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楼建筑设计规范【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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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保证宿舍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宿舍建筑设计。

第条 宿舍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的方针政策和面积定额。

第条 宿舍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条 宿舍用地宜选择有日照条件,通风良好,场地干燥,便于排水的地段;应避免噪声和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并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第条 宿舍应接近生活服务设施,如食堂、小卖部、文娱活动室、浴室、开水间等,其距离不宜超过250m。

第条 宿舍附近宜有小型活动场地、集中绿化用地、晒衣设施及自行车存放处等。

第条 宿舍的日照间距应按各地城镇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条 宿舍区内避免过境汽车穿行。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阿拉文库○(节 一般规定

第条 宿舍内居室宜成组布置,每组规模不宜过大。每组或若干组居室应设厕所、盥洗室或卫生间。每幢宿舍宜设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和凉晒空间。厕所、盥洗室和公共用房的位置应避免对居室产生干扰。

第条 宿舍多数的居室应有良好朝向。炎热地区朝西的居室应有遮阳设施。

第条 宿舍内的居室和辅助用房应有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严寒地区的居室和辅助用房冬季应有通风道等有效的换气措施。

第条 宿舍的居室、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公用厨房等应有直接自然采光,其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第二节 居 室

第条 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类。各类居室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第条 居室的床位布置尺寸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

二、两床床头之间的距离。

三、两排床之间的走道宽度。

第条 居室应有贮藏空间,严寒,寒冷和温暖地区平均每人贮藏量不宜小于;炎热地区不宜小于。

居室类型 表

注:①一人居室的面积指标和功能标准,按国家规定或实际需要确定。

②居室包括睡眠和学习合用或分隔为两部分组成的空间。

第条 设固定书架时,其净深不应小于,每格净高不应低于。设壁柜时,其进深不应小于。设固定箱子架时,每格净空不宜小于(长)、(宽)、(高)。

第条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不宜布置在半地下室。

第三节 辅助用房

第条 厕所集中设置时,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穿入,厕所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厕所、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宜大于20m。

第条 厕所、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居住人数确定,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的规定。

第条 居室内附设的卫生间,其面积不应小于2m2,使用人数在4人及4人以上时,厕所与盥洗应分隔设置。

厕所、盥洗室内卫生设备数量 表

注:①盥洗室不宜男女合用。

②盥洗室设置洗衣机专用位置时,应设相应的给、排水设施和单相三孔插座。

第条 无直接自然通风的卫生间和严寒地区的厕所,必须设置自然通风道。

第条 炎热地区应在宿舍内设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应超过20人;其它地区可根据条件设分散或集中的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宜超过30人。

第条 宿舍内宜在主要出入口设置管理室、其面积不应小于8m2。

第条 宿舍内设置公共活动室时,100人以下,人均面积为;101人以上,人均面积为。公共活动室的最小面积不宜小于30m2。

第条 宿舍内设公用厨房时,其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无集中供应开水时,宿舍内应设烧水间。公用厨房和烧水间应有排烟气设施。

第条 宿舍内设隔离室时,按100人设一个床位计算,隔离室应设专用厕所和单独出入口。

第四节 层高和净高

第条 居室的层高在采用单层床时,不应高于;采用双层床时不应高于。

第条 居室的净高在采用单层床时,不应低于;采用双层床时不应低于3m。

第条 辅助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

第五节 楼梯、电梯和出入口

第条 宿舍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两个,但九层及九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每层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第条 通廊式宿舍和单元式宿舍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廊式宿舍,七层至十一层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二、单元式宿舍,十二层至十八层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七层及七层以上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但十层以下的宿舍,在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有乙级防火门分隔时,则该楼梯间可不通至单层顶。

第条 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米时,应设电梯。

第条 严寒地区宿舍的出入口应设防寒门斗,保温门或其他防寒设施。

第六节 阳 台 和 垃 圾 道

第条 宿舍宜设阳台、平台或其它晾晒设施。

第条 宿舍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和高层宿舍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顶层阳台应设雨罩。

第条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宿舍,宜设垃圾管道。

第七节 门和窗

第条 居室的窗应设吊挂窗帘的设施。卫生间、洗浴室和厕所的窗应有遮挡视线的措施。

第条 居室和辅助用房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阳台门和居室内附设的卫生间,其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设亮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低于,不设亮窗的不应低于2m。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条 宿舍应设给排水系统。

第条 采暖的宿舍宜采用集中供热系统。采用火等供暖的宿舍应有出屋顶的烟道。

第条 每居室内设电气插座不应少于两处。公共活动室、●洗室应设单相三孔插座。

第条 宿舍内宜设公用电话。高层宿舍应预埋电话电缆管,并在每层预埋接线盒。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篇】

第1章 总则

第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 基地和总平面

基地选择

第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总平面设计

第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的戏水池等。

第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3章 建筑设计

一般规定

第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条、第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条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 表

房间名称净高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音体活动室

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

第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窗地面积比 表

房间名称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1/5

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1/6

其它房间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

第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nT'W不应大于75dB。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第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 表

规模大型中型小型备注

房间名称

活动室505050指每班面积

寝室505050指每班面积

卫生间151515指每班面积

衣帽贮藏室999指每班面积

音体活动室15012090指全园共用面积

注: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 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m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

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宽度为~,水龙头的间距为~。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沟槽式的槽宽为~,坐式便器高度为~。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表

污水池(个)大便器或沟槽(个或位)小便槽(位)盥洗台(水龙头、个)淋浴(位)

1446~82

第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 表

房间名称使用面积

乳儿室50

喂奶室15

配乳室8

卫生间10

贮藏室6

第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服务用房

第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第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 表

规模大型中型小型

房间名称

医务保健室121210

隔离室2×888

晨检室151210

第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供应用房

第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m2 表

厨房规模大型中型小型

房间名称

主副食加工间453630

主食库151015

副食库1510

冷藏库864

配餐间181510

消毒间12108

洗衣房15128

第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防火与疏散

第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m 表

房间布置双面布房单面布房或外廊

房间名称

生活用房

服务供应用房

第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宽度不应小于。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建筑构造

第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条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距地面内不应设平开窗。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

第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条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4章 建筑设备

给水与排水

第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第条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采暖与通风

第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条 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表

房间名称室内计算温度(℃)每小时换气次数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办公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卫生间223

浴室、更衣室

厨房163

洗衣房185

走廊16

第条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电气

第条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第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 表

房间名称照度值工作面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150距地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100距地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75距地

卫生间、洗衣房30地面

门厅、烧火间、库房20地面

第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的电源插座。

第条 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建筑设计规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篇】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条  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条  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条  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第一节 校址选择

第条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第二节 学校用地

第条  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    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三、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四、学校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

第条  学校建筑用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小学不宜大于;中学不宜大于;中师、幼师不宜大于。

二、中师、幼师应有供全体学生住宿的宿舍用地。有住宿生的中学宜有部分学生住宿用地。

三、学校的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镇交通情况决定。

四、在采暖地区,当学校建在无城镇集中供热的地段时,应留有锅炉房、燃料、灰渣的堆放用地。

第条  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节 总平面布局

第条  学校应有总平面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第条  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服务用房、运动场地、自然科学园地及生活区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条  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条  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第条  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300辆的道路。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第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条  植物园地的肥料堆积发酵场及小动物饲养场不得污染水源和临近建筑物。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篇】

一般规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过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

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

老年人公共建筑,其出人口、老年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条件。

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出入口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人口,宜采取阳面开门。出人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xl.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人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老年人建筑出人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不宜小于380m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设坡道有困难时,出人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出人口顶部应设而篷;出人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过厅和走道

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格凳的空间。

2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过净宽不宜小于。

老年人出人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和高处宜设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高的护墙板。

楼梯、坡道和电梯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踏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

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坡道长度不宜大于,坡度不宜大于1/12。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

2 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的轮椅缓冲地带。

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和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扶手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和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电梯速度直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居室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

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老人院的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m2,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矩形居室的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老年人基础设施参数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老人院、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过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矩形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

厨房

老年住宅应设独用厨房;老年公寓除设公共餐厅外,还应设各户独用厨房;老人院除设公共餐厅外,宜设少量公用厨房。

供老年人自行操作和轮椅进出的独用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其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

老人院公用小厨房应分层或分组设置,每间使用面积宜为-。

厨房操作台面高不宜小于-,台面宽度不应小于,台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台下净空前后进深不应小于。

厨房宜设吊柜,柜底离地高度宜为-;轮椅操作厨房,柜底离地高度宜为。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

卫生间

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应设紧邻卧室的独用卫生间,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面积不宜小于。

老人院、托老所应分别设公用卫生间、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间。托老所备有全托时,全托者卧室宜设紧邻的卫生间。

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独用卫生间。

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宜临近休息厅,并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设一具轮椅进出的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一具立式小便器。

独用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盆和浴盆淋浴器。坐便器高度不应大于,浴盆及淋浴座椅高度不应大于。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宽度坐台。

公用卫生间厕位间平面尺寸不宜小于,内设高的坐便器。

卫生间内与生便器相邻墙面应设水平高的“L”形安全扶手或“11”形落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水平高度的“L”形安全扶手,水盆一侧贴墙设安全扶手。

卫生间宜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平底防滑式浅浴盆。冷、热水混合武龙头宜选用杠杆式或掀压式开关。

卫生间、厕位间宜设平开门,门扇向外开启,留有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阳台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

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净深度不小于的阳台。

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寒冷和严寒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顶层阳台应设而篷。阳台板底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

门窗

老年人建筑公用外门净宽不得小于。

老年人住宅户门和内门(含厨房门、卫生间门、阳台)通行净宽不得小于。

起居室、卧室、疗养室、病房等门扇应采用可观察的门。

窗扇宜镶用无色透明玻璃。开启窗口应设防蚊蝇纱窗。

室内装修

老年人建筑内部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且在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老年人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

老年人出人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老年人通行的楼梯踏步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界限鲜明,不宜采用黑色、显深色面料。

2 老年人居室地面宜用硬质木料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寒冷地区不宜采用陶瓷材料。

老年人居室不宜设吊柜,应设贴壁式贮藏壁橱。每人应有 以上的贮藏空间。

5 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严寒和寒冷地区老年人居住建筑应供应热水和采暖。

炎热地区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空调降温设备。

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之间应有良好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45dB,空气隔声不应小于50dB,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建筑物出人口雨篷板底或门口侧墙应设灯光照明。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老年人居室夜间通向卫生间的走道、上下楼梯平台与踏步联结部位,在其临墙离地高处宜设灯光照明。

起居室、卧室应设多用安全电源插座,每室宜设两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厨房、卫生间宜各设三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

起居室、卧室应设闭路电视插孔。

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老年公寓、老人院等老年人专用厨房的燃气设备宜设总调控阀门。

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高度离地直为。

老年人居住建筑每户应设电话,居室及卫生间厕位旁应设紧急呼救按扭。

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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