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章程增加党建内容范例(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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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增加党建内容【第一篇】

一、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1、抓好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学习贯彻工作。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分阶段、有步骤组织广大党员教师尤其是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用党的十八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2、认真做好十八大精神“三进”工作。利用报刊、广播、网络、墙报、宣传橱窗等各种载体学习宣传十八大精神,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在进行思想品德、语文等学科教学时,融入十八大精神的相关内容,让课堂成为宣传十八大精神的主阵地,让广大党员教师成为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传播者,真正实现十八大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目标。

3、学习《新党章》,贯彻《新党章》。通过发放新党章、印制学习资料、开设宣传栏等渠道,广泛宣传《新党章》基本知识,在较短时间,让所有党员教师掌握《新党章》内容,自觉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

4、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加强教师的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严格要求教师认真履行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习宣传优秀教师,营造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坚决治理教师队伍中有违师德的行为,杜绝有偿家教,净化教书育人环境。

5、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养成教育。德育工作要在坚持狠抓常规管理、组织开展好系列活动的基础上突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创新德育的新思路、探索德育新方法、实施德育新举措、开创德育新局面,使德育工作和学生管理成为学校竞争中的亮点。继续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和谐校园”“文明班级”等创建活动。加强文明礼仪、行为养成教育,深化拓展感恩教育、诚信教育、国防教育、法制教育、禁毒教育、廉政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6、加强党员队伍的管理与教育。要根据上级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要求,认真制定并落实好本支部的年度工作计划。要在保证党的常规工作正常化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宗旨意识、组织意识教育,创新民主评议党员的方式与形式,要加强对党员经常性的教育工作,提高党员素质,组织党员深入开展“共产党员先锋岗”活动;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7、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员活动及考核记录,为党内评优工作提供可靠依据;“七一”期间表彰优秀党员。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结合教育教学实际,组织党员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实践活动。广大党员要亮出牌子、举起旗子、做出样子,争做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服务标兵,争当模范党员,切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再立新功。

8、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订本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努力做好优秀教师入党工作,引导团员青年及入党积极分子靠拢党组织,为党组织补充新鲜血液奠定坚实基础。以在教学第一线青年骨干教师为发展党员的重点。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经常性教育和入党前的强化教育。确定重点培养对象和发展对象,进

进一步做好培养教育考察工作,本年度计划发展党员3名,对考察合格的预备党员按时办理转正手续。

幼儿园章程增加党建内容【第二篇】

在长期执政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是一个重大现实问题,直接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是我们党对这个重大现实问题的明确回答。

改革开放以来,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形势和不断发展变化的国内环境,以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肩负的历史使命,紧密联系治国理政的实践,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进一步提高了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进一步提高了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幼儿园章程增加党建内容【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园定名为:平谷区七色光幼儿园。

第二条:本园由苗迎春出资举办,是经北京市平谷区教育委员会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园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倾注真挚爱心、培育纯洁童心”为办园精神,以“教养并重、保教结合”为教育要求,以“贯彻幼教规程、训练行为能力、鼓励个性发展、培育德才基础”为教育思路,努力把我园办成具有现代化特色的一流幼儿园。

第四条:本园接受北京市平谷区教育委员会和平谷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园地址:平谷区建设街119号。

第六条:园长为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园的办学范围:学龄前儿童的保育和教育

第八条:本园办园层次为:初级

第九条:本园办学对象为:学龄前儿童

第十条:本园的办学形式为:面授

第二章举办者

第十一条:本园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下列权利:

⑴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北京市平谷区教育委员会报请审批成立本园的宴请方案。

⑵组建第一届决策机构

⑶制定幼儿园章程

⑷举办者参与幼儿园活动的,应当在幼儿园章程中对权限与程序加以规定。

2、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⑴在申请办学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⑵提供举办本园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首届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四条:决策机构成员由3人以上组成。

第十五条: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园长。

2、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批准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6、决定教职工的工资标准和编制定额。

7、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还应当规定决策机构成员资格、罢免、任期、换届等事项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幼儿园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

第十九条:幼儿园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第五章园长

第二十条:本园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园长的人选由决策机构聘任和罢免,并报平谷区教育委员会批准,其职责如下: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法管理本园,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和决议。

2、组织实施本园发展规划。

3、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4、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

5、经授权代表本园签署有关文件。

6、决定工作人员的任免,机构设置及奖惩等事项。

7、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

8、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9、行使决策机构的其它授权。

10、定期向决策机构进行工作汇报。

第二十二条:园长就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遵纪守法,依法办学,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

2、身体健康能主持本园日常工作。

3、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幼师职高以上学历或教师资格。

5、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

第六章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自主聘任教师,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对教师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所有工作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可以自主决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公办幼儿园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第七章教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开展教学活动,选用教材应报区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幼儿园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学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教委备案。

第八章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园办学启动资金由园长苗迎春提供,在本园续存期间,办学启动资金不得撤抽。

第三十二条:本园按照国家规定向参加本园学习的学生收取费用。本园按月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园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园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培训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园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本园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园当年用于各类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开支不得超过当年经费的%。

第三十五条:本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有效、真实、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2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园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园决策机构、平谷区教委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区教委审查。

第三十八条:本园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园财产,但是不得用于转让或财产担保,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占本园财产。

第九章修改章程

第三十九条:本园可根据需要或涉及本园登记事项变更内容修改本园章程,修改后的本园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条:本园修改的章程须经举办者审议批准,并于30日内报北京市平谷区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平谷区民政局核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向平谷区教委、平谷区民政局做变更登记。

第十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园完成宗旨规定的自行终止事项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幼儿园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平谷区教委、平谷区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园终止前必须在平谷区教委、平谷区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照国家规定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内,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

第四十三条:本园经平谷区教委、平谷区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时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园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平谷区教委、平谷区民政局的监督下,返还学生学费,返还教职工工资,返还举办者的投入,清偿债权、债务后,其余部分由平谷区教委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第十一章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五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回报比例为:%。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经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园决策机构。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平谷区教委、平谷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幼儿园章程增加党建内容【第四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依规办学,维护举办者、幼儿园、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幼儿园管理,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的名称:余庆县馨城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地址:余庆县子营街道积善社区水厂安置点。

第四条  幼儿园的性质是:县教体局委托举办、从事非营利性学前教育活动的普惠性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的审批机关是余庆县教体局,登记机关余庆县民政局。幼儿园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余庆县教体局。

第六条  幼儿园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第七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幼儿园的举办者是贺青青。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幼儿园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会理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幼儿园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幼儿园开办资金:800  万元。出资者贺青青。

第十条  幼儿园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层次:幼儿园;

(二)办学形式:全日制;

(三)办学规模:9个班,270人。

(四)招生区域:余庆县积善社区及周边。

第三章幼儿园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幼儿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幼儿园,都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幼儿园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幼儿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幼儿园工作各方面、教育教学全过程;

(三)推动幼儿园发展,参与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六)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幼儿园党组织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部门,配备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三条  幼儿园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幼儿园党组织的全面工作,参加幼儿园的理事会、园长办公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会议,对办学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幼儿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幼儿园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园长、副园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幼儿园重大决策应征求党组织的意见。

幼儿园党组织支持幼儿园决策机构和园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第四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幼儿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理事会是本幼儿园的决策机构,成员为5人。

第十六条  幼儿园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  每届任期 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罢免、增补理事;

(二)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幼儿园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幼儿园内部机构设置;

(九)制定、执行和修改幼儿园章程;

(十)决定教职工的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是否奖励出资人)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 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的章程;

(三)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幼儿园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幼儿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作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幼儿园签署或授权园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设园长,园长人选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

园长的任职资格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园长任职条件执行,年龄可适当放宽至男 65周岁,女60周岁。

幼儿园应当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园长,双方应当依法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七条  园长按照本园章程以及聘任合同依法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幼儿园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拟定幼儿园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本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为贺青青。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保育、教育管理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四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三十五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  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幼儿园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每年为每位幼儿购买校方责任险等保险。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依法于拟发布日 10个工作日前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幼儿园开展的保育教育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向社会承诺的一致。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费、退费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章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

(一)个人全额筹办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幼儿园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一条  举办者必须在银行开设本幼儿园独立账号,将投入办幼儿园的资产与其他资产分离。幼儿园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四十二条  本园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举办者或园长不得兼任会计。本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幼儿园必须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财务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幼儿园接受教育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会计年度审核,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检查,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聘用教师和其他教职工实行劳务派遣制,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幼儿园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五十条  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 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幼儿园若负有债务,应当将年度办学结余首先用于偿还债务。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二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幼儿园有办学结余的前提下,经理事会全体讨论决定,可以每年从幼儿园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出资人。但是,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出资人的出资数额。出资人将获得的奖励资金用于幼儿园发展的,计入其出资额。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七)保育教育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则为: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奖励出资人: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七)保育教育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九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连续两年未招生;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五)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六)其他事由。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并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后,经理事会理事签字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生效。理事会改选及停止时亦同。

本章程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幼儿园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章程增加党建内容【第五篇】

广义上的党的建设,指的是政党为完成自身的使命而进行领导国家、社会和提高自身生机和活力的理论和实践活动。狭义上的党的建设,指的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在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指导下进行的领导国家、社会和提高自身生机与活力的理论和实践活动。

党的建设是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同党的建设实践活动的统一。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是党的建设的指导原则。党的建设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在实践中的应用。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指导原则和理论武器。马克思、恩格斯确立了工人阶级政党建设的基本原则。列宁把马克思、恩格斯的建党理论同俄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形成了一整套列宁主义建党学说。以毛泽东和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了适合中国特点的毛泽东建党思想和邓小平建党理论,成功地实施了党的建设的两次伟大工程。在新的历史时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党理论在邓小平建党思想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有力地推进了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

党的建设是同党的政治路线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党的正确的政治路线是正确制定党的组织路线的前提,党的组织路线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组织保证。党的建设必须密切联系党的政治路线来进行。必须围绕在各个历史时期保持党的先进性着力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在执政条件下,还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使党的各个方面建设的成效都体现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上来。

党的建设是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紧密结合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按照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党的建设出现了与时俱进、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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