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理事会章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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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理事会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吴氏《开桃系》家族理事会(以下简称“本会”)由家族成员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祖敬宗,促进成员间的友爱互助,传承家族文化,
第三条 本会成立的目的:弘扬吴门道德,激励后人奋进,树立对外形象,促进家族繁荣。为此,在一百十代孙的成员中组建家族事务工作理事会。
第四条 家族理事会是在族长及各位长老们的领导关心下,在族人的支持下,按照家谱、家规以及本章程,全面负责做好家族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 本会以吴氏开桃系世袭范围内为组成区域,凡此区域的宗族成员不分男女均为自然会员。
第二章 理事会的主要任务 r>
第六条 组织召开家族年会及敬祖祭祀活动,
第七条 加强本会与同宗同族系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增进友谊,做好同宗同族的延伸和扩展工作。
第八条 维护、修缮本族家谱,记录历史事迹。
第九条 创办健全族人间的扶危、助贫、奖学金等机制,敦亲睦族,促进家族繁荣。
第十条 认真做好文书、图片、影像以及物品档案的搜集、整理、分类的保管工作,以便后人查阅和传承。
第十一条 积极办好家族年报,认真反映族人间的情况和要求,表彰先进,发扬光大,使年报越办月丰富、精彩,多渠道拓展家族的知名度。
第十二条 以身作则,严以律己,积极培养年轻一代,传承家族文化,使家族理事会的班子逐步做到年轻化、知识化、现代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为理事会制,实行任期制,理事长任期暂定五年,可连选连任,被选时年龄应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会成员由家族成员中推选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长老推荐、家族年会通过的方式产生,成员为:吴桂宝、吴桂祥、吴志军、吴晨阳、吴桂华五人组成。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有吴桂宝担任,以后如成员扩大可考虑设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吴桂华担任。
第十七条 长老们为本会事务的当然顾问,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本着无私奉献,义务为本会服务,不计报酬。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应有2/3以上人员参加始得开会,并以2/3以上人员同意,方得决议,理事成员间应团结,互信,对有损家族利益行为的理事,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四章 理事会的职责和职权
第二十条 享有在一定程序下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执行本章程及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议家族事务计划的布置和落实。
第二十二条 召开理事大会和家族年会。
第二十三条 定期向长老们及本会成员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推选财务监督管理人员,执行财务制度,并定时公开。
第二十五条 推动和接受族人及社会团体的捐赠工作和家族基金的增值工作。
第二十六条 指导本会会员参加社会各项公益活动,会员间的互帮互助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服从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长老扩大会议协商制定,由吴氏开桃系第六届家族年会通过并宣布开始试行。
第二十九条 若形势变化或同宗同族人员体系扩大,本章程可以有2/3以上会员同意的程序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及修改权,归本家族理事会。
家有家谱乃家有宝,水有源,木有根,对家族事务意识的强弱,反映着我们对自己家族文化、家族历史的情感,反映了我们对子孙后代的责任,我们应当信心百倍,精诚团结,相互帮助,积极参与家族的各项事务,有力出力,有钱出钱,集思广益,把宗亲族业的工作做得扎实、繁荣,让我们把这份工作永久地传承下去。
家族理事会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为搞好本地新农村建设工作,成立新农村理事会。
第二条:理事会应在严格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村民公约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理事会的组织
第三条:理事会的构成:理事会设会长2名,副会长1名,理事若干名。
第四条:理事会的产生:理事会成员必须通过村民大会,从德高望座,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的村民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第五条:理事会的改选:理事会任期届满,要及时召开户主会或村民大会,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理事会的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切实履行村庄公共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引导村民积极投入新农村建设。
第七条:协助技术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新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完善新村庄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配套设施。
第八条:简历和完善村规民约,公共事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组织村民摒弃陈规陋习、弘扬文明新风、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十条:尊重村民权力、维护村民利益、积极引导村民做一个有一定致富技能、文明守法、移风易俗的新型农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理事会征求村民意见,提出修改条规,并说明理由,经户主会或村民大会通过。
第十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有违,应按政策规定及时进行修改。
家族理事会章程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氏宗族理事会是民间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理事会的宗旨: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拥护共产党领导,尊祖敬宗,传承家族文化,弘扬家风祖规,增强家族亲情与福利事业的发展,服务家族,以和谐促发展,以团结促进步,为宗族的繁荣昌盛而努力奋斗,为在本世纪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理事会以氏宗族世系范围内为组织区域。凡此区域的氏思宗族成员不分男女均为自然会员。
第二章理事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第四条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奉献力量。
(二)组织召开全体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组织召开事理会属下的各组织机构工作会和各种研讨会议。
(三)加强本会同别姓宗系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增进友谊。
(四)认真反映宗族群众的情况和要求。
第五条具体任务
(一)关于宗功祖德祭祀活动事项。
(二)关于举办各类福利事业、敦亲睦族,促进繁荣事项。
(三)关于扶危、助贫、奖学事项。
(四)关于宗族各地之间的调查登记及文化交流联络事项。
(五)关于编辑本族家谱、历史事迹及族志会刊等事项。
(六)其他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理事会组织机构
(一)本会为理事会制,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改变任期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
(二)本会最高权利为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会理事从家族成员中产生(包括在外理事会成员)。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具体会议选举产生。
(三)本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资料组、会计、出纳、财务监督、法律顾问等。
(四)资料组、财会及其监督人员和法律顾问由理事会选派人任之。
(五)对本理事会有特殊贡献、热心支持和资助本会工作贡献较大的海内外乡亲族贤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在本会任名誉职务。如名誉顾问、名誉会长或副会长、名誉理事等(人数不限)并以本会名义发聘书。
(六)在外理事会组织由在外理事会成员组织成立,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并指导工作。
(七)本会工作人员,一律义务服务本会,工作不领固定津酬。
第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及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业务计划及年度收支决算;
(三)理事会机构人员的选举与解职。
第八条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执行本章程;
(二)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制定年度计划财务安排;
(四)召开理事大会及临时会议;
(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及年度财务工作;
(六)对各项事务、业务、人员资格审查;
(七)发动和接受族贤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八)推选财务监督人员、执行财务制度,管理好财务;
(九)定期向理事会做工作报告。第九条常务理事会职责如下: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一)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时,由理事长主持,如理事长没有出席时,由理事长委托人主持召开会议。
(二)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理事会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才能开会,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人同意,方得决议。对不利于理事会团结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
(三)理事会成立财务领导小组,领导理事基金会,健全财务制度。财务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定期对全体理事公布。
第四章基金会总则
第一条:氏宗族理事基金会由宗族理事会筹委会发起组建。
第二条:基金会的注册地为:
第三条:基金会宗旨是:发展宗族事业,支持与推动宗族教育事业和宗族生活条件进步与发展。
第四条:基金会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章基金会任务
第五条:基金会通过各种途径联络热心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团体与个人,争取各种形式的参与和支持,共同探索发展民间公益事业的途径和方法。
第六条:基金会积极扶助需要资助我族的老弱病残者,支持宗族公益设施的建设,承担修膳家谱的费用,承担祠堂、纪念馆修建、老年人活动中心维护、维修等相关费用,承当祖坟修建、维修等相关费用。承担追寻、回购祖上遗物等的相关费用.承担追讨我祖上之产业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基金会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特别优秀的青少年人才提供支持与奖励。
第八条:基金会每年年终给予宗族70岁以上的族人发放红包,具体发放金额有理事会商定公示。
第九条:资助宗族内贫困家庭,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眼前的实际困难,着眼于提高他们的创造力,尽量帮助他们彻底地摆脱贫困。另每月及每年年终给予宗
族贫困家庭一定的资助。
第十条:资助宗族贫困学生;扶持困难家庭学生完成学业,并确定适当资助优秀学生和困难学生。原则上每年年初奖励及资助一次。
第六章基金会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00~00名积极支持基金会的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以及对基金会捐赠、资助、业务参与和对基金会有贡献的人士组成。理事的产生本着对基金会有利的原则,由会长或二个以上前任理事联合推荐,经协商后产生。理事任期为年。
第十二条:基金会设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其他管理人员由会长任免。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责权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和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三)聘任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及基金会顾问。
(四)审议会长提出的工作报告以及基金会的预算决算报告;
(五)讨论决定重大的各项决策。
第十四条:理事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
(三)根据需要为基金会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
(四)积极为基金会募款;
(五)以基金会理事的名义参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社会活动;
(六)向基金会推荐符合基金会宗旨的资助对象;
(七)奖励在国(海)内外各级各类学校学习的优秀学生。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每年举行一次,根据基金会需要由会长召集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基金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和常设机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基金会的基金来源:
(一)基金会的发起基金由宗族人士捐赠;
(二)社会各界、国内外团体与个人的捐赠与资助;
(三)基金会的利息、股息以及投资委贷收益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向基金会捐赠和资助的方式:
(一)向基金会捐赠或资助可采取用现金或实物的方式,基金会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选择支持、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种公益事项和对象;
(二)向基金会捐赠或资助均为无偿形式,其捐赠的财物所有权属基金会。向基金会资助的财物最终所有权属出资人,增值部分属基金会;
(三)基金会受到没有任何特定说明的款项均属捐赠性质。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依法从事能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为目标的各类投资。第二十二条:公益性的开支不得动用基金,应在基金会盈利分配后的公益金内支出。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盈利的分配比例:
(一)按60%-80%比例提取公益金,用于公益性的支出;
(二)按20%-40%的比例提取公积金,用于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增值;具体的分配比例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实行独立核算,并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基金会的财务进行审查与监督。
第七章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为其设立公益性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受理公益性的信托基金。基金会可按信托人的要求,将捐赠款建立特定的专项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定期定向支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如需终止,必须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办公室会议提出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并与原捐赠人协商处理剩余基金和财产。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服从于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与修改权归基金会理事会。
家有族谱犹如国之有史,千百年来,我们的祖辈利用家谱记载了一代代人生奋斗的印记。族亲们,水有源,木有根,人也不能忘了自己的祖宗,如果由于我们此代人对修谱意识的淡薄,放弃了历代先祖根据血缘传递而记载的家族历史,是对祖宗的不孝、对子孙后代的不负责任,也将致我族后世千千万万子孙不能入谱,会留给他们对先祖的根源的困惑。
让我们豪情满怀,信心百倍,大同存小异,摒弃前嫌,精诚团结,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希望我族宗亲支持并积极参与,有力出力,有资金出资金,把宗族宗亲事业做起来,为宗族的繁荣昌盛而努力奋斗,让我们以历史的眼光,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建一份千秋功业,再显祖上当年辉煌,让我们的子子孙孙千秋万代永久地传承下去,让我们在宗族的历史上写下辉煌的一页!
附:关于基金会
1.现设有常务基金(即原帐务),执行原账务担任收支工作(助学金除外)。
2.拟设‘_氏慈善爱心基金会’。该基金会依照>开会商讨成立,并产生独立章程,以此章程开展工作。
家族理事会章程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韦氏宗族理事会是民间的群众自发组织。
第二条:理事会的宗旨: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拥护共产党领导,尊祖敬宗,传承家族文化,弘扬家风族规,增强家族亲情与福利事业的发展,服务家族,以和谐促发展,以团结促进步,为宗族的繁荣昌盛而努力奋斗,为在本世纪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理事会以韦氏宗族世系范围内为组织区域,凡此区域的韦氏宗族成员不分男女均为自然会员。
第二章:韦氏家族理事会职责
第四条: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奉献力量。
(二)组织召开全体理事大会、会长,执行会长和副会长办公会议,组织召开理事会属下的各组织机构工作会和各种研讨会议。
(三)加强本会同别姓宗系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增进友谊。
(四)认真反映宗族群众的情况和要求。
第五条:具体任务
(一)关于宗功祖德祭祀活动的事项。
(二)关于举办各类福利事业、敦亲睦族,促进繁荣事项。
(三)关于扶危、助贫、奖学事项。
(四)其他事项。
第三章:韦氏家族理事会组织机构
第六条:理事会组织机构
(一)本会为理事会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改变任期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
(二)本会最高权利为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会理事从家族成员中产生,会长、常务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韦氏理事会成员开会选举产生。
(三)本理事会设总顾问,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计、出纳、财务监督、法律顾问等。
(四)对本理事会有特殊贡献、热心支持和资助本会工作贡献较大的乡亲族贤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在本会任名誉会长或副会长、人数不限并以本会名义发聘书。
(五)本会工作人员,一律义务服务本理事会。
第四章:韦氏族人选举产生
一:总顾问3—5名,会长1名,常务会长1名,执行会长2名,副会长3—5名,常务理事、理事10—15名,可根据村中人员多少而定,但是以上人员必须热爱家族事业,无私奉献,必须遵守以下八荣八耻为核心。
1.以热爱韦氏为荣,以损害韦氏为耻;
2.以团结和谐为荣,以各自为政为耻;
3.以忠诚家族为荣,以得过且过为耻;
4.以服务宗亲为荣,以自私自利为耻;
5.以遵守族规为荣,以自由散漫为耻;
6.以敬业奉献为荣,以敷衍了事为耻;
7.以精业专业为荣,以甘于平庸为耻;
8.以韦氏争光为荣,以恶伤宗亲为耻。
以上八荣八耻韦氏族人要永记在心!
第五章:韦氏家族理事会新族规
杜陵韦氏一经堂祖训:遗子黄金满籝,不如教子一经。
(一)必须祭祀祖宗。
祭祀祖宗,不忘本源。仪式必行,物寡心虔。清明扫墓,供饭坟前。月半烧钱,规矩后传。
(二)必须孝敬父母。
敬孝父母,奉欢膝前。有病医治,供吃供穿。有为争气,不讨人嫌。语言温顺,孝心相传。
(三)必须爱国报国。
热爱祖国,报效国家。家与国比,以国为大。国家兴盛,家庭发达。为国尽职,振兴中华。
(四)必须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必认真,法律之内去做人。偷抢烧杀是犯罪,毒赌嫖黄勾人魂。国无法律无宁日,族有规矩福家门。国泰民安靠法治,遵法才能强自身。
(五)必须团结睦爱
团结有力量,分裂遭人欺。
妯娌和睦处,兄弟不相疑。尊老又爱幼,合族得欢娱。
(六)必须重读育才
读书能治愚,育才放第一。不分男和女,必须去学习。父母当辛苦,儿女须努力。人才靠培养,旺族靠知识。
(七)必须爱业敬业
行业无贵贱,在行不要嫌。爱行能立业,敬业才能专。从来成功者,对己要求严。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
(八)必须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最重要,为人处世第一条。欺诈蛮哄人人骂,重诺守信名誉高。仁义礼智信廉耻,道德标准不动摇。真心待人人敬重,老实守信方可交。
(九)必须勤劳节俭
勤劳能创造财富,懒惰百业皆荒芜。手勤脚勤加心勤,创业须下苦功夫。节俭持家是美德,铺张浪费钱财疏。千里大堤毁于蚁,集腋成裘金满屋。
(十)必须讲公德讲文明
以德治国大方针,讲德关系每个人。有德有礼施善举,常怀慈心和爱心。健康生活要文明,环境干净讲卫生。宽容礼让品德好,友善和气人人亲。
《韦氏族规铭记心中》
第六章:韦氏家族理事会财务制度
(一)收到的物资款项要专人负责,及时验收入韦氏宗祠和财物。
(二)白事压魂300—500元,事主先联系理事会负责人,自己负责贡品,一视同仁,喜事如喜得贵子,升学,高升许愿等等,按50—1000元不等,凭自己心意。
(三)200元以下由副会长2人签字,500元以下由理事会会长3人签字,1000—2000元由会长常务理事6人以上签字生效。
(四)族人理事会成员积极捐款者,要记录在案并记入韦氏族谱,下届优先选为韦氏家族理事会担任职务。
(五)所得资金全部交理事会财务,专人负责祠堂正常开支,专款专用,定期向大家公开收入和支出并接受大家监督。
(六)未尽事宜再议。
第七章:韦氏后裔故后告庙文
世传始祖,辅汉佐唐,梁亡避衢,再徙钱塘,声赫江南,洛右发祥,王封北魏,相拜隋唐,一经家训,五字飘香,盛勋叠功,著于简册,慎终追远,於义非常,今日葬(某),告庙正堂,望吾列祖,怜惜照养,呜呼,哀哉!尚飨。
摘自:韦步源:清乾隆乙酉科举人(悼文)
《韦氏家族理事会征程》
第八章:开拓创新与时俱进
(一)国之有史,县之有志,家族必有谱,没谱是对祖宗的不孝、对子孙后代的不负责任,也将致我族后世千千万万子孙不能入谱,会留给他们对先祖根源的困惑,要积极组织修谱事宜。
(二)让我们豪情满怀,信心百倍,精诚团结,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共谋大业希望我韦氏族人各地宗亲支持并积极参与,为韦氏家族繁荣昌盛而努力奋斗,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建一份千秋功业,再创我们韦氏始祖抗金英雄武德将军讳仪当年辉煌战绩,一代枭雄,被民间传名'尺五天’,让我们的子子孙孙把韦氏家族千秋万代基业永久传承下去,让我们在宗族的历史上写下辉煌的一页,传承韦氏家族文化,人人有责。
家族理事会章程5
第一条滇黔川渝汪氏家族理事会性质:民间自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条滇黔川渝汪氏家族理事会宗旨: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传承并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及家族优秀文化之精髓;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尊宗敬祖,与时俱进;促进社会和谐,优化传统家风;增强家族凝聚力,团结互助;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家族的繁荣昌盛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联谊会以滇、黔、川、渝汪氏家族所居地域为覆盖区域,家族内部不分男女、不论长幼、不计贫富、不限地域,均是平等自然会员。
第四条家族会员入会自愿、离会自由。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产生程序
第五条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家族理事会议选举出的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改变任期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决定方式为“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当选”。常务理事职数可视情况临时决定,原则不同覆盖区域均要有族亲担任常务理事。
第六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体家族理事会议或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在全体理事会中产生,理事长、常务副事长、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产生。全体家族理事会员会议或会员代表会议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日常事务。遇家族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全体家族理事会议、会员代表会议决定或全体理事会常务会议决定(到会理事不足三分之二会议无效,参会理事无过半表决同意会议所议结果无效)。
第七条家族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下设对外联络组长、财务组长、事务监督组、法律顾问、家族事务基金会长等。上述人员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议定、任命。
第八条对本理事会有特殊贡献、热心支持家族事务的海内外族亲及社会各界贤达,均可在本会担任名誉理事。名誉理事不需选举,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第九条本理事会相关工作人员性质为义务服务。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职责、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二)有序组织召开全体家族会员会议、会员代表会议、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组织召开理事会下设各分支机构工作会议(或研讨会议)。
(三)加强本家族会员同其他宗亲会或社团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四)适时客观反应家族群众需向各级反映的相关情况和要求。
(五)模范遵守、执行本章程及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为家族事务积极出谋划策。
(六)制定年度财务计划并监督落实。
(七)按照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全体家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及临时会议。
(八)向全体家族会员会议、会员代表会议和全体理事会议报告家族事务工作及财务管理工作。
(九)对各项事务、业务人员资格审查。
(十)发动和接受族贤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十一)定期组织对辖区《族谱》和《族志会刊》进行修订、延续,确保《族谱》和《族志会刊》编辑合理、来源清楚、叙事准确周详、评价客观公正。
(十二)适时组织为弘扬宗功祖德,缅怀先祖先祠而进行的祭祀活动。
(十三)即时组织对辖区内的家族进行调查登记及文化交流、族内事务联络的相关事务及活动。
(十四)及时组织扶贫济困、奖励勤奋、增进友谊、互帮互助的各类族内福利活动。
(十五)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及收支决算。
(十六)确定和组织修改本会章程。
(十七)组织和确定理事会机构人员选举和任免事项。
(十八)为家族事务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的其他家族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秘书长职责、任务
(一)根据会议决定,拟写及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拟写年度收支决算报告。
(二)根据会议决定,负责相关会务工作、家族档案保存工作、家族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理事会对外联络组职责、任务:负责按照常务理事会议要求,准确、及时开展家族事务相关联络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联络语言文明,意思表达准确。
第十三条理事会财务组职责、任务:负责对家族事务中所产生的账务进行建账管理,及时进行财物决算,严格做到收支有凭据、账目有细目、处置有原则、经费保管安全、钱帐无误差。
第十四条理事会事务监督组职责、任务:严格执行家族会议精神,全面对家族各项事务进行监督,确保各项家族事务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发现问题早汇报。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职责、任务:负责对家族事务、家族理事会的各项工作提供法律咨询,确保各项事务的合法性;适时为家族事务提供法律援助;为家族成员非家族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家族基金会职责、任务:加强对基金会人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开源节流,全面组织开展基金会资金的募集工作,确保基金会人员、经费不出问题。
第四章担任家族职务条件和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担任家族理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合法公民;
(二)本人热心家族事务,且有突出贡献;
(三)属汪姓宗亲;
(四)本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各级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五)对居住辖区有一定的威信和感召力;
(六)本人无社会道德所规范的不良行为或嗜好;
(七)在族中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尊崇孝道、乐善好施;
(八)极赋正义感、公益心,为人正派,处事得体,待人和蔼;
(九)对社会事务及家族事务有极强的认知能力和辩别能力;
(十)家族中公认的,一直以来热心家族事务,为家族事务作出过突出贡献的宗亲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议程序规定
(一)召开家族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时,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没有出席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上述人员均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由理事长委托到副理事长或者常务理事主持。家族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所议事务应会前提前与参会人员进行沟通。
(二)召开全体家族会议,会议议题出现较大分歧时,通过参会宗亲表决形式进行,有效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方式形成。
(二)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开会,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形成决议。对不利于常务理事会团结的理事,可通过家族全体会议以过半数通过,进行民主罢免;家族全体会议休会期间通过家族常务理事会议过半数通过,进行民主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