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义灭亲的故事【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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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的故事范文【第一篇】
[关键词] 《致命ID》;多重人格;双主线;存在
一、多重人格
作为一个心理学概念,人格本身是指个体的思维、情感和行为模式,具有跨时间和跨情景一致性。在这一定义中,人格是应当具有在不同情境之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然而,随着近年来多重人格病例的不断产生,心理学家也正在探求其发生的原因。目前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多重人格与童年期受虐待的经历有关。由于面对伤害和痛苦的无能为力,一个连贯的“我”的人质只会造成破坏时,孩子选择把这种伤害转移到“别人”身上,通过创造一个大多数时间不清醒的人格来应对危机。再发展一步,就是面对不同的情景,创造出不同的人格加以应对。而最为讽刺的是,现实中的成年人事实上在无意中也是在用这种方法面对生活,随着现实的需要而表现出不同的自己,以至于无法找到真正的自己在哪里。
二、《致命ID》中十一重人格的具体分析
在汽车旅馆这一主线下,出场参与故事的一共有十个人,再加上被藏在旅馆冰柜里的真主人的尸体,实际上胖子脑中是有十一个人格的。
女明星是参与故事中第一个死去的,也就是说这是最为虚弱的人格。可以想见,在胖子的人生中,真正能够身份显赫的机会几乎不存在。结合他所经历的对他居高临下的那些人来看,这部分人格很有可能仅仅出现在他的臆想中,所以这个人格最先消失也在意料之中。
影片中的男主角也就是女明星的司机是整个故事中最正面的形象,他勇敢,善良,有责任感。在撞到小男孩的母亲之后坚持下车救人,而当众人都受困于汽车旅馆面临杀机时沉着应对,最后与假警察同归于尽。这个完美的善良人格是惟一能够与医生联系的,它既是人性中最善良的一面的表现,同时也是社会外界和道德要求等压力下共同塑造出来的。这也是为什么这个人格最勇敢无私却最为压抑,甚至怀疑人生的意义。他回忆自己当警察时营救跳楼的女人,却无法回答她对于人生含义的追问。因为这个人格应对的是胖子所能有的一切美好的事物,所以他太过脆弱也太艰难。他和代表着最阴暗人性的假警察是相对的存在。最极端的片段不是真正的人性,因此两人同归于尽时,光与暗相遇,两相湮灭,剩下的是过去、现在、承担等交织而成的胖子最后做出的选择。
而假警察押送的犯人,是他作为连环杀手身份的人格存在,也是影片用来误导观众所设置的角色。然而这个人格并没有在故事里明确表现出对他人的伤害,反而一直处于一个弱势地位,被同伙的犯人欺骗、怀疑、被恐吓,甚至在逃跑时都面对逃了一圈却又转回来的状况。
对于胖子来说,母亲对他造成的伤害是不可磨灭的,因此,在他分裂的各个人格中,都是容不下母亲的存在的。可以说,除女明星之外的三个女性角色都代表了他的母亲某一部分特点。一家三口中的母亲,无比慈爱,却进入汽车旅馆之前就遭遇了车祸,这种正常的母爱对他来说是充满渴望的却到底还是无能为力。假怀孕的新婚妻子,她以孩子作为借口骗丈夫和自己在赌城结婚,但事实上怀孕却是一个谎言。当这个把孩子的角色看得很重要的敏感的女性开始扮演母亲的角色,对小男孩多加照顾时,却因为保护他而死。
影片中最重要的女性角色是,在故事当中,胖子对的态度是摇摆不定的,因为她的身份代表了他真正的母亲,既有无法否认的爱和眷恋,又有不能消磨的恨意。所以一方面他赋予她出场女性中最美好的特质,单纯善良,在危机面前表现得很坚强,希望重新开始回到故乡,他甚至让她差一点就有了美好的结局——回到故乡去种橘子。也许,这甚至就是他幼年时对于安稳生活最天真的向往。另一方面,与此同时,旅店老板对于的出奇的反感情绪,以及假警察在自动贩售机处和她调情的桥段,都是胖子自己的负面情绪和他童年所见杂糅的产物。影片接近结局处,小男孩举起锄头,“没有第二次机会”是他终生都不能解脱的梦魇,在这种情况下,最后美好的可能也就被他自己的阴影所吞噬了。可以看出,三个女性角色身上,都有着胖子所希望的一部分特质,但都是残缺的。就好像是在面临孤单、恐惧和悲伤时他一次又一次的幻想,但无论是哪一种,最终却都要落空。
而对于父亲这样的角色,胖子是陌生的。因此他塑造的两个父亲的角色,都显得虚弱。一个温和的继父,爱着自己的妻子和孩子,却是懦弱无力的。另一个因为恋人怀孕的谎言而结婚的丈夫,则幼稚而冲动。胖子对于父亲的身份充满了渴望,但因为整个童年里父亲角色的缺席而根本不知道父亲该是一个怎样的存在。旅馆的假老板是一个很有趣的存在,从开始他以主人的身份招待其他人一个个住进风雨之夜的旅馆,到后来在一个又一个细节处透露出他的秘密,他都是一个让人觉得舒适的角色。他胆怯、自私、贪财,甚至他的秘密都让人觉得熟悉,他身上充满了真实的生活气息,在这个充满了诡异气息的故事中恰恰是这种平凡才让人安心。他和那个出场就是尸体的真正店主组成了胖子对于平凡生活的经历和认识。
笔者认为最动人的角色其实是那个在十个人厮杀之前就已经死去的真正店主,他是胖子的“原装”人格,联系到开篇时小男孩口中念的那首诗:我遇到了一个不在那里的人,今天他还是不在那里,我希望他已经离开了。他口中的人大概就是在这场博弈开始前就死去的店老板,他早已死去了,却一直还在。假冒的店主在不小心暴露了尸体之后,说没有杀他,把他放在冰柜里是希望有一天他的家人能来找他。同样,这个人格也早就没有真正的能力出现了,但是他仍牢牢地盘踞在胖子的精神世界中,等待家人来接他。可直到所有人死去,故事结局,也没有家人来接他离开。
三、双主线并行的展现方式
电影采用双主线并行的方式,直到最后20分钟左右才让里德的人格显现在法官面前,完成两条主线的相交。甚至在开头,同样的暴风雨之夜,法官等待犯人,甚至误导观众使大家以为另一条主线中发生的故事只不过是正赶往听证会的犯人在路上所遭遇的事情。然而,暗示却早已经贯穿全片。
十一个人的姓氏都是美国的不同的州的名称,而开始时胖子就和医生说我知道南加州的首府,但我不知道我为什么知道,恐怕在他辗转的童年里,他的记忆都是用那些地点和名字来标记的。的梦想是回佛罗里达州去种橘子,而在电影最初镜头切换时就可以看到医生面前的报纸,报头上的名字显示都是佛罗里达州,可以推断,胖子的故乡就是佛罗里达州。
故事的场景发生在一个无法逃离的汽车旅馆。电影中有一段看似荒唐的场景,被假警察押送的罪犯挣脱了捆绑,试图趁夜色逃走,但在他跌跌撞撞地奔跑了一段路,从一个洼地中爬出来时,同样的汽车旅馆又出现在了不远处的前方,走得越远,离最初就越近。这样的场景常常是出现在噩梦中的,对于胖子的潜意识来说,汽车旅馆就是他童年挥之不去的梦魇。电影开篇时对于罪犯身世的陈述,有过一整段长镜头扫过桌面上的一张张剪报,不同的报纸不同的题目却讲述着同一个内容——男孩多次被母亲抛弃在汽车旅馆。因此,在胖子的潜意识里,这是最重要的地方。事实上,这个地点的选择本身已经为最后的结局做出了铺垫。如果认真发掘的话不难发现这个地点对胖子的哪个人格意义最大,可以说,这个场景本身对应的就是胖子心中那个孤独寂寞的长不大的孩子。因此,那个10岁的男孩成为最终的人格幸存下来就不难理解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为何在到达汽车旅馆之前,母亲就已经出了车祸。不管胖子的潜意识中是多么渴望一个保护性的母亲的角色出现,但是在汽车旅馆这个情景之下,母亲永远都是缺席的。换句话说,如果不是母亲的缺席,他也不会一个人呆在一个又一个汽车旅馆里。因此,那个坚强善良对他充满爱护的母亲在走进汽车旅馆之前,就出了车祸,成为一个无力的存在。
两条主线中同样出现的暴风雨之夜可能来自于当时胖子身边真实的天气。一方面为电影增加了误导性,另一方面也为场景的设定做了铺垫。在如此严重的暴风雨下,所有的路都被封死,通讯也被截断,就在这样一个推理小说中典型的“暴风雪山庄”的封闭条件下,一场精神的厮杀宣告开始。同样,汽车旅馆中十一个人相聚不可不谓之巧合,由于医生需要证明胖子的人格分裂现象,因此对他使用药物治疗,逼迫他所有的人格都出现,并且相互残杀,直到只剩下那个善良的人格。
四、存在与虚无
电影刚一开始时,司机开车去求援并且载上了汽车进水的,而在这一幕中,随着打量的眼光,一个长镜头转向车上的一本书,是萨特的《存在与虚无》。笔者认为在这里,导演就已经用这种隐晦的方式对电影想要表达的中心内容给予了解释。萨特在书中曾这样说:“憎恨是一种阴暗的感情,即旨在消灭一个别人。并且作为魔化,它自觉地谋划去反对别人。……但是,反过来,憎恨是一种失败。他最初谋划的事实上是消灭别的一些意识。但即使这谋划实现了,它也只能使别人已不存在了。甚至可以说,为了把消灭别人体验为憎恨的胜利,这种消灭就意味着明确承认他人曾存在。于是,憎恨的胜利在它的涌现本身中转化为失败。憎恨不可能离开这个循环。它仅仅代表一种最后的企图,绝望的企图。在这个企图失败后,自为只有重新进入这循环并无限定地任凭自己在这两种基本态度中来回摇摆。”故事中的胖子是受害者,可当他将自己所经历的恐惧化为仇恨时他就已经使自己的命运陷入了这个绝望的循环。的确,曾经是不可磨灭的事实,但人之形成绝非如结构主义者所说,简单得像是计算机程序或黑匣子,只需输入数字和故事就可以输出一个答案。经历是人所必须面对的,但如何面对却并非环境所能够决定。萨特一直坚持自由是人的责任,我们承担自己的选择,而这选择成就我们身为何人。恐惧、悲伤、孤独是每个人都无法逃避的,同样的恐惧可以使有些人学会勇气,而让另一部分人就此沉沦于恐惧。电影中的胖子是一个可怜人,但是他自己将这种伤痛变成了困住自己的牢笼。
结局中,胖子杀死了专家,汽车歪歪斜斜驶向远方,而那首寂寞的童谣再次响起“我遇到那个不存在的人”,就好像是时间轮回,命运避无可避。然而,如同萨特所说:“因为过去惟一的力量来自于将来:无论我以怎样的方式生活或评价我的过去,我都只能在我对将来的谋划的启示下去生活,去评价。”
[参考文献]
[1] [法]萨特。存在与虚无[M].陈宣良,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
[2] [美]莫里斯。心理学导论[M].张继明,王蕾,童永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 吴艳茹,肖泽平。分离性身份识别障碍的相关临床问题[J].上海精神医学,2004(04).
大义灭亲范文【第二篇】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某复转军人大义灭亲,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了具有犯罪嫌疑的父亲,结果其父因犯贪污、受贿罪而被判入狱。对此复转军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社会本应予以褒扬才对。然而,事情的发展却颇富有戏剧性,结果该复转军人在此之后的求职中却屡遭拒绝。表面观之,这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然而这一平常事件的背后却蕴涵着深厚的刑法文化问题。
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是一个注重伦理纲常的社会,对亲伦关系的保护在中国历朝的法律中都得到体现。如汉朝开始允许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唐律中设了同居相隐不为罪条文,及至明清,容隐制大体上与唐律相同,增加了妻之父母、女婿的相容隐的规定。在历朝的思想体系中是君重于亲、忠大于孝的,像偷窃这类一般性犯罪是可以互相隐瞒的,但如遇犯上作乱之类的大逆不道犯罪,那就绝对不能容许了,不但不能互隐,而且必须大义灭亲,不但可以告发,而且还可以杀了他。事实上,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同是后世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和内容。
从国际的范围来看,法律对亲伦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的包容几乎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例如:日本刑法典和日本改正刑法草案基于人伦关系的考虑,对于近亲属为了犯人而犯隐匿犯人罪和隐灭证据罪,可以免除刑罚的规定。德国刑法也有明确规定,为使近亲属免于刑罚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法国刑法典规定,近亲属间、夫妻之间实施窝藏、包庇行为,不受刑罚处罚。韩国刑法典也有亲亲相隐之规定的。此外,瑞士、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等都有类似规定,以体现容隐的原则和精神。
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对同居相隐不为罪是持否定态度的,在刑罚上也没有区别对待。这一中华法系特有的法价值理念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中销声匿迹,却在异域的法律园地内生根、开花、结果。对此,国内也有许多学者认为我们强调大义灭亲,实际上是片面地以国家利益为第一,以牺牲家庭亲情为代价,这是不是一种真正的公正?社会效果怎样?值得思考。陈兴良教授曾指出:在当前家庭仍是社会的细胞,人伦关系仍是人际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如何对于亲属犯罪予以庇护者一律定罪处罚,恐怕不太符合当前社会的伦理道德。因此,对于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在总体上我们虽然应予否定,对于刑罚适用中的伦理因素不能不加以考虑。
刑法具有两大功能:即刑法的保护功能和刑法的保障功能。在我国,建国以来由于受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所支配,致使我们对刑法功能的认识产生了偏差,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却忽视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把刑法视之为刀把子,漠视了人伦精神。就窝藏、包庇罪而言,从维护国家司法权威出发,亲属相隐应给予定罪,但从人伦精神和刑罚手段的伦理性上看,在刑罚上应与其他主体的处罚原则不同,这样做也是与世界立法发展相一致的。
大义灭亲范文【第三篇】
人们砍伐的雨林在每分钟,就有27万平方米(相当于38个足球场)在受到彻底毁灭!每年都有无数个大小雨消失!而雨林中有许多珍贵的东西:古老的动植物和重要至极的药材。就这样化为灰烬,在他们伐木的同时,毁灭了雨林同时也毁灭了自己的未来。因为树吸收二氧化碳,汽车尾气排放二氧化碳,如果排到大气中,那就会造成温室效应。如果没有足够的树木吸收这些,那就会在成天灾!雨林每年吸收上百万吨的二氧化碳,可是雨林在大面积的减少,那二氧化碳不更加猖狂了吗!一旦二氧化碳进入大气中,那就会造成温室效应,那冰川就会融化,洪水就会泛滥。还会造成更大的毁灭性的灾难。
在过去发生过六次世界毁灭性灾难,如果我们再过度的砍伐树木与雨林。那么我们就会像恐龙一样的灭绝。
如果大家觉得生活太美好,很留恋现在的生活,那我就请大家在自家门前种上一两棵树,好让我们的生活过得更加美好!
大义灭亲的故事范文【第四篇】
孟子说:“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1](《梁惠王上》)君子对于禽兽的“不忍”杀之、“不忍”食之正是爱惜之情的流露,孟子用“不忍”二字诠释这种情,这就表明,人对禽兽的爱怜也是出于不忍之心,“爱物”之情也属于恻隐之情。综上所述,无论是亲亲也好,仁民也好,爱物也罢,以上诸种德行都是本于人的恻隐之情。孟子期望更多的人成为君子,让社会上充满爱,他的这一社会理想不是凭空想象的政治原则,而是以人的仁爱的情感为基础的,这就使“亲亲仁民爱物”的理想落在了实处,从而易实现、易实行,这是其“推恩”说的现实性的首要表现。孟子“推恩”说的现实性还表现在,他所倡导的仁爱是有差等的爱,在亲亲、仁民、爱物这一爱的序列中,爱的程度是逐层递减的。爱物之情是最浅层次的爱,因为君子对于禽兽的不忍“见其死”、不忍“食其肉”都是有条件的,须是“见其生”或“闻其声”,而对于百姓,孟子则主张但凡无辜之民一概不应虐之、杀之,杀之即为“不仁”,所谓“杀一无罪非仁也”[1](《尽心上》)。在与齐宣王的对话中,孟子反问“今恩足以及禽兽,而功不至于百姓者,独何与”[1](《梁惠王上》),这反映出仁民与爱物间的差等性。
对于为政者而言,百姓是首先应当爱的,其次才轮到禽兽,这一顺序不应颠倒。亲亲之情又厚于仁民之情,尽管“救孺子”和“掩其亲”都是仁爱之举,但这二者间存在着重大差别,即“救孺子”纯粹出于“公义”,救他只是恻隐之心的要求,而“掩其亲”则一方面出自心之不忍,是恻隐之心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出于“私恩”,是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报答,父母与自己的关系毕竟不同于常人。所以,两种恻隐之情相较,亲亲之情便要重于仁民之情。综上可知,在孟子看来,只要人的恻隐之心不陷溺,“亲亲仁民爱物”的差等之爱便是常态。把差等之爱作为追求的目标是切实可行的。无差等之爱的理念虽高远,但对多数人而言,实非能力所及,纵然有少数人能做到,这种做到也不是从本心出发的,而要依靠某种外在的力量,比如像墨家那样要借助对天帝、鬼神的信仰,这就不能契合于人的内在生命。孟子的“推恩”说以差等之爱为目标,又显示了其现实性。“恻隐之心,仁也”,仁爱这种德性总是植根于人的恻隐之心,但恻隐之心有时会放失———“放其心”[1](《告子上》),如果出现了此种情形,作为差等之爱的仁爱还能否保全呢?孟子认为,对于恻隐之心,“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1](《公孙丑上》),这说明“亲亲仁民爱物”是爱之“本然”的状态,但若本心放失,则仁爱之德只在事亲领域显露且显露得并不充分。
孟子的这一说法是符合经验常识的,至少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仁民、爱物之情并不常有,但亲亲之情却是时常得以流露的,“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也;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1](《尽心上》),所以,一个人即便对于禽兽和百姓都无情,皆能忍而杀之,最为笃厚的爱亲之情也还应多少存有。“亲亲,仁也”,在家庭伦理中,仁爱的情感以亲情的形式显现,而亲情又是最浓厚的一种仁爱之情,故此当仁爱的德性有所欠缺时,孟子便教人从亲亲开始,把仁爱之德推广开去,“举斯心加诸彼”[1](《梁惠王上》),这即是“推恩”。孟子把事亲作为“推恩”的起点,把家庭伦理视为最原初的伦理关系,这又是其“推恩”说的现实性所在。正如梁漱溟所言“中国人家族生活偏胜”[2](P251)。这一状况自古及今皆如是,中国人对家庭生活最熟悉,对亲情最重视,于是,“推恩”以亲亲为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即将爱亲之情、事亲之法转移到疏人路人身上,进而唤醒对疏人路人的仁爱之情,这就容易使亲亲、敬长的仁义之德“达之天下”,反之,则“推恩”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可见,孟子的上述设计方案使得“推恩”有了人人均可切入的下手处———事亲、从兄,也使得人人都有了可资取法的“推恩”的范型———老吾老、幼吾幼。
尽管“推恩”说具有如上现实性,但由于它是立足于亲亲之情而建立起来的,所以就难以避免孔子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孟子》中有关舜的两则案例曾经在学术界引发过一场关于“亲亲互隐”的大讨论。有学者认为,孟子公开肯定了徇情枉法和任人唯亲的腐败行为[3];也有学者指出,“亲亲互隐”是人性之常,父子间相互揭发才是一种病态[4]。这场辩论至今仍余波荡漾。所谓“孟子论舜”,是指《孟子》中有关舜的两则案例:舜的弟弟“象日以杀舜为事”[1](《万章上》),但舜做了天子以后,却封象为诸侯,孟子对此表示认同;桃应设问“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1](《尽心上》)而舜当如何,孟子回答舜应当为了犯法的父亲而抛弃天子之位,“窃负而逃”。前一案例可以概称为“舜之封象”,后一案例可以概称为“瞽瞍杀人”。在那场辩论中,孟子的辩护方往往对孟子论舜的两则案例同时给予肯定的评价,而孟子的反对方则反是。笔者以为,“舜之封象”与“瞽瞍杀人”所传达出的信息并不同质,对于这两者应当分而视之。在“舜之封象”案例中,舜的同父异母兄弟象被封为诸侯,有的学者以今人的眼光苛责古人,称此举为“任人唯亲”,笔者不敢苟同。
直到孟子所处的战国时代,分封兄弟为诸侯,仍是正常之举,无可厚非。所以,舜为天子、弟为诸侯,也谈不上是“任人唯亲”。唯一可争议者仅在于象是一个有问题的弟弟。象曾经屡次有谋杀舜的故意,却没有既成的事实,充其量也只是杀人未遂。既然舜对象“不藏怒”、“不宿怨”、“亲爱之而已”,舜就仍然有理由分封象,舜此举恰恰体现了他的仁厚。更何况“象不得有为于其国,天子使吏治其国”[1](《万章上》),象在自己的封地内并无实权,他的劣德也就不致侵害到封地的百姓,就如赵岐所说,“有庳虽不得贤君,象亦不侵其民也”[5](P251)。总之,在此案例中,舜的处理方式使他一方面成全了亲情,另一方面又不违仁民之义,亲、民的利益两相兼顾,“推恩”说得到了践行。然而,“瞽瞍杀人”的案例则与此不同。桃应设置了一个令舜面临亲情与公义间两难选择的情境,而孟子为舜所设定的抉择实质上标明他的“推恩”说在这里陷入了无法克服的困境。有学者认为,在孟子与桃应的对话当中,“孟子既不说不抓瞽瞍,又不舍弃父子亲情,结果想出了‘窃负而逃’的办法。这种做法似乎是两全其美,但必须付出巨大的代价,这就是放弃天子之位”[6]。依笔者之见,舜的做法绝非两全齐美。舜固然放弃了天子之位,但毕竟还是首先滥用了天子的职权,普通百姓是不太可能轻易进入大牢并放走杀人犯的。再者,舜为瞽瞍放弃天子之位也只是做了西哲列维纳斯所谓的“人质”[7](P19)。#p#分页标题#e#
这里所说的人质是指自我要对不应该由自己负责的事情负责,要代替他人偿还债务。显然,舜的弃位之举是在为瞽瞍的杀人之罪承担罪责,是代父受过、自我惩罚,这更是只替瞽瞍一人着想、只为瞽瞍一人负责的表现,更加有损公义。丁为祥先生提出,认定舜的行为有腐败之嫌者“是没有看清天子与天子之位以及天下正义之可以分离的性质”[8](P217),意谓舜放弃天子之位正是为了让一位能够无条件地代表天下行公义者践天子之位,这恰恰是对公义的维护。笔者则以为,天子之位与天下正义固然可以分离,但在此案发生时,舜已贵为天子,他对维护天下正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实施“窃负而逃”计划的过程中,他就已经利用天子职权做了一件背弃天下正义的事情。当然,舜的放弃天子之位也使瞽瞍丧失了所谓“为天子父,尊之至也”的荣耀和尊位,这对瞽瞍而言似乎也是一种惩罚,但这种惩罚与杀人偿命的代价比起来实在是微不足道。总而言之,在这一案例中,舜的顾全亲情是以损伤公义为代价的。孟子洞察到人的爱亲之情总是厚于对疏人路人的不忍之情,于是才把孝亲作为“推恩”的起点,但基于同样的理由,如果被迫要在亲情与公义间取舍,孟子便会舍公义而全亲情。刘清平先生指出,如果依据传统儒家的“血亲情理”精神,尤其是依据孟子自己提出的“爱有差等”原则,推恩说在传统儒家的理论架构内势必会陷入深度悖论,以致不能成立[9]。孟子的“推恩”说原本是要求将对亲人的恩惠推广开来,泽及百姓,而当对国法之忠与对父母之孝不能两全时,孟子对血缘亲情优先原则的固执,无可避免地使恩惠仅施之于家亲,这无疑与其“推恩”说的要求不相符合。孟子在对“瞽瞍杀人”案例的解释上诚然违背了“推恩”的宗旨,但处在亲情与公义二者只能择一的境遇下,舜的选择又确乎只能如此。
不过,笔者认为,孟子笔下的舜至少不应心安理得,因为他毕竟没有把亲与民的利益照顾周全。然而,根据孟子的叙述,“窃负而逃”后的舜“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1](《尽心上》),舜如此悠然自得,实属不应该。倘使他能常常想起被杀之人的公道因为他的“窃负而逃”而永远无法讨还,他还如何能够“心安”?这里我们有必要引入列维纳斯的“第三方”概念来加深对此问题的思考。列维纳斯把他我关系中的自我设定为一个受苦的、自虐的主体,“他人的存在权比我自己的更重要”[10](P24),因此,我应当舍己从人,献身于他人,即使牺牲自己的生命也在所不惜。列维纳斯对自我的设定与孟子对舜的描述颇为相类。在《孟子》的记述中,舜的父母要谋害舜,但舜还是遵照礼的要求,履行孝道;舜的弟弟“象日以杀舜为事”,但舜对象却仍然只是“亲爱之而已”。很明显,舜在亲人面前也是一个“自虐”的道德主体。与列维纳斯不同的是,孟子刻画下的舜对亲人的无条件付出是始终如一的,当了天子之后的舜还要将象“封之有庳”,父亲犯了杀人罪,身为天子的舜会“窃负而逃”;而列维纳斯则认为,一旦跳出他我关系的限域而进入公共领域,自我便不必承担对于他人的无限义务。列维纳斯说,“第三方的现身扰乱了我‘面对面’地对他者的欢迎,扰乱了我对他者的亲近,正义从第三方的现身开始”[11](P150)。第三方是指自我与他人之外的第三个主体,是另一个他人。第三方的出现逼使我不能只对他人一人尽责,否则便是无视第三方的权利,无视社会正义。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自我必须在对他人的责任与对第三方的责任间作一个平衡,故而列维纳斯说,“追寻正义让无法比较的单独个体服从于比较和计算,以至于限制某人的权利以满足另一个人的权利似乎是不可避免的”[12](P122-123)。以此反观“瞽瞍杀人”的案例,被杀之人也是一个第三方,作为天子,也作为杀人犯的儿子,舜对第三方的责任也不应置之不顾,可是舜的眼中却只有瞽瞍这个他人,舜全然践踏了第三方的权利。舜后来的“乐”与“欣然”,更是体现出他对第三方的无情。对第三方的无情也正是对百姓的无情,“推恩”说所追求的仁民情怀此时已荡然无存。
舍公义而全亲情使得孟子的“推恩”说陷入了窘境,那么,反其道而行,“大义灭亲”是否是让“推恩”说摆脱困境的出路呢?笔者以为不是,原因就在于大义灭亲之说无法被孟子的思想体系所容纳。孟子本人从来也没有认肯过任何大义灭亲的行动,不过,孟子倒是说过“乃所愿,则学孔子也”[1](《公孙丑上》),孔子似乎在一定程度上认同大义灭亲之举。据《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叔向的弟弟叔鱼曾经因审案不公而被败诉方所杀,叔向接手此案后秉公而断,对于其弟,他称叔鱼“鬻狱”,并判以戮尸之刑,孔子听说此事后评价说,“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我们知道,孔子本是主张“父子互隐”的,而且孔子称“父子互隐”为“直”,为什么在这里却又赞叔向“不隐于亲”“可谓直矣”?笔者以为,孔子并没有笼统地肯定大义灭亲,叔向的“不隐于亲”最多只能算作大义灭亲的特例,因为叔向之举并未伤及亲情。
孔子所谓“直”,系指真情实感,爱亲的情感正是一种真情实感。“父子互隐”之行显然是出于爱亲之情而为的,故而“直在其中”;叔向的“不隐于亲”发生在亲人亡故之后,且彼时其弟的罪行恐已昭然于世,所以,由于背景特殊,其时即使承认亲人有罪也不可谓不“直”。反之,假设亲人尚在、罪行未彰,让亲人因自己的公正执法而死,情何以堪?心何能忍?此举如果还称得上是“直”,那恐怕就如同孔子所讥讽的攘羊人之子的“直”,那不是一种正常的、健康的情感。一言以蔽之,孔子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大义灭亲也并不赞成。在孔子那里,大义灭亲有损于“直”德,在孟子这里,大义灭亲则有损于“仁爱”,因为爱亲之情正是仁的一种表现。不仅如此,“推恩”说更加不能与大义灭亲之说并存于孟子思想的体系。如果孟子在理论上接受了大义灭亲,那么孟子“推恩”的起点———亲亲便毫无疑问地会在灭亲的思想中丧失;而且,“推恩”的行为是基于情感而做出的,而大义灭亲的行为却是基于理性而做出的,因此之故,大义灭亲并不是“推恩”的题中应有之义,借助“推恩”之法,永远不可能产生出大义灭亲之事。#p#分页标题#e#
在亲情与公义的两难选择前,倘若“亲亲相隐”,则“推恩”的起点得以维护,但爱亲之情却没有推出去,倘若大义灭亲,则社会正义得到实现,但正义的实现却不是靠着“推恩”,概而言之,“推恩”的有效性在情义两难的境遇下消解了。当情义两难时选取亲情,这是孔孟所倡导的,但这种价值导向难免会在普通民众中间造成更加负面的影响,传统社会中的中国人往往在一切境遇下都只重血缘亲情,不顾社会公德,易言之,纵使碰不到情义两难的选择,他们的爱也照样推不出去,这种状况与孔孟所倡导的价值导向恐不无关系。据范忠信先生考证,“中国旧法向来没有规定无亲属关系或无保护关系者之间的虐待遗弃之罪”,意即在中国的传统社会里,彼此间若无亲属关系,见危不救者无罪,蓄意虐待但未致死致伤者亦无罪,不止无罪,甚至连“舆论谴责都不会有”[13](P134-135)。中国传统社会的民众只见亲情、无视公义,于此可见一斑。
“推恩”说带来了上述弊端,又有自身无法克服的困境,那么为了实现社会正义,“推恩”的设计方案是否应当被抛弃呢?笔者以为不然。“推恩”从“孝悌”开始,家庭是实践仁爱的起始点,只要有家庭的存在,“推恩”就有它生存的土壤,而家庭显然是不会消失的。家庭是我们每个人走向社会的起点,我们一生中的大多数时间也要与家人在一起度过,让爱由家庭向社会蔓延,“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1](《尽心下》),合乎世情、人情。括而言之,虽然“推恩”的设计方案在实行中屡屡受阻,但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极度重视血缘亲情的国家而言,我们不仅不应拒斥此方案,还应因势利导地推行此方案。“推恩”说并不是打造理想社会的完美方案,但是它自身所无法克服的问题却可以从外部加以解决。从列维纳斯伦理学带来的启示中,我们就可以找寻到解决的途径。列维纳斯说:“当他者与第三方同时出现在我们面前,自我就必须对这双重责任作一衡量算计,于是我与他者的超越关系就转入公共领域,转而追求政府、制度、法律,它们是普遍化的来源。”[14](P300)这段话表明,当他人和第三方对我的要求不一致时我应当如何取舍,列维纳斯并没有对此提出明晰的取舍原则,而是诉诸政府、制度、法律,这正是值得孟子学习的。既然孟子一遇到情义两难就必然选择亲情,那么“推恩”理想的兑现、社会正义的保障便亟需人性以外的力量,要对亲亲之情予以牵制,这牵制亲情的力量应当来自制度、法律,进而言之,应当来自完善的亲属回避制度。笔者所谓的“亲属回避”,是指在涉及亲属利益与公共利益有可能发生冲突的事务时,相关人员无权介入该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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