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研讨:领导干部如何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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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领导干部如何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作者:李宏波 赵守东 字数:2365

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就是依法履职能力。近年来,我国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履职能力在整体上有了很大提高,但在实践中,具体从哪些角度来切实提升依法履职的水平和能力,仍然有诸多问题需要厘清。

领导干部怎么做才叫依法履职?我们可以借助行政诉讼的标准加以参考。这是因为在实践中,衡量领导干部最典型履职行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行政诉讼。从制度设计上,行政诉讼承担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责,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整体考量,行政行为只要主体具有法定职权、证据足以支撑事实、适用法律准确、遵守法定程序、自由裁量合理,就应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职权法定、证据确凿、适法准确、程序正当和裁量合理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结构化标准。

这五项标准,对领导干部依法履职而言,是“尺子”,更是“镜子”,领导干部在决策、执行和监督工作中,应当据此审视自身的履职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并从这些方面着手,努力提高自身的依法履职能力。

1、明确法定职权范围

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标准要求行政主体必须遵守法定权限。这源于“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公权力行使原则。“法定职责必须为”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始终秉承权责一致原则,对于法定职责,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坚决抵制为官不为的病态现象;“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宪法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严格按照法定规则、法定程序和法定边界,从实体和程序等多重维度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这就启示领导干部履职时,首先要考虑本单位、本职岗位有没有处理相关事项的职权。实践操作中,领导干部可以查询法律法规、“三定”规定,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可以直接查询本单位的权责清单,明确本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职权。在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在“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之外,还有一些职权事项,散见于一些政策文件中,也不能忽视。本职岗位的职责事项,可以查询本单位定岗定编文件中的职位说明、单位的文件,明确职责范围,避免滥权、越权和怯权。

2、全面掌握证据材料

在行政执法中,证据的地位非常重要。证据能够证明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部过程,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标准要求行政主体分享的“交流研讨:领导干部如何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分享的“交流研讨:领导干部如何提高依法履职能力”,足以支撑履职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既不能用主观猜测代替客观事实,也不能偏听偏信、任意取舍,甚至虚构或伪造证据。比如行政诉讼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收集证据,否则,违背行政行为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这一基本逻辑。领导干部履职时,必须在作出结论前收集完证据,不能已经有了结论,甚至结论被质疑、审查后,再回头收集证据证明履职正确;行政诉讼法修订后,把证据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因此,领导干部履职时,对专业性问题,要借助专门机构,但也不能盲从鉴定报告、专家意见,需要在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再决定是否采用。

3、准确适用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标准要求适用法律准确,这里的“法律”除了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行政法规。而领导干部履职所依之“法”是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对待。

第一,规章明确具体,是操作性较强的办事依据,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只是参照规章,即先要对其进行合法性判断,如果其违反宪法法律,不予适用。在实践中,规章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可能造成行政主体依据规章作出行政行为,却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违法的情况。这就启示领导干部按规章履职时,先要判断其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矛盾,两者一致时,再把其作为办事的依据,否则,即使正确适用规章,也可能违法办事。

第二,规范性文件是机关单位向管理对象下发的“红头文件”,但在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是人民法院的审查对象。在实践中,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出现,行政主体以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作出行政行为,也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违法,制定、使用规范性文件的单位、人员还可能被追责。这就启示领导干部在履职时,要慎重对待规范性文件,制定、使用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4、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程序在形式上表现为一套外化的、明确的规则、条件与要求,体现了决定形成过程和结果的制度化程度。在各项工作中守程序,既有利于工作开展,又有利于增强公信力。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标准要求行政主体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行为会被撤销、认定违法或无效。这就启示领导干部履职时,必须树立程序意识,工作中不仅要做到实体结果经得起推敲,更要做到程序不出问题,遵守法律法规等各类规定中的步骤、方式、期限和顺序等程序性内容,不能简化程序,也不能增加程序,更不能乱了程序。实践中,领导干部职权行为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这就要求领导干部要根据职权行为的种类遵守相应的程序。

5、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设置科学适当的自由裁量权,是高效行政的内在要求。对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标准要求行政主体裁量合理,否则可能被变更。在行政法领域,“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原则的延伸,要求领导行使权力不仅要符合“形式”上的法律,还要符合“实质”上的法律,实现公平、正义。这就启示领导干部履职时,应当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深刻把握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内涵,不偏私、不歧视,公平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的情况同样处理,不因人而异,不丧失公平正义。具体而言,对于范围、幅度、方式等弹性大、有选择余地的职责事项,有量化规定的,严格按裁量基准办事;没有相关规定的,要根据具体情况,把握好用权的合理尺度,同时通过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减少履职风险。

转载来源:学习时报,本文编辑: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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