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选举办法范例(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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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本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第三条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以下简称理事会)。

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换届选举机构

第七条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重大事项。

(二)组织梳理会员名册,按章程审核会员资格条件。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三)组织提名理事长或会长(以下简称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以下简称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建议人选。有兼职情况的,进行审批备案。

(四)讨论通过换届选举相关材料。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换届选举材料和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册。

(六)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选举相关事宜。

(七)主持换届选举大会,公布选举结果。

(八)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八条授权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的,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

换届选举委员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一般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代表、监事代表组成,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人数为5-15人。换届选举委员会应推选产生**,领导办公室或秘书处开展换届选举相关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会员。

第三章会员资格审查

第九条换届前,应进行会员资格审查,以保证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未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违反章程的会员提出解除资格的意见,由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会员资格注销。未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注销的,仍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条新申请入会的会员,需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制定《会员名册》,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二条会员对公示的《会员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10日内向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四章会员代表推选

第十三条原则上,会员少于200(含)名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超过200名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量一般不低于50名。

第十四条应根据行业类别、地域分布、代表性确定会员代表比例。

应通过民主方式进行会员代表推选,会员代表产生后,报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审议通过。

有对应关系的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是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汇总形成《会员代表名册》,并在换届选举前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六条会员对公示的《会员代表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10日内向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之日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代表名册》应及时公示。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会议议程2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会议议程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会议议程应包括以下程序:

(一)上一届理事会负责人做社团上届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并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通过修改的章程、修改的会费标准(如本届会议不修改,则无需此项议程)

首先由工作人员宣读拟修改的章程及会费标准,宣读完毕由到会人员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若表决采用投票方式,则需当场进行唱票,公布结果;若采用举手方式,则要记录同意、反对、弃权的人数。表决结果必须超过到会人数的2/3方为有效。

社会团体修改会费标准,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三)选举新一届理事会成员

首先由工作人员宣读拟定的理事候选人名单,由到会人员讨论后进行选举。若选举采用投票形式,则需当场进行唱票,统计得票数,公布结果;若采用举手的方式,则要记录同意、反对及弃权的人数。选举结果必须超过到会人数的2/3方为有效。

行业协会商会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若参加会议的人员含非理事会成员,则大会需要休会,由当选的理事会成员继续开会,选举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程序同上;若参加会议的人员全是理事会成员,则不需休会,直接选举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程序同上。

同样,选举结果必须超过到会理事的2/3方为有效。若含非理事会成员,则需重新召开大会,由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否则可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四)新当选的会长(理事长、**)讲话

(五)有关领导讲话,宣读贺信、贺电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第二篇】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促进我省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福建省社会团体选举指引》和《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实施意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社会团体现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社会团体成立(换届)会议前应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不需要)。

第三条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对社会团体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团体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团体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

第四条社会团体成立会议的各事项由发起人负责;社会团体换届会议的各事项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成立会议筹备小组;

(二)确定召开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三)制定章程(草案);

(四)确定会费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

(五)组织遴选各候选人推荐人选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包括选举方式、选举办法等。

第五条社会团体成立(换届)会议的名称应规范,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包括社会团体名称、届别、次数和形式,例如:XX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

第六条社会团体职务包括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不建议使用**、理事长等其他字样表述。

第七条会员数量少于150个(含)的,应采用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会员数量超过150个的,可采用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社会团体应事先建立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并在会议召开前,由会议筹备小组汇总推荐人选后,研究提出代表名单,代表人数不少于50人。

第八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九条选举设立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列入选举候选人名单的不得担任。选举监督工作由上届监事会负责,如社团成立暂时没有监事会的,由筹备小组推选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并经现场表决通过。

第十条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含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应当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的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的,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的,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人数为3人以上,且为单数,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不得由理事以上人员兼任,并不得与理事以上人员来自于同一单位;秘书长采用聘任方式产生的,无需经过选举,可不纳入负责人基数;候选人的选举可采用等额或差额的方式。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负责人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新一届任期内年满70周岁的,一般不作为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候选人。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不由同一人兼任,并不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

第十八条会议结束后应即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变更、备案等相关手续。

附件:1.社会团体成立大会议程

2.社会团体换届大会议程

3.会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选票(样式)

4.理事、常务理事选举选票(样式)

5.负责人选举选票(样式)

6.选举结果汇总表(样式)

7.成立大会后提交材料清单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第三篇】

第一条为规范本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XX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协会选举工作,接受XX(民政部门)监督。第三条本协会选举工作,由协会筹备组负责。第一届理事会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条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理事(单位)数量为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本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候选人由本会筹备组研究提出,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依照章程提交会员大会进行表决。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由本会筹备组研究提出,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依照章程提交第一届理事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六条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对提名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条选举前,由协会筹备组依据《条例》和本协会《章

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本协会理事(单位)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得到到会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即为当选。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

第九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情况特殊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本协会负责人任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在职和退(离)休党政机关领导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要作变更的,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长的变更。

本协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会长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备后,应在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

新任会长选举产生后,本协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或五人以上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对其提出责令撤换的罢免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第十六条本办法经XX年X月X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第四篇】

Q1

提前换届申请,是否需要党建小组组内讨论后再召开理事会通过?

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召开相关会议,一般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和提前换届申请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Q2

提前换届的详细流程是什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要求准备材料,一般提交会议纪要及签到表和提前换届申请。

Q3

前期党建会议可以线上举行吗?

答:不建议召开线上会议,目前北京市民政局规定进行线下会议。

Q4

秘书长任期受限制吗?

答:秘书长如果实行选举制,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果实行聘任制,任期不受限制,但是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Q5

在事业单位当法人,可以在学会当法人么?

答: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可以在学会兼任法定代表人。

Q6

选举产生的秘书长可以兼任法人代表吗?

答:可以,但需要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Q7

今年年检还用财务审计吗?

答:需要。

Q8

每个人不能同时在国内两个社会组织任职还是不能兼任两个社会组织的理事?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Q9

换届是需要在到期后的两年内进行吗?

答:不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换届事项,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10

理事长比较年轻也很优秀,可以继续连任吗?

答: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规定,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第五篇】

一、换届筹备工作(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筹备工作组) 

1、召开理事会。原则上应当在到届前(即证书到期前)提前3个月至半年开始准备换届选举工作,讨论有关换届事宜:①本届工作报告、财务报告;②章程是否修改;③名称、住所是否变更;④拟定的组织机构人选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⑤是否设立分支机构;⑥是否设立常务理事会;⑦制定(或修订)本会会费标准草案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⑧换届选举办法;⑨根据《章程》的规定确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少于150个的,应采用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会员数量超过150个的,可采用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依据社会团体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一般不得少于全体会员的1/3且总数不得低于50个,会员代表数原则上须是理事数的2倍以上);⑩形成本次理事会《会议纪要》。 

2、需变更法人代表的,换届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人离任审计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法人离任审计。★申请审计模板见“常见问题”栏目“申请审计模板”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换届报告。提交相关材料:①本届工作报告、财务报告;②理事会会议纪要;③拟定的组织机构人选名单(会长-法定代表人附其身份证复印件、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④章程修改草案;⑤会费标准草案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规章制度;⑥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⑦换届选举办法;⑧名称、住所变更情况;⑨社团会员登记情况;⑩应参加换届大会的会员名单等。★业务主管单位另有要求的,按照要求提交。  

4、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需事先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干部兼职有关文件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现职干部无论级别,在社团兼职理事及以上职务及名誉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见附件12在职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5、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换届的批复后,按会议议程将相关事项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换届前相关问题可咨询登记管理机关

二、召开换届大会

社会团体一般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7天将会议时间、议程、地点告知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视情况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现场监督指导。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不得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三、换届后变更备案

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换届后备案: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在工作人员指导通过后将辅助生成申报材料,再向民政局窗口(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12号窗口)提交以下纸质备案材料(如有变更的按照变更办事指南办理)①换届后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②《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无负责人变更可省略);③《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身份证原件;④《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⑤《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未修改章程的可省略);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未修改章程的可省略);⑦新一届的理事名单、会员花名册;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⑨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持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四、注意事项 

1、章程的修订及核准。社会团体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社会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 

2、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 

根据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相关规定,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荣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等非领导职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退(离)休干部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应与其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且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不得超过1个,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职不得超过2届;  

(2)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3)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4)经批准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不得要求提供专用办公用房、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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