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人员管理(优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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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第一篇】
xx区行政服务中心成立于20xx年8月,20xx年8月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基础上组建了xx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办),为区政府派出机构,正科级建制,核定编制5名,下设政务服务信息中心一个股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5名。目前,政务办共有工作人员22名,其中正式在编在岗人员13名(科级干部7名,一般工作人员6名),劳务派遣人员3名,公益性岗位6名。主要负责对各入驻部门单位、独立的办事大厅、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进驻的中介机构、进驻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等。
区政务办按照机构编制实名制规范化管理,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机构名称、规格、编制类别、编制数量、编制结构、单位领导职数、实有人员各项数据指标等准确、完整。人员照片已上传,实有人员与《机构编制管理证》一致,机构主要职责、批准文号与审批文件一致。
《机构编制管理证》中机构信息、职责任务、核定编制及人员机构、核准领导指数、实有人数统计、人员花名册、非在职人员花名册填写准确、完整,人员调整做到及时更改、审核。严格按照规定年审。
办理人员出入编严格按照要求在单位张贴公示。
按时参加工资联审,财政供养人员与编制情况相符,不存在“吃空饷”现象。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深化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继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定期自查,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争取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第二篇】
第二十三条申请设立、变更事业单位机构管理事项和事业编制管理事项,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代管部门向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申请;没有代管部门的,可以直接向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市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和事业编制管理事项,由主管部门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凡副处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设立,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和事业编制管理事项,由主管部门送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凡副科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设立,经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事项的,应当及时行文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应当以法定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为依据,编制年度增人计划、工资总额计划和进行人员经费预算。
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第三篇】
市委编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x机编〔20xx〕2号)文件精神,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我镇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xxx镇机关下设8个办所1中心。分别是党政办公室、群众工作办公室、村镇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劳动保障所、城管办公室、财政所和事业服务中心。除村镇办公室设置1名主任、2名副主任,财政所设置1名所长和事业服务中心设置1名主任外,其余办所均设置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其中,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城管办主任、副主任暂缺)。我镇机关核定编制34人(其中,公务员编制23人,事业编制7人,工勤人员4人),实有人员44人(其中,公务员编制24人,事业编制16人,工勤人员4人)。镇机关领导职数核定为7人,实有领导人员9人,其中:党委书记1名,镇长1名,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人大主席1名,副书记2名,武装部长兼副镇长1名,副镇长2名。
另外,全镇有“一村两大”35人,西部计划志愿者1人。
通过自查,因5·12汶川特大地震原因,xxx镇灾后重建急需大量基层干部,原来的编制人数已经满足不了xxx镇灾后重建的需要,因此存在超编现象。今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xxx镇灾后重建后迈向发展的第一年,对人才的需求量同样大。因此,我镇下一步将积极向市委编办申请,增加我镇的编制人数,为xxx镇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同时,空缺的中层干部职位,我镇将采取公开竞争上岗的方式决定人员。
中共xxx市xxx镇委员会。
20xx年xx月xx日。
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第四篇】
一、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各项条例、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坚决依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条例、规章、制度,加强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我办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全面完成机构编制“2221”工程。紧紧围绕全市科学发展和转方式调结构的中心任务,以工作创新为抓手,突出“抓深化、抓创新、抓提高”的主题,坚持“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积极作为、树立形象”的工作要求,重点抓好机构编制“2221”工程,努力推动机构编制工作实现新发展新跨越。
三、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创新,推进机构编制规范化服务和精细化服务。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组织做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度立项工作。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明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权威性。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各项制度,加强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四、切实加强市编办班子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切实加强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重点、创新工作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等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贯彻落实教育、制度、监督惩防并重的反腐-败工作机制。
五、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坚持把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纳入制度规范管理,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服务承诺、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强化服务监督管理机制。
六、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坚持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条件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期限公开、办事结果公开、监督方式方法公开、行政处理结果公开。积极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网络平台。
监督电话:2791821
机构编制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县编办作为主管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工作部门,为深入开展“喜迎、争创新业绩,弘扬新风尚、建设好作风”为主题的作风建设年活动,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一)人员入编、减编在工作日内随时受理,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及时办理的,并告知原因和办理时间。(二)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经县编委会研究决定后及时批复。(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宜一般情况下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即为超时默认。
二、严格依法行政,树立良好形象。严格遵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三个一”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由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签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坚持依法行政,做到认真、礼貌、热情,按程序办事,不违纪违规。
三、坚持抓班子带队伍,提升整体素质。高标准严要求抓好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高班子战斗力、凝聚力、创造力;大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坚持和完善机关学习制度,提高单位干部职工整体素质。
四、加强廉政建设,实行违诺追究制。清正廉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维护机构编制部门的良好形象,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承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发现违诺情况,请及时拨打监督电话(4227714),县编办将处理结果第一时间反馈给监督人。
我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在 学校任教 ,根据中共杞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机构编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杞汴办[2015]11号文件精神),我承诺填表信息真实、准确,保证正常上班。工作期间不脱岗、不离岗,否则后果自负。
承诺人签字:
学校负责人签字:
单位(章)
2015年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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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第五篇】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者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前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卷烟;。
(二)药品、医疗器械;。
(三)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日用化学品、陶瓷制品;。
(四)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
(五)种子、农药、化肥、兽药;。
(六)电线电缆、光缆、汽车零部件;。
(七)家具、装饰材料。前款规定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
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依法取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检验能力。
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者文件批号。
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三)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以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
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
销售者不得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
第二十三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被委托方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
第二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信息系统,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注销和商品条码印刷企业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未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
(二)不依法履行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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