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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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备参整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本条列出了六个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咱们先来看一下第一种行为——

所谓筹资筹劳,是一种农村税费改革后,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取消村提留和“两工”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旨在通过村民的民主决策,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和劳务。这一制度体现了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旨在调动农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筹资筹劳的数额和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如所筹劳务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所需筹资筹劳原则上按年度筹集,对于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筹资限额筹集2年的资金,但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报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在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对筹资筹劳的标准、范围等都有明确规定;在规定的基础上,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属于违纪行为。

向群众摊派费用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便利,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的行为。

一些地区和部门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不仅加重了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负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和浪费,而且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助长了不正之风,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挫伤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积极性,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坚决加以制止。这里的“费用”,既包括货币,也包括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物品、财产性利益等。“违反规定收取财物”,主要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规定摊派费用”,主要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的结果,势必会造成群众负担的加重。

案例吴某,中共党员,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2015年至2020年8月,吴某以支持乡政府开展工作为由,多次要求辖区内的多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出资购买桌椅、打印机等办公用品,“捐赠”给乡政府使用,折合共计22.4万元。2021年8月,吴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吴某作为乡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辖区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向乡政府“捐赠”办公用品,增加了群众负担,应当认定为违规摊派,属于违反群众纪律,吴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所谓扣留,指截留、保留或用强制手段把款物留下;所谓收缴,即查收缴获,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所谓处罚,指依据法令规章,加以惩罚,即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本条所说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指的是没有制度规定的依据,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案例新泰市石莱镇西万家峪村原党支部书记、原村委会主任马记明扣留群众款物问题。2017年至2018年,马记明收取某户村民新农合保险费共计1860元,但直至2019年才为该户缴纳1470元,差额390元用于村务支出。马记明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9年11月,马记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责令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所谓克扣,意思为非法扣减应该发给别人的财物。拖欠,意思为欠钱而拖延不还,或应发而拖延不发。

案例据甘肃省纪委监委4月25日发布消息,2023年5月,合水县十六届县委第三轮巡察组在段家集乡王庄村走访时,村民豆某、计某反映,村支书孟某截留克扣他们的工资6年之久,每次索要时,孟某都以资金用于村务支出、村里经费紧张周转不开为由敷衍搪塞。随后,巡察组将这一情况移交县纪委监委,经县纪委监委研判分析,判定其中可能存在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随即成立核查组展开调查。

原来,2017年豆某和计某被段家集乡王庄村聘为保洁员,约定每年工资1万元,但当年村里保洁员工资未列入县财政保洁员专项工资。直至2019年1月,孟某才将2017年保洁员工资共计2万元造册,上报段家集乡政府。因当时村里未设置公户,孟某将保洁员工资与村里其他经费一起在其个人名下申报。乡政府审批拨付资金后,孟某只支付了豆某、计某各5000元工资,将剩余1万元用于偿还村集体2017年至2018年购买办公用品的欠账。

“村务支出不能作为克扣、拖欠群众钱款的理由!”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在调查时严肃指出孟某的错误。

最终,孟某因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违反群众纪律,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在县纪委监委督促下,王庄村付清了拖欠豆某、计某各5000元的工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分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

案例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纪委发布通报,沙头镇兽医站站长姜某因向企业索要5万元“赞助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对于这一处分,姜某刚开始时还有些“委屈”。不仅是他,兽医站的其他工作人员也都曾对要来“赞助费”的姜某连声称赞。这是为什么呢?原来,这笔“赞助费”不是给姜某个人的,而是直接划入兽医站的账户,用于日常支出。用姜某的话说,“完全是为了给单位创收,全部进了单位大账,我自己可是一分没拿”“更没有贪污受贿”。那么,这位一心“为单位创收”并且“钱没进自己腰包” 的姜站长为啥又会挨处分呢?我们先来看看这5万元的“赞助费”到底是怎么来的。原来,不久前沙头镇兽医站承接了一项水利工程,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完工,兽医站为施工单位协调解决了不少矛盾。于是,在工程验收前期,姜某来到施工单位,以项目工作经费的名义索要了5万元赞助费。为施工单位服务竟成了索要费用的名目?这样的服务恐怕会让企业感到很害怕。根据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不得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姜某索取5万元“赞助费”的行为正属于“摊派费用”,无论钱进没进自己腰包都已违反纪律。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所谓刁难,是指在某件事上,故意为难他人,使其难堪或办不成事。吃拿卡要指的是指党员干部在服务群众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群众索取好处的形象体现。所谓“吃”,主要是接受被服务群众的宴请;所谓“拿”,一般是凭借管理权,不管群众愿意与否,强拿硬占群众的物品;所谓“要”,通常是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群众要钱要物。“卡”,则是有意刁难群众,给来办事的群众制造障碍,“卡”的目的多是为了“吃、拿、要”。这些行为实质是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私权”的表现,把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甚至借机以权谋私,其后果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案例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李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兵昌故意刁难困难群众问题。该村村民董某某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并多次向村委会提出五保供养申请。李兵昌以董某某的弟弟生育二胎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长达3年时间不予办理。此后,有关部门认定董某某的弟弟不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并责令李庄村启动董某某五保受理程序。2016年12月,在村民代表会议对董某某五保供养申请进行民主测评时,李兵昌误导群众代表,将董某某五保申请故意曲解成低保申请,导致评议未通过。李兵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定安县公安局原四级高级警长吴烽在行政审批、交通执法工作中滥用职权,并收受他人财物问题。2011年至2016年,吴烽利用担任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违规审批驾考名额、对超载运输车辆选择性执法,非法收受监督服务对象巨额财物。此外,吴烽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6月,吴烽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乡村振兴一般指乡村振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兴战略。 乡村振兴战略是习近平同志于2017年10月18日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战略。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顾名思义,乡村振兴所涉及到的领域即乡村振兴领域,在此范围内出现上述行为的,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生产经营自主权,是指相对人(主要是企业、个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所拥有的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农民群众等。各种不同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主体所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内容是不同的,而且呈现岀逐步扩大的趋势。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的现象在农村比较常见。比如,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纪委2017年7月通报,焉耆县北大渠乡党委副书记、六十户村原党总支书记艾合买提·司马义在实施土地平整项目修建防渗渠工程中,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和当事人同意,毁坏村民树木,造成村民经济损失。艾合买提·司马义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伤害的是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证明,什么时候农民群众有积极性,农业就快速发展;什么时候挫伤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农业就停滞甚至萎缩。当前,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除要有符合农民群众利益的正确政策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尊重农民群众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这就要求我们把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决策权交给农民,把农民的积极性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农民种什么、种多少,要尊重农民的意愿,由农民自己按照市场的需求来决定。这样,既可以提高农民适应市场的能力,又可以增强农民的市场风险意识。要注意典型引路、试验示范,决不能搞行政命令、搞形式主义,更不能层层下指标,强迫农民种这种那。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

政策扶持,以产业扶持政策为例,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在制定区域发展计划或规划纲要时,针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重点倾斜、优先扶持某些产业或部门的措施,促使它们优先发展,快速发展,以期带动其他产业的共同发展,从而促进整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救灾救济是救灾和社会救济的合称。救灾即灾害发生过程中或灾后,党和国家为尽量减少损失,保证群众生活而进行的救护工作。人们在其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救济的—种社会保障制度。

优亲厚友是指对亲人、朋友、爱人等特别照顾和偏爱,偏袒有私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基于个人感情和私人关系,非客观公正的考虑,会导致不公平和不公正的结果。

如何区分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行为与优亲厚友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优亲厚友”行为,主要是强调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时,不能够一碗水端平,明显偏袒亲友,让亲友获得了额外的利益。但条文本身并不禁止作为困难群众的亲友从中获得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和救助救济。《条例》在廉洁纪律中,规定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这是典型的以权谋私行为,是权钱交易的变异,因其亲属并不是困难群众。《条例》还规定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或者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营利、获利活动违规谋取利益。这些亲属的营利、获利活动多数情况下不属于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的对象。如果亲属的营利、获利活动涉及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的,应当通过正当程序申请,和其他群众同样对待。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属在政策扶持方面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谋取不当利益,则构成条规竞合,应当择一重处。

案例2015年初,饶平县联饶镇光陇村党支部书记庄辉文主持召开村“两委”会讨论确定将其不符合危房改造申报条件的父亲庄某宜列为当年度危房改造对象,在未经村民代表会讨论同意及公示的情况下,向上级报送。在履行村级危房改造验收工作过程中,庄辉文没有按照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在庄某宜危房修缮工程量未达标的情况下同意通过村级验收。2016年1月,庄某宜违规领取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人民币23500元。2017年12月,庄某宜因改造过程中修缮工程量未达标等问题,将其领取的补助资金人民币23500元退回镇政府财政所。2019年4月,饶平县纪委给予庄辉文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宗族,指同宗同族的人、以父亲为血源纽带划定的家族。黑恶势力是黑势力与恶势力的通称。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组织等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从而构成的犯罪。

保护伞,比喻赖以不受伤害的资本,保护某些人或某一势力范围,使其利益不受损害或不受干涉的力量。“保护伞”本指保护某些人或某些势力的利益不受损害的力量。在反腐语境下,“保护伞”特指黑恶势力“保护伞”。

案例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原书记傅铁钢等人为易连峰涉黑组织充当“保护伞”问题。2002年以来,易连峰涉黑组织通过暴力手段垄断通辽市砂石行业,开设赌场、组织卖淫,以商养黑、以黑护商。2008年至2011年,傅铁钢任通辽市委副书记、市长和市委书记期间,与易连峰交往密切,收受贿赂,为其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资金获取等方面提供帮助,并经常在易连峰经营的酒店进行接待和个人免费消费,默许该酒店涉黄、涉赌等不法行为长期存在。2003年至2011年,通辽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辛金山利用担任通辽市科尔沁区委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和影响力,收受贿赂,为易连峰“零地价”获取土地提供帮助,并以其经营酒店是政府接待窗口为借口,多次要求公安系统有关人员对该酒店给予关照,严禁检查,致使其涉黑团伙在该酒店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直未被查处;长期出入易连峰经营的酒店,进行个人免费消费。傅铁钢、辛金山同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其他相关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所谓生产,就是用工具创造各种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所谓生活,就是为了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切身利益的意思是和自己本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和利益。对于“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怎样算违纪呢?

一是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非不能解决。

二是在能解决的基础上不及时解决,慵懒无为、效率低下。所谓慵懒无为,即庸俗懒惰,无所作为。

三是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3个条件全都满足的情况下,即为违纪。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所谓诉求,指的是陈诉和请求,也指追求、要求。对于群众的诉求,客观来讲有的符合政策应该予以解决,有的不符合政策。此处专指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如果出现“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情况即为违纪。

所谓消极应付,指的是不求进取地处理问题;所谓推诿扯皮,是指推卸责任,毫无必要地争论。党群关系是无产阶级政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干群关系,即干部和群众的关系,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此处说的是对待群众的态度,什么态度呢?首先是恶劣的态度(恶劣的意思,是非常坏,坏到接近于极点);简单粗暴形容对事物只从表面上进行理解和判断,而不是剖析其精神实质、内在关系等,是一种直接和无礼的表现方式。其次是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所谓弄虚作假,指的是耍花招和手段欺骗人。所谓欺上瞒下,意思是对上欺骗,博取信任;对下隐瞒,掩盖真相。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行为的,且损害了群众利益,即属于此处所列的行为。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乱作为,是一种不负责任、不遵循规定和程序的行为方式。它表现为在处理事务时不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进行,不考虑事物的客观规律和合理性,而是随意行动、胡乱折腾。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混乱、低效、不公正等问题,对组织、社会和个人都会带来负面影响。

慢作为,是指相关部门对百姓提出的问题,不是不作为,但做起来有一搭没一搭,改进起来像乌龟爬,半天没动一步的典型现象。慢作为的危害包括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破坏政府形象、浪费群众的时间和精力。

假作为,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表现,指的是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时,表面上勤奋刻苦、踏实肯干,但实际上并不真正解决问题,而是装作努力以保住自己的职位和利益。“假作为”的特点包括表面上的积极行动和实际上的不作为或无效作为。这种行为缺乏有效的履职约束和担当责任意识,导致政府决策失误和群众利益受损。

不作为 案例邹平市长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李忠波履职不力问题。2020年2月,李忠波担任长山镇城区管理处党总支书记、主任期间,在孝妇河提升改造工程迁占工作中,对长山镇城区管理处茶棚村宅基地迁占补偿等资料审核把关不严,致使茶棚村村民王某虚报冒领补偿款,造成不良影响。2023年3月,李忠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乱作为 案例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擅自增设政务服务事项流程问题。2022年6月,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减轻集群注册电商户业务办理工作量,要求电商户直接向某公司咨询办理业务,并违规将带有审批权限的U盾交由该公司管理使用,由其代办电商登记审批、注销咨询等业务,增加了电商户办事流程和费用负担。对此,时任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西兵负主要领导责任。2023年3月,李西兵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并被调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

慢作为 案例阿里地区措勤县林业局原局长多杰次仁因不作为慢作为导致未及时兑现野生动物肇事补贴问题。2018年,时任措勤县林业局局长多杰次仁,未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发放措勤县措勤镇2017年度野生动物肇事补贴,涉及资金28.7950万元。该项资金本应于2018年8月前兑现,但直至2019年8月才完成兑现,多杰次仁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了不良影响,其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1年5月,多杰次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假作为 表现为一时面子好看,花几十万元量身打造所谓智慧项目;将当地的扶贫项目、资金等大量投放到一个村庄打造“样板”工程;为了推进项目落地建设,不惜出具“假证明”。对此,群众给了一个贴切的画像:好比绣花枕头一包草,华而不实,中看不中用;宛若水面蜻蜓,点到即止,身子沉不下去;属套路高手,貌似卖力,实则装样,人到心不到……无疑,其要害在于“假”,蒙骗上级、糊弄群众是“真”,亦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观摩,而量身定制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此处所说的威胁,指的是面临危险,且程度是严重的。受到严重威胁的对象,一是国家财产;二是群众生命财产。所谓国家财产,指的是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所谓群众生命财产,即群众的生命,及其个人财产。

这一条构成违纪的要件,是“能救而不救”,主要应当把握在当时具体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具备施救的能力或条件,结合实际做出综合判断。以不会游泳的党员遇到落水群众为例,如果该党员在现场采取了报警、组织他人施救或者其他措施帮助救人的,即便没有入水搭救,也应予以肯定,不存在违纪问题;如果该党员有条件提供必要帮助而没有提供,既不呼救,也不用随身携带的电话报警,甚至在他人请求帮助的情况下仍置之不理、扬长而去的,党组织应当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就应依照本条规定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是党章对党员提出的具体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牢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接受人民批评和监督,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不断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形成同心共圆中国梦的强大合力”。

实行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使人们了解权力运行的规定,看清权力运行的程序和结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2010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2005年3月24日)、《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2011年6月8日)、《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2年6月3日)、《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18日)、《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6月22日)、《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0年12月6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016年2月17日)及其实施细则(2016年11月10日),《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2017年12月30日)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对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的内容、公开范围、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本条既适用于党组织,也适用于党员。

除了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外,还存在学校校务、医院医务等事务公开制度,均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其内容、形式进行规范。

如果不按规定公开,均属于侵犯群众知情权,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案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西阳坡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徐永学在落实危房改造政策中侵犯群众知情权、有失公平问题。2015年,徐永学在落实西阳坡村危房改造政策过程中,既不组织召开村组干部会讨论、村民代表会评议,也不向群众公开公示,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农户享受国家危房改造政策,造成不良影响。徐永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第九章“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部分的最后一条,和前面几个章节类似,也是以此概括了未尽的相关违纪行为,使没有明确指出的违纪行为处分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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