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篇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之廉洁纪律素材整理

爱美丽 分享 时间:

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之廉洁纪律素材汇编

(7篇)

目录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硕士研究生章小龙:

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之心理分析和应对之策

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刘文阳:新时代高校廉洁纪律建设

困境及对策探析 基于桂林市五所高校的调查

李逢春:

严守廉洁纪律厚植政治生态

菏泽日报评论员:

严守廉洁纪律坚守从政底线

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刘一霖:

严守廉洁纪律永葆清廉本色

西安日报本报评论员:

严守廉洁纪律永葆清正本色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党史党建研究中心李江:

 

 

中国共产党廉洁纪律建设的百年演进及经验

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之心理分析和应对之策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硕士研究生  章**

违反廉洁纪律是常见的违纪行为之一,当前,查处的许多违纪违法案件都涉及违反廉洁纪律问题。习主席告诫全党:“党教育培养一名领导干部不容易, 一旦在廉政方面出了问题,党组织多年的培养和本人以前的一切努力就毁于一旦。”抓好军队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预防处置,应从分析其心理活动和心理特点入手,寻根溯源,对应施策,推动促进军队反腐倡廉工作落实。

一、违反廉洁纪律之心理分析

任何行为表现都离不开心理作用的影响,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也不例外。分析军队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之心理状态,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攀比心理。是主体在比较的基础上,对现实中“不公平”的一种反抗性的心理反应。强烈的攀比使主体的心理产生了巨大的倾斜,致使主体自身的“免疫力”降低,而客观上又有违纪的直接诱因,从而导致主体出现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其攀比主要是比收入、比待遇、比社会地位、比工作环境、比生活方式、比成长进步等,与社会上高收入群体比、与其他行业人员比、与亲属同学战友比、与西方国家军人比等等。这种攀比心理造成的结果就是在思想认识上出现偏移,认为自己吃了亏,产生一种“不公平感”,然后就更多地比物质而不比精神、比待遇而不比奉献,进而在行动上不能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事,不能保持清廉操守,导致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发生。

(二)从众心理。是主体的观念和行为由于群体或他人的影响,不知不觉或不由自主地与其他人保持一致的心理现象,通俗说就是“随大流”。认为别人这样干了,自己这样干也没事,也是理所当然的。比如,看到别人吃穿用住讲求高档、追求时尚,自己也模仿追随;看到社会上炒股、理财热,就摩拳擦掌投身其中;看到别人收受礼品特产、搞微腐败,自己也就坦然接受;看到别人迎来送往、请吃吃请有利可图,自己也就有意为之。更有甚者,不辨善恶美丑,完全跟着感觉走、照着他人做。这种从众心理导致主体缺乏主见和理性思考,看现象多、看本质少,在思想上容易放松自我要求,进而在行动上走入歧途。

(三)人情心理。是主体受感情、人情因素的支配,认为亲朋好友、熟人等有求于己或者自己接受过别人的好处,如果不替人办事在人情上过不去的一

种心理状态,本质上是一种庸俗的市侩心理。有的认为逢年过节收点礼是正常的人情交往,没什么大不了;有的认为婚丧嫁娶办宴席收礼金是传统的风俗习惯,是理所应当的事;有的认为同学同事、朋友战友之间有事相求,拒人于外心理上过意不去;等等。忽视了正常的人情往来与以权谋私、权情交易的差别, 在工作中容易从个人感情出发,难以正确处理把握人情与原则的关系,从而忘记了工作要求,触碰了法规纪律,甚至导致人情网泛滥、不正之风滋生。

(四)投机心理。也称作侥幸心理,类似于“浑水摸鱼”,比喻的就是趁混乱的时候捞取不正当的利益,这种行为就是投机行为,作用于这种行为的心理就是投机心理。如虚报冒领经费、违规占用甚至侵占单位财物、利用调整改革之机徇私枉法等行为,往往是利用“灯下黑”,钻制度的空子和监管的漏洞, 认为自己做的隐蔽、无人发现、不会出事,却忘记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种心理容易导致党员干部放松思想要求,进而在行为上更加放纵。一旦养成习惯,就会造成信念缺失和自控力减弱,当发现有空可钻、有机可乘时,就会在个人利益和制度规定的天平上失去平衡,为追求私欲的满足而失去理智,引发严重的违纪甚至违法问题。

(五)权期心理。一些党员干部秉持着错误的利己主义权力观,认为权力是有期限的,把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手段,“一朝权在手,便把私利谋”,这是一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消极负面的心理活动。有的在岗位任职期间, 紧紧抓住和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认为不在这个岗位上就没有这样谋私利的机会了,进而以权谋私;有的能够一直保持廉洁自律,但在面临退休、转业的时候,难以正确认识“权力落差”,便抓紧时间捞一把,最终“晚节不保”。这种权期心理是一些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的一个主导心理,久而久之便导致权力观扭曲,忘却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进而在这种心理的作祟下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

(六)补偿心理。是主体在某一方面受到了损失或者主观认为自己受到了损失的时候,产生的一种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利益来弥补损失、达到心理平衡的心理状态。“堤内损失堤外补”就是这种心理的典型表现,一些党员干部就是在这种心态下,从堤内爬到堤外,本想捞上一把来弥补一下自己的损失,结果越陷越深。有的觉得平日工作辛苦,身心压力大,奉献精力多,就为自己趁着节假日堂而皇之地“弥补损失”找借口;有的觉得自己工作做了不少,看到别人得到提升任用而没有自己的份便心态失衡,转而谋取私利;有的感到自己成

长进步无望了,便想着在其他方面搞一些补偿;等等。由心态失衡到谋求补偿, 为了谋求补偿便想到走歪门邪道,进而导致行为上的越轨,发生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七)贪婪心理。这是一种病态的心理,是对某些贪求权势、财利的欲望永不满足的人的心理的鲜明表述。与正常的欲望相比,贪婪没有满足的时候, 反而是愈贪胃口愈大,直至彻底沦为金钱的奴隶。有的由于对金钱的极端崇拜、脱离实际的畸形欲望发展、特殊的生活环境影响等,逐渐滋生了贪婪心理,第一次的时候想着“趁机捞一把就算了,见好就收”,尝到甜头后便一发不可收拾,胆子也就越来越大,每一次侥幸过关都是一种心理强化,不断刺激着其贪婪的心,直到最后受到党纪军纪国法的制裁。如果任由贪婪心理发展而不加抑制,就会完全被欲望所驱使,从而忘记初心、抛弃原则、丧失底线,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二、针对违纪心理的应对之策

针对上述违纪心理,应从其内因和源头着手,采用廉洁教育、心理培训、文化建设、制度完善、模范表率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以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党员干部构建良好的廉洁心理和直面腐败问题的勇气意志,着力提升党员干部的廉洁心理素质,切实有效地防范遏制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一)抓实反腐倡廉教育。触及灵魂的教育对于促使党员干部自我反省具有重要作用,应切实发挥反腐倡廉教育强基固本的功能,帮助党员干部确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和规范的行为准则。在传统教育方式基础上,广泛运用新媒体手段,丰富教育内容,整合教育资源,构建军营、家庭、社会紧密配合的立体化网络,优化军营教育,强化家庭共育,加强社会助育,为培养党员干部廉洁意识提供合力。利用各级通报的违纪案例等生动现实的教材,抓好警示性教育, 帮助党员干部深刻认识理解廉洁品质的重要性,从内心深处坚定廉洁意识,增强崇廉尚洁的责任感和对纪律规矩的敬畏心,在面对诱惑时主动将廉洁意识转化为廉洁行为。

(二)开展廉洁心理培训。针对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的心理特点开展培训和疏导,对其心理弱点旁敲侧击,利用心理学原理展开心理调适,进行心理连动、心理交融、心理对比、心理激励和心理诱导,乃至进行心理干预,加大廉洁健康心理的引导力度,对潜在不良心理进行有效的抑制和排解,进而正向调整其履职用权行为。例如借鉴心理学知识,对不同层级、类型党员干部的个

性特点、思想症结、心理状况进行分析和测评,因人施策,运用心理学在研究心理现象及其发生、发展规律方面的科学原理和有益成果,帮助党员干部克服攀比、从众、人情、投机、权期、补偿、贪婪等不良心态,实现心灵环保,达到心理平衡,真正使廉洁思想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廉洁文化“润物细无声”般影响着党员干部廉洁心理的形成,应着眼战斗力标准,对廉洁文化的发展进行设计、规划和把握, 把廉洁文化建设融入部队全面建设之中。既以理想信念、价值观念、行为准则、道德修养、职业操守等为核心构建廉洁文化,又以官兵喜闻乐见的内容和形式渗透到工作、训练、生活方方面面,增强廉洁文化的亲和力、感染力,形成良好的廉政氛围。既注意廉洁文化建设的全面发展,又结合实际在宣扬先进、培树典型等方面重点突破,推出精品,争创特色,整体推进。运用多样化的形式和方法,开展教化培育“以学促廉”,弘扬优良传统“忆史思廉”,进行反面警示“知耻倡廉”,发动家庭参与“亲情助廉”,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切实陶冶情操、净化心灵,抑制违纪心理的产生。

(四)完善预防惩治机制。把好预防与惩治的关口,以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保障廉洁心理的有效形成。健全完善权力监督制约制度,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机制,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严格物资装备采购、财经管理、工程建设、医疗管理等制度落实,抓实个人事项报告和述职述廉,大力整治微腐败,推进办事公开、敏感事务公开,发动基层官兵全方位监督,通过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地执行,促进党员干部廉洁心理的自发养成。从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严厉惩处,绝不姑息手软、迁就照顾, 维护法规纪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形成强大的心理刺激和心理震慑,达到“处理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促使党员干部自心底里“不敢腐”。

(五)领导干部模范表率。领导干部应带头遵纪守法,发挥表率作用,引领带动广大党员干部建立正确的事业观、权力观,自觉养成健康向上的廉洁心理。不插手工程建设、不干涉物资采购、不干预敏感事务、不侵占官兵利益, 杜绝特权现象、搞小圈子、打人情分等不廉洁行为,防止给广大党员干部造成心理误导、诱发不良心理,切实树好廉洁用权、公道正派、严以律己的榜样形象。经常与党员干部沟通交流、正向激励,进行严肃的批评、认真的诫勉、真诚的帮促,及时纠正负面心理和行为,用深切的躬身实践、走心的情感交融引导党员干部严以修身、清正廉洁,有力抵御不良心理的负效应。

 

新时代高校廉洁纪律建设困境及对策探析 基于桂林市五所高校的调查

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刘**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要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1],显示了廉洁纪律建设的重要性。新时代高校加快“双一流”建设,必须在规章制度下合理办学,并时刻警惕高校廉洁纪律建设的真空地带。

一、高校廉洁纪律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当前高校十分重视廉洁纪律建设,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成功经验,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高校廉洁纪律建设的深入开展。基于此在调研的基础上对高校廉洁纪律建设的现状与问题进行分析,并依此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选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五所高校进行调查,涵盖了一本、二本、民办本科三种类型的学校,具有比较好的代表性。在正式调查之前,研究小组对问卷的信度效度进行了检验。通过预调查对主要变量进行因子分析发现KMO的值为0.81,具有良好的相关性,适合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在问卷发放上,研究小组综合考虑调查的可行性、便捷性共发放问卷250份,回收问卷247份,其中有效问卷243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7.2%。

通过对问卷的结果统计分析,目前高校廉洁纪律建设存在以下情况:

(一)师生对廉洁纪律建设满意程度评价逐渐增强,但腐败现象时有发生调查问卷的设计将高校廉洁纪律建设的总体满意程度的评价概括为三个方面: 高校政治生活的总体评价、党风廉政建设和遏制腐败成效的评价、党内政治生活的总体评价。数据结果显示,高校政治生活的总体评价满意度为83.9%,评价为一般及不满意的仅为15.6%和0.4%。高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遏制腐败成效的总体评价满意度为83.6%,评价为一般及不满意的仅为15.2%和1.2%。高校党内政治生活总体评价满意度为79.7%。整体来看,高校廉洁纪律的总体满意度较高,但是党政人员对于高校廉洁纪律建设的总体评价低于非党员。对问卷数据进行一元方差分析得出,中共党员、民主党派、团员、群众的平均值依次为4.97、5.88、4.25、5.38、5.04。数据显示出民主党派的评价最高, 群众次之,再次是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评价最低。并且,民主党派、群众对高校廉洁纪律建设的总体评价要高于总体平均值,而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评价要低于总体平均值。

教职工对于高校廉洁纪律建设的总体满意度主要受到自身职位以及工作年限的影响。高校廉洁纪律建设满意度随着职位的上升而逐渐降低。随着职位的上升,党政领导干部对于廉洁纪律的相关政策规定了解得更加深入透彻,更能发现校内廉洁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其的评价也会相对较低。根据问卷数据,在控制了学历、政治面貌、工作年限这些影响因素之后,分析工作岗位对廉洁纪律建设的总体满意度的影响,可发现专职教师、科级以下行政干部总体满意程度较高,中层领导干部与后勤服务人员总体满意度却较低。从具体维度来看,教辅人员和专职教师对高校廉洁纪律建设取得成效的评价要显著高于其他岗位的人员;中层以上领导对廉洁纪律建设总体满意程度评价具有显著的负影响,表现为职位越高评价越低。

高校廉洁纪律建设满意度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而逐渐升高。工作年限越高对廉洁纪律建设满意度越好。工作年限越长,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接受校内廉洁教育的时间越长。数据分析显示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对廉洁纪律建设的满意度要显著好于工作年限十年以下。从具体维度来看,工作年限越长对高校廉洁纪律建设取得成效的评价和对高校廉洁纪律建设总体满意程度的评价就越高。但是仍存在问题,高校腐败事件仍有发生。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力度加大,无数高管落马。除了对党政、企事业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严加查处外,高校作为党员干部的集中地,也成为监督审查的重点单位。梳理近几年的高校腐败事件,主要呈现出数量多、重点部位多发、涉案金额巨大、危害严重等特征。纵观这些腐败事件,主要涵盖了经济类腐败、行业类腐败、学术类腐败三种。

从经济类腐败来看,主要是指高校教职工在从事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腐败行为,其主要集中发生在基建工程、物资和设备采购、资产管理等方面,腐败现象集中在私吞公款、接受贿赂走后门。从行业类腐败来看,主要是指在教育行业特有的招生考试等活动中发生的腐败行为,其主要体现在招生过程中的滥用职权收受学生家长贿赂,违规招生;在评奖评优过程中的徇私舞弊、挪用专款。从学术类腐败来看,主要是指高校教职工在从事与学术相关的活动中的腐败行为,主要表现在学术论文上的抄袭剽窃、职称评定以及项目申报上的弄虚作假、拉关系找熟人[2]。

(二)高校廉洁纪律建设形式多样,但实效性不强

高校都会定期开展形式多样有关廉洁纪律教育的讲座、学习会议等,有83.8%的教职工表示参加过学校组织的廉洁纪律教育。但是,其成效是没有达到预期的。只有55.1%的教职工认为这些活动“切合实际,很有启迪”,其余16.2%的人表示“不了解”,17.1%的人表示“只在少部分人中开展,大部分人不了解”,11.5%的人表示“流于形式,无实际价值”。数据显示出高校的党风廉洁纪律建设大多是停留在党员干部层面,没有深入到全体教职工,呈现出高校教师的廉洁纪律教育参与度不高、积极性不够、实效不强的现象。

师生对廉洁纪律教育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担当意识。一方面,高校部分教师认为反腐是学校领导的事情,与自己无关,甚至有的人认为只有存在腐败问题才需要接受廉洁教育,对廉洁纪律教育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高校教职工的文化素养高、政治觉悟强,具有一定的自律性,但少数教职工对违规违纪现象不敢直言,也不会做到主动对学校的廉洁纪律建设进行监督,缺乏问责担当意识。

(三)十分重视廉洁纪律制度建设,但系统性、专业性不强

五所高校都设立有专门的纪委监察部门,并拥有线上线下两个平台,规定了该部门的纪委、书记、纪检员、监察处处长及副处长等的工作职责,开设了“廉防专栏”、“廉政文化”等活动专栏。但是,整体的廉洁纪律制度建设是不够全面、系统的,既没有开设专门的廉洁纪律方面的中央文件的学习专栏, 也没有对于惩治腐败、严肃纪律的相关做法的公示栏,这就很容易形成权利过于集中,再加上缺乏相应的监督制度,易导致腐败发生。

高校的廉洁纪律制度建设缺乏专业性,例如高校缺乏专业性很强的防腐机制。高校廉洁纪律制度的建设大多是依据中央的文件进行初步建设,制度设置过于粗略,不够细致。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可以发现,专门研究高校廉洁纪律建设的专家学者并不多,无法提供专业的理论知识以及对中央文件的相关解读, 导致理论基础不足,制度的建设就会浮在表面,缺乏一定的专业性。

(四)廉洁纪律监管机制不独立,执行力度不强

党风廉政建设执行力度不够,责任难界定,失责难追究。高校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会相应地影响到其执行效果。中央文件规定“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并且也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责任与权力,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仍难对号入座。高校与其他的企事业单位还是有区别

的,存在一定的封闭性。而且,高校内部各部门也是相对独立的,信息没有流通。因此,发生廉洁纪律问题不易被发现,也难以进行责任的界定与追究。并且,高校内部存在“熟人社会”现象。这种环境下,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不是太顺利,会碍于情面,放宽处理,失责也就会难以追究。

二、高校廉洁纪律建设存在问题分析

(一)社会原因:外来文化以及传统的落后文化的影响

文化因素导致高校廉洁纪律建设产生一定的问题。其一,世界多元化的趋势下,各国文化的交流也是日益的频繁。各种社会思潮、价值观相互交织,外来文化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也在不断侵蚀着高校,诱惑着每一个人。那些意志力不坚定的人,就易受其影响,误入歧途。其二,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糟粕仍有深远持久的影响。高校中就表现为一些领导干部权力无限扩大, 专横跋扈,大肆敛财。

(二)内部原因:体制机制建设缺失

高校管理体制欠缺,高校正在进行改革,一些高校为了提升学校站位,就会进行大规模的校园建设。在学校规模的扩建过程中,基建工程的招标、资金的流动、人员的招录等方面处于边建设边推进的状态,存在一定的体制上的漏洞。

廉洁纪律教育长效机制尚未形成。从总体上来看,高校对于党风廉政教育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存在着认识不足。从内容上来看,高校开展的廉洁教育活动的内容过于笼统,对中央文件进行大致的泛读,缺乏针对性的详细解读。从形式上来看,廉洁纪律教育的形式过于单一,有待创新,从而提高参与积极性、认识深入度。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独立性、权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部分高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事件的民主监督,实际上是有名无实。二是校内政务公开体系的不健全,其覆盖的范围以及公开的内容有限,不够全面。三是校内的群众监督体制缺位。

(三)个人原因:意志力薄弱、法制观念淡薄除了以上因素外,个人自身的因素才是最为关键的。高校个别领导干部之所以最终沦为阶下囚,是由于他们受到一些官本位思想的冲击,认为在还没卸任之前,个人享受一下这个岗位给自己带来物质上的便捷是没有错的。

当然,个人法制观念的淡薄也是个人产生不廉洁行为的重要因素。虽然高校教职工学历都相对较高,但他们其中大部分人都不是法学方面的专业人士,

对于国家法制的理论学习相对较少。纵观高校腐败典型的事例,不难发现很多落马高官都存在着法制观念不强的问题,对于什么是职务犯罪,哪些财物属于贿赂缺乏基本的判断,对招生中与学生家长的不正当交往、工程建设中的收受回扣、利用公款吃喝玩乐等违规违法问题认识不足,最终步入了犯罪歧途。

三、加强高校廉洁纪律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一)整合资源:加强廉洁教育理论与实践习

开展丰富多样的廉洁教育学习。第一,开展各岗位廉洁纪律教育,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分层教育。引导各级党政人员和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权力观和“崇廉尚廉”的道德观[4]。第二,发挥正反事例的激励和警示效应。一方面,观看宣传教育片,宣传、表彰生活和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及其相关事迹,使其发挥出榜样的典范作用,激励学校其他教职工反腐倡廉的坚定信念。另一方面,用一些腐败落马高校领导干部的事例来进行示警教育,让那些潜在的违法违规人员能够及时打消念头,主动承认错误,抵制腐败行为,从而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风气。

创新廉洁教育体验式实践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实践体验式活动。例如:参观反腐倡廉基地。学校可以不定期组织教职工参观反腐倡廉基地,加深教职工对廉洁纪律建设、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认识。组织教职工去劳改所倾听违法犯罪分子的现身说法。在交谈过程中得到相应的警示,明白权力并不是无限、金钱并不是万能,要做到廉洁自律。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廉政谈话。对于新上任的领导干部以及教职工,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时刻告诫其要遵守廉洁纪律。采用微博、微信等方式实时推送各类廉洁纪律方便的政策和宣传片。

(二)健全机制:完善廉洁纪律制度建设长效机制

推进高校廉洁纪律建设、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必须要建立健全的廉洁纪律规章制度,推进学校治理能力现代化、科学化。第一,发挥“制度管人、制度管权、制度管事”的整体合力,从用人、用权、办事三方面入手, 实施操作制度化。规定相关的招聘任用制度,严格考核其是否符合每一条标准; 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与责任,做到权责明晰一致;规定招生、评奖评优、工程招标等的制度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公平审核。第二,建立健全举报和惩戒制度,执纪监督提供制度保障。第三,建立廉政考核制度。高校应每学期或每年对学校全体党政干部、各级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后勤人员的各

项工作进行考核、奖惩,对那些渎职、滥用权力的人及时批评或处罚,使廉洁纪律建设常态化,杜绝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三)规范管理:建立实时监督反馈机制

实施部门运作网络化、信息化。政务公开、信息透明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关键一步。现代高校可利用信息技术,使部门运作网络化,提高行政事务办事效率,实现政务公开透明。目前,高校的财务部门已实现网络化,报销、审批、预约等一系列操作电脑化,这样就节省了工作人员的负担,相应提高了工作效率,也降低了监督的成本。

建立实时监督反馈机制。建立院内、校内的举报网站以及举报信箱,实时接收来自校内全部师生的监督。强化院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建立校级与院级之间的信息沟通系统,汇总相关问题,定期公示在学校的官网上,从而加强舆论的监督。

(四)提升功效: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班子执行力

高校纪检监察部门是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部门,必须把其放在整个学校框架构建中的重要部位。必须要树立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既要树立廉政防控的监督主体在其他部门面前的权威性,保持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相对独立,又需要其他部门来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提高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班子的专业水平。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各级成员要起到榜样示范作用。做到廉洁从政、监督有序、执行有力。选拔专业人才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先从高校中挑选出专业从事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到这个部门担任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再对现有人员进行筛选,剔除掉那些工作散漫、裙带关系的人员,对其他非专业人员进行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操培训, 提升其专业性。经常性地开展专题讲座、廉洁教育等活动,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业务能力。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班子执行能力增强,成为一支高校专业性强的铁骑冲锋军。

 

严守廉洁纪律  厚植政治生态

李逢春

《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执行落实好廉洁纪律各项规定,对于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政环境、厚植政治生态新优势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严守廉洁纪律体现了厚植党执政基础的深刻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政治生态是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政治生活现状以及政治发展环境的集中反映,是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综合体现。政治生态的状况,直接决定着从政环境的好坏。王岐山在《坚持高标准守住底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署名文章中指出:“目前人民群众对不正之风反映最强烈,对腐败最痛恨,对改进作风、廉洁自律要求最迫切。”可见,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改进作风、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的迫切与重要。严守廉洁纪律是巩固夯实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要求,得民心者得天下。苏共早年在有20万党员时能够夺取政权,在有200万党员时能够打败法西斯侵略者,而在有近2000万党员时却丢失了政权、丢失了自己。这是为什么?政治纪律被动摇、苏共党性蜕变、思想滑坡、作风坍塌是致命一击。知史才能通今。要从巩固夯实党的执政地位的政治高度,从严执行廉洁纪律,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把为政清廉、秉公用权的价值理念植入骨子里、融入血液中,要成为须臾不能忘记的信条。严守廉洁纪律是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生动力,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宏大的系统工程,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以鲜明的党性为灵魂和纽带,以廉洁纪律为标准和对照,以优良的作风来推动和构筑。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正自身、扬清风,形成集体意志,集聚共同力量。严守廉洁纪律是驰而不息推进作风建设的重要遵循,抓作风、改作风,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突破口。严守廉洁纪律,明确和细化了党员干部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的基本准则和目标追求,为检验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和言行举止树了一把尺子、立了一面镜子,为持续推进作风建设树立了新标杆。

二、严守廉洁纪律红线厚植政治生态新优势

“浇风易渐,淳化难归。”净化政治生态不是一朝一夕之功,牢固树立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也不是一时之力,需要综合施策、协同推进。要厚植理想信念之基。党性修养的放松是最危险的隐患,对党员干部来说,厚植理想信念之基,关键是加强道德修养、坚定理想信念,补足精神之“钙”。“四风”问题、不敢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根子都在信仰迷茫、精神迷失。“钙”失则神散, “钙”足则志笃。有了坚定的理想信念,就能做到“石可破不可夺坚,丹可磨不可夺赤”。党员干部不论在任何岗位上都不能忘了共产党人的信仰和宗旨, 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不能丢掉共产党人的灵魂和本色,不断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政治定力,铸牢理想信念这个“主心骨”,使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真正刻骨铭心。要厚植权力运行之度。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 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党和人民把我们放到领导岗位上,赋予我们一定的权力,是一种信任、一种重托。越是职位高、权力大,越要牢记权力的本质。厚植权力运行之度,要害是坚持权力属于人民、用权造福人民、为民谋福祉。通过改革体制、优化机制、完善制度,织牢织密制度的笼子,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让党内的民主监督和党员的监督权落到实处,使党内监督、党外监督、专门机构监督、群众监督以及舆论监督形成合力,确保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要厚植律己修身之本。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严以律己、清正廉洁,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常思“严”之益,常念“纵” 之害,才能防止精神沦陷。厚植律己修身之本,核心是自重、自警、自醒,清正廉洁。胜人者力,自胜者强。党员干部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时刻记住“头上三尺有神明”,要慎独慎微、勤于自省,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真正敬法畏纪、遵规守矩。

三、严守廉洁纪律必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既要挺纪在前、全面覆盖,又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庸懒散奢贪”“吃拿卡要拖”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为官不为现象以及“雁过拔毛”、优亲厚友、与民争利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纪检机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真正让铁纪发力、让规矩生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用“看得见的方式” 将群众的“获得感”变成“现实感”和“真实感”。严格责任追究,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加大执纪监督、公开曝光力度,依纪

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着重查处和追究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和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顶风违纪的行为,越往后执纪越严,让无视党纪者得到应有的惩处,不断释放从严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加强自身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思路、责任担当、方法措施,紧跟中央决策部署要求,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纪检干部要珍惜自己的名节和操守,“白袍点墨,终不可湔。”坏一次规矩,就会留下一辈子的污点;破一次底线,就会留下遭侵蚀的漏洞。纪检干部要把党规党纪持之为明镜,内化为自觉,升华为信条,守得住底线,防得住“围猎”,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执行纪律的带头人,全面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严守廉洁纪律  坚守从政底线

菏泽日报评论员

(2019年11月13日)

打铁必须自身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 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拳“打虎”“拍蝇”“猎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 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党风政风为之一新,极大地振奋了党心军心民心。

共产党人任何时候都不能搞特权、不能以权谋私。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也只能用来为人民做事情。清正廉洁是共产党人为官从政的底线。干部是党的干部,是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受党纪政纪法纪的刚性约束。想明白这个问题,经常对标对表,及时校准偏差,就能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始终做到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严守廉洁纪律,坚守从政底线,必须自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党内政治生活松一寸,党员干部队伍就散一尺。党内政治生活的大熔炉长期不生火,就会失去其应有的功能。要认真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坚持和发扬民主集中制,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坚守从政底线,既是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也是个人干净的重要保障。经常都有关于违反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例通报,包括我们身边,有的党员干部自我要求不严,因一些看似不大的行为触犯党纪国法,就是失守从政底线的表现。

严守廉洁纪律,坚守从政底线,必须时刻心存敬畏。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为了人民,这是共产党人的权力观。党和人民把我们放到领导岗位上, 是一种信任、一种重托,更是一种责任,必须严以用权、为民行权,时刻警惕教训就在眼前、诱惑就在身边、陷阱就在脚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心存敬畏”。每个人都有欲望,但“欲,不遏则滔天”,心中没有敬畏,欲望就会如火似海,噬人于无形。要敬畏党纪,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决不越雷池半步;要敬畏法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该如何为;要敬畏组织,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时刻做到思想上与党同心、行动上与党同步;要敬畏群众,时刻把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以群众满意为工作的最高标准,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

严守廉洁纪律,坚守从政底线,必须做到秉公用权。权力是一把双刃剑, 用好了,可以为人民群众服务;用不好,就会伤到自己。要搞清楚权力从哪里来、权力为谁用、权力怎么用。立志做大事而不是立志做大官,敢当“冲锋队长”“突击队长”,事不避难、迎难而上,多为社会、为群众做看得见、摸得着、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实事、好事;自觉提高政德修养,谨小慎微、如履薄冰,

“慎微”“慎初”“慎独”“慎友”,把好家风廉洁关,打造干干净净、清清爽爽的朋友圈,切实做到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清廉为民。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只有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重任在肩,必须以上率下,带头严守廉洁从政底线,不论身处什么岗位,担任什么职务,都应做到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以实际行动推动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严守廉洁纪律  永葆清廉本色

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刘一霖

(2024年1月31日)

特邀嘉宾

柯常松安徽省纪委监委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胡焦四川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郑宪丰吉林省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副主任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对党员干部在廉洁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为保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条例》在廉洁纪律中怎样细化完善有关条款?着眼于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条例》作出了哪些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怎样立足职责严格执行廉洁纪律,推动形成廉荣贪耻的氛围?我们特邀三地纪检监察干部对这些问题进行交流。

《条例》对党员干部在廉洁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实践中怎样区分不同主体予以把握?柯常松: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 就把清正廉洁作为必备的政治品格刻印在旗帜上。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党章在总纲部分明确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在具体条文中强调“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做到秉公用权、为政清廉。

《条例》坚持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在总则部分要求“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在分则部分,落实党章要求,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明确违反廉洁纪律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为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 等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吃喝;违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等;违规借用、侵占、占用公私财物;公款旅游;违规使用公务交通工具;违规召开会议;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等。

此次修订《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执纪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细化完善相关条款,比如,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依据, 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等;针对“退而不休”搞贪腐、谋私利等问题,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落实做廉洁齐家模范的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 等等。这些规定,给全体党员干部划定不可触碰的底线,引导党员干部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拒腐蚀、永不沾。

胡焦: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廉洁纪律是对所有党员干部的一体要求,但实践中,对不同主体的具体要求可能有所不同。比如,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违纪行为,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违纪行为等,主体都是“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一般不构成该违纪行为。

同时,对于不同领域或具有不同行业身份的党员干部,其违反廉洁纪律的具体规定可能也不相同。比如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主体身份不同,营利活动市场准入限制也有所不同。对于党政机关的党员干部来说,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对于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来说,要考虑其是否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管理岗位还是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等情况,根据国家、地区、行业、系统等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但对于科研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国家支持他们创新创业;对于国有企业党员干部来说,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其他人员则参照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相关禁止性规定执行;对于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来说,一般没有特殊限制,只要没有侵害集体利益,不影响正常履职,原则上都是允许的。

中央八项规定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为保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条例》在廉洁纪律中怎样细化完善有关条款?对于一些顶风违纪、隐形变异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深入纠治?

胡焦:中央八项规定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对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提出明确要求,充分彰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驰而不息正风肃纪的坚定决心。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类型,总的来说,就是与工作作风建设、党群干群关系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其核心是“四风”问题,具体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另一类是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主要表现为违反廉洁纪律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六大方面:一是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二是违规吃喝,包括违规公款吃喝和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宴请;三是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四是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五是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六是其他问题。其他问题又主要包括7个小的方面,包括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楼堂馆所违规问题;提供或者接受超标准接待;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健身娱乐等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领导干部住房违规等。

此次修订《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依据。比如,新增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表现形式;增加滥发福利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囊括了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衔接党政机关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规定,增加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兜底条款,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行为等。体现出对于“四风”新动向、新问题紧盯不放、寸步不让。

郑宪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从关乎党的兴衰存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使命的政治高度,严肃对待作风问题,一以贯之推进作风建设,为新时代伟大变革提供了坚强作风保障。实践中,顶风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隐形变异由明转暗。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持续深入纠治“四风”问题。

一是持续营造严的氛围。紧盯挖空心思“吃公函”、隐形变异“吃食堂”、肆无忌惮“吃老板”、变着法子“吃下级”等顶风违纪、隐形变异行为,露头就打、决不手软,彰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决心和意志。将点名道姓公开曝光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四风”的有力措施,坚持集中通报、专题通报、定期通报、会议通报相结合,让干部警醒、知止。二是加强统筹抓日常。紧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筹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贯通审计、公安、司法等各类监督,各司其职,协同联动, 抓在经常,合力发现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置。比如,2023年吉林省纪委监委会同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大数据筛查党员干部酒驾醉驾的问题,进而发现相关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取得了较好成效。三是标本兼治深化治理。既深纠作风背后的腐败问题,又深挖腐败案件中的作风问题,健全风腐同查同治工作机制。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易发多发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集中力量深挖彻查。针对作风问题顽固性、反复性特点,还要经常开展“回头看”,持续巩固和深化治理成效。

党员干部不仅在职时要严守廉洁纪律,离岗后也要严格要求自己, 不仅要做到自身廉,还要教育管理好身边人,《条例》对此做了哪些规定?

柯常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自身硬首先要自身廉,反复告诫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而且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谋私利,决不搞特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制定修订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等,都对党员领导干部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作出明确规定。《条例》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

一是对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情形作出处分规定。《条例》第九十四条对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形作出处分规定。这种情况下,由于党员干部不知情,无法认定为受贿,但按照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 明确党员干部本人应对此承担纪律责任。二是对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主要涉及《条例》第九十六条,党员干部对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放任不管,不加制止,甚至暗示许可的行为。三是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情形作出处分规定。从近年来安徽省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看,有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把企业当成“私人领地”,安排多名亲戚朋友把控重要岗位, 有的千方百计为子女铺路,利用手中职权帮助其承揽项目、协调请托事宜,把权力兑现成子女的丰厚“薪酬”。《条例》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专门对此类情形作出处分规定。此次修订还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郑宪丰:清正廉洁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党员干部不管是在职还是离岗,都受党的纪律约束。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党员干部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条例》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此次修订《条例》, 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同时,在原条文“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基础上,增加“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等单位”的表述,将“聘任”改为“聘用”,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有助于准确界定实践中发现的为规避处分,退休后异地接受聘用等隐形变异行为。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增强离岗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纪检监察机关怎样立足职责严格执行廉洁纪律,推动形成廉荣贪耻的氛围?

郑宪丰:严格执行廉洁纪律,推动形成廉荣贪耻的氛围,是纪检监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所在。一是要压紧压实主体责任。违反廉洁纪律本质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私,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专责,推动各级党委(党组)站在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高度来加强廉洁纪律执行。二是做细日常监督。紧盯廉洁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聚焦权力运行关键岗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有效发现并果断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综合运用谈心谈话、约谈提醒、谈话函询等多种方式以及巡视、审计等各类监督成果,抓早抓小,强化制止纠偏功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推动监督常在、成为常态。三是强化执纪执法。坚持把办案作为最有力的监督手段,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贪污受贿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坚决“拔烂树”“护森林”。同时,还要紧盯违纪违法行为,贯通监督检查、查办案件、警示教育、以案促改、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等措施,找准病根、对症下药,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

柯常松:加强纪律教育是保障纪律执行的重要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纪律部队,要担负起协助党委抓党风、抓纪律的重要职责,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 持之以恒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要突出经常性。纪律教育重在经常、抓在日常,要督促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着力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要注重针对性。聚焦“关键少数”、年轻干部、新提任干部等重点对象,聚焦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领域的权力运行,加大纪律教育、廉政提醒力度,推动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要增强系统性。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同向发力,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责任格局,进一步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更加有力有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着力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胡焦: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激发共产党员崇高理想追求,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看成是极大的耻辱。”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专责机关,要通过严格廉洁纪律执行等方式,不断推动形成廉荣贪耻的氛围。一方面,要对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精准识别、严肃查处,该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精准定性,并按规定予以通报曝光,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营造廉荣贪耻氛围,对于违反廉洁纪律获得的经济利益,要坚决予以纠正,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坚决收缴、责令退赔到位,让意图试纪试法的人绝无有利可图之机。另一方面,依托本地历史文化资源,创新载体搭建平台,打造看得见、摸得着、能感受的廉洁文化传播阵地场所,如四川通过建立天府家风馆、廉洁教育基地、文化站等方式,持续推进廉洁家风建设,既督促领导干部从严管好亲属子女,又推动家庭成员对领导干部提醒监督,不断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

 

严守廉洁纪律  永葆清正本色 四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纪律建设

西安日报本报评论员

(2018年1月4日)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始终做到秉公用权、不以权谋私,依法用权、不假公济私,廉洁用权、不贪污腐败,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两袖清风,清正廉洁,是执政用权应有的敬畏心,也是共产党人的为人之要。

严守廉洁纪律,不仅体现着党员干部的个人品行,也关系着一个城市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关系着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当前,我市党员干部的主流是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但也要看到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党员干部为政不廉,无视廉洁自律要求,少数人利用职权牟取非法利益。魏民洲等人运用公权力大搞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 左右拉扯、上下勾连,恶化一方政治生态。对其严肃查处,清除了政治上的“污染源”,强化了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敬畏。深刻汲取魏民洲系列腐败案的教训,不仅要以其为鉴,警钟长鸣,还要面向新时代找准坐标,谋求新作为把准定位,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守廉洁纪律,永葆清正本色,塑造为民利民、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

严守廉洁纪律,重在自觉,贵在躬行。全市党员干部要坚持严以律己,廉洁奉公,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争做廉洁奉公的“干净人”,永葆共产党人的清正本色。

要正确对待权力。能否正确对待权力,是每个党员干部的第一道门槛和第一堂必修课。面对权力,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知敬畏、讲感恩、守戒惧。近年来,在廉洁上出问题的干部,无一例外不是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牟取私利,最终走到了党和人民的对立面。全市党员干部要认清本质、敬畏权力, 坚持严以用权、廉洁用权、阳光用权,把好用权“方向盘”。

要切实慎独慎微。作风问题无小事,小问题听之任之,也会酿成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小洞不补,大洞吃苦”“积羽沉舟,群轻折轴”。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始终做到慎初、慎独、慎微,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律,不仅要管得住自己,还要管得住身边人,守住做人的底线、守住党员干部的底线。

打铁必须自身硬。只有在廉洁上做到自身正、自身净,才能做到自身硬。全市党员干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省委《实施办法》,从魏民洲系列腐败案中深刻反思,汲取教训, 引以为戒,让廉洁纪律严起来,确保政治生态的廉洁清爽、风清气正,为加快大西安国际化进程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中国共产党廉洁纪律建设的百年演进及经验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党史党建研究中心  李江

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1]17。党风廉政建设与党的廉洁纪律有着密切联系,党的廉洁纪律能够引导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方向,党风廉政建设的实践成果能够丰富和发展党的廉洁纪律。党自成立以来,为增强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保持党的纯洁性、加强党的凝聚力,建立清正廉洁的党内政治生态,非常重视廉洁纪律建设。根据马列主义的廉政思想,党结合党内和国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有关廉洁纪律的规定、条例和准则等,要求党员干部按照各项廉洁纪律开展工作,规范日常行为。百年来,党的廉洁纪律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促进党的廉政建设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一、马列主义的政治学说包含丰富的廉政思想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指导世界共产主义运动时强调,无产阶级政党要制定严格的廉政措施,促进党内人员廉洁奉公。列宁在领导俄共(布)开展无产阶级革命和苏维埃政权建设的过程中也提出了很多关于廉政的思想。马列主义的廉政思想为中国共产党的廉洁纪律建设提供了基本的遵循。

1871年5月,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分析了巴黎公社实施的廉政措施。由于巴黎公社的公职人员都是普选产生的,他们的工作要向选民负责,他们也不能拥有任何的特权,所以马克思认为,“如果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 那是最违背公社精神不过的”[2]100。如果根据人们的社会等级授予他们相应的政府职务,那么他们的职务获取是不公正的,社会中的民众也难以有效制约他们的权力。马克思还介绍了巴黎公社的公职人员的薪酬,他指出:“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2]55巴黎公社取消了高薪制,任何公职人员也不能享有薪酬之外的特权。这种薪酬制度有助于建立公社的公职人员的平等经济关系,缩小他们与工人的贫富差距,也能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官职谋取丰厚的物质利益。巴黎公社经常向社会民众公布自己的言行和缺点,公社的各级领导人还经常参加选民大会,向选民汇报工作, 听取他们的批评和建议。巴黎公社制定了群众信访制度,也建立了群众监察委员会,所以马克思认为公社的公职人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 [2]141。对公社公职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能促进公职人员按照社会民众的意

志行使权力,自觉维护和增加社会民众的利益。恩格斯认为,工人阶级为了维护刚获得的统治权,既要废除以前的官僚机构,也要“能够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即宣布他们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2]54。工人阶级的政权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罢免滥用职权的、以权谋私的公职人员,能够增强该政权的合法程度。1879年8月,恩格斯在写给马克思的信中指出,当党内的“各种腐朽分子和好虚荣的分子可以毫无阻碍地大出风头的时候,就该抛弃掩饰和调和的政策,只要有必要,即使发生争论和吵闹也不怕”[3]。所以无产阶级政党为保持革命性和战斗力,应当敢于跟党内的腐败分子作斗争,确保党内人员的行为不损害党的利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职人员的普选制、工人工资制、监督制、罢免制和惩戒制,能够促使公职人员产生廉政的心理,规范他们行使权力,有效地预防和纠正他们的腐败行为。

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廉政思想的基本原理,结合俄国革命和苏维埃政权的社会主义建设实际情况,提出了新的廉政学说。列宁认为, 俄共(布)“只要有贪污受贿这种现象,只要有贪污受贿的可能,就谈不上政治。在这种情况下甚至连搞政治的门径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搞政治, 因为一切措施都会落空,不会产生任何结果”[4]210-211。列宁实际上指出了俄共(布)党员的贪污受贿行为会对党的事业造成严重危害,所以俄共(布) 的党员应当廉洁自律。为了加强反腐败的力度,他在1918年明确主张:“必须立即神速地提出一项关于惩治贿赂行为(受贿、行贿、串通贿赂,以及诸如此类的行为)的法案,贪污者起码要判十年徒刑,并强迫劳动十年。”[5]列宁认为只有制定相关的法案,才能为贿赂行为的定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对贿赂行为惩治力度。随后,苏维埃政权也制定了很多关于反腐败的法律。为了加强对法律执行的检查与监督,1920年2月,苏维埃政权在列宁的领导下建立了工农检查院,审查党内人员是否存在各种贿赂行为。他也主张要“经过极严格的考核来挑选工农检查院的职员”[6]385。工农检查院的候选人获得几名党员的推荐之后,还要参加专门的考试;只有通过考试的候选人才能担任该院的职员。这种遴选程序既能保证工农检查院的职员具有较好的党内认同基础,也能确保职员掌握必要的监察知识,顺利开展党内的反腐败工作。1921年3月,俄共

(布)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独自审查党内人员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和滥用职权的现象。随后,苏维埃政权将工农检查院与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进一步增强对党内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

列宁主张既要严厉惩罚腐败党员,也要严厉惩治包庇腐败党员的行为。例如,当他在1922年得知莫斯科委员会包庇应判处绞刑的党员时,他非常愤怒, 并且“宣布给包庇共产党员(包庇的方式是成立特别委员会)的莫斯科委员会以严重警告处分”[6]52。为了确保党内人员了解和执行反腐败的法律,列宁经常对党员干部开展廉洁从政的教育,并且告诫他们不能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如果出现腐败行为,“对共产党员的惩办应比对非党人员加倍严厉”[4]437。列宁主张制定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建立独立监察和审判腐败案件的机构、提升反腐败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禁止包庇腐败行为、加强党内人员的廉政教育, 既能从国家制度的层面加强反腐败的力度,也能从思想政治上增强党内人员的廉洁意识。

二、党的廉洁纪律的演进历程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根据马列主义廉政思想基本原则,结合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廉洁纪律的决议、条例、准则和要求。党制定的廉洁纪律为党员干部自觉抵制腐败行为、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维护民众的利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土地革命时期:党的廉洁纪律建立阶段

1921年7月,党的一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指出:“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7]328该项规定能够促进地方执行委员会合理地征收和使用自己的资金,按照党内规定开展政治活动。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的章程指出:“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7]168该规定表明党中央加强了对经费的管控,避免出现党支部或个人随意使用党的经费的现象。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修订的党章指出,“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8]。省级及省级以上监察委员会人员的专职化、委员职权的扩大化都有利于委员会的人员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全面开展廉洁纪律的审查工作。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红色中华》报刊发表了毛泽东、项英关于反腐败的训令和指示,要求对党内人员贪污公款、浪费公款等腐败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惩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还建立了中央及地方审计委员会、财政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中央苏区各级机构是否存在贪污浪费、预算作假的现象。由于中央苏区的多数党员干部的文化水平不高,对马

克思主义理论也不熟悉,中央苏区的人民委员会通过举办培训班的形式加强对县级及其以下的苏维埃政府基层干部的教育,尤其是重视对他们进行反腐倡廉的思想教育。中央苏区的中央政府还发动群众通过控告箱、检举委员会等途径将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举报给中央苏区的相应机构。对那些确实存在腐败行为的人员,中央苏区的中央政府坚决给予相应的惩罚,“从1932年2月至1934年10 月,中央机关贪污分子、包庇贪污和官僚主义者被法庭制裁、受到各种处分的就有46人”[9]。

(二)抗日战争时期:党的廉洁纪律初步发展阶段

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会上指出:“共产党员在政府工作中,应该是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 [10]522毛泽东要求共产党人不随意任用亲朋好友、少计较个人利益,实际上是对共产党人在政府工作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在此期间也领导了陕甘宁边区政府(简称“边区政府”)的廉洁纪律建设。例如,《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等,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不能徇私舞弊,不能侵吞公有财物, 也不能包庇贪污腐化行为,并且明确规定了各种贪污行为的惩罚措施。陕甘宁边区根据地建立的参议会、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审计处还可以监督边区政府中党员的廉洁情况。边区政府也严厉惩治各种腐败行为,在“1942年就查处了180 多名贪污腐化分子”[11]53。当党内出现红军师团级干部黄克功随意枪杀陕北公学学员刘茜的事件时,毛主席坚决主张对黄克功处以极刑,他认为黄克功作为老党员,应该执行更严格的廉洁纪律,最终黄克功被陕甘宁边区的高等法院判处死刑。

(三)解放战争时期:党的廉洁纪律继续发展阶段

1946年7月,毛泽东在《以自卫战争粉碎蒋介石的进攻》中指出:“必须十分节省地使用我们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力戒浪费。必须检查和纠正各地已经发生的贪污现象。”[12]1188毛泽东认为在解放区开展反腐败、倡导节俭运动是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战胜国民党反动派的必要前提。1947年10月,毛泽东为人民解放军制定了“肃清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治”[12]1238的政治宣言,该宣言成为人民解放军开展军事行动的目标之一。为了整顿在此期间出现的敲诈勒索、扣留缴获物品、伪造账目、浪费严重等腐败行为,东北解放区、晋冀鲁豫边区、苏北区等相继制定了《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晋冀鲁豫边

区惩治贪污条例》《苏北区奖励节约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这些条例为有效解决该地区的贪污腐败问题提供了行为准则,也为党中央制定和完善全国性的惩治贪污条例提供了借鉴。除此之外,一些解放区还建立了监察机构。例如华北解放区建立了人民监察院、陕甘宁边区建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这些监察机构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监察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党员是否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告诫党员干部,“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要警惕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袭击”[13]102。毛泽东认为全体党员干部只有保持廉洁自律、踏实肯干的优良作风,才能彻底打败官僚资产阶级,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四)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的廉洁纪律探索阶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党内出现了贪污腐化现象,所以在1950 年5月,党中央要求全党全军“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整风运动,严格地整顿全党作风,首先是整顿干部作风”[14]。党内一些严重违纪的腐败分子在这次整风运动中受到了严肃的党纪处分。随后,由于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些工作人员又出现了较严重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现象,所以在1951年12月,党中央在全国党政机关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各级党政机关按照严肃与宽大、惩治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对不同性质的贪腐分子作出相应的处理。尽管刘青山和张子善在革命战争年代为党和人民做过很多有益的事情,但是他们在天津任职期间犯了严重的贪污盗窃国家资产、挪用公款等罪行,并且过着极度奢侈的生活,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三反”运动加强了党政机关人员的廉洁教育,有助于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对党政机关人员的不良影响,促进党政机关人员清正廉洁地开展工作。

(五)社会主义改革时期:党的廉洁纪律迅速发展阶段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立有助于党中央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洁纪律执行的督促与审查。1979年11月, 党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高级干部生活待遇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中央及国家机关高级干部的宿舍、房租、家具、水电费、交通工具、外出休养、文化娱乐等方面事项的标准,有助于促进高级干部摒弃搞特殊的心理,以身作则地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对于那些败坏党和人民事业的腐败分子,必须采取坚决清除的方针,一经发现立即处理,有多

少清除多少,决不能姑息养奸。”[15]党中央决心与党内的腐败分子开展坚决的斗争,绝不容忍腐败分子的胡作非为。1988年6月,党中央制定的《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指出:“要同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结合起来, 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保证党和国家机关的廉洁。制定制度要切实可行,执行制度必须严格。”[16]这表明党中央已经意识到法律和制度对促进党内人员廉洁自律的重要性,并且希望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保持党内人员的清正廉洁。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特别要在执法部门和直接掌握人、财、物的岗位,建立有效防范以权谋私和行业不正之风的约束机制。”[13]70 这表明党中央已经意识到一些部门和岗位容易出现腐败问题,所以要加强对这些部门和岗位的工作监督。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把群众公认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的干部及时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那些背离党的路线的人,那些贪图私利、弄虚作假、跑官要官的人,决不能进入领导班子。”[13]265这表明党中央提高了干部选拔的条件,并且要求将党员干部的廉洁情况作为职务升迁的参考标准之一。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17]1269党中央希望通过增强有关部门及领导人的工作责任,促进反腐败取得更多的成效。党中央也认真查处了一批关于腐败问题的大案和要案。例如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北京市原市委书记陈希同、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等受贿且数额巨大,均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

2005年1月,党中央制定和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加强示范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作用。深化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分类分层次开展教育。”[17]1467对党员干部的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能够有效防止他们的腐败行为。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巡视制度。”[17]1741从增强文化软实力的角度推进廉洁建设,能够为党的反腐败斗争提供新的途径;健全派驻机关的管理工作和巡视制度,能够增强党的反腐败工作的效果。党中央持续开展的反腐倡廉建设,也促进了全国各地利用本地的廉洁文化资源建立廉洁

教育基地。例如上海市的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江西省的中央纪委监察部旧址, 河南省的红旗渠纪念馆、焦裕禄纪念园,陕西省的延安革命纪念馆,等等。这些廉洁教育基地展示了真实、丰富的廉洁案例,为增加党员干部的廉洁知识、增强廉洁意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六)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廉洁纪律提质增效阶段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18]42-43领导干部既要在廉洁方面律己,也要对身边人发挥廉洁的表率作用。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18]532该决定明确了腐败案件查办过程中的上级纪委和下级纪委的工作关系,有助于减少纪委查办本级党员干部腐败案件显得力不从心的现象。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指出:“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18]652 这就明确了党内反腐败工作领导人员的职责,有利于减少反腐败工作中领导人之间互相推诿现象,促进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5年10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指出,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19]128。该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治观和权力观,始终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理念。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 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20]要求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在有关会议上介绍自己的廉洁情况,有利于促进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自觉遵守廉洁纪律,积极地参与党的反腐败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了腐败案件的曝光和查处力度,例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从2015年7月起持

续向社会公布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贪污受贿、与民争利的案件,涉案领导干部也受到了党纪国法的应有惩罚。针对腐败分子叛逃海外的现象,中央纪委与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等国际组织开展了海外追赃追逃合作。从2014 年到2016年1月,“共有2566名外逃人员被追回,有37名‘百名红通’人员已经落网,追赃金额86.4亿元”[11]146。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21]这表明党中央将继续开展腐败案件的审查与惩治工作,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增强对党员干部的威慑作用。2018年8月,党中央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党员领导干部的行贿受贿、为自己的亲属和同事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商办企业、从事证券投资、违规接受原任职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和企业的聘用、违规使用公款发放津贴和开展活动、变相公款旅游、超标准和超范围接待、违规使用公务交通工具等行为列入违反廉洁纪律的范围,并且根据违纪的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该条例较全面地包含了党员领导干部工作腐败和生活腐败的类型,并且为这类腐败行为提供了党内处分准则,所以该条例适应了新时代反腐败、促廉洁的需要。

三、党的廉洁纪律建设的有益经验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以及新时代制定的关于廉洁纪律文件,既完善了党的建设的理论体系,保持了党的生机与活力,也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腐败思想,促进他们自觉地廉洁奉公。党在持续制定与完善廉洁纪律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坚持继承和创新马列主义的廉政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高度赞扬了巴黎公社的廉政措施,并且要求无产阶级建立一个清正、廉政的政党;列宁也要求俄共(布)加强党内的廉政监督和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党的发展历程充分表明,党的廉洁纪律思想起源于马列主义的廉政思想。例如,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党内领导干部要接受社会民众的工作监督、与党内的腐败分子开展坚决斗争、撤销腐败分子的公共职务等思想,列宁主张禁止党内人员的贪污受贿行为、建立反腐败的法律和专门机构、提高反腐败机构人员的工作能力以及要求他们秉公执法等思想,在党的廉洁纪律中都有充分的体现。党传承和发扬马列主义的廉政思想,也是党保持

无产阶级政党本质的现实需要。由于年代的限制和信息掌握的不足,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难以为党的廉洁纪律建设提供全套的方案,所以具有开拓进取精神的中国共产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的廉洁纪律思想。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新的廉洁纪律思想既促进了马列主义的中国化,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的廉政思想,也对其他国家无产阶级政党的反腐败斗争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二)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的理念

维护人民的利益就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增进人民的福祉。党的廉洁纪律要求党内人员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坚决清除损害人民事业的腐败分子、选拔领导干部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意见、鼓励人民群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做人民的公仆及用权力为人民谋利益、及时查办与民争利的腐败案件等,充分体现了人民至上、自觉维护人民利益的理念。这种爱民、护民理念也促进了人民群众对党的反腐败工作满意度的逐年提升。例如人民群众对党的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在“2013、2014、2015、2016年分别是81%、88.4%、91.5%与92.9%”[11]147。

由此可知,大多数群众在这几年非常认可党中央的反腐败工作。在获得人民群众越来越多的支持下,党中央也会有更大的决心和勇气在多领域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和制定更多的廉洁纪律规则。

(三)注重建立和完善廉洁纪律的规则

党的廉洁纪律建设没有停留在某个历史阶段,而是一个持续推进的过程。为解决某个历史时期出现的突出的廉洁问题,党中央通常会制定新的廉洁纪律规则。例如,在改革开放初期,一些领导干部出现了生活特殊化的现象,党中央就及时制定了《高级干部生活待遇若干规定》;为明确上下级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关系,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在十八大以后根据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修订了以前的很多廉洁纪律规定。例如,党中央在2013年制定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从2015年至2018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都对以前相关条例或准则的内容进行了适当增删。其中,党中央制定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增加了反腐败工作的新原则和措施、明确了党风廉洁建设的责任人和信息共享的途径,所以该工作规划比原有的实

施纲要更加全面和具体。党中央制定新的廉洁纪律规则、健全原有的廉洁纪律规则,体现了党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理念,确保党的廉洁纪律能够满足不同历史时期反腐败工作的需要,促进党内形成“不能腐”的廉洁机制。

(四)致力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教育

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教育主要是指对党员领导干部开展廉洁方面的教育, 规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行为,在党内形成清正廉洁、奉公守法的氛围。廉洁教育作为腐败预防机制中的一个环节,历来受到党的高度重视。毛泽东同志在其著作中和中央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上多次号召党员领导干部要培养大公无私的品质,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上也多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恪守廉洁纪律,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理念。党的十三大及以后党的报告都倡导廉洁、反对腐败行为。党中央还主持开展各种廉洁教育。例如,2015年党中央印发的《关于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方案》,有利于促进党的中高级干部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按照规则使用权力、反省自己的行为、做事公道正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官方网站设置了党纪法规、监督举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等栏目, 为党员领导干部系统学习廉洁纪律的内容、了解中央纪委的反腐败工作动态提供了制度平台。党中央有关部门还制作了很多反腐倡廉的影视片。全国各地以党的优秀人物纪念馆、党的重大事件纪念馆等建立的廉洁教育基地,为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党的先进人物廉洁思想和党的廉洁传统提供了有效渠道。党的基层组织也经常开展典型腐败案件的警示教育,要求基层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不损害基层群众的利益,多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在基层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重视对腐败案件的严厉查处

虽然党内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能够自觉遵守党中央制定的各项廉洁纪律, 但仍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存在侥幸心理,漠视党的廉洁纪律,从事损人利己的腐败活动。党的各级纪委在查明腐败案件的事实之后,通常会给予腐败案件的人员或组织相应的党纪处分。即使在革命战争年代,党迫切需要战斗经验丰富、军事才能突出的人员,但如果他们中的一些人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党领导的司法机构也会严厉惩罚他们。党作出这种惩治决定不是不通情理,而是要在党和人民军队中产生惩前毖后的效应,促进党和军队的其他人员自觉地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只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才能进一步增强人民军队的战斗

力,党才能获得更多的社会民众的政治支持。在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时期,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即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党和国家的重要职务,也曾有较大的战功或政绩,如果在工作和生活上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也会受到党纪的严厉惩治。从2012年11月至2016年1月,“共有240名中管干部被中央纪委立案审查,其中223人被给予纪律处分”[11]145。被处分的中管干部中很多人有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的行为。

尽管基层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职位不高,如一旦有腐败行为,当地的纪检部门掌握实情之后,也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即使一些腐败分子叛逃境外,党的纪检部门和国家的监察部门也会尽力将他们缉拿归案,并且给予相应的惩处。党中央领导的“打虎”“拍蝇”和“猎狐”行动,充分表明党对腐败案件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做到发现一个腐败案件就按照有关规定查处一个腐败案件。党的各级纪委依法严厉惩治腐败案件,体现了党自我革新、自我净化的理念, 有助于在党内形成“不敢腐”的廉洁氛围,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上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行使公共权力,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在生活上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自觉摒弃低级趣味、追求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23 30395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