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范例(优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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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一篇】

为探索建立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发挥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履职领域的金融管理与服务,根据《××银行××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和《××银行××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总、分行规范性文件为指引,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利用央行履职优势,结合辖区实际,整合内部资源,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手段,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全面有力的保护,促进商业银行良性竞争,实现消费者、金融机构、地方经济金融环境的和谐共赢。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准确界定保护的范围,即在人民银行职权范围内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通过受理投诉,为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责提供线索,推动人民银行主动开展。

(二)便民高效原则。坚持便民利民,构建形式多样、易于操作、管用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降低救济成本,最大限度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低调务实,通过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探索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长效机制,明确内部工作机制,制定一整套完善的工作处理流程。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银行××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任组长,各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办公室、货币信贷管理科、调查统计科、会计财务科、货币金银科、国库科、外汇管理科、营业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心支行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审定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规划和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各业务职能部门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履职行为,研究确定对属于中心支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机构重大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处理意见等。

中心支行内部相关科室的职责分工如下:

1.办公室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综合、协调、调研、服务等项职能。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集中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分解下达工作项目并负责督办查办、对外联络和司法协助等工作;

2.货币信贷管理科、调查统计科、会计财务科、货币金银科、国库科、外汇管理科、营业室等部门各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包括日常监管、处理投诉和依法对实施侵害行为的金融机构实施行政检查和处罚、统计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种类、原因等。

(三)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设在中心支行办公室,对外公布网络投诉窗口:市政府网站政民互动栏目;投诉专线:××××××。

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受理范围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受理范围严格控制在××银行履职范围之内,避免越权、越位。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要向投诉人做好宣传和解释。

(一)征信领域:非法采集信息、非法查询、使用信用报告、异议超期处理、违规办理贷款卡等问题。

(二)银行卡领域:违规办理卡业务、信息披露不全面或不充分、收费标准不透明或不合理、资金安全缺乏保障、收单业务不规范等问题。

(三)票券领域:违规签发票据、违规压票退票、截留挪用客户资金、无故拒绝付款、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止付、拒绝受理收款人提交的异地转账支票,违反账户管理规定,国债交易价格欺诈、挪用债券、拒绝兑付等问题。

(四)人民币流通领域:违规收付人民币、假币收缴与鉴定、残损币兑换、人民币仿变造等问题。

(五)外汇领域:违规结售汇、无故拒绝汇兑等问题。

(六)××银行履职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五、处理流程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保护中心统一受理的投诉事项,由保护中心分办至各业务部门具体办理。各业务部门受理的咨询、投诉或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办理并做好记录和统计,于每月末将受理和处理情况向保护中心报告。各业务部门受理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咨询、投诉或举报,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保护中心报告,由保护中心进行分办。

(二)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跟踪处理投诉、举报事宜。对当场可以处理完毕的,应即时予以处理、反馈;对需要调查、研究后作出处理的,应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灵活妥善运用处臵手段,积极协调、开展检查或者督促涉事金融机构采取适当措施。

(三)受理机构(含中心支行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应自受理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金融消费者。对比较复杂的事项,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对于电话咨询、投诉或举报的,保护中心以电话答复、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来人或者来信的,保护中心应根据需要进行电话反馈或者作出书面反馈。

六、投诉处置手段

(一)指导和咨询。对于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中可能遭遇的金融侵权问题提供指导、解答和帮助。

(二)道义劝告。对于纯粹由于金融机构违反公平、诚信原则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向金融机构充分明晰利害关系,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调解和协商。就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事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协商,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性协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二篇】

2019年10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召开了第三季度消费者权益保护(以下简称“消保”)工作会议。分行全体消保成员部门负责人和消保联络员参加会议,分行领导出席会议并作出消保工作重要指示。

民生银行重庆分行法律事务部首先针对三季度以来消保工作开展的主要情况作整体汇报。重点围绕高管履职、制度建设、监管配合度、消保培训与检查、投诉数据分析、监管考核动态等几大方面,向成员部门强调监管考核模式、宣教体系、投诉处理等几大领域重点工作,让消保委成员部门更加深入地了解,并重视近期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194号文出重拳治乱象行动的现实意义。

会上,几个成员部门负责人作为代表就职责范围内的季度消保工作分别进行汇报。个人金融部提出正在着手强化硬件设备、完善考核管理、标准化服务流程等方面;小微事业部提出今年以来小微贷款类投诉管理措施,接下来将加强员工行为规范,整理投诉高发点,制定标准话术,通过月度例会的形式加强培训、主动联系收集信息,梳理制度、新产品推出前做好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运营管理部从投诉分类标准、分行入驻重庆反诈中心工作情况、普遍性的投诉案例、人行反洗钱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及建议;零售资产监控部提出在当下强监管的背景下,部分进入司法催清收环节的客户投诉反映出的问题,同时提出分行层面痕迹化管理的重要性;零售风险管理部提出征信、按揭管理类投诉情况及相应的管理措施。汇报后,分行领导与各部门开展充分讨论,提出分客群差异化的进行提示、重视冒名商票案件的防控、规范营销话术、前中后端统一标准等意见及建议。

最后,分行领导对消保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一是全员必须重视消保工作,提高消保意识和政治站位,要深入理解监管“以人民为中心”的消保工作内涵,学会换位思考,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真正做到客户无小事,树立业界好口碑;二是分行的消保工作、消保会议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将消保相关工作贯彻落地;三是强调监管新政策,全员须重视二次投诉、消保处罚、司法动向,同时创新宣传方式,以更加生动的形式宣传消保工作;四是进一步细化消保三级投诉处理机制,加快推进“应知应会”手册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五是落实监管考评自查整改及乱象整治工作。

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将坚守做好“以客户为中心”的消保工作初心,深入落实消保、业务、管理,三位一体的工作理念,奠定转型升级的坚实基础!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三篇】

2017年,我行认真践行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履行社会责任,践行向金融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遵从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2017年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我行各级领导和管理层高度重视。董事会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负责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管层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高级管理层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执行主体,对董事会负责。

(一)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为不断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我行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我行在董事会下设立景德镇农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二)将消保工作纳入考核体系

根据《景德镇农商银行网点绩效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及《景德镇农商银行客户意见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我行对网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不力、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执行不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考评不合格的,将根据具体情节对网点和责任人员作扣分处理,并进一步扣除绩效和奖金。通过处罚机制,激励我行员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力度。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建设

我行制定了《景德镇农商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消费者主体以及其该享有的各项权利,健全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岗位工作职责,构建了我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机制。同时,制订了《景德镇农商银行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操作规程》《景德镇农商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考核办法》《景德镇农商银行客户意见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在此基础上,我行今年又新增《景德镇农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议事规则》,多项制度的出台和修订,为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安排

我行明确了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头部门为风险合规部,指定风险合规部工作人员钟鼎负责具体经办并组织实施;全行客户投诉的指导、协调、督促等工作由运营管理部负责,指定程丹为专门处理工单的工作人员。上述两名工作人员金融从业时间均在3年以上,本科以上学历,具备扎实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知识功底,自负责消保工作日起,均能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处理及协调好消保投诉等事宜。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1、产品与服务管理情况

我行推出的产品与服务均事前制订了相关的制度,以制度化的流程要求员工合规操作,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信息,对理财产品均在合同中告知了消费者投诉电话及投诉方式。

2、金融知识宣传与教育工作情况

13·15金融知识宣传。2017年3月15日,我行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契机,宣传消费者权益知识。我行各网点通过LED屏游走字幕、张贴宣传海报、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手册、配置专业人员接受消费者咨询等形式,以实际行动加入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列,树立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良好形象。在各营业大厅,我行为金融消费者免费提供各类金融产品的宣传册,对推出的金融产品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作出正确揭示,做到不欺骗、不隐瞒,打破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2合规经理金融知识教育。我行风险合规部在6月22日举行的全行合规经理例会上,结合我行反假人民币、存贷款业务、支付结算业务及理财业务在实践中遇到的消费者投诉事件进行法律分析,并就如何改善服务水平,增强员工化解与客户冲突、误解的能力等问题予以探讨,以提高员工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拓宽员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

32017年9月我部牵头在全辖范围内开展了“金融知识宣传月”、“金融知识进万家”等宣传活动。我行于2017年9月14日进入景德镇陶瓷大学科技艺术学院开展金融支教公益行活动,并在该校陶艺中心一楼报告厅举办了“防范电信诈骗与校园贷”及“反假币”主题讲座。操建文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科长汪小勇、景德镇陶瓷大学科技艺术学院学工部部长黄志荣与300余名学生共同观看了讲座。2017年9月15日至16日我行还进入陶溪川国际陶瓷文化产业园开展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活动,向广大客户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普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常用手段及防范措施。

4对消保活动和消保典型组织材料按季报送省联社和人民银行。我行每季度对消保活动情况和网点中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并按时向省联社和人民银行报送。

3、投诉应对、处理情况

1机构内部投诉处理应对机制

我行在各网点均悬挂了投诉电话,另有96268接入全省工单平台专门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此类路径投诉由我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处理,接到投诉后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解决。另外,由银监部门或人民银行转办的投诉则由我行风险合规部负责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后,我行工作人员会第一时间联系客户及具体经办人员核实投诉真伪,在查证后如确属经办人员责任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经办人员及所在机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以及绩效扣分,并妥善解决金融消费者投诉事项。

2投诉处理、统计、分析及改进情况等

我行每季度将对投诉情况台帐进行分析,统计投诉类型及占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改进措施。

4、本年度重点问题发生情况及说明

截至三季度末,运营管理部共受理省联社96268工单平台转办投诉建议165起,风险合规部共受理投诉1起,其中投诉至至景德镇银监分局1起。对投诉事项均向客户进行核实解释,并给出处理结果,客户都非常满意,未发生再次投诉现象。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1、柜面服务水平有待继续提升

消费者投诉类型中,对柜员服务态度的投诉占比将近一半。我行将针对客户的投诉焦点,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用真诚的服务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客户,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2、业务操作能力有待提高

部分柜员对业务熟悉程度不够,对客户的咨询、答疑等方面不能圆满解答,在服务上的应变和灵活程度也不能因人而异,与客户沟通能力不强,与客户的感情联络维系做得欠缺,在接待客户时没有做到“亲情服务举手迎,规范操作快捷办”,我行将一步提高柜面服务效 率,改善服务质量。

3、未能充分利用自助设备

营业网点对自助设施、电子银行功能宣传不到位,部分客户对自助设备存在不了解,不会操作等问题,部分客户宁愿排队也不愿意使用自助设备,特别是老年客户,很难接受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造成柜面得不到有效分流,客户排队等候现象。我行将继续加大对电子银行使用知识的宣传教育,让客户放心使用各类自助银行设备,以拓展交易渠道,减轻柜面压力。

四、下一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及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今后我行将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积极行动,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进行。

1、充分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站平台,加大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我行将通过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站,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能,不断完善服务消费者手段,帮助消费者由被动维权转化为主动参与,增进我行和消费者双方的理解和良性互动,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我行将继续按照《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要求,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准则,公正对待金融消费者。

2、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力度,增强金融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重视。要求全行上下每一位员工都加入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的行列中来,通过网点宣传、现场设点、发放宣传手册等多样形式,为金融消费者普及消费知识。同时,特别要求前台人员提高金融消费者保护意识,增强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消费者投诉。

3、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流程,有效解决金融消费者纠纷。我行将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流程,践行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四篇】

为科学、客观、全面评估商州联社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促进联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省联社相关工作安排,现将商州联社2019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自评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更好地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社设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由联社理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联社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合规部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牵头拟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章制度,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级机构其他部门及下级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等;综合部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投诉工作部门,负责由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转办、新闻媒体报道或舆情监测发现、客户直接反映的投诉处理及转办,就消费者投诉事项与有关信用社和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定期对消费者投诉受理的情况进行通报等;监察室负责日常信访维稳、异议调查处理等工作;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融入到产品和服务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全过程中。

二、完善制度建设

2019年,商州联社结合自身实际,先后制订印发了《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明规范服务考核奖惩办法》等一系列内控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着力加强制度约束,厘清各部门、各网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边界,明确各项业务处理流程,构建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消保工作架构。

三、产品服务与管理一是严格产品开发准入。在产品研发环节,商州联社所提供产品与服务均为省联社统一设计研发,陕西信合始终秉承“四个面向”市场定位,致力于服务“三农”和区域经济发展,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融入整个售前管理。二是充分信息披露。商州联社各营业网点均能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张贴收费公示表,且能列明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的文件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工作人员能充分履行对客户的告知义务,将两个价格目录张贴在营业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让客户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并积极做好对客户的宣传及解释工作。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若遇到对外收费项目时,会事前告知客户所办理业务要收取相关费用,根据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告知优惠政策(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并在开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提供相关服务。三是规范服务收费。商州联社能够严格按照省联社制定的《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陕西省农村金融机构服务收费价格公示手册》等制度规定,开展收费业务。目前我区联社提供的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由两部分组成:分别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定价服务收费项目主要有13项,市场调节价服务收费项目主要有4类,共计收费项目30项,优惠政策收费项目共有8项。以上收费项目均由陕西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监制,我区联社依据省联社下发收费公告执行,不存在私自定价和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四是注重个人信息保护。联社今年制定了《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了各个层级、各个岗位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规定了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规范,并与全体职工签订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承诺书》,切实保障个人客户金融信息安全。今年5月份,联社还组织全辖网点开展了银行卡支付敏感信息专项自查工作,进一步防控信息科技风险,规范银行卡支付敏感信息管理。五是加快网点服务达标。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营业网点服务水平,丰富服务内涵,提升客户体验,树立陕西信合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人民银行“三项标准”达标认证工作要求,商州联社按照“实地调研,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原则,采取“培训-自评估-整改-认证”工作方式,分阶段、分批次实施全区营业网点服务达标认证工作。从网点标识、环境设施、柜面服务、服务规范等方面都进行了统一设计和规范,并安排联社财务部人员逐网点对各机构基础服务设施布放、功能区域划分、标识牌制作张贴等进行清理核查和现场督导,查漏补缺,目前申请初次认证的26个营业网点基础设施(如报刊架、雨伞架、饮水机、碎纸机、爱心便民座椅等)已布放到位。自营业网点服务达标认证工作在联社开展以来,辖内营业网点的服务环境、服务功能、柜面服务、服务管理、客户体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有了明显改观,员工服务理念、服务形象、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商州联社金融服务标准化建设、网点服务质效和行业形象得到了全面提升。

四、员工培训和对外宣传一是加强内部学习培训。2019年以来,联社先后组织员工开展了法律知识、安全保卫、取消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许可业务、信贷业务管理、扫黑除恶、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及风险账户清理等各类培训30余次;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专题培训2次;此外,还从外部聘请讲师对辖内148名柜面服务人员进行了柜面服务标准化提升培训,使全辖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完善业务知识和加强操作技能,切实提升服务质效,以优质服务赢得广大客户。二是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加强公众宣传教育,提升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树立商州联社良好社会形象。2019年,联社主要开展了“金融消费者权益日”“三月份法治宣传月”“国家安全日”“携手筑网,同防共治-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进万家争做理性投资者争做金融好网民”“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周”等集中宣传活动,9月23日在望江楼隆重举办“喜迎70华诞信合在行动普惠金融进万家”文化惠民晚会,并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反洗钱、反假币、征信知识、存款保险、支付清算等金融知识宣传,持续推动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充分提升了社会公众金融安全意识、风险认知能力和维权意识。

五、消费者投诉处理商州联社能够按照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的要求,制定了《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投诉管理实施细则》(商农信发〔2017〕666号),理顺了投诉工作处理机制,确定联社综合部为客户投诉管理的主办部门,并建立投诉管理台账。联社高度重视客户诉求,能在全辖所有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投诉和联系方式,全方位接受群众监督。2019年商州联社处理省联社客服中心、人民银行、12345服务热线转办投诉8件,受理群众信访件25件。接到投诉后,联社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通过调阅监控录像、回访客户、与经办人员谈话等方式多方取证、明确事实,尊重客户意愿,达到客户满意,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将问题处理完毕,同时对确应担责的被投诉人员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六、内部考核和审计2019年,商州联社制定了《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商农信发〔735〕号),并于2020年1月对全辖39个营业网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考核评价。今年联社还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专项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稽核审计部于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15日对商州联社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通过专项审计,进一步规范了商州联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升了商州联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增强了全体职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七、总体评价通过对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自评,商州联社能够高度重视,认真配合监管部门和省联社扎实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我们能够不断健全组织架构、规章制度;在义务履行方面,我们能够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受尊重权、知情权、隐私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财产、信息安全权;在投诉处理方面,我们能够不断完善投诉流程,提高投诉处理水平,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在宣传教育方面,我们能够将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以履行社会义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宣传效果。通过逐条对照考核评价标准,商州联社自评得分为94分。

八、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商州联社在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商州联社在制度建设方面还不够健全,还需要不断更新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与商州联社组织架构、经营规模、业务性质相匹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二是社会公众整体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宣传工作亟需进一步深入。因农村信用社主要面向“三农”,农村信用环境较差,农业抗风险能力差,农民金融知识匮乏,因而针对“三农”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任重道远。因此必须进一步做好公众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创新宣传手段,强化效果运用。三是虽然联社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和客户服务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部分网点仍然存在服务不到位、着装不整齐、环境卫生差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考核机制,加大奖惩力度。

为更好地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行为,创新宣传方式,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受理工作,努力提高商州信合社会形象,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常态化,有力促进经济、金融、社会和谐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五篇】

关于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一、工作概况

1、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接到通知后,我行立即召开相关部门会议,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部署,成立了以分管行领导为组长,综合部、零售事业部、会计结算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同志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辖内营业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重新梳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流程。明确规定我行零售事业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跟踪、监督和考评,各机构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我行零售事业部服务岗和点营业厅主任是服务投诉的管理人员,点大堂经理为指定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建立来电、来函、来访等多种形式,总行、我行等多种投诉机构的投诉渠道,对客户投诉的处理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且应对不同渠道的投诉设定了处理实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客户投诉进行化解。

2、保护范围与保护措施

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公平交易等,具体如下:

1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在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各营业点设立专职理财经理,对有意愿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不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对于销售文本中出现的收益率计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消费者,理财产品销售文本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以上重点条款理财经理均会重点提示消费者。

2办理信用卡的金融消费者

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要求客户经理必须尽量亲核亲访消费者单位,并对其本人的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确保消费者资料的真实性,在源头上杜绝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信用卡办理条款进行充分揭示并如实告知,告知消费者安全用卡注意事项。对持卡人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告知“透支”与“恶意透支”、“取现”与“套现”等行为的本质区别并充分说明其不良后果。此外,制作和分发卡友手册,通过卡友手册将信用卡产品的权益、服务、常识和收费等知识进行汇总,在日常的营销过程和柜面服务中传递给客户,使顾客有册可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3购买其他金融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结合日常社区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在居住区、商务区等宣传金融知识,联合相关管理、服务机构,开展针对性的咨询服务,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

3、宣传推动情况

在厅堂宣传方面,我行在各营业点醒目位置公布本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并在分、支行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台帐,时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对于金融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对于提出建议比较多的问题进行整改优化。

在业务宣传方面,我行各营业点借助各种业务宣传渠道,包括横幅、大屏幕、宣传折页手册、报刊杂志、电视、络、广播等方面,采用广告、软文或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

在金融知识推广普及活动方面,印制《安全用卡指南》,在各营业点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提高客户的安全用卡意识。同时,我行还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循序介绍本行的收费政策。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本行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收费政策(包括账户管理费的收取以及免收费、低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规范零售业务的宣传与销售。

在金融消费者问卷调查活动方面,我行设计了金融消费者调查问卷,(内容涵盖银行产品、渠道、服务、信息等金融消费者关心的问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于金融消费者问卷调查周,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周的金融问卷调查活动。在活动期间,安排合理,组织细致,特别是重点做好调查对象的宣传解释以及资料的收集、统计工作,分工协作,责任到人。

在“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月”方面,我行根据当地社会与客户特点,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如开展持卡人安全用卡的宣传、商户引导与收单机具的布设,无现金的结算业务的推广,以及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的宣传引导,改变客户的服务需求模式,持续培养客户选用安全、高效、便捷的金融消费习惯。

二、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我行根据《转发的通知》,结合我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但是在具体实施中,由于一些银行工作人员缺乏这方面的服务意识,所以与预期的效果有一定的差距。针对这个问题,我行一方面加强员工的服务意识培训,从思想上强调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使员工认识到这项工作的意义;另一方面,制定一定的激励政策,鼓励在这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也传达了行领导对这方面工作的重视。

此外,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类型的不断增多,我行也在积极创新经营模式。这既刺激了个人金融消费,也同时带来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更多思考,所以我行正准备积极地拓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不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根据客户购买的产品与服务,我行定期与其联系,充分提示其产品的风险,询问其对我行业务的满意程度。

再者,通过市场调研,我行发现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材料比较少,有些材料还比较专业和枯燥,客户缺乏学习的兴趣。所以本行根据长期以来掌握的顾客信息对顾客进行分类,然后组织我行的专业人士根据不同的顾客层次,编制内容深度不同的宣传手册,并配以不同的宣传形式,可以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

专此报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六篇】

作为一家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我行一贯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将我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如下:

1、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行特别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市场管理部、办公室、企划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同志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同时我分行各支行营业部也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规定我行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受支行综合管理部跟踪、监督和考评,营业部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大堂经理为指定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

2、保护范围与保护措施

我们分行各支行营业部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接触者,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沿阵地。我们始终坚持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公平交易等,具体如下:

1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在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我行设立了理财经理,对有意愿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不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并对于销售文本中出现的收益率计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消费者,理财产品销售文本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以上重点条款理财经理均会重点提示消费者。

2办理信用卡的金融消费者

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要求客户经理必须尽量亲核亲访消费者单位,并对其本人的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确保消费者资料的真实性,在源头上杜绝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信用卡办理条款进行充分揭示并如实告知,告知消费者安全用卡注意事项。对持卡人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告知“透支”与“恶意透支”、“取现”与“取现”等行为的本质区别并充分说明其不良后果。此外,制作和分发宣传手册,通过宣传手册将信用卡产品的权益、服务、常识和收费等知识进行汇总,在日常的营销过程和柜面服务中传递给客户,使顾客有册可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3购买其他金融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送金融知识下乡”等活动,结合日常社区及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在居住区、商务区等宣传金融知识,联合相关管理、服务机构,开展针对性的咨询服务,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

3、宣传推动情况

在营业厅宣传方面,我分行在各营业厅醒目位置公布本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

在业务宣传方面,我分行借助各种业务宣传渠道,包括横幅、大屏幕、宣传折页手册、报刊杂志、电视、网络、广播等方面,采用广告、软文或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

在金融知识推广普及活动方面,在营业厅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提高客户的安全意识。同时,我行还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循序介绍本行的收费政策。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本行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收费政策(包括账户管理费的收取以及免收费、低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规范零售业务的宣传与销售。

以上便是我分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一些经验。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也认识到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类型的不断增多,这既刺激了个人金融消费,也同时带来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更多思考。我们将积极地拓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不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七篇】

第一章总则

01

第一条为保护分行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分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恒丰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0版)》要求,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恒丰银行长沙分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分行产品和接受分行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分行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消费者在与分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应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岗位,配备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员工担任。

第六条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具体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二)公平公正原则。承担公正对待消费者的责任,履行与消费者公平交易的义务。

(三)诚信公开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诚信服务,践行向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

第七条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诉、举报和诉讼。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能分工

02

第八条分行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审查、统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方案和任务,指导分行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监督落实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基本制度规定,及时了解相关工作状况,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策执行和考核评价机制。培育公平诚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文化和理念,树立员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第九条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牵头组织、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设在法律合规部,其他相关部门系此项工作的协助部门(以下简称协助部门),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十条分行法律合规部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分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向分行高级管理层直接报告。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落实高级管理层关于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三)根据分行需要拟定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并根据监管规定、业务发展及市场变化及时更新;

(四)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审查工作,督导产品服务管理部门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等环节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

(五)对消费者投诉工作进行统筹管理、指导和考核;

(六)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配合监管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评估;

(七)组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主动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提高消费者素养;

(八)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教育和培训;

(九)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考核;

(十)对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向高级管理层汇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面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管理部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的各个业务环节中,落实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规定和要求,并监测分析涉及本条线的产品或服务方面存在的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缺陷、瑕疵或风险隐患,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确保涉及本条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与纠纷得到妥善、及时处理;

(二)在对本条线关于产品和服务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列为检查内容,开展业务培训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三)根据监管规定、行内制度、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及时修订产品服务相关制度,更新相关业务流程、操作标准,规范本条线员工行为,纠正、弥补存在的问题或不足;

(四)及时向职能部门报告外部检查信息(包括检查启动、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配合、接待方案,积极提供材料,认真解释,加强沟通,落实处罚决定和整改措施;

(五)根据相关制度规定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实施信息披露;(六)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管理、受理或处理消费者投诉事项。(七)负责将本条线自主开发的产品、法律性文本和规章制度、营销方案等送职能部门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前审查;(八)协助做好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并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消保职能部门落实岗位设置,加强人员配置,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结果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的应用,在入职培训中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计划财务部负责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合理经费,应在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中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的占比权重。负责牵头分行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按照监管部门及总行要求及时公示最新服务价格,并对收费价目表的公示及执行情况进行追踪。负责推动落实对外包服务供应商的监督评价工作,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纳入外包服务供应商的准入、退出条件中。

第十四条办公室负责涉及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宣传及舆情管理工作,受理客服工单转办投诉,在信访工作中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防范和制止经营场所可能发生的第三方不法侵害。

第十五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做好计算机处理系统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普惠客户部牵头落实普惠金融工作。

第十七条零售金融部为分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牵头部门,负责牵头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负责本条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管理工作,组织安排员工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强化员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第十八条授信管理部负责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风险管理体系,落实个人征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职能部门、协助部门应对存在合作关系的中介机构和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纳入中介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的准入、清退条件,并在合作协议中子以明确,防范外部风险向分行传导。

第三章工作规范

03

第二十条分行应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全流程管控。

(一)事前协调机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过程中,特别是在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环节,应当融入消费权益保护理念和要求;

(二)事中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推介销售过程中,应当履行产品和服务营销宣传中需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营销宣传行为的监测与管控;

(三)事后监督机制:应当做好产品和服务的售后管理,及时调整存在问题或者隐患的产品和服务规则。对下架或退市的产品和服务要持续做好存量客户权益维护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分行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审查机制。对产品和服务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等环节就可能影响消费者的政策、制度、业务规则、收费定价、协议条款、宣传文本等进行评估审查。

第二十二条分行对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实施评估和分级动态管理,坚持改进和完善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合理安排柜面窗口,缩减等候时间,不得无故拒绝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

第二十四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受尊重权,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不得因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的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第二十六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第二十七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规范营销宣传行为。

(一)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营销宣传;

(二)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三)利用互联网开展营销宣传活动的,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消费者自主选择。

(四)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2.损害其他同业信誉;3.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有可能使消费者混淆;4.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夺大宣传;5.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保证;6.对未按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者促销;7.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营销内容使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8.未通过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事项进行说明;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不得擅自代理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消费者的业务指令。

第二十九条分行向金融消费者催收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不当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章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04

第三十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数据在搜集、使用、保存、传输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性。

(一)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消费者明示同意;

(二)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用途,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三)保管和存储所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金融信息;

(四)在境内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境内进行。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分行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的义务不因与外包服务供应商合作而转移、减免。

第五章信息披露

05

第三十二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产品和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特别是免除分行责任的条款等。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根据产品的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

(二)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应当通过营业网点及其他方式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信息披露应覆盖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信息披露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使用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的方式,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对影响消费者决策的关键信息,应遵循简明性和易得性,用规范、标准化的格式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分行向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留存相关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留存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消费者签字确认的产品和服务协议书;

(二)消费者签字确认的风险提示书;

(三)记录向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第六章投诉处理

06

第三十五条分行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依法求偿权,建立统筹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消费者投诉管理体系,完善投诉处理程序,提高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分行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设立或指定投诉接待,区域,配备录音录像设备,记录并保存消费者投诉接待处理过程。

第三十七条分行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信息系统,定期对消费者投诉事项进行统计分析、溯源整改和责任追究,及时开展问题整改,对投诉进行分类并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分行鼓励运用调解、仲裁等多元化方式解决金融消费纠纷,及时解决金融消费争议。

第七章业务培训及宣传教育

07

第三十九条分行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教育和培训,在入职培训、日常警示教育、投诉案例学习中强化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帮助员工快速理解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政策和程序。分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培训对象应当全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基层业务人员。

第四十条分行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开展面向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和诚实守信意识,提高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依法维权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分行各级经营机构不得以营销产品或服务替代金融知识宣传教育。

第八章信息报告与应急管理

08

第四十一条发生侵犯消费者权益重大事件后,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信息报送,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重大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

(一)同一产品和服务在短时间内引发多人次投诉,或虽未涉及多人次但对公众产生严重负面奥论影响的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有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

(二)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三)挪用金融消费者资金或资产事件;

(四)发行的产品出现重大违约,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五)重大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泄露事件。

第四十二条分行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开展突发事件的定级处置和日常预防预警工作。

第四十三条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分行营业部、各分支机构应撰写半年/全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报告(附件),并分别于当年7月5日前、次年1月5日前报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汇总形成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并向总行及监管部门提交。

第九章内部监督与考核评价

09

第四十四条分行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常态化监督检查和整改机制。

(一)分行消费者权益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协助部门应对产品和服务售前、售中、售后等环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自查,重点解决屡查屡犯问题,并将各类内外部审计、检查结果应用于对产品和服务的优化调整;

(二)分行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场检查和非现场评估,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分行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机制,对分行各部门、辖内各分支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效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指标应覆盖产品和服务管理、营销推介与信息披露、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网点服务质量、投诉处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特殊消费者群体保护等工作内容。

第四十六条分行不断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结果在经营管理中的运用,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

(一)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结果纳入机构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与分支机构经营指标挂钩;

(二)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结果纳入机构问责体系,对发现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执纪问责;

(三)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结果纳入分行各部门、辖内各分支机构的考核,提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

第十章附则

10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八篇】

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监管部门与上级行的指导下,认真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关精神及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消费者各项权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强化经营行为管理,加强投诉监督管理,努力提升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水平。

一、完善体制机制建设

一是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运行机制,我行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工作职责等做了进一步明确。同时,为了更好地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按季定期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会议主要对监管、上级行下发的文件、制度、本季度投诉及处理情况等进行通报、学习、讨论,并就近期工作重点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做出安排等,充分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领导机构平台,强化对全行消保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以及具体问题的解决处理,切实发挥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的核心引领作用。二是为有效落实监管单位及上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我行制定并下发了《****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年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计划》,对全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部署。三是为了加强网点销售合规管理,规范自有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市分行及时转发了《****代销与理财业务录音录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年版)》、《****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误导引发客户投诉专项治实施细则(**年版)》、《****理财类业务产品销售实施细则(**年版)》,进一步有效防范和治理了网点人员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等市场乱象。四是为进一步有效应对各类舆情突发事件,全面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上级行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下发及转发了《****舆情处置应急预案》、《**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年版)》等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为开展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经营行为管理

一是强化全行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年我行就服务价格管理制度执行、收费行为规范、价格信息披露等方面重点开展了自查整改工作,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强化产品信息公示,规范个人类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管理。我行对所有在售及存续的个人类产品信息进行了公示,防范误导销售,同时制定下发了《**个人类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管理办法(**年版)》,对各级机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及对产品信息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推动了我行各类业务合法合规,健康持续开展。三是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管理,提升全行金融服务水平。我行不仅在每半年的网点常规检查中对网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及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外,还结合“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开展了**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检查工作,对网点是否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保险产品利益、营业厅内摆放不合规宣传材料、为未签约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行为、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等现象、是否按要求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网点是否公布投诉电话及投诉流程等相关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立行立改”的原则进行了整改,进一步提升了我行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四是强化消保培训学习,提升各级管理人员工作水平。**年我行紧紧围绕监管部门及上级行对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强化人员培训,努力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能力,进一步适应监管需要,我行于10月份组织辖内各级消保管理人员进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培训。解读了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及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指标等。通过学习,使我行消保管理人员更进一步的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关政策、程序和相关工作要求以及工作重点。

三、加强客户投诉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辖内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推动我行落实消保工作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市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全行客户投诉管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建立来电、来函、来访等多种形式,对客户投诉的处理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客户投诉进行化解,并建立完善的救济保护机制,能够及时的对客户投诉纠纷办理回复,办理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主动向客户解释,明确告知处理期限和办理情况,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二是为了解客户对我行服务评价的情况,进一步提高我行服务水平,提升客户满意度,市分行开展了**年上半年客户满意度调查活动,本次调查的内容主要为客户对我行服务环境、服务礼仪、服务态度、服务行为、服务效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等方面开展。通过客户满意度调查,使对自身网点环境、服务设施、大堂服务、柜台服务、服务效率、服务收费及自助服务的满意度状况有了更客观和全面的认识,更进一步夯实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三是为持续提升邮政金融客户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投诉整治工作,全面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有效支撑全行邮政金融业务发展,省分公司和省分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客户投诉专项整治活动,本次活动以改进服务为建设主题,形成“3+1”的专项治理模式,对“网点服务、‘被短信’、‘被保险’”三项重点业务及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转办投诉这一重点渠道进行专项治理。以压降重点投诉为基础,以开展实地调研为督导,以降低舆情、杜绝违规为准则,彻底铲除投诉管理顽疾,以监督检查和整改问责为抓手,制定一系列铿锵有力、掷地有声的整治措施,全面提高我行邮政金融服务质量。四是及时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行业标准的通知》,组织辖内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落实通知要求,确保做好编码标准应用实施,以及投诉统计和投诉分析报告工作。

四、持续开展宣传教育

为履行社会责任,营造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者氛围,一年来,我行各级机构、各部门按照监管机构及上级行安排,将金融知识宣传纳入长效机制做为一项基础工作和常态性的工作扎实开展。一是利用网点自身的厅堂优势及时对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现场业务解释、答复、讲解、宣传;利用“公众教育区”专栏摆放的各种金融书籍、悬挂的展板、公示的服务流程、以及滚动播放的电视宣传片等随时开展宣传;二是抽调精通业务表达能力强的员工组成专业的宣教队伍集中为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讲解、宣贯金融知识;三是利用电子屏、门楣屏、悬挂的条幅进行主题宣传。同时阶段性或定期集中在营业厅前摆放资料、设立展架展板等为过往客户进行宣传。与此同时,我行仅仅围绕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实际开展了多种专题宣传活动,突出重点内容、关注重点对重,为各类不同人群开展了宣传。先后开展了“**年春节期间金融知识宣传”、“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暨“提升金融素养争做金融好网民”、“送金融知识进校园”、“金融与诚信”、“打击非法集资”、“防范电信诈骗等主题宣讲活动。同时,为加强广大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知识的了解和掌握,进一步提高金融知识普及度,扩大金融知识覆盖面,切实做好金融知识宣传工作,积极自主开展了以“选择合适理财产品,保护好自己资产”、“保护自己,远离洗钱”为主要宣传内容的金融知识宣传周活动。特别进入业务发展旺季以来,我行充分结合各类业务发展的需要,主动出击,联合有关单位和部门走出去开展重点业务和金融知识宣传。5月法律与合规部联合个人金融部走上街头、走进学校、深入社区重点对防范非法集资、保险配置、账户分类安全、借记卡安全使用、信用卡用卡知识与风险防范、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等金融知识进行了普及。6月个人金融部联合授信管理部重点围绕电子银行二维码营销、优惠观影、二维码优惠购物等营销活动,征信知识、维护征信信息安全等金融知识开展了宣传教育。7月、8月三农金融部结合监管机构“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围绕“信贷知识进村下乡 金融普惠万户千家”主题开展了宣传普及活动,重点向农村群众宣传三农金融产品知识、普惠金融政策以及个人信用的重要性,提升农村群众金融素质,为农村群众提供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持续强化体制机制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系统建设是一项网格化工程,我行将结合纵向管理与横向管理打通各个环节。一是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组织架构,实现防范关口前移,对新业务、新产品、新服务进行事先准入审核环节,开展消费者适当性评估。二是搭建纵横联合的投诉处理体系,纵向建立完善从市行到网点的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横向加强消保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机制。三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市行对网点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于内外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于相关责任人将加大问责力度。

(二)持续强化投诉处理工作效率,切实提升全行服务质量。

一是畅通投诉渠道,公示处理流程和联系查询方式,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避免矛盾升级。二是明确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及各部门职责,建立投诉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声。三是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业标准的通知》进行分类统计,及早识别、发现、预防全行共性问题和风险,切实加强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持续强化金融知识普及,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认真组织落实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深入开展持续宣传。立足营业场所,增加资源投入,采取多种方式,不断拓展宣传渠道,大量借助网络、电视、广播传播等各种渠道,进一步提升金融知识宣传的覆盖面和有效性。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知识。要注重宣传效果,切实通过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让每一位消费者充分了解我行产品,了解各项金融知识,了解自身的权益,切实维护好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坚持分类教育、有序引导,加强对金融消费者行为特点的研究和分析,针对不同消费群体、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实际金融需求,设计不同的教育重点和教育方案,提升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的针对性,确保宣传教育覆盖全面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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