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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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第一篇】
围绕推进招商引资和建设提升办事效能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县市场主体健康平稳发展。本报告主要依据全县工商部门市场主体登记的统计数据汇总,分析我县市场主体的发展特点、状况、行业分布,现将市场主体发展数据分析如下:一、全县市场主体发展基本情况
(一)从市场主体总数看:截止6月20日,本县现累计登记市场主体1437户,比去年同期增加192户,其中企业(除外资企业)1016户,已登记企业中含国有企业53户,注册资本万元;私营企业1016户,已登记私营企业中含有限公司557户,占企业总数的39%;个人独资292户,合伙企业167户,注册资本213468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211户,注册资金万元;个体工商户7586户,注册资金28062万元。
(二)从市场主体注册资本金总数看:我局为贯彻落实省局、市局出台“帮扶企业、服务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从“放宽注册资本、允许公司债权转股权、允许股权出质和股权出资登记”等各种措施,支持企业用活资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真正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我市企业注册资金继续增长。截至6月20日,市场主体资金万元;比去年底增长万元;私营企业注册资本213468万元;比去年底增长42741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万元;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28062万元。
(三)从从业人数看:从业人员是经济与社会活动的主体,我县从业人员55544人。其中企业32531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2133人,个体工商户20880人。
二、市场主体发展特点分析
以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为重点,着力推进服务方式创新,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简化企业登记程序,放宽登记条件、缩短承诺工作时限,放宽中小企业市场准入领域,为各类市场主体搭建创业平台,营造全民创业的浓厚氛围。
(一)私营企业发展已成为我县主力军,持续稳定增长,实有户数1016户(含分支机构),比上年同期增加46户,比上年同期增长26%,注册资本21346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2741万元,比上年底增长19%。其中有限公司557户,比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3%,注册资本157199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6%;个人独资企业292户,出资额37106万元;合伙企业167户,认缴出资金额18163万元。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快。今年,我局继续通过电视、报纸、横幅标语等媒体广大宣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指导与跟踪服务,做到“扶上马,送一程”,以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截至6月20日,我局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11户,出资额万元,成员总数2133人。
(四)国有企业户数与注册资本发展缓慢,截至6月20日,内资企业210户,注册资金28909万元,其中国有企业53户(其中企业法人7户),注册资金9698万元;集体企业79户(其中企业法人50户),注册资金3132万元。内资公司51户,占内资企业实有户数24%。注册资本14192万元。集体企业总数比上年同期减少10户。在现有的形势下,集体企业登记户数较少原因:随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步伐不断加快,一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退出公有制领域,导致国有、集体企业逐年减少。另外,少数国有、集体企业因设备老化、工艺落后、生产成本高、债务沉重等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被淘汰。
三、全县市场主体发展的主要趋势
我局为贯彻落实省局、市局出台“帮扶企业、服务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放宽中小企业市场准入领域,鼓励中小企业盘活存量资本,开展股权出质、股权出资登记,落实收费减免政策,支持企业用活资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帮扶企业。
(一)公司已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形式。随着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逐步推进,以公司制企业形式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形成,有条件、有实力、有长远目标的投资人都将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我县实有有限公司557户,占企业总数的55%,注册资本157199万元,个人独资企业292户,出资额37106万元;合伙企业24户,认缴出资金额1734万元.私营企业投资者人数2313人,雇工人数13075人,其中农村雇工人数比例较大。
(二)我局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但农民专业合作社今年发展势头较去年前年有很大的减弱,是因为在经历这两年的大宣传、大鼓励、大发展的高峰期后,处于理性回归、调整阶段。截至6月20日,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11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7户;出资额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905万元;成员总数2133个。通观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的变化,可以看出前几年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由模糊到了解,由观望到投身其中,充分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念及惠农政策已经深入人心。今
(三)个体工商户迅速发展。一是“两费”停征后,一些产品单一、项目单调、规模较小的“家族”式公司,为降低成本,将放弃公司组织形式而转为个体经营;二是随着“全民创业”工程和支持服务返乡人员就业工作的扎实推进,在鼓励农民工用自身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就地创业的同时,我局主动在开业登记、收费减免、政策咨询、举办招聘会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并为鼓励、引导返乡农民工兴办餐饮业、零售业等服务业及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方便快捷的绿色通道,全县个体工商户经营必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高峰期。
目前个体工商户实有户数7586户,实有资金数额28062万元,从业人员7351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业,批发、零售业实有4102户,其次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321户,再次制造业965户,
交通运输、仓储业478登记242户,住宿餐饮业421户。
四、市场主体中存在的问题
(一)从工商行政管理角度看:
1、部分市场主体生存周期短,淘汰率较高。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个体工商户和小型企业船小好调头的优势已逐渐丧失,每年既有一些企业诞生,也有大量的小企业停产、转产、搬迁或倒闭。
2、工商登记数据中吊销企业占全县登记企业数据的%,造成工商电子系统数据的不准确,也将影响市场主体数据的不准确。
(二)从市场主体自身角度看我市市场主体发展。
1、企业制度创新不够。我县企业资本积累慢,经营者见识有限,从个体到私营,从无限责任公司到有限责任公司,从合伙经营到股份制,从家庭式管理到现代企业经营制度。按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来衡量,在现有的规模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企业还处于家族式管理阶段。
2、人才、科技实力等与市场主体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社会进步要以人为本,市场主体的发展也遵循着以人为本的规律。我县有市场主体的人才队伍,从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到企业管理人员,从产品开发的专业科技人员到市场营销团队,大部分是土生土长,小农意识根深蒂固,专业知识缺乏,承受挫折的能力差,很难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一旦失利便一蹶不振。
五、今后发展市场主体的措施
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贯彻执行各项优惠政策,促进我县经济的又快又好发展。
2、进一步挖掘发展潜力,优化发展环境,扶持龙头企业,推动私营经济更加健康、蓬勃发展。从企业发展数量、整体规模、投资过千万的不多,建议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增大投资规模。
3、大力推进精品名牌战略实施。加强品牌宣传,实施品牌战略,使企业真正成为品牌战略的享受者和获益者。要建立和完善商标名牌梯级认定体系,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商标品牌意识,制订商标品牌的中长期规划,以商标品牌为突破口,多层次、全方位积极稳妥地实施品牌战略。进一步完善对拥有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奖励机制,对被认定为驰名、著名商标的企业要加强宣传和形象展示,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公认度。对具有地方特色具有原产地特征的名、特、优、新农产品,要指导其申请商品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注册;对第三产业,指导其注册服务商标。
5、加强创业者素质教育培训。根据企业行业特点、发展规模等情况,分行业、分区域、分层次,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分期培训。提高创业者综合素质,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高。
市场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第二篇】
7月13日,天津市工商局对外发布了《2012年上半年天津市市场主体发展报告》。根据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天津市新增各类市场主体万户,期末各类市场主体总量达到万户,同比增长%,市场主体总量稳定增长,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而贵州省工商局也在早些时候发布了《2012年上半年贵州省市场主体分析报告》。除了天津、贵州外,黑龙江省近日也召开了黑龙江省推进大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并强调了坚持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着力建设大市场促进大生产的重要性。本文将结合2011年各地数据,围绕市场主体发展作简要分析。
2012年贵州上半年市场主体总数超90万户
根据部分地区2011年的市场主体报告显示,截止到2011年底,广东市场主体总数达到了万户,较2010年增长%。在总量上分别是北京、江苏、四川、湖南的倍、倍、倍和倍,但是在增长幅度方面要明显逊于贵州。2011年贵州省新增各类市场主体万户,较2010年增长%,增速是广东的倍,超过同样为西部地区且2011年有较快增长的内蒙古个百分点。另外,根据贵州省工商局发布的《2012年上半年贵州省市场主体分析报告》显示,2012年上半年,全省新增各类市场主体119528户,截至6月底,全省市场主体总数突破100万大关,达到万户。
重庆市市场主体也进入快速增长期,截至7月底全市各类市场主体已有万户,在四个直辖市(截至2011年底数据)中名列第二,比去年末增加%,其中小微企业成为主要动力,今年1月到7月,全市新发展微型企业万户,解决就业万人,注册资本达到亿元。
北京内资企业超67万,江苏跃升私营企业第一大省
根据《北京市2011年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显示,2011年内资企业开业万户,同比增长%。截至2011年12月底,北京市内资企业存量万户,同比增长%。内资企业存量分别是天津、福建、四川的倍、倍和倍。另外,截至2011年底,北京市企业户数中三个产业占比分别为%、%、%;注册资本占比分别为%、%、%。第三产业在企业户数和注册资本规模上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
在私营企业方面,《2011年度江苏省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显示,江苏省私营企业总数为万户,高于浙江、广东、上海、山东等地,比广东省多万户,比上海市多万户。全省私营企业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以上的为63423户,亿元以上的为4164户,在五省(市)中遥遥领先,已成为中国私企业第一大省。
上海外商投资企业近6万户
根据上海市工商局的数据,2011年,上海新设外商投资企业6999户,比上年上升了%,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两大行业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合计占到了全行业的%。
截至2011年底,上海共有外商投资企业万户,比上年增长了%;投资总额达亿美元,比上年增长%;注册资本亿美元,增长%。数据显示,上海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分别高出北京、江苏、四川万户、万户和万户。其中,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达到4852户,5000万美元以上的有1268户。境外投资者在上海设立的749户总部经济机构中,有四成为地区总部,数量为300户,此外还有200户投资性公司和249户研发中心。
四川个体户达万
根据《2011年四川省市场主体发展状况》显示,2011年,新设立个体工商户335825户,同比增长%;出资金额达到亿元,同比增长。截至2011年底,全省共有个体工商户总量达到2359649户,同比增长%,分别较北京、江苏、福建、湖南多出1596949户、2326608户、1510114户、822949户;出资金额达到亿元,同比增长%。
同时,全省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等生活性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共计有万户,占据市场主体总户数的3/4。在这其中每10户个体工商户中就有超过8户从事这三个行业,也就是说全省2359649户个体工商户中有超过万户个体工商户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三个行业。
江苏万农村专业合作社出资方式灵活多样
根据《2011年度江苏省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显示,2011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万户,在浙江、上海、广东、山东等省市中位居第二,投资总额亿元、成员总数万人(其中农民成员万人),位列五省(市)中第一,成员总数已增至2010年底的两倍多。从业务范围来看,涉及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包括了从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到产品的销售,从技术指导到市场经济信息的发布等,其中从事技术信息服务和种植业的户数最多,分别为23232户和19186户。
目前,江苏全省已登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838户,农地股份合作社2003户。同时,合作社出资方式更加多样化,除了货币、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水面养殖权等外,2011年8月江苏省工商局在《关于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服务江苏沿海开发的若干意见》(苏工商办〔2011〕301号)中提出“允许海域使用权作为合作社的一种出资方式”。2011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亿元,流转土地万亩。
市场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第三篇】
20XX年上半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之下,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工商局中心工作部署要求,优化服务,聚力发展,积极服务“万众创新,大众创业”,进一步激发社会创业热情和创新活力,全市市场主体整体继续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
一、市场主体发展概况及主要特点
截止上半年,全市各类市场主体共48475户,注册资本(金)万元,其中内资企业1526户、私营企业7207户、个体工商户3917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570户。上年年累计新增各类市场主体5836户,其中新增内资企业19户、新增私营企业798户、新增个体工商户4930户、新增农业合作社89户。
总体来看,全市各类市场主体总体规模呈现不断扩大的态势,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区域经济运行平稳。市场主体发展主要呈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个体私营经济不断拓展,综合实力进一步提升。个体私营经济投资者的投资方向逐渐向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转移,农民发展经济的思维不拓展,向生态农业方向发展,同时还新增了观光休闲农业发展的内容。
第二,乡镇集市仍然主要为批发业和零售业。
第三,企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推进,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第四,个体商户的发展趋势不断扩大,主要体现在零售业、餐饮住宿以及交通运输三大产业。
二、市场主体发展运行问题
上半年,全市市场总体发展良好,但是市场主体规模仍然不够大,总体经济实力偏弱,第三产业发展不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企业运行难度进一步增加,主要体现在劳动力成本上涨导致用工缺口增加,要素成本价格上扬导致企业应力空间缩小,另外,企业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导致企业融资困难。
第二,部分市场主体产品缺乏竞争力,生存周期较短,淘汰率较高。
三、市场主体发展趋势
上半年,我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放宽了中小企业市场准入门槛,预计到20XX年下半年,全市市场主体发展会呈现出以下趋势。
第一,公司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形式,随着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以公司制企业形式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形成。
第二,进一步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和规模将会进一步提升。
第三,个体工商户迅速发展,部分产品单一、项目单调、规模较小的“家族”式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将会放弃公司组织形式而转为个体经营。同时随着“全民创业”工程的推进,鼓励个人创业,全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必然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高峰。
四、市场主体发展几点建议
第一,加强高科技企业的引入,通过引入企业带动本地企业发展。
第二,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实现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跟踪服务,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市场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第四篇】
一、当前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九大立足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征,提出要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这是适应我国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特别是有效解决人口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租赁住房供求矛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住房领域的重要体现。
从城镇化进程来看,根据《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2018年末,我国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未来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同时,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东中西部发展差距较大,必然引起较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据有关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为亿人,其中约有70%租房住,可见流动人口对于住房租赁的需求相对较大。另外,我国每年700多万新毕业大学生,多数选择租房。但是,目前的住房市场以买卖为主,租赁市场还没有协同发展,不能满足不同群体的租赁需求。在此城镇化发展的背景下,有必要补齐租赁住房短板,使之与住房销售市场协调均衡发展,逐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来看,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和相关产业的扩展均产生正向效应。一方面,从企业发展角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化为住房租赁经营企业,应当属于产业发展过程中的自发转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变经营方式,可以将其开发的物业用于长期出租经营,也可在产品结构上转化为养老地产、休闲旅游地产等,有利于促进地产行业多元化发展。另一方面,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于带动就业、拉动家具家电等产业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观念不利于租赁市场的发展
从国际经验来看,购房和租房都是解决居住问题的重要方式,比如在德国租房比例高达61%,住房租赁市场在住房市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房子只有买了,才是属于自己的,才会心里踏实,因此“重买卖轻租赁”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在此传统观念下,房屋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绝大部分都是新建商品房后“只卖不租”,以达到迅速回款,延长企业现金流的目的。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我国2010年家庭平均的租住率约为27%,只有在北京、上海、广东等人口净流入的省市,租房比例较高,分别为%、%、%;而欧洲国家的租房率基本在40%以上。
(二)住房租赁市场供求关系失衡
如前文所述,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等流动人口的增加,住房的租赁需求逐年上升,但住房的供应需要时间周期,具有迟滞效应。此外,存在供应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一是从供应主体看,我国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单一,私人出租的住房占市场化租赁住房的绝大部分,而专业化机构投资者持有经营出租的住房较少。同时,租赁需求一般更加注重区位选择,距离是主要的考虑因素。但是距离工作地越近,居住的成本可能也会越高。因此,职住平衡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三)租赁住房的品质大多相对较差
人们居住需求的满足可以带给人体面、舒适的感觉,也会增加其社会认同感。但在租赁市场上,目前可以出租的房屋品质参差不齐,除了一些高价租金的住房外,很多都是小区环境较差、物业配套不足、管理混乱、人员相对复杂的低层次的房源。有的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私搭乱建的缺乏足够安全保障的建筑。
(四)租赁关系不稳定
根据诸多媒体报道显示,租客与房东之间权利地位不对等,在租赁的卖方市场下,房东可以很随意地涨房租,甚至驱逐租客。在此情况下,往往有过租住体验的人群,都会有苦不堪言的感受。租金和租期等租赁关系的不稳定,成为租赁市场的长期困扰之一。
(五)租赁市场的信息乱象较多
很多虚假房源广告,难以辨别真伪,甚至于房屋产权都不是十分的清晰。这样,市场的信息就让人无所适从,容易上当受骗,可能高价租住很差的房源。究其原因,一方面,缺乏政府住房租赁信息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市场权威机构的房源信息发布管理也不健全。此外,发布虚假信息的违法成本低。
三、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现状
(一)租赁市场的蛋糕为金融市场带来商机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方面,未来我国的规模化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前景较好,租住需求十分旺盛,特别是在一些产业集聚、就业吸纳能力强的大中城市;另一方面,目前的住房租赁市场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需要投入较多的資源去增加房源供应、提供租赁服务等,这显然也是一种巨大的商机,可以给金融机构开拓出一片新的天地。
(二)资本市场发展对金融参与住房租赁行业提供了便利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金融参与住房租赁市场也更加广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前住房租赁行业获得风险投资的公司就有近10家。比如,雷军斥资1亿元投入了“小米YOU+公寓”。二是多家银行都在开展住房租赁领域的贷款项目,比如,利用长租公寓的租金预收款,未来可与银行开发固定收益类产品。三是很多P2P和保理公司也都尝试进入该领域。
(三)随着国家的政策鼓励多数金融机构涉足住房租赁行业
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明确鼓励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此后,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银行、国开行、招商银行,以及地方性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一是提供贷款支持。通过贷款支持房屋建设、日常租赁经营周转;同时,为住房租赁小微企业设计了融资产品。二是提供授信支持。比如,国开行、建设银行等与上海市政府合作,通过项目授信支持国有住房租赁企业。三是推动REITs试点。证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18]30号),鼓励发行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支持对象方面,除了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金融机构还积极开展个人金融服务,促进住房租赁消费。比如,建设银行采取信用、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贷款,满足承租人贷款需求,甚至有最长期限10年、最高额度100万的产品。 四、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一些问题
(一)金融市场与住房租赁的结合模式问题
传统的债权融资模式以及资产证券化的思路都面临一定困难,前者的问题在于操作流程相对复杂,对信用主体的认定和要求都较高;后者的问题在于现行法律对于租金收益权还没有明确的认定。
此外,还有关于资金成本的问题,租赁住房缺乏长期低息融资渠道。租赁住房回报率较低,特别是房价和租金的对比鲜明,加之交易税负过重,使这一问题更加凸显。同时,租赁住房资金回收周期较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债权融资期限一般为1—2年,无法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大规模持有商品租赁住房。同时,具有长期融資功能的REITs进展缓慢。
(二)金融参与租赁市场的监管缺失引发市场乱象
如租赁市场的过度金融化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数据,北京市参与租赁住房贷款的金融机构有几十家,包括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这类互联网企业的金融产品监管难度较大,且介于房屋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边界地带。如果发生大量资金流入,一旦监管不力,就会引发风险,比如前期杭州、上海、西安等一些从事租赁经营的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引发“暴雷”、“跑路”事件,都揭示了这一方面监管的漏洞。
(三)过度金融化推高住房租金水平,大大减弱租客的福利水平
在租金贷等金融支持下,租客和房东就成为租赁企业撬动金融资本的工具。本来租金贷款应该借给租客、支付给房东,但是企业在过渡阶段截留了这部分预付租金。一旦形成一定资金规模,就可以用这笔钱去市场争夺房源,垄断市场,从而掌握租金的定价权,这样就推高了住房租金,最终使出租人的福利受到损害。同时,企业利用本来属于租客和房东的租金贷款,去加杠杆经营,在缺乏足够自有资金支撑的情况下,稍有经营不善,资金链就很可能会断裂,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矛盾,侵害租客和房东的合法权益。
五、对策
(一)转变政府职能,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
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发展,政府应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市场客观规律来转变职能、优化服务。一方面,房屋管理和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共同监管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应积极为群众提供多方位的服务,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有序发展。例如,搭建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发布指导租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信息。
(二)加快完善金融支持政策
对于开发建设租赁住房,金融部门应该给予长期低息贷款支持。同时,REITs作为最适合租赁市场的一种金融工具,应该加快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REITs试点工作。建立物业产权信托登记制度;明确发行REITs的物业采取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原则;在税收方面适当优惠。对持有人(投资者)持有住房出租产生的营业税、房产税等进行减免。免除发行REITs时进行物业非交易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免除REITs向投资机构分配收益时产生的所得税,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支持金融机构推出符合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特点及承租人租赁需求的金融产品,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提供金融支持。
(三)完善相应法律机制,规范租赁市场管理
住房租赁市场的良性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体系支撑。目前《住房租赁条例》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并列入了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下一步,有关部门应该加快推动出台,以规范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及相关企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交易行为,推动建立诚信、规范、高效的住房租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