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楼监理实施细则(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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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楼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篇】

依据《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6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技术负责人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

(4)具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或设备;。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即建立了符合《设备工程监理规范》(gb/t26429-)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2.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3)有同类设备监理的相关业绩,即具备所申请专业5年内的设备监理业绩,业绩应当包括设备制造阶段监理以及设备设计、安装、调试中任一阶段的监理。

(二)申请程序。

1.关于申请资格。

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首先申请乙级资格。获得乙级资格后,方可申请甲级资格。

已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企业申请扩大专业范围的,也应当首先申请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乙级资格。

2.关于受理部门。

申请甲、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核准。

(三)申报材料。

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申报材料应以中文规范填写,按要求盖章签名;证明材料真实、清晰,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翻译成中文。申请书1份、质量管理手册1份、其他附件材料合订1份,分开装订。

1.初次申请。

初次申请甲、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需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见附1)纸件1份,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章程复印件。

(3)住所证明。住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住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

(4)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信息表。(从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站()“注册设备监理师”“查询”栏目打印)。

(5)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提交企业近5年内设备监理业绩材料(包括设备监理合同和监理服务质量计划等的复印件),以及乙级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有效的质量管理手册。

(7)所申请专业的设备监理服务标准目录。

2.扩大专业范围的申请。

已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扩大专业范围的,需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见附1)纸件1份,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信息表。(从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站()“注册设备监理师”“查询”栏目打印)。

(3)扩大甲级专业的(指甲级设备监理单位、申请将已具备乙级资格的专业升级为甲级),需提交本企业所申请专业近5年内的设备监理业绩材料(包括设备监理合同和监理服务质量计划等的复印件)。

(4)所申请专业的设备监理服务标准目录。

(5)营业执照、章程、住所、质量管理手册等有调整或变化的,需提交证明材料。

3.注销申请。

企业因故申请注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向核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回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正、副本。

二、行政核准程序。

(一)受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设备监理单位甲、乙级资格申请的受理。

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如受理,应当向申请方发出行政许可受理决定文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方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文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

(二)资格评审。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准部门应当组织完成资格评审。

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由核准部门组织,也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或者有关机构承担。

3.资格评审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规则》(见附3)和《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见附4)的相关规定。其中,参与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设备监理单位评审专家资格。资格评审组织部门应制订“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工作程序”,建立并公开投诉和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受评审方的.申诉。

4.对资格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三)核准决定。

1.在资格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核准部门应当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做出不予核准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在做出核准决定起10个工作日内,核准部门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在有关网站或报纸上公布核准决定。

(四)资格延续。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核准部门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核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和核准。

3.营业执照、章程、住所、质量管理手册等有调整或变化的,需提交证明材料。

三、资格证书管理。

(一)证书样式。

1.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格证书包括1本正本、3本副本证书。证书由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统一证书编号原则和格式内容要求,在设备监理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

甲(或乙)+省份代码(2位数,如北京为“11”,《省份代码对照表》见附5)+核准年份(4位数)+证书序号(3位数)。如,北京市某甲级(含同时具有甲、乙级资格)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编号为“甲11001”,北京市某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编号为“乙112015001”。

设备监理单位同时具有甲级和乙级专业的,统一在一张证书副本上打印,“资格级别”项填写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编号按甲级编号规则。

每个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在证书补发、换发、变更、扩项时,其资格证书编号不变。

原质检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核发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其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使用新编证书号。

3.证书“住所”项须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址;“核准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由行业名称和设备监理专业组成。

(二)证书变更。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设备监理单位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核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章程复印件。

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三)证书补发。

1.证书损坏的,需向核准部门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变更/补发申请书》(见附2),并交回原证书。

2.遗失资格证书的,需向核准部门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变更/补发申请书》(见附2),并且出具声明作废文件。

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四、监督管理。

(一)信息公开。

1.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公开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核准信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内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核准信息,供社会查询和监督。

2.核准部门公开的核准信息应该包括:申请受理、资格评审等核准进度信息,通过核准的设备监理单位的专业范围信息。

1.设备监理单位应建立年度自查制度,按要求使用“设备监理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设备监理单位自查报告。

2.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集中检查和监督抽查的方式进行。

3.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4.设备监理单位违法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关于资格证书的过渡期。

(一)自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过渡期。已取得质检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核发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在过渡期届满前三个月,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证书更换申请。

(二)已取得质检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核发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申请更换证书的,应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见附1)一份及所有原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章程、住所、质量管理手册等有调整或变化的,需提交证明材料。核准部门应当尽量简化程序,将原甲、乙级专业名称按《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变更、打印,证书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核准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家评审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核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机构等,应当统一使用“设备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填报受理、评审、核准和证书变更等信息。

(三)受质检总局委托,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制订“设备监理单位资格专家评审规则”和“设备监理专业分类办法”,组织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专家的资格评定和培训,承担“设备监理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任务。

(四)设备监理专业的申请、专家评审、核准、证书打印统一依据《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

教学楼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篇】

贵阳仓储中心生产主搂项目工程监理组。

日期:2010年11月25日

二、围墙管理。

工地围场作业,围挡高度不低于2米,围挡外侧应进行美化。

三、施工现场地管理。

办公区、生活区与施工作业区必须分开设置;严禁在尚未竣工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

活垃圾分别放置,清运及时;施工结束后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四、临时设施管理。

(一)宿舍管理。

现场宿舍推广使用装配式活动板房,门、窗统一刷色。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证室内通风良好,宿舍内应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通道宽度不小于,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

(二)生活区管理。

生活区内道路平整,设置排水设施,晚间应有照明;设置相应数量的垃圾池或垃圾桶(箱),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三)厕所管理。

施工现场厕所应采用水冲式,蹲位采用隔板分隔;厕所应铺贴瓷砖。墙面、地面铺贴瓷砖,有排水、通风设施。厕所由专人负责管理,随时清扫,保持清洁卫生,经常喷洒防蚊蝇药水,防止蚊蝇孳生。

(四)食堂管理。

食堂应原离厕所、垃圾堆放点、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应分设加工间和储存间,加工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小于米;食堂应有通风、排气和排水措施;储存间应配备必要的冷藏设施。餐具要整齐,生熟食品、用具要分开;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并持健康证上岗。

五、车辆运输管理。

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密闭运输,设专人清扫以防污染道路,设置车辆出门清洗设施及排水设施,禁止轮胎带泥上路和抛洒滴漏污染城市卫生现象。

六、噪音及杨尘治理。

夜间施工必须制订防噪音扰民措施,合理组织施工顺序及作业时间,按规定明确施工时段,防止超时作业造成噪音扰民,土石方及拆除施工作业要采取防尘措施。

七、宣传教育。

利用板报、宣传拦及围挡外侧进行宣传,同时对职工以安全交底、安全教育等形式开展“三创一办”教育活动,职工相关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

八、投诉处理。

对照“三创一办”工作要求,完成各项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贵阳仓储中心生产主搂项目。

工程项目监理组。

日期:2010年11月25日

教学楼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篇】

公路工程是监理工程师考试专业之一,下面应届毕业生考试网为大家搜索整理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测量监理工作,采用事前控制、事中跟踪、事后验收的工作步骤。具体采取的方法及措施有:

(1)承包人的测量人员资质、测量仪器设备的审核

1)要求承包人申报参予该项目建设的测量人员的数量、资质以及承担过的工程测量项目等详细资料。经测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更换不合格的人员之后,按监理工程师最后审批的组织和人员进行测量工作。

2)要求承包人申报用于该项目仪器设备的数量、型号,并附仪器检定书。仪器或设备的精度、稳定性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可以责令承包人不得在本工程中使用,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补充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仪器和设备。

(2)对复测资料的审查和认可

……

(1)承包人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要求出具材质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

(2)检查钢筋外观,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油渍、漆皮、鳞锈等清理干净。

(3)直径大于25mm的钢筋连接应采用焊接,箱梁用钢筋直径不小于12mm的均应采用焊接。钢筋的`调直与弯制要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钢筋焊接前,要求承包人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正式施焊。检查焊工是否持证上岗。

(5)检查钢筋接头是否按照图纸要求采用搭接焊或帮条焊,是否按要求采用双面焊缝。钢筋焊接是否同心,接头双面焊缝的长度不小于5d,单面焊缝的长度不应小于10d。

(6)检查电弧焊接和绑扎接头与钢筋弯曲处的距离不应小于10倍钢筋直径,也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

(1)基坑开挖必须设置排水和安全措施,确保是否能够安全和地基承载力符合设计要求。

(2)所用的水泥、砂石、水外加剂及混合材料的质量和规格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配合比施工。

(3)基础成品质量不得出现露筋和空洞现象。

(4)严禁超挖回填虚土。

……

教学楼监理实施细则【第四篇】

(黑龙江省民政厅1987年8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应依照《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进行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合法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有责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情况,协助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距离婚姻登记机关路程较远,交通不便,人口较多的农场、林场,由省民政厅批准设立代办机构,业务工作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导。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由民政助理员或专职民政部担任;代办机构的登记员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担任。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第七条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各种证件,均由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哈尔滨除外),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后方可使用。婚姻登记机关使用的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由省民政厅统一刻制。

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由市、县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九条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应持下列证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男女双方免冠半身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四、离过婚的申请结婚登记,还应持离婚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发给《结婚证》的同时,收回离婚证件。

第十条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一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所需证件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情况,对符合婚姻法的,写出调查材料,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发给《结婚证》,并将调查情况在《结婚申请书》的“提供证件情况”栏内注明。

第十二条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疯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四章离婚、复婚登记。

第十三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应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后,应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男女双方或一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要求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男女双方领得《结婚证》后未同居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按离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双方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第五章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

第十六条军队干部、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超期服役战士和自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也可持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结婚时,还应持《离婚证》。

第十七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六章涉外婚姻登记。

第十八条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同本省公民的婚姻登记,由各市、县民政部门介绍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省涉外婚姻登记机关设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伊春、绥化、北安市的民政部门,其他婚姻登记机关不准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第七章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设立婚姻档案室,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婚姻档案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结婚证》、《离婚证》丢失不予补发,可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可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的婚姻证明。

第八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证书(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复婚证书)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婚姻证书;拒不交回婚姻证书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向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发出缴销婚姻登记的书面通知,责令交回婚姻证书,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涂改户口及有关证件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当地领导批准的违法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员有权拒绝。对该领导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婚姻登记员出具假证,私自销毁,涂改档案材料的,应调离该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不登记而同居的非法婚姻,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动员其分居,待符合婚姻条件时,再办理登记手续。

罚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执行本细则。

教学楼监理实施细则【第五篇】

1、对业主的作用:业主与监理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通过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的,监理代表业主的利益工作。监理实施细则是监理工作指导性资料,它反映了监理单位对项目控制的理解能力、程序控制技术水平。一份详实且针对性较强的监理实施细则可以消除业主对监理工作能力的疑虑,增强信任感,有利于业主对监理工作的支持。

2、对承包人的作用:

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实施细则后,会十分清楚各分项工程的`监理控制程序与监理方法。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加强与监理的沟通、联系,明确各质量控制点的检验程序与检查方法,在做好自检的基础上,为监理的抽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监理实施细则中对工程质量的通病、工程施工的重点、难点都有预防与应急处理措施。这对承包人起着良好的警示作用,它能时刻提醒承包人在施工中注意哪些问题,如何预防质量通病的产生,避免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及延误工期。

3)促进承包人加强自检工作,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3、对监理的作用:

1)指导监理工作,使监理人员通过各种控制方法能更好地进行质量控制。

2)增加监理对本工程的认识和熟悉程度,针对性地开展监理工作。

3)监理实施细则中质量通病、重点、难点的分析及预控措施能使现场监理人员在施工中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有利于保证工程的质量。

4)有助于提高监理的专业技术水平与监理素质。

教学楼监理实施细则【第六篇】

一部分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想将工程管理正规化,但由于建设单位在某些方面中理解或意见不一致,对建设监理工作不予以支持,使得本来质量控制、安全管理、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之间是相互配合的,单从一个方面来控制将无法达到控制的目标,可以利用投资控制来要求加强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工程资料的制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往往由于建设监理单位要求严格按合同及规范来控制,而建设单位则开绿灯通行,使建设监理单位迫于压力也就不得不放行,导致得监理工作有名无实,造成建设监理的作用不能够发挥。还有更糟糕的是监理部总监为此与建设单位在会上争吵起来,终究是“胳膊拗不过大腿”,监理部只好退步,造成的后果是整个工程管理比较乱,进度上不去、资料无法跟进、工程完成后无法验收、无法移交建设单位使用,而项目法人工作迟迟不能完成,处于一种真空状态。

东莞水利水电监理市场化比较早,本地的监理企业只有两三家,多数都是通过办理分公司的形式进入东莞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引入竞争机制,许多监理单位进入东莞建设监理市场。据统计,目前在东莞市水务局备案的监理企业有近百家,然而每个建设监理企业在管理水平不一致,监理工作的成效也不尽相同,同时派驻的监理人员水平根据地域条件存在着差异,比如说在承接监理业务后总监长期不到位,有的工程可能从开工到结束也没有见过总监,现场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力有限,造成建设单位对建设监理的印象不好,甚至对现场的监理人员大呼小唤,认为建设监理工作就是这个样,一种走形式或应付建设程序而已,对建设监理的形象作了一个定格,使建设监理工作开展起来举步维艰。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这本来是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必须作好准备的工作之一,但是现实情况是由于水利行业在整个行业中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对于一些拆迁、征地工作无法按时落实到位,或是工程建设基础资料没有按规范要求提供,对地质情况不明或地下管线不明确部位提供的资料有误或不全等,造成工程施工进度受到严重阻碍,特别是因为征地、拆迁工作对工程施工进度的影响十分严重,有的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为6个月,实际施工可能拖至2年,或是更长。造成监理服务期无期限延长,而监理费用则无法得到补偿,使得监理单位的经营也受到影响。

目前监理招标一般以监理取费的高低作为选择监理单位的依据,造成低价中标。东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费用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过问和强制要求,对监理费用对比原来的经过以后才将监理费用按照国家法改委和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来收费,以前的监理费用多按工程中标价的1%,有的低至%,根本就不够监理单位的成本价,以致使监理单位的经营陷入畸形,对监理设施、设备、人员的投入也尽量减少,以节省为第一要素,有些监理单位在中标后一个工程从头到尾就只有一个或两个人员,且都是没有取得监理执业资格的人员,造成监理服务质量相比招标文件要求的低,服务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了工程监理效果,影响了整个监理行业的形象,形成恶性循环。也由于监理单位的利润空间降低,相应的监理人员的收入不高,使得大量的优秀监理人员流入到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监理行业人员的流动性非常大,据不完全统计,一个监理单位每一年都会更换一大批人员,人员结构非常不稳定,监理控制体系难以保持相对完善,对监理行业业务能力的提高和发挥非常不利。同时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受季节影响较大,在汛期监理单位的业务量不大,出于单位效益的考虑会裁减一部分人员,也是影响监理单位人员稳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建设单位将建设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当作施工单位的质检员,不论工程中的大事小事都要监理单位的人员去完成,把监理人员当成是施工单位的质检人员,差一点完不成都是监理的'责任,而施工单位没有任何一点点责任。这种现象很不正常,但目前较为普遍存在。

鉴于出现的这些问题,笔者根据在东莞水利水电工程从事监理多年,对建设监理工作的开展提出以下建设对策。

1规范建设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开展对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比如组织对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度、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度、施工承包制等培训,提高建设单位的整体素质,使工程建设管理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同时加强对建设单位和人员的交流,促使建设单位能更好地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逐步营造建设单位和建设监理建立联盟伙伴的环境。

2规范建设监理单位的准入制度和门槛,严格控制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适当控制建设监理单位的准入制度,加强对进入东莞水利水电市场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跟踪管理,对监理服务质量较差、服务水平不高的建设监理单位给予行政处理。目前市水务局已经对监理单位开展行为扣分加分的办法,但还应该对监理单位对投入的总监、监理工程师是否属实的管理,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对主要人员必须到场负责管理,严格制止出现挂空名的情况,以利于提高服务水平和控制监理行为。

3严格审核工程施工工期,加强建设单位对拆迁征地工作的指导。

工程施工工期的制定必须根据工程准备情况来确定,不能盲目确定,特别是项目法人对上级领导确定的工程施工工期必须按实说明,工期制定不合理,会造成相应的工期索赔,使建设参与单位对投入的服务质量大打折扣。建设单位必须通过与各级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加快拆迁征地工作,保证按期移交工程建设用地,必须时可以通过上一级的行政领导协助解决,这样有利工程能够按期完成,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

4规范监理招标投标制度。

对中型以上或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建议采用综合评标的方式,选择一些信誉好、服务水平高的监理单位,以对监理单位的信誉、能力、综合实力较强的监理单位作为服务的选择对象。整体提升监理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监理制度在东莞水利水电建筑市场已经实行多年,作为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过程提供监督、管理、协调、咨询等服务,监理单位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从业准则,高质量、专业化、技术能力强、服务优良的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作为监理单位的目标,积极协调、沟通,利用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建设单位的委托授权,为东莞水利水电的建设作出相应的贡献。同时自行加强行业管理、自律、廉洁、公正,逐步形成与建设单位的相互信任的沟通关系,将“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工作落实到位。

教学楼监理实施细则【第七篇】

第一条为规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加强设备监理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是指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在核准资格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五条设备监理单位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第二章资格等级和条件。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范围按业务分为若干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甲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所有设备,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部分设备。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技术负责人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

(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

(四)具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或设备;。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九条取得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必须已经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

(二)有同类设备监理的相关业绩。

第三章申请和核准。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章程;。

(三)人力资源状况,并注明持有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

(四)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五)设施和设备情况;。

(六)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一条申请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

经评审合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核准,并颁发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质检总局提出,由质检总局受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

经评审合格的,由质检总局予以核准,并颁发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申请、受理、评审、核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按照质检总局行政许可有关规定以及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设备监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以及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式样由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四章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上列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设备监理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交回原核准机关,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申请和核准。

第十七条设备监理单位依法终止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资格的手续。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设备监理单位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核准机关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准。

第十九条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年度自查制度,记录本单位开展的设备监理经营业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设备监理单位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保持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核准机关应当撤销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

设备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设备监理单位要求扩展资格范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资格扩展申请;经评审合格的,由核准机关予以核准并换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设备监理单位遗失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应当在全国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核准机关申请补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设备监理单位超出范围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机构实施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超越核准资格范围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从事设备监理资格核准与监督管理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受其委托进行评审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涉及的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质检总局2002年11月1日发布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

教学楼监理实施细则【第八篇】

**高速公路是**省重点项目工程,测量工作作为贯穿始终的重要环节,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建设单位必须给予充分重视。为了确保测量工作的质量,特编制该细则。请各施工单位测量工作人员共同遵守。

本规程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文件,以及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测量。

除非承建单位愿意承担风险,否则用于施测的起算数据、技术设计书和观测大纲等关键性文件均须事先报经驻地监理处批准。

二、承建单位应报送的文件。

施工区范围内现场测量基准点及相关数据由业主单位委托驻地监理处向承建单位(或其施测单位)提供,以作为承建单位进行施测工作的基础。承建单位在收到上述基准数据后应进行复核验算。如对该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数据后的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测量监理组,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据由驻地监理处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

承建单位应在施测14天前,将有关反映其施测能力、水平和施测进度安排计划的报告报送驻地监理处批准。除非相关监理实施细则另有要求,否则,这份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测项目概述;

(二)施测技术方案要点(施测方法、操作规程和引用技术标准目录);

(三)观测仪器、设备设置(含计算机、气象仪器和仪器检验设备等);

(四)测量专业人员设置;

(五)施测进度计划;

(六)测点保护措施;

(七)安全防护与成果质量控制措施;

(八)监理工程师依据承建合同文件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以上报告须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签署后递交,监理工程师将限时给予批复意见,作为承包人施测或申请工程开工的依据之一。

(基本)控制各测量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一)平面、高程控制网(或系统)设计:

(1)已有的控制点成果及略图、测区地形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

(对桥梁工程还应布设独立的`、能满足施工精度要求的等级控制网)。

(2)控制测量设计书(含标石类型、联测方案、引用技术标准等)。

如采用插点法、插网法和测距导线法,-出-自-范-文-先-生网-或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允许,或报经驻地监理处批准采用的其它测量方法,尚须递交联接图和精度估算值。

(二)控制测量的选点、埋石:

(1)控制网点布置图、水准路线图、导线路线图;

(2)点之记、托管书。

(三)控制测量观测:

(2)仪器检验资料;

(3)外业观测资料检验计算成果。

(四)内业计算和成果验收。

(1)内业成果计算资料。

(2)成果表(含坐标系统、投影面和高程系统);

(3)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五)驻地监理处依据合同文件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包括相应的应用技术与计算程序使用说明)。

放样测量各阶段一般报送主要轮廓点(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样数据与资料。必要时,应根据驻地监理处要求报送所有放样数据及资料。报告内容包括:

(一)施工区等级控制点成果及略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

此项内容重复者,只注明,无须重复递交。

(二)放样数据、放样略图(含可能的控制方格网图);

(三)放样方法、程序及点位精度估算;

(四)放样计算资料;

(五)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它资料。

另外,在每个单位工程完成后的14天以内,承建单位还应报送单位工程的放样测量工作总结、质量评价和验收报告。

断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一)断面轴线点或中心桩放样图、断面点测量方法;

(二)断面施测记录、计算和断面点成果表;

(三)各种断面图及断面编号;

(四)危险地带断面测量技术安全措施。此项内容重复者,只注明,无须重复递交。

(五)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它资料。

收方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一)施工前的原始地形图、断面图或其它业已报监理工程师签发或确认的资料;

(二)业已报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收方测量资料;

(三)工程量计算资料;

(四)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它资料。

局部地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一)测图控制:

(1)基本控制(参见控制测量要求,此项内容无须重复递交);

(2)图根控制测量设计、有关永久性标石点之记;

(3)仪器、工具检验资料;

(5)加密高程观测方案和控制路线图,图根点、测站点、加密高程点成果表及展点图。

(二)地形图测绘:

(1)地形图比例尺、等高距、分幅、图式;

(2)仪器、工具检验资料;

(3)测站点计算资料,地形原图、索引图、图历表;

(4)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三)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它资料。

如果承建单位采用新仪器设备或新技术方法,或在施测过程中执行了现行规范尚未规定的技术要求,则须于计划实施的14天前报驻地监理处批准。

上述报告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授权其施测单位负责人签署后递交。驻地监理处审阅后将限时退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正)后执行”、“已审阅”或“修改(正)后重新报送”四种。

若承建单位收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或修正后重新报送”,则承建单位应抓紧作出安排,并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施测或施工作业延误等合同责任。

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驻地监理处(或测量监理组)报送以上报告资料,因此造成的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

若承建单位在限时内未收到驻地监理处(或测量监理组)的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单位测量成果的批准与确认,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测量成果准确和精确度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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