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范例【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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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第一篇】

一、当前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九大立足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征,提出要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这是适应我国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特别是有效解决人口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租赁住房供求矛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住房领域的重要体现。

从城镇化进程来看,根据《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2018年末,我国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未来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同时,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东中西部发展差距较大,必然引起较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据有关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为亿人,其中约有70%租房住,可见流动人口对于住房租赁的需求相对较大。另外,我国每年700多万新毕业大学生,多数选择租房。但是,目前的住房市场以买卖为主,租赁市场还没有协同发展,不能满足不同群体的租赁需求。在此城镇化发展的背景下,有必要补齐租赁住房短板,使之与住房销售市场协调均衡发展,逐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来看,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和相关产业的扩展均产生正向效应。一方面,从企业发展角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化为住房租赁经营企业,应当属于产业发展过程中的自发转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变经营方式,可以将其开发的物业用于长期出租经营,也可在产品结构上转化为养老地产、休闲旅游地产等,有利于促进地产行业多元化发展。另一方面,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于带动就业、拉动家具家电等产业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观念不利于租赁市场的发展

从国际经验来看,购房和租房都是解决居住问题的重要方式,比如在德国租房比例高达61%,住房租赁市场在住房市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房子只有买了,才是属于自己的,才会心里踏实,因此“重买卖轻租赁”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在此传统观念下,房屋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绝大部分都是新建商品房后“只卖不租”,以达到迅速回款,延长企业现金流的目的。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我国2010年家庭平均的租住率约为27%,只有在北京、上海、广东等人口净流入的省市,租房比例较高,分别为%、%、%;而欧洲国家的租房率基本在40%以上。

(二)住房租赁市场供求关系失衡

如前文所述,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等流动人口的增加,住房的租赁需求逐年上升,但住房的供应需要时间周期,具有迟滞效应。此外,存在供应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一是从供应主体看,我国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单一,私人出租的住房占市场化租赁住房的绝大部分,而专业化机构投资者持有经营出租的住房较少。同时,租赁需求一般更加注重区位选择,距离是主要的考虑因素。但是距离工作地越近,居住的成本可能也会越高。因此,职住平衡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三)租赁住房的品质大多相对较差

人们居住需求的满足可以带给人体面、舒适的感觉,也会增加其社会认同感。但在租赁市场上,目前可以出租的房屋品质参差不齐,除了一些高价租金的住房外,很多都是小区环境较差、物业配套不足、管理混乱、人员相对复杂的低层次的房源。有的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私搭乱建的缺乏足够安全保障的建筑。

(四)租赁关系不稳定

根据诸多媒体报道显示,租客与房东之间权利地位不对等,在租赁的卖方市场下,房东可以很随意地涨房租,甚至驱逐租客。在此情况下,往往有过租住体验的人群,都会有苦不堪言的感受。租金和租期等租赁关系的不稳定,成为租赁市场的长期困扰之一。

(五)租赁市场的信息乱象较多

很多虚假房源广告,难以辨别真伪,甚至于房屋产权都不是十分的清晰。这样,市场的信息就让人无所适从,容易上当受骗,可能高价租住很差的房源。究其原因,一方面,缺乏政府住房租赁信息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市场权威机构的房源信息发布管理也不健全。此外,发布虚假信息的违法成本低。

三、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现状

(一)租赁市场的蛋糕为金融市场带来商机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方面,未来我国的规模化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前景较好,租住需求十分旺盛,特别是在一些产业集聚、就业吸纳能力强的大中城市;另一方面,目前的住房租赁市场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需要投入较多的資源去增加房源供应、提供租赁服务等,这显然也是一种巨大的商机,可以给金融机构开拓出一片新的天地。

(二)资本市场发展对金融参与住房租赁行业提供了便利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金融参与住房租赁市场也更加广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前住房租赁行业获得风险投资的公司就有近10家。比如,雷军斥资1亿元投入了“小米YOU+公寓”。二是多家银行都在开展住房租赁领域的贷款项目,比如,利用长租公寓的租金预收款,未来可与银行开发固定收益类产品。三是很多P2P和保理公司也都尝试进入该领域。

(三)随着国家的政策鼓励多数金融机构涉足住房租赁行业

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明确鼓励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此后,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银行、国开行、招商银行,以及地方性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一是提供贷款支持。通过贷款支持房屋建设、日常租赁经营周转;同时,为住房租赁小微企业设计了融资产品。二是提供授信支持。比如,国开行、建设银行等与上海市政府合作,通过项目授信支持国有住房租赁企业。三是推动REITs试点。证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18]30号),鼓励发行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支持对象方面,除了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金融机构还积极开展个人金融服务,促进住房租赁消费。比如,建设银行采取信用、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贷款,满足承租人贷款需求,甚至有最长期限10年、最高额度100万的产品。 四、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一些问题

(一)金融市场与住房租赁的结合模式问题

传统的债权融资模式以及资产证券化的思路都面临一定困难,前者的问题在于操作流程相对复杂,对信用主体的认定和要求都较高;后者的问题在于现行法律对于租金收益权还没有明确的认定。

此外,还有关于资金成本的问题,租赁住房缺乏长期低息融资渠道。租赁住房回报率较低,特别是房价和租金的对比鲜明,加之交易税负过重,使这一问题更加凸显。同时,租赁住房资金回收周期较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债权融资期限一般为1—2年,无法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大规模持有商品租赁住房。同时,具有长期融資功能的REITs进展缓慢。

(二)金融参与租赁市场的监管缺失引发市场乱象

如租赁市场的过度金融化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数据,北京市参与租赁住房贷款的金融机构有几十家,包括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这类互联网企业的金融产品监管难度较大,且介于房屋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边界地带。如果发生大量资金流入,一旦监管不力,就会引发风险,比如前期杭州、上海、西安等一些从事租赁经营的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引发“暴雷”、“跑路”事件,都揭示了这一方面监管的漏洞。

(三)过度金融化推高住房租金水平,大大减弱租客的福利水平

在租金贷等金融支持下,租客和房东就成为租赁企业撬动金融资本的工具。本来租金贷款应该借给租客、支付给房东,但是企业在过渡阶段截留了这部分预付租金。一旦形成一定资金规模,就可以用这笔钱去市场争夺房源,垄断市场,从而掌握租金的定价权,这样就推高了住房租金,最终使出租人的福利受到损害。同时,企业利用本来属于租客和房东的租金贷款,去加杠杆经营,在缺乏足够自有资金支撑的情况下,稍有经营不善,资金链就很可能会断裂,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矛盾,侵害租客和房东的合法权益。

五、对策

(一)转变政府职能,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

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发展,政府应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市场客观规律来转变职能、优化服务。一方面,房屋管理和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共同监管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应积极为群众提供多方位的服务,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有序发展。例如,搭建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发布指导租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信息。

(二)加快完善金融支持政策

对于开发建设租赁住房,金融部门应该给予长期低息贷款支持。同时,REITs作为最适合租赁市场的一种金融工具,应该加快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REITs试点工作。建立物业产权信托登记制度;明确发行REITs的物业采取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原则;在税收方面适当优惠。对持有人(投资者)持有住房出租产生的营业税、房产税等进行减免。免除发行REITs时进行物业非交易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免除REITs向投资机构分配收益时产生的所得税,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支持金融机构推出符合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特点及承租人租赁需求的金融产品,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提供金融支持。

(三)完善相应法律机制,规范租赁市场管理

住房租赁市场的良性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体系支撑。目前《住房租赁条例》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并列入了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下一步,有关部门应该加快推动出台,以规范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及相关企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交易行为,推动建立诚信、规范、高效的住房租赁市场。

市场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第二篇】

7月13日,天津市工商局对外发布了《2012年上半年天津市市场主体发展报告》。根据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天津市新增各类市场主体万户,期末各类市场主体总量达到万户,同比增长%,市场主体总量稳定增长,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而贵州省工商局也在早些时候发布了《2012年上半年贵州省市场主体分析报告》。除了天津、贵州外,黑龙江省近日也召开了黑龙江省推进大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并强调了坚持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着力建设大市场促进大生产的重要性。本文将结合2011年各地数据,围绕市场主体发展作简要分析。

2012年贵州上半年市场主体总数超90万户

根据部分地区2011年的市场主体报告显示,截止到2011年底,广东市场主体总数达到了万户,较2010年增长%。在总量上分别是北京、江苏、四川、湖南的倍、倍、倍和倍,但是在增长幅度方面要明显逊于贵州。2011年贵州省新增各类市场主体万户,较2010年增长%,增速是广东的倍,超过同样为西部地区且2011年有较快增长的内蒙古个百分点。另外,根据贵州省工商局发布的《2012年上半年贵州省市场主体分析报告》显示,2012年上半年,全省新增各类市场主体119528户,截至6月底,全省市场主体总数突破100万大关,达到万户。

重庆市市场主体也进入快速增长期,截至7月底全市各类市场主体已有万户,在四个直辖市(截至2011年底数据)中名列第二,比去年末增加%,其中小微企业成为主要动力,今年1月到7月,全市新发展微型企业万户,解决就业万人,注册资本达到亿元。

北京内资企业超67万,江苏跃升私营企业第一大省

根据《北京市2011年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显示,2011年内资企业开业万户,同比增长%。截至2011年12月底,北京市内资企业存量万户,同比增长%。内资企业存量分别是天津、福建、四川的倍、倍和倍。另外,截至2011年底,北京市企业户数中三个产业占比分别为%、%、%;注册资本占比分别为%、%、%。第三产业在企业户数和注册资本规模上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

在私营企业方面,《2011年度江苏省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显示,江苏省私营企业总数为万户,高于浙江、广东、上海、山东等地,比广东省多万户,比上海市多万户。全省私营企业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以上的为63423户,亿元以上的为4164户,在五省(市)中遥遥领先,已成为中国私企业第一大省。

上海外商投资企业近6万户

根据上海市工商局的数据,2011年,上海新设外商投资企业6999户,比上年上升了%,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两大行业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合计占到了全行业的%。

截至2011年底,上海共有外商投资企业万户,比上年增长了%;投资总额达亿美元,比上年增长%;注册资本亿美元,增长%。数据显示,上海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分别高出北京、江苏、四川万户、万户和万户。其中,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达到4852户,5000万美元以上的有1268户。境外投资者在上海设立的749户总部经济机构中,有四成为地区总部,数量为300户,此外还有200户投资性公司和249户研发中心。

四川个体户达万

根据《2011年四川省市场主体发展状况》显示,2011年,新设立个体工商户335825户,同比增长%;出资金额达到亿元,同比增长。截至2011年底,全省共有个体工商户总量达到2359649户,同比增长%,分别较北京、江苏、福建、湖南多出1596949户、2326608户、1510114户、822949户;出资金额达到亿元,同比增长%。

同时,全省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等生活性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共计有万户,占据市场主体总户数的3/4。在这其中每10户个体工商户中就有超过8户从事这三个行业,也就是说全省2359649户个体工商户中有超过万户个体工商户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三个行业。

江苏万农村专业合作社出资方式灵活多样

根据《2011年度江苏省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显示,2011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万户,在浙江、上海、广东、山东等省市中位居第二,投资总额亿元、成员总数万人(其中农民成员万人),位列五省(市)中第一,成员总数已增至2010年底的两倍多。从业务范围来看,涉及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包括了从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到产品的销售,从技术指导到市场经济信息的发布等,其中从事技术信息服务和种植业的户数最多,分别为23232户和19186户。

目前,江苏全省已登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838户,农地股份合作社2003户。同时,合作社出资方式更加多样化,除了货币、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水面养殖权等外,2011年8月江苏省工商局在《关于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服务江苏沿海开发的若干意见》(苏工商办〔2011〕301号)中提出“允许海域使用权作为合作社的一种出资方式”。2011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亿元,流转土地万亩。

市场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第三篇】

市场主体是竞争的主要参与者,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和保有者,是稳就业扩就业的核心力量。经验表明,市场主体健康持续发展,有赖于“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良好营商环境。在我国,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个巨大体制工程,除了必要的建章立制以外,尤其要清理和重新定位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我国传统市场管理体制存在缺点和运行惯性,人们对市场主体的发展存有顾虑,市场主体在设立和运行中遇到各种过度管理,这制约了市场主体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先后25次提到“放管服”改革,反复强调“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指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让市场主体更加活跃、公平竞争,不断催生新的市场主体”。讲话清楚表明,“放管服”改革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政府部门职能过大,往往意味市场主体在设立和运行中要经历繁琐的办事程序,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高企的成本必然降低市场主体的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进而削弱市场主体的热情和动力。市场主体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市场主体设立和运行成本越高,其创新创业热情越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越少。“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减少乃至最终取消各种不必要的政府部门职能,优化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帮助市场主体提高运行效率和效益。我国以往曾出现鼓励投资与过度管理的矛盾与尴尬,不仅削弱了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促进投资的努力也容易落空,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必须打破这种死循环。李克强总理讲话指明了我国原有管理体制的问题,揭示了市场主体逐利性的本质,再度强调深化“放管服”改革,在结合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并充实了营商环境的内涵,必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放权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首要内容。放权或简政放权的核心,是减少政府部门对于市场主体的过度约束,尤其是减少准入环节的审批、许可和批准。对于创新创业者来说,能否方便投资、方便营业,是其考虑的首要问题。准入门槛过高、管理过多、成本过高,必将削弱创新创业者的热情。简政放权不仅要减少政府冗员,尤其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标准,尽力减少政府部门职权,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需要指出,我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中的简政放权与以往的简政放权不同。以往简政放权主要是量上的减少职权,这种做法也减少了政府部门冗员、削减了政府部门职能,却存在某种不稳定性。一旦出现某些特殊情势,往往要在职权减量后再予加量,从而出现“收放循环”的周期律现象。深化“放管服”改革中的简政放权,以《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为基础,法律依据明确扎实。《民法典》全面规定了市场主体基本权利,《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大幅度减少政府部门职能,夯实了从量的简政放权向质的简政放权转型的法律基础。在此前提下,我国又创造性地采用政府权力负面清单的做法,不仅约束了政府部门职权,也让市场主体可以真切感受到简政放权的价值,从而使得“放管服”改革成为一场具有深远影响的政府自我革命。

监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内容。市场主体具有逐利性,容易成为脱缰野马。如果缺少必要的监管,市场主体在内部运行上容易失序,在经营中容易出现不公平竞争乃至损害消费者、投资者和市场秩序的现象。简政放权与适度监管相辅相成,且必须相互协调。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中,不仅逐渐放宽市场准入标准、降低准入门槛和成本,又同时鼓励市场主体遵循市场竞争法则,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通过自律和他律等方式,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一改从前严控准入的立场,建立了以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通过整合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规则,形成了公平对待各种市场主体的监管体制;通过创设简易注销等制度,让部分市场主体及时退出市场。我国还通过完善和落实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站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立场上,重新构造了市场主体监管体系。这种新型体系有助于消除在市场主体中存在的产权、地域、规模歧视,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推动建立起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服务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中的一种制度创新。提高政府服务意识,建立科学的政府服务体系,切实帮助市场主体解决现实问题,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必然给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带来巨大挑战。我们以往对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的理解上存在局限和偏差,甚至不愿承认政府部门承担服务职能。政府部门在准入环节,容易将自身定位于一个除弊者的角色,试图通过严格的事先审查,杜绝市场主体运行中的不良现象;在管理环节,政府职能部门行为带有较强的随意性,管理尺度也有失明确,从而造成市场运行机制的不确定和不稳定。我国市场主体多种多样,创业创新者参差不齐,管理规范较为复杂,不易为市场主体所理解。如何能让市场主体深切感受到管理的友好,已成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不仅要简政放权、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还必须改善和提升政府部门服务质量。政府要加强与市场主体的连接,了解市场主体面临的困难,帮助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切实提高市场主体的感受度。政府部门在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公平和平等原则,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不应因产权、规模、行业和地域等而予差别待遇。政府部门还应通过宣传、培训和普及,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完善窗口服务,改善公共服务,努力让市场主体切实了解政府职责,真实感受法治的价值。只有将政府部门服务落到实处,才能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深化“放管服”改革是一项系统化的制度变革,政府部门必须转变立场,深刻理解市场化的本质,既要成为一个开明的准入许可者,又要成为一个公正的监管者,还要成为一个贴心的服务者。

市场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第四篇】

20XX年上半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之下,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工商局中心工作部署要求,优化服务,聚力发展,积极服务“万众创新,大众创业”,进一步激发社会创业热情和创新活力,全市市场主体整体继续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

一、市场主体发展概况及主要特点

截止上半年,全市各类市场主体共48475户,注册资本(金)万元,其中内资企业1526户、私营企业7207户、个体工商户3917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570户。上年年累计新增各类市场主体5836户,其中新增内资企业19户、新增私营企业798户、新增个体工商户4930户、新增农业合作社89户。

总体来看,全市各类市场主体总体规模呈现不断扩大的态势,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区域经济运行平稳。市场主体发展主要呈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个体私营经济不断拓展,综合实力进一步提升。个体私营经济投资者的投资方向逐渐向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转移,农民发展经济的思维不拓展,向生态农业方向发展,同时还新增了观光休闲农业发展的内容。

第二,乡镇集市仍然主要为批发业和零售业。

第三,企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推进,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第四,个体商户的发展趋势不断扩大,主要体现在零售业、餐饮住宿以及交通运输三大产业。

二、市场主体发展运行问题

上半年,全市市场总体发展良好,但是市场主体规模仍然不够大,总体经济实力偏弱,第三产业发展不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企业运行难度进一步增加,主要体现在劳动力成本上涨导致用工缺口增加,要素成本价格上扬导致企业应力空间缩小,另外,企业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导致企业融资困难。

第二,部分市场主体产品缺乏竞争力,生存周期较短,淘汰率较高。

三、市场主体发展趋势

上半年,我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放宽了中小企业市场准入门槛,预计到20XX年下半年,全市市场主体发展会呈现出以下趋势。

第一,公司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形式,随着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以公司制企业形式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形成。

第二,进一步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和规模将会进一步提升。

第三,个体工商户迅速发展,部分产品单一、项目单调、规模较小的“家族”式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将会放弃公司组织形式而转为个体经营。同时随着“全民创业”工程的推进,鼓励个人创业,全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必然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高峰。

四、市场主体发展几点建议

第一,加强高科技企业的引入,通过引入企业带动本地企业发展。

第二,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实现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跟踪服务,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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