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一的作文【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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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一的作文【第一篇】
近几年来泰山知名度不断提高,研究泰山的学者队伍也不断扩大,有关泰山的文献也由此不断增加。为了宏扬泰山文化,同时也给大家检索泰山文献提供方便,我曾经前后用了3年的时间编写了《泰山历代著述提要》一书,该书被列入《泰山文化丛书·文献资料编》。此书出版后,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大众日报》也做了专题介绍。今年我又应泰安市情丛书编委会的邀请,在原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各县市有关的泰山文献、史料,预计今年年底完成。下面根据编写《泰山历代著述提要》(以下简称泰山文献书目)一书的实践,谈谈地方文献书目的编制方法和它的社会价值。
1 泰山文献书目的编制结构和内容
泰山文献书目的编制不拘泥于传统的编制体制,根据其特点分为四部分,即著录、内容提要、作者简介、附录。
著录著录格式按照国家标准《文献著录总则》()、《普通图书著录规则》()、《非书资料著录规则》()确定著录标引细则。根据文献的具体情况采用多种方法著录,有的详细著录,如“泰安州志 四卷 任弘烈修;段廷选纂。—— 万历三十一年(公元1603年)刻本: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邹文郁增补明刻本: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清康熙十年增补明历三十一年原刻本。—— 一册,线装”;有的简单著录,如《文史资料选辑》则只著录题名、编辑单位,在内容提要部分首先介绍出版情况及责任者变化情况,然后分别介绍每一期的出版时间、开本、价格及内容。
内容提要内容提要是对文献内容特点所做的说明,它是揭示文献内容最常用也是最基本的一种方法。泰山文献书目采用叙述性提要,主要分三个方面介绍:一是关于图书出版发行情况的说明。如金启辑《泰山志》提要,“《泰山志》二十卷是作者任泰安知府期间,考证旧泰山志书,搜罗金石,增广遗文轶事,凡千余条,历时四年而成。《泰山志》初稿完成后,金启调任济南,未能及时刊行,后辞官居常州。嘉庆十三年自己出资刊刻,并请常州知府转至泰安,移交岱庙道人收藏”。二是关于图书的篇章次序。如宋焘著《泰山纪事》,“全书共分三卷。一卷天集,记天神之事;二卷地集,记名胜古迹;三卷人集,记名宦人物”。三是关于图书内容的评价。如唐仲冕辑《岱览》,“该书详细全面介绍了泰山的古今历史、地理风貌,叙次明晰,征引博洽,考据精审。全书共征引经籍655种,录次金石766通。搜罗整理了历代正史及稗官杂录中的众多史料,堪称洋洋大观。在写法上,唐氏力摹史汉,文笔生动传神。本书的明显不足是考证著录上出现一些失误”。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按照目录学的观点应属于内容提要部分,由于泰安地方文献的作者或泰安人,或在泰安做官,或为集体著者,特点不一。因此,作者简介作为每种泰山书目的一部分做单独介绍。通过编制泰山文献书目整个过程,我认为首先是作者资料的收集,古代部分大多有史料文字记载,现代部分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著述作者比较难以介绍。在编写过程中我通过各种关系寄发《泰山著述著者调查登记表》,一般情况下作者都能回函。但还有的作者确不知道单位地址,如张鹤云著《山东灵岩寺》一书,即将送出版社仍然不知道作者的情况,偶然的一个机会我在《山东政协报》增补的政协委员中发现有张鹤云的名字,当时抱着试一试的想法给《山东政协报》的总编写了一封信并附上了一份作者调查表,结果70多岁的张鹤云教授很快回函,在书中补上了作者简介的内容。
作者简介的内容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作者简历,二是作者写作过程中介绍,如《泰山丛书》作者王介藩,“王氏终生从事泰山文献的整理工作,经常率领儿子亨豫远走山野,寻访断碑残碣,剔剥苔藓,辩识佚文,令子笔录归而校抄。三十多年来未曾稍懈。同时发奋积书,节衣缩食,一生共购书八千余册,以草堂三间为藏书室,名曰‘仅好书斋’。王氏一生编著书十三种,记六十册;抄书六十六种,记百五十余册;搜集泰山文献五十余种。王介藩从自己搜集整理的诸多文献中择其优者四十种,一百一十卷编辑《泰山丛书》,未竟即离开人世。其子亨豫继承父业,将其完成。并于抗战前铅印出版了《泰山纪事》、《岱宗大观》、《泰山图说》、《泰安州志》四种”。三是关于对作者的评价。
附录的编写为了使泰山文献书目给读者提供相关的文献资料,在“古代部分”作者简介的后面增设了“附录”一栏,介绍它种书目之提要。如徐宗干修《泰安县志》十四卷“〔附录一〕《续修四库全书提要·史部》(《泰安县志》十四卷 清同治六年刻道光八年本)提要:邑令徐宗干修,蒋大庆等纂。宗干江苏通州人,由进士道光八年任。自泰安改州为县后,前令黄钤曾修邑乘,迄今又四十余年。其间人物之胜衰,建置之兴废,政教风俗之改变,义夫节妇之辈出,足以嗣微往哲,昭示来兹,不可不重为编次,以存文献……是志体制尚完善,记载也翔实,古今地志中,允称完善”。“〔附录二〕《方志考稿》(甲集 第三编 道光《泰安县志》十二卷 同治六年知县杨宝贤重刊)提要:道光八年知县徐宗干修。凡十二卷,一天章、恩赉、盛典纪、沿革、职官表、历代巡望考;二方域考;三山川考;四建置考;五田赋考;六学校考;祠祀考;八选举考;九人物烈女传;十政绩录;十一金石录;十二艺文录。卷首序文、目录、凡例、图考,而以杂稽录焉。本志于泰山事迹挂漏甚多,记次无法,更不如府志矣”。
除此之外,泰山文献书目为了方便大家检索,还在“古代部分”之后增加“附编”一栏。附编一内容:泰山古籍书目收藏单位,分别列出书名、卷册、编撰者、出版者、现收藏单位。附编二内容:泰山古籍未见书目,分别列出在编写泰山文献书目过程中查找到的有关泰山书目方面的信息。
泰山文献书目末附“著者索引”。由于篇目中有很多以泰山为标目的著述,无法以题名排列。因此,以著者笔画笔形为序,同一著者的著作再以正文内容编排顺序依次排列。
2 地方文献书目的社会价值
重视积累,保存文献地方文献具有它的特殊性和特别用途,重视地方文献的收集积累,建立地方文献专藏,为地方文献书目的编制奠定了基础。根据编制泰山文献书目的过程,我个人认为,一是要全。确定题目之后,一定要广泛撒网,凡是题目范围之内的,通过各种方式,尽量收集齐全。我编写泰山文献书目前后用了三年的时间,主要通过各图书馆、博物馆、资料室、个人藏书借阅、抄录等途径广泛收集资料。另外就是到各书店、小书摊购买。二是要不断地积累补充。泰山文献书目提要由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出版之后,我遇见有关泰山方面的著述仍然特别关注。事隔一年,泰安市文化局编辑《泰山大全》一书,在补充数十种泰山文献书目之后被收入,已由山东友谊出版社出版。今年又增加各县市区有关泰山文献书目百余种,扩充到三十余万字,被作为《泰安市情丛书》的一个重要分册,年底由山东地图出版社出版。
泰山文献书目出版以来,泰安市图书馆及驻泰各高校图书馆都建立了专门收藏泰山文献的研究室和研究所,并且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泰山研究学者总感到收藏类型、范围、程度不够。因此,去年年底又提出了建立“泰山文献馆”的倡议。收藏内容不仅包括纸质的有关泰山的著述、稿本、手稿等,而且包括有关泰山的拓片、照片、影印片、录象片、幻灯片、磁盘、磁带等;主办的方式属民间、个人行为,不受任何行政部门的控制和制约;经费来源由发起人集资、接受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资,向宗教机构、海内外热爱泰山的个人募捐,目前正在操作和实施过程中。
提供资料线索著名目录学家姚名达在所著《目录学》中说:“图书是人类知识的结晶,而目录是开放人类知识的钥匙,假如没有钥匙,吾人就不容易得其门而入”。书目的这种指南作用,首先体现在为科研工作者提供了检索有关文献的线索,例如春秋鲁国著名圣贤柳下惠墓位于泰安市新泰天宝镇郭家庄村西500米处,修建年代不详。清代泰安知县毛蜀云在任期间重新整修墓地,并立“和圣故里碑”,当地父老为表彰毛公政绩又为毛蜀云立“德政碑记”。泰山研究学者周郢从泰山地方文献中广泛钩沉史料,先后在四川《仁寿文史》(毛蜀云系四川云寿县人)、山东《齐鲁文史》发表文章,介绍评述了毛蜀云在泰安期间曾复兴名胜、重修柳墓的政绩。这些文章引起了居住在台湾的毛蜀云曾孙毛铸伦(时任台湾中华统一联盟副主席)的注意。1994年8月1日,毛铸伦先生偕同老父毛登沂先生来到新泰捐款一万美元,重修此墓,并新建了石坊。如今,墓区周边又经当地政府和企业家进一步绿化增修,已经成为一处进行乡土教育的基地。
其次,书目收集著录一批相关的文献,能为研究者系统地提供某一方面的文献概貌,不仅帮助科研人员了解学科的历史演进,而且帮助他们全面地掌握学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例如泰山研究学者马东盈先生根据泰山文献书目中党史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泰山风云》一书,进一步查找到了毛主席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发至泰安的电文、电报,这些史料内容在过去的记载中是不完整的,他通过进一步检索各种文献资料,写出了二十余万字的《毛泽东与泰山》一书,此书出版后,得到了各个方面的关注,发行特别好,已经重印了一次。
重视地方文献的开发利用搜集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地方文献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高利用率和不可替代性。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地方文献工作也要与时俱进。为了进一步开发利用它,还需进一步普及地方文献知识,界定地方文献的范围,提高对地方文献价值的认识。另外,地方文献书目工作近几年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为进一步开发利用地方文献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而且伴随着科技时代的步伐,书目工作现代化同样是书目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其领域也在不断拓宽,从编目自动化走向文摘自动化、翻译自动化、索引自动化、检索网络化。所有这一切,都对书目工作现代化提供了支持。目前,泰山文献书目已被做到《泰山网》页上,以此为依托,为传播和宏扬泰山文化,又建立了《泰山网》文献频道,提高了网站的点击率,增强了文献的利用率。另外,在此基础上,又编印了《泰山文献丛刊》。今年底完成的泰山著述提要也准备做成光盘发行。现代化的检索手段无疑方便了用户的查询与使用,同时为认识地方文献书目的重要性做了有利的介绍与宣传。
地方文献书目的整理工作不仅具有如此巨大的有形价值,其无形的价值力量也是不容忽视的。地方文献详细记载了一时一地的社会的综合状况,为人们了解历史社会,了解民族的优秀文化提供了一个便捷的透视窗口,从而增强了整个社会人群的人文素质,这对于培养国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地方文献书目作为收集地方文献的一个仓库,因此它也相应的发挥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关于十一的作文【第二篇】
关键词:清史稿 清初 大臣传
《清史稿》是一部记录清朝历史的未定稿,具有很高的文献史料价值。但由于《清史稿》成于众手,完稿后又未经仔细校改,以致年月、事实、地名等错误往往可见。清初大臣在清朝人关前后在政治上、军事上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就《清史稿》卷225-230有关大臣传中发现的讹误,考证如下。
《劳萨传》
“崇德元年。偕吴松等赍书谕明松鹏路潘家口诸戍将。”(P9197)
按:《满汉名臣传-劳萨列传》:“崇德元年,偕参领吴拜等赍书入边。”(P80)《太宗实录》卷27天聪十年二月:“戊子,遣前锋将领硕翁科罗巴图鲁劳萨、吴拜、苏达喇……赍书往明松棚路、潘家口、董家口、喜峰口四处书。”(P353)本传下文有“五年五月,与吴拜侦敌广宁边境”。《清史稿》卷230有吴拜传。
据以上文献记载,《清史稿》本传“吴松”误,当作“吴拜”。
又,据《太宗实录》,劳萨等赍书人边发生于天聪十年二月。皇太极于天聪十年四月十一日改国号为大清,改元崇德。本传与《满汉名臣传》均称崇德元年,但此时尚未改元崇德,故此处当称“天聪十年二月”。
《图鲁什传》
“闰八月乙酉,遇大弼侦卒十五人,图鲁什单骑驰击,矢中其腹,犹力战不巳,斩二人,俘十三人。图鲁什创甚,上亲迎视之。丁亥,卒于军。”(P9200)
按:《满汉名臣传・图鲁什列传》:“单骑先驱,遇大弼侦卒十五人,接战,矢中其腹,犹力战不已。我兵至,生擒二人,余皆歼之。”(P51)《太宗实录》卷20天聪八年八月:“前锋将领图鲁什往宣府侦探,遇明哨卒十五人,单骑冲击之。矢中图鲁什腹,犹力战不休。我军继至,斩十三人,擒二人。图鲁什被创危笃。”(P260)《八旗通志初集》卷144《图鲁什传》同(P3741)。
据以上文献。本传称图鲁什“斩二人,俘十三人”恐有误,图鲁什“被创危笃”,斩二人且俘十三人似无可能,当从《满汉名臣传》与《太宗实录》,为后援兵所助,且为“斩十三人,擒二人”。
《顾纳岱传》
“二年二月,自成将刘元亮以千余人夜觇我师,顾纳岱出击败之。”(P9201)
按:《清史列传》卷4《顾纳岱传》:“三年二月,贼将刘方亮以兵千余,乘夜窥我营中有备,出击败之。”(P181)《满汉名臣传・觉罗拜山列传附顾纳岱》:“三年二月,贼将刘方亮以兵千余,乘夜窥我营中有备,出击败之。”(P88)。《清史稿》卷216《尼堪传》:“二年,师次潼关,自成将刘方亮出御,尼堪与巴雅喇纛章京图赖夹击之。获马三百余。”(P8970)《世祖实录》卷14顺治二年二月:“定国大将军和硕豫亲王多铎等奏报:……二年正月初四日,贼将刘方亮领兵千余来窥我营。”(P124)《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61《图赖传》:“顺治元年,……明年,贼将刘方亮整兵千余来窥我营。”(P8222)
《清史列传》附王钟翰校勘记谓“‘方’原误作‘元”’。《清史稿》可能据原《清史列传》也作“刘元亮”,误,当作“刘方亮”。
又,据《世祖实录》,刘方亮窥营于顺治二年正月初四,多铎奏报于二月。本传作“二年二月”误,当作“二年正月”。《清史列传》、《满汉名臣传》作“三年二月”也误。
《达珠瑚传》
“达珠瑚初任牛录额真。从太祖伐鸟喇,斩级四千。从克西林屯,俘其人以归,追者至,还击败之,斩级五千。”(P9216)
按:《满汉名臣传・达珠瑚列传》分别作“斩级四十”,“斩级五十”(P219)。《钦定八旗通志》…卷175《达珠瑚传》:“从太祖高皇帝征乌拉,斩级四十。大兵克西林屯,俘其人以归,敌众追袭,达珠瑚还击败之,斩级五十。”(P667-159)《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62《达珠瑚传》分别作“斩级四十”,“斩级五十”(P8243)。
本传作“斩级四千”、“斩级五千”恐误,当据以上文献作“斩级四十”、“斩级五十”。
《鄂罗塞臣传》
“康熙三年,卒,赠太子太保,谥敏果。”(P9225)
按:《满汉名臣传・鄂罗塞臣列传》:“谥果敏。”(P154)《清史稿》卷171《诸臣封爵世表四》:“谥果敏。”(P5646)《皇朝文献通考》卷251:“谥果敏。”(P637-810)《国朝耆献类徵初编》卷263《鄂罗塞臣传》:“康熙三年,卒;赠太子太保,赐祭葬,谥果敏。”(P8279)
据以上记载,《清史稿》本传作“谥敏果”误,当作“谥果敏”。
《武赖传》
“三年,从贝勒岳话伐明,至山东,击败明内官冯永盛、总兵侯永禄等。”cP9240)
按:《清史稿》卷235《准塔传》:“三年八月,授蒙古固山额真。九月,从扬武大将军贝勒岳话等伐明,……击败明太监冯永盛、总兵侯世禄等。又与武赖败三屯营援兵。”(P9436)《满汉名臣传・武赖列传》:“破明内监冯永盛、总兵侯世禄等兵。”(P43)《明史》卷269有侯世禄传(P6928)。《崇祯实录》卷2崇祯二年:“宣府总兵侯世禄守三河。”(P210)《仁祖实录》卷22仁祖八年(崇祯三年):“宣府总兵右都督侯世禄领兵来援。”(P224)
《清史稿》本传作“侯永禄”误,当为“侯世禄”。
“顺治初,人关破李自成,三诏,进至一等阿思哈尼哈番。以老乞休,寻卒。”(P9240)
按:《满汉名臣传・武赖列传》:“三遇恩诏,加至二等男。子世袭。寻以老乞休,病卒。”(P43)《钦定盛京通志》卷68:“七年,进爵二等男。以老致仕,寻卒。”(P502-437)《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65《武赖传》:“七年、九年,三遇恩诏。加至二等男,子世袭。寻以老乞休,病卒。”(P8315)《清史稿》卷172《诸臣封爵世表五上》:“九年正月,恩诏加至二等阿斯哈尼哈番。今汉文改为二等男。卒。”(P5883)
据以上文献,武赖最高爵位至二等男,本传作“进至一等阿斯哈尼哈番”误,当作二等。
《谭布传》
“授牛录章京,赐貂皮及人户。五年,擢十六大臣。”(P9244)
按:《满汉名臣传・谭布列传》:“五年三月,奏凯,分赐貂皮及人户,授骑都尉世职。”(P243)《太宗实录》卷52崇德五年七月:“谭布、阿哈尼堪、蓝拜、叶克书、禅珠、拜、及半个牛录章京英古、二分章京何托,俱为牛录章京。”(P692)
《清史稿》本传表述不确,谭布授牛录章京当在崇德五年七月。
《萨穆什喀传》
“尝以十二人逐敌山麓,斩百人,获五十三人,马、牛、羊千计。”(P9245)
按:《满汉名臣传・萨穆什喀列传》:“率十二人,追敌至山下,斩百人,获炮五十三,人、马、牛、羊千计。”(P41)《八旗通志初集》卷152《萨穆什喀传》:“征董夔时,萨木什喀仅率十二人,追敌至山下,杀其拜思噶尔辖扎穆吴巴什 等百余人,获火炮五十三,俘获人口、马牛羊千计。”(P3859)《太宗实录》卷一五天聪七年九月:“萨穆什喀往征东揆时,仅率十二人,兵单马疲,追敌至山下。杀拜思噶尔、扎穆吴巴什等百余人,获炮五十三位,人马牛羊千计。”(P208)
据以上文献记载,《清史稿》本传作“获五十三人”有误,“五十三”前脱“炮”字。“五十三”与“人”应断开,当作“获炮五十三,人、马、牛、羊千计”。
《夸札传》
“四年,从大将军安亲王岳乐讨吴三桂,其将夏国相屯萍乡,依山结寨。夸札率兵奋击,大破之,国相等弃资械走。”(P9255)
按:《满汉名臣传・布善列传》:“十四年,(夸札)随安亲王岳乐击逆贼吴三桂党夏国相于萍乡县。”(P316)《圣祖实录》卷59康熙十五年二月:“大将军和硕安亲王岳乐、统领大兵进剿逆贼,将抵萍乡。……破其十二寨,斩首万余级。伪将军夏国相弃印败走,遂复萍乡县。”(P776)《清史稿》卷6《圣祖本纪一》:“十五年二月戊寅,安亲王岳乐击三桂将于萍乡,败之,复萍乡。”(P191)《平定三逆方略》卷21康熙十五年二月:“己卯,总督董卫国奏大兵复萍乡。大将军安亲王岳乐统领大兵进剿逆贼,于是月十一日抵萍乡;相视形势,分兵四队。十五日,我兵前进,分路并击,大败贼众,破其十二寨、斩首万余级,复萍乡县,伪将军夏国相弃印走。”(P170)
《清史稿》本传上文即有“康熙十三年,……,下文为“十七年”,故“四年”误,当为“十五年二月”。据实录、本纪,《满汉名臣传》作“十四年”也误。
《明安达礼传》
“师阻壕。以守城兵出争桥,明安达礼迫明兵使引入城。”(P9268)
按:《清史列传》卷5《明安达礼传》:“我师凿壕驻守,敌兵出锦州城夺桥,明安达礼击却,毋使人城。”(P268)王钟翰校勘记认为原文脱“毋使”二字,据《文录》[7]卷五七改。(P336)《满汉名臣传・明安达礼传》据《清史列传》校勘记改作“毋使入城”(P375)。
本传“明兵”后脱“毋”字,可据补。
《阿济拜传》
“九年,上命巴牙喇纛额真布哈将八十人略明边,至宁远,俘九人,获马四、牛百余。”(P9282)
按:《满汉名臣传・阿济拜列传》:“九年,命护军统领布哈率八十人,略明边境,至宁远,擒七人,获马四十,牛百余。”(259)《太宗实录》卷26天聪九年十二月:“先是命布哈塔布囊、阿济拜为帅,率两黄旗蒙古护军八十人由边外人略宁远界,擒获七人,马四十,牛一百一十二。”(P333)
本传作“俘九人,获马四”有误,“七”误作“九”,“获马四”后脱“十”,当作“俘七人,马四十”。
《果尔沁传》
“师进次晚旧,得由榔以归。”(P9289)
按:《满汉名臣传・阿尔沙湖列传》:“大军次旧晚坡,缅人以由榔献,乃旋军。”(P316)《清史稿》卷236《爱心阿传》:“十二月,师次旧晚坡,去其庭六十里,缅甸使诣军前请遣兵薄城,当以桂王献。”(P9460)卷254、474均提及此事,且俱作“旧晚坡”。《小腆纪传》卷6:“十二月丙午朔,吴三桂驻兵缅甸之旧晚坡。……戊申(初三日)未刻,缅人绐上以定国兵至,即舁上暨太后、中宫以行。”(P106)《清史列传》卷80《吴三桂传》:“十二月,我兵次旧晚坡,离缅城六十里。……遂执由榔及其亲属献军前。”(P6636)
据以上文献,本传作“晚旧”误,当作“旧晚坡”。
《奇塔特彻尔贝传》
“吐谢图汗以六万人次扎济布拉,为腾机思声援。”(P9292)
按:《满汉名臣传・奇塔特彻尔贝列传》:“时喀尔喀部吐谢图汗以众二万拒大军于扎济布拉克。”(P347)《钦定盛京通志》⑨卷76:“喀尔喀部土谢图汗以众二万拒战于扎济布拉克。”(P502--607)《钦定八旗通志》⑩》卷188《奇塔特彻尔贝传》也作“二万”(P667-415)。
《清史稿》本传作“六万人”误,当作“二万”。
《阿什达尔汉传》
“六年,从贝勒济尔哈朗、萨哈磷如蒙古鞫狱。”(P9307)
按:《清史稿》卷228《尼堪传》:“七年,从诸贝勒按狱蒙古诸部,牛录额真阿什达尔汉以所赍敕二十道付尼堪,尼堪以授从者,失其九。”(P9259)《满汉名臣传・阿什达尔汉列传》:“七年六月,随贝勒济尔哈朗、萨哈磷鞫狱蒙古部。”(P68)《清史列传》同(P194)。《太宗实录》卷14天聪七年六月:“先是命贝勒济尔哈朗、萨哈廉、往外藩蒙古处审事定制。以御玺敕谕二十道付阿什达尔汉。”(P199)
据以上文献记载,本传作“六年”误,当为“七年”。
《固三泰传》
“克阳平、朝阳诸关。”(P9311)
按:《满汉名臣传・固三泰列传》:“攻克阳平关及朝天关。”(P210)《钦定八旗通志》卷178《固三泰传》:“攻克阳平关及朝天关,趋保宁。”(P667--227)《圣祖实录》卷47康熙十三年五月:“阵斩吴逆亲军守备一员、贼兵七千余。生擒从逆守备王道成,追杀十余里。遂克朝天关。”(P621)《清史稿》卷6《圣祖本纪一》康熙十三年五月:“戊寅,安西将军赫业等败吴之茂于札阁堡,复朝天关。”(P187)《清史稿》卷276《音泰传》:“康熙十三年,副都统佛尼勒讨吴三桂将谭宏、吴之茂、王屏藩等,音泰隶麾下。师自汉中进克阳平朝天关。”(P10078)另,卷254、255、258多次提及“朝天关”。
据以上文献记载,本传作“朝阳”误,当作“朝天”。
《纳海传》
“从伐明,与席特库等以步兵四千击败明阳和骑兵,斩级二百,获马六十余。”(P9313)
按:“以步兵四千”于《满汉名臣传・喀山列传》作“率四十人”(P276)。《太宗实录》卷20天聪八年:“御前侍卫及前锋将领席特库、纳海洪科等四十人击败阳和骑兵九百,斩首二百级。”(P261)《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65《喀山传》:“天聪八年,从征明大同。与前锋参领席特库等率四十人击败阳和敌骑,斩级二百,获马六十余。”(P8324)
《清史稿》本传作“四千”有误,当作“四十”。
《通嘉传》
“于七据栖霞、炬山两(为一字,左山右商,即“”字)山为乱。“(P932I)
按:《满汉名臣传・康喀勒列传》:“顺治十八年,山东土贼于七踞栖霞县之炬蜗作乱。“(P326)《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64《将帅四》:“顺治十八年,山东土贼子七踞栖霞县之炬嵋作乱。”(P8291)《清史稿》卷61《地理八》:栖霞东有蜗山。(P2060)《清史稿》卷242《济席哈传》:“讨栖霞土寇于七,击破所据炬嵋山寨。”(P9574)
《清史稿》本传误,当作“炬嵋山”。
参考文献:
[1]文渊阁四库全书,(以下简称《四库》),史部425政书类
[2]《四库》,史部395政书类
[3]钞本明实录(第25册),线装书局,2005
[4]《明代满蒙史料》,(李朝实录抄)第十四册
[5]《四库》,史部260地理类
[6]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六辑104册
[7]即《太宗文皇帝实录》
[8]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五辑83册
[9]《四库》,史部260地理类
关于十一的作文【第三篇】
论文摘要运用公文实施行政管理和政治统治是中国古代官僚制度运行的基本形式之一,也是衡量古代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重要标志。至明朝时,公文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完善,本文将从《大明律》的有关规定对明朝的公文制度进行探析。论文关键词公文制度 《大明律》 官员 公文制度在中国古代的行政管理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各王朝诸多庞杂的行政事务又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古代公文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国古代历朝政府无不重视建立一个有效的公文制送系统,以迅速、准确地完成各级机关之间地信息往来,实现中央政府的有效统治,维护其统治秩序。[①]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鼎盛朝代,经过一千多年封建社会的演变和发展,明朝各项制度的建设已趋于完善,其中《大明律》对公文制度的规定非常严密、细致,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公文制度的典范,其中的某些方面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公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文包括与公务有关的一切文书,狭义的公文主要指与法律条令有关的文书。本文的公文采用的广义的公文是概念。《大明律》对公文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吏律”、“兵律”、“刑律”及附于律后的某些条例之中,主要涉及公文制作和内容限定、公文的程限和监督、侵犯公文的惩罚三个方面。 一、 公文的制作及内容限定官府公文上传下达,各级机关将其意图制作成文书,或送上请示、报告,或下达指令、通知。因此,文书的制作是公文制度中最基础的一环。[②]《大明律·吏律》中规定:“凡增减官文书者,杖六十”;如果假造或篡改是为了隐瞒情况、逃避惩罚,则“杖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从严惩罚;若增减的文书并未实行则减一等;若其增减行为是为了掩盖其执行迟延过错的,则笞四十。《大明律·刑律》中则对冒充政府机关,假造文书及增减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凡诈为(皇帝)制书及增减者,皆斩;未施行者,绞。诈为将军、总兵官、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紧要隘口千户所文书……皆绞;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余衙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施行者,各减一等”。同时,还进一步规定,如果诈为官文是为了逃避犯罪、隐瞒情况的,须从重论;而主管该文件或案件的官员知道此种隐瞒情况不报,听之任之的,同罪,不知者则无罪。若只属传写的笔误导致官文内容出错,则杖一百。附于《大明律》后的条例还进一步补充:“诈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余衙门文书,诓骗科敛财物者,问发边卫从军”。上述是针对所有臣民违反文书制作的行为而规定的条款,一般而言,官府文书一般是由政府官员制作的,因此,《大明律》还详细规定了官员在制作文书过程中不得违反的事项。在文书的内容方面,官员须注意不得犯忌讳,否则“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朝讳者,杖八十。( 其)余文书误犯者,笞四十。若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③]如果所犯上述忌讳者,只是声音相似而字样有别,以及忌讳本身有两个字,而犯者只犯一个字,皆不坐罪。与此同时,为了督促官员尽忠职守,积极上书报告民情,提高文书的实效性,《大明律•吏律》还对文书的内容有一些规定:“若上书及奏事错误,当言原免言不免,当言千石而言十石之类,有害与于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错误有害于事者,笞四十。其余衙门文书错误者,笞二十。”当然,如果公文中虽存在有错误,但公文所申之事可行,且错误不大,不会产生误解或对公务的实施没有多大影响的,则免于处罚。 《大明律•吏律》还进一步规定:诸公文官书,其内容涉及“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处绞。若文职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八十。有所规避,从重论。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严禁政府官员隐瞒情况。 二、 公文的程限和监督公文能否及时送达,对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有着直接的影响。明朝时封建君主集权专制发展到顶峰,需要上呈下达的公文数量惊人,为了保持行政机关的有效运作,《大明律》对公文程限作了详密的规定。《大明律•吏律》中设有“官文书稽程”一条,规定凡耽误官文书行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同时,为了促使上级官员积极过问公文的送达情况,进一步保证公文所涉事项的及时施行,《大明律》还规定下级官员耽误文书行程的,首领官各减一等处罚。若各衙门收到文书,可以经过详细讨论,很快就可以对文书所申禀之事给予回复,但主事官员不予果断定夺,含糊行移,互相推托,导致公文所申之事耽误的,杖八十。如果下属本来可以自行决定,却为了推卸责任而作为疑难事件上报,也同前罪,杖八十。而“其所行公事已果决行移,或有未绝,或不完者,自依官文书稽程论罪。”[④]中国古代交通不便,对于快件公文,须遣使专人配备驿马以快速送达。若是边关紧急军情,急须向朝廷递交文书请示而没有遣使给驿者,导致公文延误送达的,杖一百;因此耽误军机的,斩。若是进贺表,或申报灾异、请求赈济灾荒,因为没有遣使给驿者而延误的,杖八十。而原本不需遣使给驿者的普通公文,反而遣使给驿者,笞四十。上述是公文在送、发机关职责方面的规定,而在公文送达过程耽误行程的行为,《大明律》也有特别的规定。古代凡重要紧急的文件须由专门的铺兵快速递送,各地也设有官府的铺司官员,负责管理、接待铺兵递送公文的工作,并设立铺舍供铺兵人员休息、办理各种必要的通关手续。而“凡铺兵递送公文,画夜须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铺,不问角数多少,须要随即递送,不许等待后来文书。违者,铺司笞二十。”[⑤] 对于已经生效施行的公文,《大明律•吏律》特设立“照刷文卷”和“磨勘卷宗”二条,监督文书的执行情况。照刷文卷又简称“刷卷”,照刷的字意是“明察曰照,寻究曰刷”,即仔细检查的意见。照刷文卷作为一种监察方式,就是在一定期限内对有关机关办理的政务公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以检验各衙门政绩优劣及公事违失。因此,它是一种事后的监察方式。《大明律》规定:“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门文卷,迟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场务、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失错及漏报一宗,吏典二十;二宗、 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场务、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其府、州、县正官、巡检、一宗至五宗,罚俸钱一十日,每务宗加一等,罚止一月。若钱粮埋没刑名违枉等事,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同时中国古代还有对文书的磨勘制度,“复核曰磨,检点曰勘”[⑥] 。磨勘文卷是具有监察特征的检查公文施行的手段,是鲜明的以防治腐败为其鹄的的行政监察制度。《大明律•吏律》规定“凡磨勘出各衙门未完成文卷,曾经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驳问迟错,经隔一季之后,钱粮不行追征足备者,提调官吏以未足之数十分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应改正而不改正者,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有隐漏不报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钱粮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若官吏闻知事发,旋补文案,以避迟错者,钱粮计所增数,以虚出通关论。刑名等事,以增减官文书论。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举,及符同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明朝照刷磨勘文卷制度是对政府公文的定期跟踪追核,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其中的拖延、疏忽、涂改、规避、营私舞弊行为,是具有稽查监控功能的重要监察手段。 三、 侵犯公文的行为盗毁、弃丢、遗失公文等行为,对政府各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轻则降低行政效率,重则危害政府统治,比一般的同类犯罪行为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大明律》对这些行为规定了较为严重的处罚。“凡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皆斩”,[⑦]因为被盗的物品都是皇帝御用的,因此处罚相当严厉。而盗窃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并且刺字。如果盗窃官文书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处罚、隐瞒真实情况的,必须从重处罚。若被盗之官文书事关军机钱粮等重要事件,一律皆绞。而《大明律》关于一般的盗窃罪则处罚较轻,四十贯以下,处罚在杖一百以内;九十贯才杖一百,徒三年;一百一十贯则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上述是关于针对一般民众盗官文书行为的处罚,此外,《大明律》还特别针对主管官员侵犯官文书行为而作出相应的规定。各主管官员,“凡毁弃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斩。若毁弃官文书者,杖一百。”[⑧]与前面很多规定相同,主管官员为了隐瞒罪情、逃避处罚而有意毁弃有关文书,从重处罚。若被主管官员毁弃的官文书,事关军机钱粮的,绞;相关的官员知道有毁弃官文书行为而不举报的,与犯者同罪,不知者则无罪。如果主管官员不是有意,而是不小心误毁者,各减三等;如果是因为水灾、火灾、盗贼等不可抗力导致官文书毁失,并且有明显证据的,主管官员无罪。若是主管官员自己遗失制书、圣旨、符验、印信、巡牌的,杖九十、徒二年半;若遗失官文书,杖七十;被遗失的官文书事关军机钱粮,主管官员须被杖九十、徒二年半。官文书被遗失后,各主管官员都必须停薪,积极寻找,若在三十日内寻回,免坐。《大明律•兵律》还特别针对铺兵递送过程中损害公文的行为进行规定:“凡铺兵递送公文,若摩擦及破坏封皮不动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损坏公文,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沉溺公文,及拆动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如果被损害的公文事关军情机密,不论损害 的角数,一律杖一百。如果损害公文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处罚,则从重处罚。 通过上述对《大明律》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明朝的公文制度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1. 以较为严厉的刑罚作为强制手段对公文制度所涉及的行政关系、行政行为进行调整,督促官员履行职责。2.由于明太祖大力整顿吏治、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对公文制度有关规定的打击的重点是政府官员,公文制度成为防止官员腐败的重要手段。3.明朝公文种类繁多,详尽规定了的其所涉及各种具体事项,及时传达军机钱粮等重大事件是公文制度重要作用的重中之重。4.地方行政机关仍享有一定的公文处理权,且各机关处理公文的权责清晰明了。《大明律》对公文制度的详尽而严密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当时统治者高度重视如何有效地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工作效率、维持各级政府地正常运作,并有效的防止官员贪污腐败,最终保持封建社会的长治久安,维护其统治。其中的一些思想、原则、手段对于今天我们健全社会主义行政制度、提高行政工作效律、加强公文管理都有一些值得借鉴的地方。 [①] 朱勇:“唐代的公文制度”,《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②] 朱勇:“唐代的公文制度”,《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0—61页[③] 《大明律•吏律》[④] 《大明律•吏律》[⑤] 《大明律•兵律》[⑥] 《元典章》[⑦] 《大明律•刑律》[⑧] 《大明律•吏律》
关于十一的作文【第四篇】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传达(向 党 看 齐 微 信 公 众 号 ID:xdkanqi)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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