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服务事项(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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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服务事项【第一篇】
党群服务事项
一、办理组织关系服务。协助办理组织关系注入转出手续;对外出务工党员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接收群众递交的入党申请书。
二、党费收缴服务。接照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的最新规定,及时核准数额比例并按时收缴党费。
三、党刊资料阅读服务。及时提供各类党刊、书籍资料供党员学习阅读。
四、党内关怀求助服务。帮助特困党员搞好特困申请求助,协调开展党员志愿者服务,对党员提出的各类求助予以帮助。
五、党务政策咨询服务。提供有关党内政策法规及其它党务知识信息咨询服务。
六、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开展致富技能培训,提高党员群众的致富本领。
计生服务事项
一、知情选择服务。为育龄妇女提供常用避孕方法及常见副作用的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咨询。
二、优生优育服务。为育龄妇女提供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和咨询。帮助育龄妇女了解孕妇的孕前、孕期、产后优生保健知识。
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协助镇计生办为流入、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寄回合格的健康检查证明。
四、药具管理发放服务。为使用避孕药具的人员进行避孕知识、药具使用方法等知识的宣传,指导社区群众自主选择一种适宜的避孕方法。
五、宣传教育服务。充分发挥人口学校的作用,为育龄群众开展人口国情、计生政策、法律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科普知识教育。
六、优惠政策服务。为本社区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独生子女领证户及其它符合奖励的计生户,按照国家优惠政策落实到计生户。
七、生育证服务。按照生育证办理条件,对符合一、二孩生育政策的群众,提供生育证办理相关手续。
民政服务事项
一、低保审批服务。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居委会研究同意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五保审批服务。凡符五保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居委会研究同意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艾滋病救助服务。对艾滋病孤儿、单新家庭和困难家庭实施特别关爱和求助服务。
四、民政对象医疗救助服务。救助对象为低保户、五保户、优扶对象、艾滋病单亲及艾滋病孤儿。与新农合医疗制度衔接,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
五、婚姻登记服务。协调做好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手续、补办结、离婚证书、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事宜。
六、老年证办理。协调做好60岁以上老年人《老年优待证》办理工作。
综治服务事项
一、积极受理群众反映的邻里矛盾纠纷问题并妥善化解处理。
二、积极受理群众的信访问题,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信访,逐级反映问题,并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控制、教育、疏导、化解工作。
三、认真受理群众反映的倾向性、苗头性重要情况,及时登记、及时汇报并限时反馈解决意见措施。
四、认真受理群众反映的综治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登记、及时汇报并限时反馈处理结果。
五、为群众提供安全防范和法制宣传教育咨询活动,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六、为流动人口、失业闲杂人员、留守儿童及刑释解教人员、转化人员等特殊群体主动提供法律授助服务,确保辖区和谐稳定。
服务工作规范
职业规范:忠于职守,服务为本,
熟悉业务,勤于钻研;
工作规范:接待热情,态度和蔼,
问访必答,有求必应;
作风规范:务实高效,严谨细致,
首问有责,信守承诺;
形象规范:举止文明,谈吐得体,
百问不厌,耐心周到。
工作人员职责
一、坚守工作岗位,及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二、掌握本社区党员群众的基本情况,了解其工作、生活动态。
三、负责通知党支部、居委会工作会议,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
四、为党员群众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和服务。
五、指导各党小组、责任片组依托社区党群服务站开展便民服务活动。
六、完成上级党员服务中心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情况报告制度
一、党群服务站是党组织设在最基层的党建服务阵地,如遇重大问题要立即向党支部、居委会报告。
二、工作人员在接待受理党员群众需求服务时,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对出现的复杂情况和矛盾问题要及时报告党支部、居委会,不得推诿或擅自越权处理。
三、对党员群众反映的倾向性、苗头性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不得泄密、瞒报、漏报、谎报。
四、定期汇总分析党员群众的需求情况,研究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党支部、居委会报告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首问责任制度
一、党员群众到服务站办理咨询各种事务,第一个接待的工作人员为服务问责第一责任人。
二、对党员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如实进行登记,并认真解答和受理。
三、对超出服务范围的事项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社区党支部。
四、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服务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五、报上级党组织及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的服务事项,一旦回复调处意见,第一责任人要立即反馈落实。
六、受理事项必须做到事事有反馈,件件有处理。
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服务事项【第二篇】
为加强胜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勤管理,整顿劳动纪律,全体职工必须坚持统一规定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要求:
根据本系统相关规定,所有职工均需参加考勤签到。
签到每天4次(早8点、中午11点、下午12点。50分、下午4点),下午上班签到时间最多只能提前10分钟(即13:00上班,需在12:50分后才能签到),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罚。
二、各种假期类别介绍及考勤工资核算管理
1、法定休假职工考勤管理
国家法定休假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病假员工考勤管理
职工患病,持有二级以上医院所开具的病假证明书,可核予病假。
3、事假职工考勤管理
(1)因个人家庭等其他情况,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并记入员工考勤。
(2)根据社区领导关于职工考勤管理的'指导意见,事假将只发80%的工资,特殊情况经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可发全额工资。
三、请假审批权限
本单位所有职工请假的均须向主任办公室按照职工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提出请假申请,由办公室呈送主任批阅。未经批准而私自休假的则按旷工论处。
四、考勤管理
1、主任办公室是考勤管理的监督执行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职工考勤签到,对不遵守职工考勤制度行为者予于纠正,并作职工考勤日志记录,主任办公室不定期监督抽查员工出勤状况。
2、单位职工因公外出公干不能及时回来签到的,须在"考勤情况登记表"上注明未签到的事由、地点,由其科室负责人审核,其"考勤情况登记表"必须在2天内报办公室核准,于月末报送主任审批。
3、迟到,早退一次扣款10元。
4、旷工一次,先扣除当日工资再加扣50元。
5、每月迟到累计达6次、上班忘记签到超过6次,予以扣款500元。
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服务事项【第三篇】
一、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每年年初根据办事处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党员教育服务管理目标和工作措施。
二、来访接待制度和首问责任制度
服务站工作人员接待来访党员必须热情周到,第一个接待党员咨询服务要求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必须如实填写受理情况登记,并及时进行服务或处理,遇到服务站无法解决的事项,应及时向办事处党委汇报。
三、登记归档制度及定期联系制度
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定期与流动党员联系,随时做到“七个掌握”,即:掌握党员基本情况,流入、流出时间,所从事工作,家庭住址,联系方法,党费交纳,参加活动情况等,并根据党员动态做好流动党员基本信息动态维护工作。
四、信息服务及帮扶制度
积极收集并及时向党员提供就业劳务信息、实用技能信息、致富信息、农产品市场信息,同时,对生活有困难的党员提供帮扶救助。
五、定期组织活动制度
积极组织党员开展学习、社会公益劳动等组织活动,在加强思想交流的同时,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定期分析及汇报制度
每季度对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工
作汇总存在的问题,并向办事处党委作一次工作汇报。
党支部工作制度
为加强党支部建设,严格党员教育和管理,根据办事处党委要求,结合社区党支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组织生活制度
严格执行“三会一课”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党小组会,每年安排上一次党课。每年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自觉坚持党日活动制度,确定每月第一周周三下午为支部活动日。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应无故缺席。党支部要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集体领导制度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党的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上级规定应由党支部集体决定的问题,都应提交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三、党内表决制度
决定党内重大问题时,要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或支委会进行表决。表决时要遵循党内表决制度,不论赞成还是反对,执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
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服务事项【第四篇】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对社区事务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
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小区包组干部审核、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13、协助县政府和党委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党委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居民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服务事项【第五篇】
根据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特点和《劳动法》相关规定,制定《新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工作时间管理办法》。
一、严格遵守规定的上下班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所(站)工作人员(包括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服从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长和街道办事处的调派,要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工作,在工作中不准相互推诿。
二、建立严格的层层考勤和请假制度。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3天以下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站长请假,请假3天以上15天以下的需由站长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批准。15天以上需由劳动保障事务所报街道主管领导批准。街道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临时假5天以下向劳动保障所所长请假,5天以上需向街道主管领导请假。
三、街道社区所有劳动保障人员请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学习等)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和制度,办好工作交接,以便工作的正常衔接。
四、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均以旷工论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有旷工纪录的,三天以内,不发相应天数工资并扣罚相应天数工资;四天至七天,除不发相应天数工资外还要双倍扣罚相应天数工资;无故旷工七天以上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区就业服务局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