应当审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落实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因招商引资、外事活动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招商、外事等部门应参照本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注重实效,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区xxx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本细则为准。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xxxxxx公务接待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xxx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x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xxx办公室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管理指导的内容包括: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接待审批、接待标准、接待场所、接待经费收支等内容。

第四条根据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研究制定、不断完善本地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

第五条规范接待审批,国内公务接待要严格限制在公务接待范围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纳入公务接待。公务接待审批文件是公务接待和财务报销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认真执行国内公务接待迎送、住宿、餐饮、交通等接待标准,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安排与公务接待无关的活动。各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本地工作餐标准。

第七条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接待经费收支管理,规范报销程序。

第八条规范接待场所,接待任务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饭店。建立健全公务接待资源共享机制,逐步推进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学习情况;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区xxx办公室适时会同区纪工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开展公务接待执行情况检查活动。检查方式分为书面检查、随机抽查、集中检查等。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违法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xxx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xxxxxx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xxx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x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精神,参照《xxx市接待办公室、xxx市财政局关于制定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如下:

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厅局级不超过150元/人,县处级不超过120元/人,乡科级不超过100元/人,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xxxxxx公务接待工作人员用餐标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规范公务接待中工作人员用餐管理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x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接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务接待工作中参与现场接待的工作人员用餐。

第二条用餐原则上安排在公务接待任务所在的接待酒店,用餐以自助餐或工作餐的形式进行。确需安排在外的,应安排在大众化餐厅就餐。

第三条为切实杜绝餐桌上的浪费,在安排专场自助餐的公务接待任务中,未超过保底人数时,工作人员可用专场自助餐。

第四条工作餐用餐标准每人每餐50元,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第五条严格控制用餐人数,原则上仅限于参与本次公务接待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xxx办公室、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xxx公务接待审批表

附件

xxx公务接待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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