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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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篇2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篇3

党费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党性观念的具体体现。我们党历来重视党费工作,在不同历史时期,党费制度发挥着凝聚党的力量、规范党的组织、坚定党的信仰的重要作用。历经95年的探索与发展,中国共产党已经形成了成熟、完备的党费制度。

一、党费制度的建立始于党的“二大”

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诞生后的第一个党章。二大党章列有“经费”专章,这是我们党关于党费制度的最早规定。该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收支权限和纪律要求。二大党章规定:“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作为一项纪律,二大党章严格规定:党员“欠缴党费三个月”必须开除之。之后的中共三大、四大、五大党章基本上延续了二大党章关于党费的有关规定。从中共五大开始,交纳党费成为党员的一项基本义务,并在之后的历次党章中加以强调。

1938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征收党费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况交纳党费的具体要求,并首次规定了建立党费报告制度。1941年,在《中央关于党费的决定》中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重申了党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首次对党费的性质、用途、交纳方法和检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1945年,在中共七大党章中规定:“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此后,党费的征收标准因地而异。1949年6月,中央组织部出台了《关于交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初步统一了党费收缴标准,明确了党费的使用范围,重申了党费报告制度,改变了使用权主要集中在中央的做法,并对农村党员作出更符合实际的具体规定。

总之,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处在复杂多变的革命战争环境中,党费制度的沿革主要集中在交纳标准上,虽然还处在初创和探索时期,但这一制度不断增强了广大党员为党尽义务的意识和职责。

二、党费制度基本框架的形成

新中国成立后,党费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逐步发展和规范。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党费缴纳标准,规定了党费收缴办法,细化了党费使用范围,完善了监督制度和报告制度,形成了党费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改变过去那种将党费收支权限下放到地方而造成的党费使用不当的现象,中央1952年颁布的《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将党费集中由中央统一使用、拨付,重新明确了党费收缴标准和党费使用办法。

这年9月,为了对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签订了《代收全国党费合同》,要求各地认真按规定缴纳党费。1955年8月,中央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改变全国党费上缴办法的通知》,规定全国各地党的组织征收的党费,改由县以上各级党委按月直接上缴至中央办公厅特别会计室。

1956年,中央强调,“最近发现有的地方的党组织动员党员尽量多交党费,以致影响了某些党员的日常生活,这种现象应该加以纠正。各地党组织应该教育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不要动员多交。”在此基础上,1956年11月,中共中央重新明确了党费缴纳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党费报告制度,成为党费制度规范发展的重要标志。

1966年“**”开始,刚刚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党费制度遭受到了严重破坏,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处于混乱之中。有的党员长期不按规定交纳党费也无人过问;有些地方没有专人管理党费,账目混乱;有的党费挪作他用;有的借用、占用,甚至贪污党费。

1980年,中央组织部下发《意见》,全党开始着手恢复和建立新的党费制度。1992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对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审批、报告和检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成为我们党建立系统化、科学化党费制度的重要标志。1998年中央组织部又对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三个方面进一步作出了严格规定。

2008年2月,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1998年规定的基础上,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该规定共3章33条,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工资为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

截至2015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万名,党的基层组织万个。根据2008年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规定:中国共产党对于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按照月收入为基数,每月按照相应比例收取党费。

具体来说:月收入不足3000元的,交纳月收入的%;月收入3000元至5000元的,交纳月收入的1%;月收入5000元至10000元的,交纳月收入的%;月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交纳月收入的2%。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月收入都是税后收入。

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党员自愿多交党费,我们经常会看到老党员补齐抗日战争时期未交党费的情况。那么这些钱如何处理呢?目前,中央对党员自愿多交党费并没有限制,只规定一次性自愿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这些党费会由地方代收转交中央组织部,组织部会给个人出具收据。

除此之外,如果遇到突发的重大灾难或自然灾害,党中央也会鼓励党员自愿交纳特殊党费以资助受灾地区。

那么,8800多万党员一年总共能交纳多少党费呢?

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统计数据,不过可以根据中央管理的党费支出情况来推算。

以2014年为例,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示2014年度中央管理党费收支情况》来看,中央组织部代中央管理党费(简称“中管党费”)收入总额为万元,其中,各地区各系统(部门)上缴党费为万元,党员个人自愿多交纳千元以上党费万元,党费存款利息收入万元。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各地区系统(部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

因此,通过计算,便可以得出2014年全国各地党员实交党费约为亿元,再加上上缴中央的万元特殊党费,2014年的党费一共约为亿元。

四、特殊党费:一份浓厚的政治情感

过去,在一些影视作品中,人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场面:一名革命烈士在牺牲之前,用颤抖的手从怀里掏出包裹严密的几枚大洋,以断断续续的微弱声音对身边的战友说:“这是我的全部积蓄,请替我交给组织,当作我的最后一次党费……”。还有不少老干部老将军在病危或临终前把一生仅有的十几万元存款,一半交纳最后一次党费,一半捐赠给希望工程。这些老同志充满深情的回忆说,自己每个月要办的第一件事就是向组织交纳党费。这不是单纯的几块钱和几十元钱的问题,而是一个政治概念和政治义务,它表达着自己对党的浓厚感情和政治忠诚。由此看来,在党和国家的发展历史上,党费更有着厚重的“软实力”,其中蕴含着的深厚政治思想意义和精神价值。

在“5·12”汶川特大地震中催生的“特殊党费”现象,给全中国人民带来了深刻思想启迪和巨大精神震撼。同时,也唤起人们对党费精神价值的时代诉求。

至今,很多党员还保留着那张制作精美、印有“中共中央组织部”鲜红大印的卡片。这就是在汶川大地震时他们上缴“特殊党费”的收据之一。与普通捐款不同,汶川地震后的“特殊党费”捐款,被称为“管理得最好的资金之一”。

2008年5月13日,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的第二天,浙江企业家祁友富便将10万元人民币交到了绍兴县柯岩街道党工委书记办公桌上,这成为了第一笔用于支援灾区的“特殊党费”。5天后,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开启了全国性党员缴纳“特殊党费”赈灾的“第一次”。本着“自愿、不定标准、不强行摊派”的原则,7000多万名共产党员中,有4550多万(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缴纳了“特殊党费”,用以赈灾。

在此之前,“特殊党费”这个词一般出现在建党、入党周年等纪念日,党员用来表达对党的特殊情意。更多时候,“特殊党费”出现在党员的遗嘱中,作为个人上交的最后一笔党费。另外,“特殊党费”有时也会成为一些地区号召党员集体捐款的一种形式。

那么,特殊党费究竟特殊在哪儿?

作为党费,“特殊党费”之特殊,在于其用途超出了中组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也就是说,党费只能用在党内。而抗震救灾的“特殊党费”,主要用在了灾区的教育、民生、慰问、党建上,非党员同样是“特殊党费”的受益者。

而作为捐款,“特殊党费”之特殊,在于其受到的重视程度及其运作模式。从一开始,“特殊党费”就受到了中央的特殊“关怀”,中央领导曾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做好“特殊党费”的使用和监督。“特殊党费”接受组织部门、纪委、监察、审计部门的行政监督以及1700位普通公民的社会监督。

从2009年起,审计署开始对“特殊党费”及其援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2012年4月21日,“特殊党费”跟踪审计结果出炉:全国共缴纳了亿元“特殊党费”,除去万元左右使用不够规范,总体上做到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是“管理得最好的资金之一”。

另外,“特殊党费”捐款与普通捐款的最大不同,在于其特殊的捐款渠道和管理体系。一位普通公民要支援灾区,可以捐款给红十字会、扶贫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也可以直接捐给灾区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非营利事业机构。而“特殊党费”是由党员上交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然后经由地方党委组织部→中央组织部→民政部→汶川地震灾区的流通渠道到达灾区。

负责分配和使用“特殊党费”的,也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发改委、民政、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由于肩负着“办成一个展示党的形象的民心工程”的重大使命,四川省委省政府曾多次开会研究并成立领导小组,狠抓“特殊党费”援建项目。可以说,行政力量的保驾护航为“特殊党费”的落实提供了有力后盾、强大的权力和监督体系,使“特殊党费”成为异于普通捐款的特殊公益模式。

五、管好党费用好党费,让人民群众满意

对于党费的用途,党章中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为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增强党费工作透明度,近年来,中央组织部会在当年年底公布上年度“中央管理党费收支情况”。结合2010年至2014年五年来的“中央管理党费收支情况”来看,中管党费的支出基本集中在上述五项范围之内。

2014年中管党费主要支出项目,一是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二是补助受灾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三是党员教育和其他支出。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中管党费的大部分支出用在了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以及抗灾救灾上,其中,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就占到了全部支出的80%以上。扶贫济困、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俗话说:“好钢用在刀刃上”。虽然这些钱落实到全国每个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的身上并不算多,但“一分一毫总关情”,其中透露的有限资金向社会贫困群体倾斜、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的导向,值得各级党委和政府学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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