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范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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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篇1

1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要求,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是对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备品备件(含进口)、工具(含进口)、油化、包装、产配件、外购外协件、五金电器、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物资及劳务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务行为的基本规范。

2采购原则

物资采购按照采购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

除公司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或仅有唯一供货单位外,其余每一物资采购均应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实行比质比价,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信誉,严格价格和质量监督。

供货单位选择和采购价格的确定,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搞个人特权和人情交易。

3物资采购价格管理

公司对大宗原辅材料、定点采购材料应逐步实行招标采购管理。选点定点原则及具体做法按ts16949“采购控制程序”文件执行。

公司对非定点采购材料、零星采购材料,年累计采购金额较大的,也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

公司成立专门的'招标评审工作机构,由采购、质量、技术、财务部门及相应的副总经理共同负责招标工作。各部门在招标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采购部门(包括物资供应、工程部门、工具部门、设备制造部门)负责提供招标单位资料,拟定招标方案。

技术、质量部门依据采购部门提供的招标单位资料,从技术、质量角度对招标单位的物资(产品)能否符合公司要求进行论证,并做出鉴定意见。

财务部门着重进行价格论证,在满足技术、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最低价位的供应商。

经相应部门论证后,招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招标评审机构集体讨论确定中标单位,招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评审机构提议交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实施。

一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采购管理规范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篇2

重庆XX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XX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采购行为,落实各相关单位在采购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明确采购事项和标准,确定具体的操作程序,提高采购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区区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暂行)》和《XX区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X国资〔2018〕109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XX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和项目部,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采购,是指除财务费用和人工成本以外,以书面合同方式有偿获得企业生产运营相关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

本实施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设备、材料、用品等,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物资、维修货物、营销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其中,工程货物是指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服务、维修服务、咨询服务、行政服务、保安服务等。其中,工程服务是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包括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工程物资和服务是指工程施工、工程货物以及工程服务以外的物资和服务,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物品、办公家具、网络维护物资以及广告宣传服务、行政后勤服务、专业咨询服务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大宗物资、服务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采购的生产或管理所必需的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的物资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脑及其耗材、打印纸、每月必购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维修服务、咨询服务、广告宣传服务等。

第五条 采购单位实施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标准和权限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管理的采购项目包括:

(一)集团公司本部:单笔采购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和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工程及工程物资采购。

(二)各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单笔采购金额5万元(含5万)以上的服务采购和20万元(含20万)以上的工程、工程物资和货物采购;年度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含20万)以上的大宗物资、服务采购。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管理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填定《XX公司重大项目采购审批表》,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管理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本企业内控制度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购单位单笔采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物资、工程及服务类项目,和年度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服务采购,按照《XX区区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暂行)》和《XX区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X国资〔2018〕109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对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本细则所明确的采购类项目实施统一领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采购单位的采购责任;

(二)审批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预算)、本细则管理的采购申请及采购合同备案;

(三)审定采购单位负责的采购项目中采购要素及控制价格编制原则;

(四)审批涉及采购类项目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是专门负责采购管理、指导的部门。由集团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汇总、审核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预算)和采购申请;

(二)审核采购类项目的采购审批表,组织审核由各采购单位负责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含评标办法)及控制价格;

(三)负责指导采购单位开展采购工作;

(四)完成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作为采购人,其单位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是指提出采购需求、申请,并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部门、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和项目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出采购需求计划。依据市场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营销计划等,预测未来一定时期需要采购的项目、产品及规模,定期编制采购需求计划。

(二)负责提出采购申请。根据具体项目或业务需要,编制采购需求申请、技术规范书或工作任务书等,说明需求的依据、内容、数量、预算金额以及技术、质量、服务、进度等方面的要求,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可以对采购方式、采购评审和供应商选择的规则和标准等提出建议。填报采购审批表,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 作为采购合同或框架协议的履行主体,根据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的采购方案,组织采购合同或协议的签署和分发,并根据合同相关要求开展合同权利义务的执行。

(四)督促检查本企业采购小组的采购活动,加强采购数量质量验收、检测管理、供应商考察及供应商评价等相关工作。处理需求计划与执行偏差相关问题,评估需求计划的准确性,优化需求预测机制。

(五)按照规定向集团公司办理采购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时,应当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原则上应当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对技术复杂、采购预算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也可以处聘评审专家共同组成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应尽职履责,确保采购活动合法、规范、高效、廉洁。

第十五条 采购小组是指为完成具体某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成立的临时性工作小组,小组成员根据采购实际需求选取具有相关知识、技术或商务能力的骨干员工(外聘专家)担任。采购小组是本企业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供应市场分析、采购策略研究、寻源、供应商认证、采购方案沟通、评标、评选、谈判、询价、合同草拟等采购前期工作;

(二)负责制定采购方案。在完成采购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细化采购方式及适用依据、采购评审及供应商选择的规则和标准、评分细则、采购进度安排等,形成采购方案,并按本企业内控制度报本单位支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

(三)根据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的采购申请,修改采购方案,完善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做好采购实施准备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采购。根据审定的采购方案组织采购文书的编制与发出,发布采购公告,组织采购招标、比选、谈判、询价、专家抽选等活动的开展;

(五)负责提出采购结果报告。根据评标、评选、谈判、询价等总结报告,编写采购结果汇报材料,提出采购结果建议,并按本细则的规定,提交本单位支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对采购结果进行审议和决策;

(六)负责归档采购实施文档资料。及时收集整理采购实施过程各类文件资料,并按照要求进行归档;

(七) 负责完成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

第四章 采购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各采购单位应根据经营计划、项目进度、工作流程,以年度和季度为节点,提前向运营管理部提交年度采购计划和季度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得超计划、无计划采购,需追加计划的应提供相关依据并按第十七条的审批流程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十七条 采购申请审批流程

采购单位上报采购申请(包括《XX集团重大项目采购审批表》(附件一)、采购方案)→采购单位的集团公司分管(联系)领导审核→运营管理部审核→运营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核→集团公司总经理确定上会研究→运营管理部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书面批复采购单位。

(一)采购单位:填写《XX集团重大项目采购审批表》一式三份,采购审批表应注明采购主体、采购内容、采购方式和预算资金及来源等“四要素”,报采购单位的集团公司分管(联系)领导,重点对采购活动的必要性和采购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二)运营管理部:重点对采购事项和填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根据采购事项和金额,提出初步意见,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提出上会意见。

(三)总经理办公会:对初审合格的采购活动进行综合审议,形成包含“四要素”的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运营管理部要在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3日内书面批复采购单位,并督促指导各采购单位开展报名、澄清(含补遗)、开标、评标等工作。

第五章 采购实施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本部的采购活动,由申请单位(部门)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的采购方案组织实施(零星办公用品采购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其他各采购单位的采购小组作为采购实施的主体,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的采购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经集团公司党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确须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由综合管理部或运营管理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方式,各采购单位实施本细则所确定的采购项目,可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一)比选:是指邀请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比选的采购方式。比选应邀请不少于3家单位参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比选:(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采购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操作流程:拟定比选文件→确定比选邀请单位→比选单位报价→采购小组在比选单位在场情况公开宣布各单位报价并确定价低者为中选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签订合同→供货验收→按合同规定付款。

(二)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对象应不少于3个供货商。

询价适用以下情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操作流程:拟定询价文件→确定询价单位→询价→确定价格最低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签订合同→供货验收→按合同规定付款。

(三)竞价:是指采购单位向符合资格条件的商家(或厂家)发出采购或销售货物竞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或购买方进行多轮次公开或密封竞价,按对采购单位最有利的方式选出最优供应商或购买方的采购方式。竞价对象应不少于3个供货商。

操作流程:拟定竞价文件→确定竞价单位→多轮次公开或密封竞价→确定价格最低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签订合同→供货验收→按合同规定付款。

(4)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以下情形:(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4)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经两次公开招标但招标失败,报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同意不再进行公开招标,且采购文件经过论证没有倾向性,确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投标的;(5)公开采购项目经公开采购后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投标的。

(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各采购单位负责根据采购结果,整理采购资料汇总归档,包括不限于采购审批表、会议纪要、招标(比选)文件、合同、货物验收入库资料、竣工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由各采购单位按内控制度自行负责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完成后,需按季把采购结果汇总后报运营管理部存档备案。

监督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为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处理投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参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采购活动的采购工作人员(含评标委员会、监督人员),应遵守保密及廉洁自律等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采购工作人员(含评标委员会)与参与竞标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七条 中标单位或成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执业准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制或禁止其在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参加类似项目投标,移交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投诉提起与受理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质疑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质疑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提出。采购单位在收到书面质疑后3日内对投诉人做出书面答复。

如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标人应在收到异议回复意见后7日内或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采购单位答复期限到期后7日内,向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提出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无授权委托人或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投诉人公章,或未在投诉本款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有不同之处,按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制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XX集团重大项目采购审批表

金额:万元

采购项目名称

经费预算

经费来源

当年采购计划

加本次采购累计采购金额

采购主体、采购内容、采购方式

采购需求单位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需求单位

分管领导意见

采购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总经理意见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篇3

国有企业采购属于风险易发点,实践中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形式。招标形式采购,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非招标形式的采购,国企没有法律法规层面的制度,更多是受到集团内部制度的约束。

一、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是依照该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都属于该法规定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要受到该法约束。

《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人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显然不是该法规定的采购人,国有企业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

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国企的规制

(一)《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2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3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第4条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也就是国企工程建设项目都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第5条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

第7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比,山西省的规定在各种项目范围上略有差异,在各种项目的数额上一致。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对国企招投标无影响

2021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了“一、改革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住建部意见精神,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方式。改革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报建时明确发包方式并对自主选择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国企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属于“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发包方式并未调整,不实行事后备案监督管理。

四、国资监管制度中有关采购的规定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目前已失效;《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仅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有一些省份颁布了相应的制度,如《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国有非金融企业的采购管理,目前散见于各种国企监管制度中,而且更多是从责任追究的角度来阐述的。国有企业领导从预防风险考虑,按照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或上级集团颁布的制度执行即可。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2、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3、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5、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进一步发挥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案件。

(三)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3、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

4、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

5、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6、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

7、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8、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第五条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3、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6、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的。

(六)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第三条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5、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

(七)山西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任职期间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重点关注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等。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篇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规范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有效利用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使用企业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企业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规定的国有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各市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市属国有企业采购政策及有关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负责市属国有企业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采购方式的备案;

(二)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制订内部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三)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编制采购文件和公告并实行备案管理;

(四)组织开展对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五)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做好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采购项目验收、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人民币。限额标准以上的国有企业采购项目须通过温州市国企采购平台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的平台组织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为国有企业自主采购项目,由各市属国有企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第七条 根据《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18〕2号)要求,市属国有企业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交易。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成立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采购、财务、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企业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可列席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及市国资委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二)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预算;

(三)负责对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对采购文件及公告进行审核备案;

(四)负责组织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相关规定,做好采购项目验收、采购供应商投诉及举报案件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落实国有企业采购监管主体责任,明确采购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专设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采购日常工作的管理,并对所属企业的采购行为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可建立或联合建立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成员由国有企业财务、采购、技术等内部专业人员,以及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外部专家组成。如不具备上述建库条件的,应合理使用有关采购监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等外部评审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一般采购项目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定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程序建立临时专家库,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采购当事人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

第十三条 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数量、需求时间等内容全面详细地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经集体决策后将年度采购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采购活动中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事宜的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选定,根据采购人的委托遵守本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代理国有企业采购事项。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严重失信行为和行贿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制定的采购文件和公告,必须经市属国有企业审核备案。对技术复杂的、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原参加采购文件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十八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九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采购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属国有企业制定的采购管理办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公司采购范围,以及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实施采购的具体程序,包括编制采购计划、制定采购需求、采购项目执行、签订合同、采购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

(三)明确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检查主体及职责。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会计服务、评估审计、系统和技术项目维修维护等经常性服务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其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必须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采购活动决策机制和执行程序,并明确具体采购项目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落实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度。

第五章 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的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采购实行备案制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温州市国有企业、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以外平台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自主采购项目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按市属国有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国家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企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该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或在其他省级以上监管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供应商的,须将确定的供应商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企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企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企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符合货物(服务)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等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及内部可以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须为国有全资企业),在采购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采购,并按要求组成协议采购小组,采购过程的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的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本办法规定的媒体上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由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认可后,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但采购项目第一次评审活动除外。

第三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因情况特殊、时间紧急等原因确需缩短公告时间的采购项目,经市国资委备案后可以缩短公告时间,但最低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采购的,采购方式的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方式的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示期限为1个工作日。中标公示期限结束无异议的,采购人与中标人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对技术难度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验收。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验收结果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活动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委备案,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有企业采购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市国资委及市属国有企业应每年组织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经内部法律部门或法律中介机构审核。

第四十一条 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须在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平台发布,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应同时在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平台和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也可按需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四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对企业成本、费用影响重大的采购事项,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对投标供应商反映的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答疑回复。投标供应商认为国有企业答疑回复处理结果不合法的,可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为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对采购当事人泄露标底等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违反国家招标采购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市国资委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限制其参与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活动。

第四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内设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对象的监察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要求,采购人应在合同或采购文件等相关规定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限额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发文调整限额标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对物资、工程和服务采购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X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含信息化项目)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所称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主要包括原材料、燃料、运输工具、办公、劳保、生活、五金、设备等其它产品。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信息化项目还包括软件、硬件及信息系统采购。

所称服务,是指除物资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包括宣传促销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科研开发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维修与维护服务及其他各类专业服务等。

第四条采购工作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采购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采购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各单位要成立评标委员会,其人员由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专职董事组成。

第七条董事会是本级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资产管理部是董事会的咨询和执行机构。属于职代会审议范畴的还要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资产管理部是采购活动的具体负责、组织与执行部门。

第九条总经理在采购活动中的主要职责:审定本单位采购工作管理制度和程序;审定《集中采购目录》;审议年度采购计划;审议采购方式;确定候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单;指导和监督采购办的工作。

年度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经总经理审定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资产管理部的主要职责:起草采购工作管理制度和程序;审核、汇总年度采购需求,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编制《采购目录》;抽选招标代理机构;审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确认中选供应商;组织自行招标采购;组织供应商资质认证;发布中选供应商。

第三章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编制

第十一条各单位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通用物资、工程和服务,由资产管理部或资产管理部会同集中采购部门依据各部门、各单位采购需求,统一组织的采购。分散采购是指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部门主要职责:拟订集中采购方案;组织编制集中采购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组织集中采购商务谈判工作;与中选供应商签订集中采购协议;向采购办提供中选供应商名单;保存集中采购文档、资料和记录。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需求编制本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集中采购目录》经总经理审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每年初由资产管理部组织编制本年度采购计划,经批准后下发执行。投资项目在获得项目批复后方可列入采购计划。

(一)计划提报。各部门、单位于当年12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采购需求,采购需求要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项目金额、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等,报采购办审核。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要提交拟采取采购方式的理由。

(二)计划审核。资产管理部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年度采购计划草案,报总经理审定,董事会批准。

(三)预算审核。将讨论通过的年度采购计划提交财务部审定。

(四)计划确定。资产管理部根据财务部批复的年度预算,组织各部门、单位调整采购计划草案,经总经理审定、董事会批准后正式形成年度采购计划。

(五)计划变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计划和预算实施。确因生产工作需要,需追加采购计划或变更采购内容的,要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追加采购手续。已批复的采购项目,需要调整预算的要报财务部审议通过后,提交原计划审批机构审定。原则上采购计划、预算每年调整1次。

第四章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十五条采购方式包括以下五种: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要作为主要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由资产管理部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投标文件的准备需3个月以上才能完成的;

(六)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七)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四)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五)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第二十一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依据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项目预算以及批准的采购方式,填写《采购事项审批表》(附表1),报总经理设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可以组织自行招标;其余项目均要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可通过竞争性方式,一次确定多家招标代理机构,纳入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评标成员管理制度,严格认定评标成员资格,加强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求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成员进行更换和补充,实行评标成员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招标流程

(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招标采购项目,由相关部门填写《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申请表》(附表2)向资产管理部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由资产管理部在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纪检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二)招标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要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在主管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三)标书编制。相关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中一般要载有采用设定“最高限价”的条款以控制成本。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审定标书。由相关部门填写《标书审批表》(附表3)报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组织审定招标文件,经讨论通过,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布。

(五)投标人资质审查。投标人应当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情况。资产管理部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投标人资质进行审查。资质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不得进入采购环节。

(六)开标。开标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内,并在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相关部门在开标前,要填写《开标通知单》(附表4),报资产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开标全过程要有纪检监察部门的代表进行现场监督,重大采购项目可以同时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七)评标。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自行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成员人数须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及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其人选由资产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在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下从评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全过程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八)相关部门要在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中选供应商确认单》(附表5)及评标报告提交资产管理部讨论通过,总经理审核,董事会批准。

(九)招标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包括中标单位、中标数量、中标金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  否决投标后,除采购项目取消情形外,要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资产管理部通过,总经理审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由资产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相关部门的代表不能超过成员总数的1/3。

(二)谈判小组制订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谈判小组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向资产管理部提交采购意见,经资产管理部通过,总经理批准后,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第三十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由资产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财务、法规、纪检监察等部门,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前提下,与供应商商定合理价格并形成采购意见报采购办讨论通过。未通过的采购项目,根据采购办意见与供应商重新协商或取消采购。

第三十一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由资产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不能超过成员总数的1/3。

(二)询价小组要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向资产管理部提交采购意见,经资产管理部通过,总经理批准后,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询价的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质疑投诉受理。投标人或供应商对招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质疑。纪检监察部门在收到投标人或供应商书面质疑后,要对质疑投诉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对重大投诉事项,纪检监察部门要报董事会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项目变更。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变更项目的,要按照“谁审定、谁负责”的原则,报原审定机构审议。变更的具体内容要由需求部门提报详细的书面材料报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后经原审批机构审议。

第六章 供应商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加强对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建立供应商资质认证制度、供应商动态评价和退出机制,制订供应商资质认定标准,通过综合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加强对长期的供应商动态管理,定期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等进行跟踪评审,依据评审意见,对评价不合格的供应商,取消其供应资格。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七)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采购活动时,可委托他人参加,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七章 签约和履约

第三十七条 相关部门负责起草采购合同并填写《采购协议(合同)审批表》(附件6),经法规、财务部门审核通过,总经理批准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中选供应商签订合同;非法定代表人要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后与中选供应商签订合同。

招标采购合同应当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八条采购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相关部门依据合同约定,按照资金审批程序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第三十九条 相关部门要及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查并登记造册,办理入库或获得手续,建立相应的实物和固定资产台账。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要邀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所有验收人员要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当相应的责任。

工程类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必须经过审计后,项目审批单位才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制度和实施流程建立五种采购方式的“一项一卷”归档标准,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招标采购归档资料要至少包括:采购计划及预算、立项会议纪要、采购事项审批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评委评分表、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确定供应商依据、合同文本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验收证明、采购活动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四十二条竞争性谈判归档资料要至少包括:采购计划及预算、立项会议纪要、采购事项审批表、采购方式确定依据、谈判人员确定依据、谈判文件、确定供应商依据、合同文本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验收证明、采购活动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报表、资料。

第四十三条 单一来源归档资料要至少包括:采购计划及预算、立项会议纪要、采购事项审批表、采购方式确定依据、价格协商相关记录、确定供应商依据、合同文本、验收证明、采购活动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报表、资料。

第四十四条 询价归档资料要至少包括:采购计划及预算、立项会议纪要、采购事项审批表、采购方式确定依据、询价过程相关资料、确定供应商依据、合同文本、验收证明、采购活动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报表、资料。

第九章监督和责任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包含采购活动工作程序、职责、内部监督的工作制度,经资产管理部的人员与合同审核、验收、付款人员的职责要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四十六条法规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及采购活动中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咨询和指导。财务部门负责采购的资金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实施程序性、全过程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XXXX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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