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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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第一篇】
资兴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专题组织学习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
会上,纪检组长从《规定》制定的依据、重大意义、工作要求、实施对象、遵循原则和工作程序等方面向参会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学习。
会议就如何结合实际贯彻落实《规定》提出要求:一是加强学习。认真深刻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党中央精神上来。把学习贯彻《规定》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八项规定”,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党内法规结合起来,与党中央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派驻机构改革的要求结合起来,提高政治站位,把学习贯彻《规定》工作抓紧抓好,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二是强化责任落实。纪检组协助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抓好案件质量关,协助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内部审理应当按照“二十四字”要求严格履行内部审核把关职能,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等进行全方位审理,守住案件质量的第一道防线。三是加强监督制约。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好相关工作,与有关方面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注重厘清党组、纪检监察组、部门基层党组织等的职责定位,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约,确保程序规定务实、管用。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第二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党中央精神,推动纪检监察系统学习贯彻好《规定》,中央纪委办公厅日前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
《通知》指出,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制定《规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规定》全面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和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要求。《规定》的颁布,是党中央着眼管党治党新形势新要求,推动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规定》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一致,充分体现选人用人与管理监督相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约,确保案件质量得到有力保障;突出实践特色,注重厘清党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部门基层党组织等相关单位职责定位,总结提炼党的建设新实践新经验,确保程序规定务实、管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四个意识”,高度自觉地践行“两个维护”,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精神上来,把学习贯彻《规定》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党内法规结合起来,与党中央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派驻机构改革的要求结合起来,提高政治站位,掌握精神实质,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学习贯彻《规定》工作抓紧抓好。
《通知》要求,要准确把握《规定》的核心要义,将落实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穿始终。《规定》对党组行使党纪处分决定权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篇体现了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原则。一是明确给予部委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不再报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审批,由党组讨论决定。规定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这有利于把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对违纪党员干部严肃执行纪律的主体责任真正压实给党组,实现权责统一。二是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规定》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的司局级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由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内部审理后,再移送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这既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领导职能的体现,也是中央纪委授权纪检监察工委履行案件审理职能的体现。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保障案件质量承担第一责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内部审理应当按照“二十四字”要求严格履行内部审核把关职能,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等进行全方位审理,守住案件质量的第一道防线。纪检监察工委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内部审理工作进行监督,重点做好案件质量把关、处分平衡、备案案件监督,以及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通过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构建完整的案件质量监督体系。三是改进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党纪处分审批程序。《规定》明确,对于此类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作出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同时,为加强监督制约,《规定》也赋予地方党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对垂直管理部门有关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审查权和决定权,并要求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地方纪委应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此外,《规定》还对争议解决机制、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政务处分的程序、参照执行范围等问题一并作出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逐条认真学习领悟,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好相关工作,与有关方面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的权力落实到位,为推进党组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提供制度保障。
《通知》指出,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定》的学习贯彻落到实处。深入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好《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要率先垂范学、原原本本学,确保学深悟透。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精心组织,层层传导压力。要丰富学习手段,配合组织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搞好专题培训,通过学习研讨、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省级纪委要协助同级党委抓紧研究制定本省(区、市)落实《规定》的实施细则,纪检监察工委要立足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实际尽快研究制定配套规定。要加强对《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分析总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逐级请示汇报。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第三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党中央精神,推动纪检监察系统学习贯彻好《规定》,中央纪委办公厅日前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
《通知》指出,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制定《规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规定》全面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和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要求。《规定》的颁布,是党中央着眼管党治党新形势新要求,推动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规定》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一致,充分体现选人用人与管理监督相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约,确保案件质量得到有力保障;突出实践特色,注重厘清党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部门基层党组织等相关单位职责定位,总结提炼党的建设新实践新经验,确保程序规定务实、管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四个意识”,高度自觉地践行“两个维护”,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精神上来,把学习贯彻《规定》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党内法规结合起来,与党中央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派驻机构改革的要求结合起来,提高政治站位,掌握精神实质,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学习贯彻《规定》工作抓紧抓好。
《通知》要求,要准确把握《规定》的核心要义,将落实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穿始终。《规定》对党组行使党纪处分决定权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篇体现了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原则。一是明确给予部委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不再报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审批,由党组讨论决定。规定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这有利于把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对违纪党员干部严肃执行纪律的主体责任真正压实给党组,实现权责统一。二是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规定》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的司局级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由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内部审理后,再移送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这既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领导职能的体现,也是中央纪委授权纪检监察工委履行案件审理职能的体现。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保障案件质量承担第一责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内部审理应当按照“二十四字”要求严格履行内部审核把关职能,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等进行全方位审理,守住案件质量的第一道防线。纪检监察工委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内部审理工作进行监督,重点做好案件质量把关、处分平衡、备案案件监督,以及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通过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构建完整的案件质量监督体系。三是改进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党纪处分审批程序。《规定》明确,对于此类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作出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同时,为加强监督制约,《规定》也赋予地方党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对垂直管理部门有关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审查权和决定权,并要求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地方纪委应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此外,《规定》还对争议解决机制、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政务处分的程序、参照执行范围等问题一并作出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逐条认真学习领悟,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好相关工作,与有关方面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的权力落实到位,为推进党组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提供制度保障。
《通知》指出,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定》的学习贯彻落到实处。深入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好《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要率先垂范学、原原本本学,确保学深悟透。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精心组织,层层传导压力。要丰富学习手段,配合组织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搞好专题培训,通过学习研讨、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省级纪委要协助同级党委抓紧研究制定本省(区、市)落实《规定》的实施细则,纪检监察工委要立足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实际尽快研究制定配套规定。要加强对《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分析总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逐级请示汇报。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第四篇】
纪委人员:根据组织安排,今天我代表组织与你谈话。首先,请你汇报一下今年以来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
受处分人员:受到处分后,我深刻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照党章认真反省了自己,在工作和学习上对自己更加严格要求,时刻牢记党员的责任和义务,以此次处分为警示,坚决不再犯类似错误。
纪委人员:受处分人员同志,以后汇报思想情况要经常化,确保组织及时了解和掌握你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下面,我和你一道重温入党誓词。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纪委人员念一句,受处分人员跟一句)
纪委人员:好的,重温了入党誓词,我们要不忘初心,常思“当初入党为什么、如今在党做什么、今后为党留什么”,时刻严格按照优秀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
受处分人员:好的,书记,我坚决铭记在心。
纪委人员:接下来,我和你一起学习《党章》的部分章节。我们先学第一章的第三条、第四条,党员的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纪委人员领学)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然后,学习第六章的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纪委人员领学)
“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最后,学习第七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党的纪律(纪委人员领学)
“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纪委人员:刚才,我们一起学习了《党章》中的党员义务、党员权利、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党的纪律。你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强化执行到位。
受处分人员:好的,我一定做到。
纪委人员:这里有一段论述,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把党的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
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注重加强纪律建设,纪律严明是党的政治优势。党的十九大总结历史经验,尤其是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成果,将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
体布局,把六项纪律载入党章,纪律体系更加完备,全面从严治党的尺子越来越清晰。
要完善纪律规定,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严肃查处‘七个有之’问题,及时将政治上的‘两面人’从党内辨别出来,清除出去,严防党内形成利益集团攫取政治权力,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要加强纪律教育,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用典型案例当头棒喝,举一反三,以案明纪,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纪委人员:受处分人员同志受党教育多年,已经深刻认识到了所犯错误,今后要向优秀的前辈学习,学习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作风,踏实奋进。
受处分人员:好的书记,我一定牢记组织的教导,今后严格约束自己,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在学习上紧跟组织的步伐,踏实走好每一步路。
纪委人员:那好,今天就先到这里,有什么思想动态及时向组织汇报。
受处分人员: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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