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篇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之生活纪律素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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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篇)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之生活纪律素材汇编

目 录

董芝杰:

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生活纪律教育的优良传统及历史经验

杨云霞、李懿:

规范中共党员生活纪律的党内法规完善研究 基于道德法律化视角

石宏亮:

坚守党的生活纪律培养良好生活作风

周明明:

如何理解生活纪律与党员公民权利的关系

李渝军:

生活纪律中增加了哪些内容? 把反“四风”实践成果制度化

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刘一霖:

严明生活纪律锤炼道德品行

鄂尔多斯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李逢春:

严守生活纪律涵养高尚道德情操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科研部副研究员曹雪松:

严守生活纪律树立良好家风

西安日报评论员:

严守生活纪律维护良好形象

张泽军:

遵守生活纪律是党员的义务 《以案释纪》之十二

 

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生活纪律教育的优良传统及历史经验

董**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纪律”一直是党的建设的重点,对全面从严治党至关重要,而生活纪律又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从党史上看,尽管很长一段时间党章和党内各项规定并没有专门的“生活纪律”部分,但在党的领导人讲话和各项纪律要求与规定中,都能看到生活纪律概念和生活纪律的相关内容。1997年,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颁布,明确了七类违纪行为。2003年,党中央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进行修订,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十类违纪行为。

2015年,我们党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党内纪律和要求整合为“六大纪律”,正式设立“生活纪律”专项内容。2018年,党中央再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生活纪律”中新增第136条,规定党员家人的行为有可能使党员违反纪律。作为“旧的新事物”,学界对“生活纪律” 的专门研究相对较少,截至2022年10月,在中国知网、国家图书馆等平台上以“生活纪律”为关键词搜索,相关著作有30余部,期刊论文(包括硕博士论文) 有30余篇,多数研究将生活纪律融入党的“六大纪律”、新时代党的纪律等研究,涉及革命战争年代生活纪律的研究则更多体现为作风、组织乃至政治等其他领域的纪律研究。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明确指出:“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 直接关系党的形象。要严肃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追求低级趣味等行为, 严肃查处违背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督促党员干部在生活上作好表率。”[1](p.103)可见,生活纪律的“空间”贯穿个体、家庭、社会,内容全面,主要体现为更高的道德要求,在时间维度上贯穿“24小时”,包括党员一切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按照这一定义提炼革命战争年代党的纪律相关内容能够看到:自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生活纪律始终是重要的纪律要求。无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新中国成立初期面临完成革命战争任务的挑战,诸多中国共产党人面对生死考验和反动派的金钱、女色、奢靡生活等诱惑,都毫不动摇、严守纪律,为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完成三年恢复时期重大任务,

开展大规模社会主义工业化、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基础。如今,革命战争年代已经“远去”,生死考验大大减少,但生活纪律的重要性却日益突显,更不用说和平发展时期不可能永续存在。为求得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中国共产党人不畏牺牲,抛头颅、洒热血,形成了崇高的道德品质;现如今,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更需赓续革命战争年代党在生活纪律教育方面的优良传统和历史经验,为民族富强、人民幸福奉献终身。对此,本文尝试对革命战争年代党的生活纪律教育优良传统加以梳理和分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革命战争年代强调生活纪律教育的必要性

党的生活纪律从属于党的纪律范畴,随党的任务目标的变化而有所侧重、逐步丰满,并随党的纪律的制度化而形成各种规定和要求。需要指出的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党章并没有专门规定“生活纪律”,在党的领导人讲话以及各项规章制度中,“生活纪律”主要体现为对党员生活的约束和规范。尤其能够看到,我们党在不同时期都强调严格的生活纪律,这是党的性质和不同阶段党发展壮大面临的现实挑战所要求的。

(一)形成生活纪律是党的性质的必然要求

尽管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生活纪律往往融于党的政治、组织等纪律, 没有专门和明确的论述,但我们仍能在革命前辈各方面回忆中看到党对生活纪律的重视和强调。共产党人对生活纪律的严格要求蕴含深刻的历史逻辑,这是因为,“无私利”的无产阶级政党,不同于马克思意义上“市民社会”任何一个利益集团或群体,这一不同不仅体现于经济尤其是生产资料层面,更体现为政党成员在日常生活相较其他政党成员因追求目标不同而呈现出更具“公意” 的道德与精神价值观,生活行为领域更是重要体现,在这一意义上,党性在行动上的重要体现就是生活纪律。从现实上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均强调党性原则,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没有提出生活纪律概念,但都强调要大胆监督领导人,防止领导人生活腐化、奢侈、挥霍浪费、脱离群众、特殊化等。哪怕苏联提出将“国家职能逐步转移给社会团体”,但仍特别强调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活纪律。①中国共产党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土壤中诞生,因而党员不可避免具有“旧时代流传下来”的思想和生活习惯。党在初创时期,就制订了“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强调党员须牺牲个人的情感意见和利益关系以拥护党的一致……各个党员的言论,必须是党的言论,个个党员的活动,必须是党的活动。[2](p.163)这意味着党员个人生活不能与党的利益

相违背。在大革命的洪流中,要发展壮大党组织,开展轰轰烈烈的革命运动, 就需要严明的生活纪律。李大钊在组织北方区工作过程中尤其强调生活纪律, 因为在当时的环境中,人们容易滋长盲从偶像思想,同志间勾心斗角、争权争利、见害自避、尔虞我诈。这严重影响党的发展和建设,因而强调生活纪律就成为我们党产生、发展、壮大的必然要求。

(二)重视生活纪律是党领导军队开展武装斗争的必然要求

大革命失败后,我们党在各地领导武装起义,建立起属于党和人民的军队, 因而,党和军队的作风建设成为主要任务。当时,构成党的早期武装的多是起义的旧官僚军阀、工人农民武装等,党员和军队成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参差不齐,不可避免带有自身成长和原所属阶级的生活作风。在井冈山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等党的领导人尤其注重强调生活纪律,根据不同时期产生的问题,不断丰富内容,开展教育,严格要求。这一时期,最为著名的就是提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27年10月,“三大纪律”最先提出,主要是为了和群众搞好关系。1928年1月,针对新问题我们党又提出和强调“六项注意”,涉及的主要内容多属于基本的生活纪律,如说话和气、借东西要还、买卖公平、损坏东西要赔等。1929年,红军在向赣南闽西开进的过程中,部分军队仍未完全改变旧的生活习惯,出现“野外大便”“在沟里、村边洗澡”等不良生活现象, 至此我们党又加上了“洗澡避女人”“大便找厕所”等内容,形成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雏形。此后,随着部队扩大,俘虏增多,一些部队出现搜俘虏包等现象,毛泽东将“八项”注意改为“十项”,这些纪律规定从内涵上看多属于生活规定,可以说是我们党和军队最早对生活纪律的认识,为推进军队建设和开展土地革命战争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强调生活纪律是加强党和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

长征胜利后,我们党在延安站稳脚跟,延安也成为当时中国革命的中心和许多年轻人与先进知识分子向往的“圣地”,由此,党员规模不断扩大,部队人数不断增长。随着党和部队人员成分多样化以及生活方式新变化,就产生了扩大党的纪律内涵、进一步明确党的纪律内容的要求。对此,党内外人士均有深刻认识。毛泽东指出,要通过军队的生产自给增强“纪律性”,使部队成为战斗队、工作队、生产队,在生产中执行劳动纪律,增强战斗纪律和生活纪律。陆定一在1940年7月的《政治工作建设之当前任务》中明确指出:

“在纪律方面,不但需要政治纪律与军事纪律,而且需要生活纪律,工作纪律。”[4](p.267)负责一线军队指挥工作的彭雪枫在部队整训中发现:  “纪律生活不够严格”是首要问题,尤其是操场纪律和日常生活纪律,某团战士们随意打枪,打伤了老百姓,甚至还发生了军阀行为。这些问题都是不能再容忍下去的。[5](p.542)作为先进知识分子代表,丁玲在她的散文随笔中也反映了当时到延安的知识分子要跟上基层党员和八路军的日常工作生活, 参加到革命中来,就要进一步加强生活纪律:“也许我们的准备工作做得不够好,但从我自己看来,我从来没有看见过有这么精力充沛的人,我从来没有看见他们疲乏过,犹疑过……我总不能很快改过我的习惯,我总不能依照生活秩序去生活。表面上我似乎与他们一致了,但工作的表现上,我是显得愚笨的。” [6](p.57)强调生活纪律有助于增强战斗力,助推我们党在领导抗日战争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先锋队作用。

(四)严格生活纪律是取得并巩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重要保障

抗日战争胜利后,主要矛盾发生转化,新民主主义革命进入关键时刻,在革命胜利前夜,尤其是从战略防御转入战略进攻时,为集中统一领导,防止部队和解放区执行政策发生偏差,毛泽东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大纪律和八项注意。1947年,朱德做了《整军问题》报告,提出部队要三查,“查阶级、查思想、查作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发生了破坏问题,其中,“查作风”尤其针对党和部队干部沾染封建社会不良习气,其源头是地主富农思想,导致生活腐化,浪费民力物力等现象。1948年华野的濮阳整训,尤其针对许多生活作风问题,如“骄傲自满、享乐思想、违反纪律、破坏政策、个人主义作风、单纯军事观点”等。[7](p.238)部队整训和整军,使党领导下的解放军战无不胜、攻无不克,迅速歼灭国民党反动派主力,建立新中国, 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

然而,新中国成立并不意味着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彻底完成,尤其还有国民党反动派残余以各种形式破坏革命、腐蚀党员干部,新中国尚未完成实质上的统一,可以说仍处于革命战争年代。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明确强调“两个务必”,但“进城”后,仍产生了诸多不良现象、滋长了许多不良苗头,如部分老党员存在个人意识滋长、丧失先进性,产生消极懈怠思想,尤其是邓小平指出:“当前,我们干部队伍中享乐腐化思想在蔓延……突出表现在男女关系上,到处闹‘婚姻改组’……这些人不是没有老婆,而是进了城,见了年轻美貌的城市姑娘心就花了,再也瞧不起同甘共苦的结发妻子了……使用威胁欺骗,甚至流氓手段以达到个人卑劣目的,已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8](pp.53-54)由于工作制度尚不健全,监督体制尚不完善,社会层面的封建思想和资产阶级思想对社会各界的影响仍然存在,各地党政国家机关中的少数工作人员经受不住来自不法资本家给予的物质诱惑,狼狈为奸、不择手段、欺上瞒下、同谋私利、生活腐化,社会风气遭受不良影响,人民群众情绪十分不满,各种贪污、浪费、行贿等违法现象比较严重;各地报告了一些关于干部贪污腐化、作风恶劣的严重问题。从1949年10月到1951年4月,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共受理案件8671起,其中属于贪污浪费者2864起,占案件总数的33%。[9](p.1178)对此,党中央开展整党运动、“三反五反”运动等,采取监督与惩治结合的方式,逐级健全了以朱德为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置了专职纪检干部,从根本上严肃了纪律问题,巩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成果, 为开展社会主义改造和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中国共产党开展生活纪律教育的优良传统

从历史上看,我们党进行生活纪律教育是一个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过程,形式多样、手段丰富、生动活泼、与时俱进,服务于我们党的阶段性目标和最终目标,始终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对此,可以总结为以下三方面。

(一)率先垂范:“关键少数”发挥模范作用

我们党开展生活纪律教育的最佳“手段”就是党的领导人的率先垂范,发挥作为“关键少数”的先锋模范作用。这在党的几代领导人身上都能看到,他们不仅是纪律的“制定者”,更是纪律的执行者,是具有“榜样”意义的共产党人。罗章龙在《亢斋回忆录》里就回忆了李大钊在党成立初期是如何执行“生活纪律”的:“北方区委任用干部,本着大公无私,不分亲疏,不讲派系,一视同仁;是非升黜,全凭革命品德才能,及在革命实践中的贡献为主;赏罚付诸群众,曲直自有公评……在教育党员方面,守常总是主张革命原则,一秉大公至正,主张团结,既不损害同志,也不放松批评……不止一次地论述革命者要怀有智信,不搞宗派,反对盲从,根绝偶像思想……因此, 北方区党内生活纪律严明,战斗行列组织严整,士气旺盛,同志间和谐合作, 心情愉快,各级领导工作同志都实行以德服人,反对压服,摒除那些纵横捭阖, 尔虞我诈的坏作风。在实际斗争中,养成见利不争,见害不避。”因而,北方区委的干部,不怕牺牲、英勇奋斗,投降敌人,为虎作伥的事情很少发生。

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等老一辈革命家,更是始终带头坚守良好的生活纪律,体现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毛泽东不仅宣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提出“两个务必”,更身体力行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生活俭朴的作风,永葆劳动人民本色,一心一意投入为人民谋幸福的伟大事业。他在多个场合、不同时期均强调:“现在国家还穷,不能开浪费的头”“没有条件讲究的时候不讲究, 这一条好做到。经济发展了,有条件讲究仍然约束自己不讲究,这一条难做到。共产党人就是要做难做到的事。”[11](p.100)人民公仆应严于律己、乐于清贫、敢于奉献,毫无自私自利之心。周恩来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定下“十条家规”,内容均针对日常生活之事,他还书写过“党员守则”,列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如不拜寿、不迎送等。刘少奇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提出生活纪律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号召广大共产党员“慎独”,在任何时候都要严格要求自己,用道德法纪约束自己,严肃生活作风,慎独慎微,做一个道德高尚、清白干净的共产党员。朱德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他同样十分注重纪律建设,自己更是起到了“带头作用”,不止一次强调要注意节约、不能浪费,还以“立德树人、勤俭持家”为家风,立了三条家规和“五心家规”,都关涉日常生活的纪律和道德层面的高标准、严要求。正是一代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传承了生活纪律、作风、道德层面的优良传统,我们党得以始终具有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

(二)制定规范:党员自觉严格遵守纪律

生活纪律属于党的纪律的一部分,对党员的约束和要求超过普通人民群众, 因而它的落地需要一系列生活化、制度化、常态化手段。在革命战争年代,革命者直面生死,遵守生活纪律更为不易,遵照规范自觉严格履行纪律,就成为广大党员在革命战争年代严守生活纪律的重要表现。我们党从创立之初就十分强调纪律,党的二大、三大、四大的党章专门设有“纪律”部分,强调了严守纪律的重要性。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除严格宣传和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外,毛泽东还注意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新人,教育新入党同志并以此为经验在党内推行。如作为先进性代表,党员要表现出更高的道德风尚。在井冈山,毛泽东决定成立短期的训练班训练储备力量,在宁冈创办军官教导队用于培训下级军官和赤卫队指导员,每日上下午进行“两讲”,就党的性质、任务、历史对军官教导队队员进行教育,以提高其思想认识和道德水平。同时成立党团训练班, 对新进党员干部和军队新生群体进行充分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等教育,提升党员觉悟和自觉,将对党员个人的纪律教育融入组织整顿活动,提升组织成员的纪律修养,加强组织力量。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以纲领形式对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了必须廉洁奉公,严惩贪污浪费的根本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为防止部分从贫困百姓成长上来的干部逐渐丧失艰苦奋斗的意识,毛泽东明确指出“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12](p.134)并在日常宣传中重视教育和处理各类违反生活纪律的情形,在日常生活教育中要求突出摒弃个人主义、命令主义和宗派主义。

抗日战争时期,在无比艰苦的环境中,我们能看到部队和个人对生活纪律的重视,周保中的“东北抗日游记日记”就记载了当时党和军队对生活纪律的强调:一是强调某军某师师长“偶因违犯革命生活纪律,应受重处分”;二是领导干部在巡视部队、同根部人员谈话时,重点关注“起居、学习、生活纪律、  人事”;三是在星期日休息时,部队党组织开全体会议,重点讨论的问题就是学习和生活纪律。①由此可以看到,即使在残酷的战争环境下,我们党仍旧重视、执行生活纪律。在延安,除整风运动外,我们党还创办宣传刊物,如《中国青年》《中国妇女》《边区群众报》等,向广大党员和群众宣传生活纪律和道德价值观。依托各类党校、培训班、陕北公学等进行干部的生活纪律教育, 取得丰富成果。在此期间,党中央严肃处理了两起具有较大影响的违反生活纪律的案件:刘振球案和黄克功案。前者涉及生活腐化,用公款购买个人奢侈品; 后者涉及逼婚不成,枪杀陕北公学女学生。

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初期,“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已成为解放军一项重要制度,我们党也通过各种形式的整党、整军、整风、整训等手段,不断强调遵守纪律、提升纪律的重要性,例如,坚持“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成立纪律检查小组,利用行军休息时间进行五分钟纪律汇报,并逐渐制度化。通过日常党组织生活、规定要求的制度化、各类运动的常态化,不断推动广大党员干部遵守生活纪律,形成较高水平的生活道德和良好生活作风。

(三)与时俱进:丰富充实纪律内容

我们党对党员生活作风的要求随历史发展而不断完善。从历史演进层面按时间轴进行梳理,可以看到我们党对生活纪律的内容逐渐充实、与时俱进。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我们党主要任务仍是“建党”,推动党的纪律化和自身不断发展,因而主要注重政治纪律,在强调政治纪律的同时,我们党也指出党员干部的日常生活不能脱离党的整体自行其是。党中央针对保持党员干部

先进性纯洁性,及时提出要“正确执行布尔塞维克铁的纪律,消除对铁的纪律两个极端错误的观念(如滥用纪律或废弛纪律),要严格地制裁干部中许多不许可的现象,如拒绝党所分配的工作,要求一定的地域,不做技术工作,害怕白色恐怖,向困难投降,留恋旧的工作方式,用种种借口逃避工作,雇佣劳动化,不紧张工作,没有工作自动性,不认真不切实的敷衍,怠工,生活浪漫腐化,经济观念不清楚,和浪费,不守纪律,不虚心学习,不注意秘密工作等表现,以及种种两面派的行为”。[13](p.344)上海党组织专门下发通告,要求“肩负重要领导责任的党干部对恋爱问题应特别谨慎;凡在党外群众中工作的党员,一定不能因为恋爱问题而脱离群众;凡已经有恋爱关系的党员,在未经双方宣布断绝前,第三者不能插足”,[14]等等。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更加重视军队建设尤其是军事纪律,主要体现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在经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后,正如陆定一所指出,“我军最初的纪律是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这把一切都包括进去了,是简单又明瞭的纪律。在我军逐渐成长的过程中,曾有纪律条令的颁布,其中包括政治纪律与军事纪律。但在目

前的情况下,这些纪律上的规定,显然又不够了……生活上的问题(例如抚恤工作,保健工作,经济制度,私人接受外款问题,结婚问题,部队支差问题等等)……都需要严格规定,并切实付诸实施,全军一体遵守”。因而“生活上不出现问题、遵守生活纪律”逐渐成为各党员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的内容,对生活纪律的要求主要散布于党的领导人和党内各类文献当中。比如,明确提出党员干部不能“自私自利……自高自大,风头主义,个人英雄主义……要求支配别人的特权……只图自己个人的发展,甚至为发展自己而去妨害别人的发展”; “共产党员应该……成为政治觉悟、坚决勇敢、刻苦耐劳、遵守纪律的模范”; 反对游击习气和土匪倾向,反对讲嫖,讲赌,讲吃,讲喝;[15](pp.255、653、719)与民众打成一片,严格遵守三大纪律和十项注意,爱护老百姓,艰苦奋斗, 任何苦都要吃,任何劳都能耐;[16](p.269)言必行、行必果、不傲慢……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是民众的朋友,不是官僚主义的政客……自私自利,消极怠工,贪污腐化,风头主义等是最可鄙的;[16](p.344) 反对庸俗,反对贪污腐化……努力学习力求进步,遵守纪律为人模范;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外款及物品,不得私自买卖谋利,不得吸大烟、嫖赌等。

到解放战争时期,面对更为艰巨的任务,毛泽东在1947年10月10日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党和军队更加强调纪律要求的检查和报告,强调不

允许任何破坏纪律的现象存在,一旦破坏纪律,就要严格执行纪律制裁。伴随部队入城、城市工作和生产建设的逐步展开,生活纪律的内涵还包括反对一切怠惰、浪费和破坏行为,为良好工作习惯的养成奠定基础。1948年,中央军委转批东北野战军入城纪律守则,明确规定,“实行讲话和气,买卖公平,借物归还,损坏赔偿……遵守公共秩序,不入妓院,不无故鸣枪”;反对认为部队艰苦,“背一点东西是难免的”迁就思想。随着解放战争胜利,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执政地位和工作环境发生变化,党的生活纪律内容内涵不断扩大,党严肃处理了违法乱纪的现象,保持了共产党人的底色本色。如强烈反对生活奢靡行为,尤其是针对少数党员不愿再过艰苦奋斗的生活,放弃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强调继承发扬“两个务必”思想。

1952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三反”运动中县委书记县长以上干部一律作自我检讨并作出鉴定的指示》,要求县处级以上的干部必须在一定会议上作一次公开、深刻的自我批评,要求地委书记、专员以上的干部写出书面检讨并上报中央;1953年,党中央发布《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强调党员干部在生活中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1954年《中央军委及总政治部关于制止某些高级干部腐化堕落违法违纪的指示》强调,要对团以上干部进行教育,严肃处理生活中腐化堕落的干部,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的带头模范作用。同时随着正常生产生活恢复,生活纪律内涵进一步扩大到严惩浪费分子,尤其是针对新中国成立初期,革命尚未结束,财政经济状况困难,要反对生活上的铺张浪费, 如大搞纪念会、宴会等,始终坚持廉洁朴素的作风,反对一切奢侈和浪费的腐化行为。中共中央严格要求党的各级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对高级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处置极为严格,决不允许党内有因为功劳大就可以违反党的纪律的特殊党员。1955年,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指出, 不要因为我们的工作有成绩就骄傲自满起来,应该保持谦虚态度。《论十大关系》更是提出要勤俭建国,反对铺张浪费,提倡艰苦朴素、同甘共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严格要求党的中高级干部,严惩腐化堕落分子,党内逐渐形成较好的纪律氛围,为巩固新民主主义革命成果,开展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大规模建设奠定了基础。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党强调生活纪律,与其他阶级的政党完全不同。正如胡锦涛强调的,“我们讲艰苦奋斗,当然不是要人们去过清教徒式、苦行僧式的生活,也不是要否定合理的物质利益,而是要大力提倡艰苦奋斗、自强不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要求每个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在成立初期,我们党就明确提出,不能形成“官僚式的纪律观”和“流氓式的纪律观”,前者指的是按照公式讨论某种事务、应经过手续,忽略相关手续, 不问有利于革命与否,一概推翻,不知道活用;后者指的是对于党的命令完全盲从,不问为什么,下级人员也不准讨论政治问题,缺少建议力和革命意志, 这同样是“死公式”,形成“不准……不准……不准……”的公式,这两者都是“消极的纪律”而非“积极的纪律”,只是形式上的纪律而非政治上的纪律。陈云指出:纪律与自由,是矛盾的统一。无产阶级政党应该是一个最有纪律的党,也是一个最讲民主、最讲自由的党。[17](p.221)刘少奇在《论党》中指出:“共产党的纪律,是建筑在自觉基础上的,不可以把党的纪律变成机械的纪律,变成限制党员自动性与创造精神的所谓‘纪律’。应该使党员的纪律性与创造精神结合起来。”

三、中国共产党开展生活纪律教育经验的系统化

我们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都非常注重干部的生活纪律教育活动,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党、政府和部队总结历史经验,逐步使革命战争年代的生活纪律教育经验“集大成”。总体上看,可归纳为以下六方面。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根本指导

对于党员干部生活纪律的教育,必然要以无产阶级思想为引领,在土地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十分注重通过马克思主义教育提升党员对生活纪律的认识和自觉。中国共产党在接管城市时,就把舆论宣传、大众传播的重要工具报纸、刊物、电台等完全归到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掌握舆论工具, 推动马克思主义的传播,使广大党员充分认识到无产阶级政党的本质和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高要求”。为确保教育质量,使党员干部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1951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加强理论教育的决定(草案)》,提出全党迫切需要系统理论学习。1951年到1953年先后出版了《毛泽东选集》的第一卷到第三卷;1955年翻译出版了《列宁全集》;1956年又翻译出版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规定了12本党员干部必读的马列教材。重新构建宣传体系,根据新中国实际需要,党对于宣传工作的请示报告制度重新做出详细规定。1949年3月,《人民日报》随中共中央迁到北平,1949年8月1日,党中央决定《人民日报》为党中央机关报,承担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宣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等重要作用。

(二)建立干部鉴定考核标准以保障生活纪律教育效果

我们党在历史上经过多次整党整风运动,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都得到了加强。贯彻党管干部的基本原则,基于革命根据地经验和苏联经验,我们党形成了除军队系统的干部由各级军事领导机关单独管理外,其他所有干部都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党委其他部门一律不管理干部的管理机制。在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共组的决定》后,逐步建立起以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为中心,向四周扩散的辐射型管理模式。这就为新中国初期干部的学习教育起到了组织上的便利作用。各地各级先后成立党校,成立中国人民大学作为培养在职干部的第一所正规大学。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宣传教育工作的指示》发布后,到1955年下半年,全国干部业余文化学校达3546所,在校生130万人。大批干部通过学习迅速掌握了工作所需的技能,甚至进入大学进一步深造,成为新一批知识分子。这不但提升了党员干部的文化素养,也增强了其生活纪律。同时,中国共产党及时进行历次整风的成果经验整肃干部队伍,形成了干部年终考核制度,1952年2月,中央指示:“在三反斗争中,应该对所属干部进行一次深刻的考察和了解,必须毫不迟疑地开除一批丧失无产阶级立场的贪污蜕化分子出党,撤销一批严重的官僚主义分子和那些居功自傲,不求上进、消极疲沓、毫不称职的分子的领导职务。”[22](p.198)其中地委书记、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的书面检讨,应呈报中央。“今后每年年终,各级负责干部,应像这次‘三反’运动中所采用的方法一样,在工作人员中进行公开的自我检讨,接受群众批评,做出年终思想和工作总结,并将地委书记、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的年终总结层报中央,使之成为了解和熟悉干部的一种经常的制度。”

(三)整体推进与逐级落实相结合提高党员干部生活纪律教育质量

在具体实践层面上,我们党对党员干部的生活纪律教育的主要手段包括开办党校、阅读党刊、举办报告等。其中,党校作为我们党轮训党员干部的机构, 是培养干部人才的摇篮、锻造党员党性的熔炉,为我们党开展革命、推进组织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撑与组织保证。在新中国成立前,我们党在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下举办全国性党校几无可能。因此,各地党组织只能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动和自身发展的需要,灵活举办地方性党校或训练班。

新中国成立初期,针对一部分领导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少了,过去跟敌人打仗时的那种拼命精神少了,而闹地位、闹名誉、讲究吃、讲究穿、比薪水高低,争名夺利,这些东西多起来了”,[24](p.284)党中央在1950年 5月发出《关于在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的指示》,要求在全党全军逐级整顿党的作风特别是干部作风。1951年中央政治局又决定用三年时间对党的基层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特别是要切实清理蜕化变质和违法违纪分子。1952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整党工作必须与“三反”运动相结合的指示》中要求,要结合“三反”运动有效清除党内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现象。经过整风、整党、“三反” 运动等活动,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生活纪律得到了极大加强。

(四)通过人民监督保障生活纪律教育成果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代表会议不再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成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从此,新中国的民主建设进入新阶段。《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求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25](p.525)赋予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26](p.90)这些规定,对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脱离人民、生活腐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为践行生活纪律提供法律保障

1951年9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要求:“今后应该大力加强各级人民公安机关的工作指导、思想领导和政治工作,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组织性纪律性的教育。克服错误的思想倾向,特别是小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倾向;防止居功骄傲,提倡谦虚谨慎;预防与克服新的强迫命令的作风;注意加强公安人员,特别是下层公安人员热爱群众的教育,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在公安部门中应严明奖惩,对于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英雄和模范工作人员,应予以奖励;对于作风恶劣、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应有分别地予以批评、教育或惩处。”[27](p.343)如广东严肃查处恩平县干部包庇地方杀害农民案,县公安局局长冯汉英、法院副院长吴朗被广东省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县长郑鼎诺被判处5年徒刑。1950年末,冯、吴、郑等人与地主恶霸勾结,利用职权杀害松仔岭村干部和农民积极分子。此案被揭发出来后,冯、吴、郑等人立即被开除党籍、依法逮捕。最高人民法院原职员顾裕尚冒充审判组长,招摇撞骗,敲诈勒索钱财,连续贪污、索赔5960万元(旧人民币),接受贿赂后,对罪犯有罪者判无罪,宣罪者轻判,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被北京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在执行中,党中央要求执法人员严格守法,秉公执法。

1950年7月26日至8月11日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人民司法机关的工作作风应是实事求是的、大公无私的、廉洁奉公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作风。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对犯有贪污罪的惩治作了明确规定。同月,政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对个人、集体的铺张浪费行为的处理作了政策规定。陈设、建筑等,均属浪费,主管人员应作深刻检讨,立即改正。其情节严重者,主管人员酌行政处分。根据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狠刹了利用公款借工作之名大吃大喝、挥霍无度的集团消费的生活歪风。如人民银行视察团到河南省视察工作,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用了2.5亿元(旧人民币)招待费,招待100多人,用了100多万元(旧人民币)的炮台烟、500多公斤苹果、800多公斤香蕉、梨、糖、瓜子等。党中央把这一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浪费现象,作为典型例子进行了严肃处理。新中国成立初期上述法规和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为矫正党员干部的不良生活作风提供了法律保障。

(六)完善监察监督体制机制

1953年政务院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为密切联系群众,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在政府机关与其所属企业、事业部门中设置人民监察通信员,也要在人民团体、城市街道和农村中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党中央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在廉政建设中的监督主体作用,有效遏制了腐化作风的滋生蔓延。利用党的宣传媒体机构开展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廉政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特点就是教育性强、传播快、影响面大。1950年4月19日,中央发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 要求:

“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29]此项规定公布后,许多报刊纷纷登载人民来信,揭露工作中的缺点相错误,检举干部中的不法行为,并刊登调查与处理结果。

 

规范中共党员生活纪律的党内法规完善研究 基于道德法律化视角

杨云霞、李懿

一、问题的提出

1997年2月,中央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此版《条例》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但均未涉及生活纪律的专项内容。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和要求,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①,至此,党纪中的生活纪律正式确立。生活纪律作为党员在“八小时”工作之外的日常生活中应当恪守的行为底线,规定了关于党员的生活规范、家庭管理等方面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道德的各个方面。2018 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在“生活纪律”这一章节中新增了第一百三十六条,其内容为党员家人的失范行为同样有可能使党员本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即扩大了党员行为规范的对象范围,但并未对行为本身做出更详细的规定。相较于其他五大纪律,新《条例》中关于生活纪律的规定仍有疏漏。

本文对中共党员的违纪处理情况做了不完全统计,选取的对象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党纪政务处分栏目中已公示的全部党纪处分结果,时间跨度为2013年2月8日至2019年1月9日,共涉及计1990名党员。抽样分析的结果显示, 党员违反其他五大纪律的行为均有具体事由说明,但对于生活纪律的违反缘由多数以“违反生活纪律”、少数以“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道德败坏”简单表述,详见表1。

据统计,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的实际违纪处理并未超出新《条例》所规定内容的范围,而在对违反生活纪律的党员违纪处理的事由表述中,有329人,即超过违反生活纪律总人数一半以上的违纪处理并未明确说明具体违反了生活纪律的哪条哪款,其中22人违反生活纪律的事由仅以“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道德败坏”简单表述,307人违反生活纪律的事由并未具体说明,仅以“违反生活纪律”概括之,这说明,处理违反生活纪律案例的实际操作范围大于新《条例》中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文本表述。具体而言:第一,超过半数的违纪事由只是笼统表述违反了生活纪律而未细化,致使读者不清楚违纪党员触犯了生活纪律中的哪一条;第二,生活纪律中的每一条内容也比较抽象,其未具体落实到对行为本身的规定。而触犯其他五大纪律的事由叙述并未出现类似的情况,这种差别说明了党纪中生活纪律立法的内容仍有漏洞,标准仍存模糊。法律具有告示指引功能和预测评价功能,同样, 生活纪律具有判断、衡量党员日常生活行为的作用。若不对生活纪律的条文进行完善,则难以明晰党纪对党员生活道德进行规范的边界。

二、将道德融入生活纪律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思想上和行为上应充分体现其先锋模范作用, 为保证这种更高行为要求的实现,必然需要更为严格的纪律对党员行为进行约束。中国共产党具有经由法律认定的人格,党员在生活中的道德行为则具有人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将会导致行为结果的多种可能,因此,需要生活纪律予以限制和规范。

(一)政德建设的基本要求——生活纪律是政德建设的重要保障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百余年历史进程,塑造了以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共同组成的群体——中国共产党,这是社会人与政治人的有效融合;人民既是国家的主权者,也是国家治理的主体,这是社会道德与政治道德的合一,这种一致性使得无产阶级的道德自然转化为其执政的公德。政德是立党与立国的政治道德基础,它本质是一种权力道德,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党员个人利益观念和享乐思想都会成为其放松自我教育和约束的诱因。党员生活的腐化,直接导致了其工作中怠惰情绪的产生,进而对党组织造成消极的影响,即使党组织面临着执政合法性的危机。因此,马克思主义对当代中国的“为政之德”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政党内部治理需要道德和党内法规共同发挥作用。习近平关于政德建设的思想立足当下,借鉴了国内外经验,总结了教训,提出要将道德约束与制度规范结合起来。他指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老老实实向人民群众学习, 时时处处见贤思齐,以严格标准加强自律、接受他律,努力以道德的力量去赢得人心、赢得事业成就。”[1]“要突出重点,重在管用有效,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2]政党的道德水准不能只依靠个体的自觉,还需要组织的激励和党纪的约束。生活纪律明确了党员行为的边界,对于党员来说,生活纪律就是成文的道德,党员只有将生活纪律转化为内心的规矩,才能激发和巩固个体的内在自律。

(二)道德法律化的法理基础——党员生活中的道德需要党内法规约束

美国法理学家富勒强调,要在区分“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的前提下,阐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因为道德是多元的,而法律是一元的,道德的要求标准是多层次性的,而法律的规范要求是唯一的。法律惯常源于义务的道德要求,因为“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3]8从价值要求的层次来说,法律只摄取道德标准中要求最低的那部分内容,虽然所谓“最低的道德标准”会因社会秩序要求的不同和社会成员文明程度的高低而有变化,但通常情况下,道德标准的底线都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必须为普遍性的行为且能够对社会的现状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二是行为的标准必须在社会成员的能力范围内,即社会成员的行为能力都能够达标。故而,法律依赖于公共道德标准,道德法律化也只是把那些关乎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人性完善的低标准的道德要求法律化。

在道德法律化中,法律应该将哪些道德要求纳入其中,是需要依托社会现实的。当一个国家的道德约束足以协调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时,道德的法律化是没有必要的,只有那些道德约束力量能力之外的且已产生危害后果的行为才能够进入法律的范畴。因此,当某种本应由道德约束的行为样态出现了严重的失范现象,并且已对社会秩序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造成了社会整体道德层面的滑坡,而此时通过道德呼唤人们心底的良知已难以将道德水平恢复至曾经的状态时,法律则应当出现担此责任,即强制惩治邪恶,同时拯救道德。高层次的道德规范是法治的价值目标,而法治则是底线道德能够运作且有效的重要保证。

(三)道德法律化的实践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生活纪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从概念落实到行为,渗透至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制度规则这个中间环节。只要是需要规章制度约束的地方,就应该整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应紧密结合的高度重视,《决定》提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

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4]《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党员干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做到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充分展现共产党人高尚思想道德情操和价值追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可以分为导向性部分和规范性部分两个层次, 其中,规范性部分的作用是给国家、社会组织及公众提供规范的行为准则,这些内容要通过法律制度来强制社会公众遵循。如“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要承担民事责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应对老龄化问题的成年监护条款等都被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纳入其中。新《条例》中生活纪律的违纪行为包括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其中, 良好的家风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个人对祖国的深厚感情和对工作负责任的态度是杜绝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道德根基。新《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性部分转化为生活纪律的内容并使党员遵循,即切实做到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生活中的落细和落实,并以此为导向对党内法规进一步深化、拓展和完善。因此,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生活纪律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有效渠道之一。

三、将道德融入生活纪律所面临的难题

相较于其他五大纪律,生活纪律是对“德”的丰富内容包含最广的规则体系。作为工人阶级政党的党员,其行为标准要远远高于对非党员的要求,有些对于非党员来说仅靠自律约束的道德则可以转化为对党员行为形成强制性规制的生活纪律,这就涉及到一个哪些道德可以转化为生活纪律的问题。此外,广义的道德法律化不仅包括了道德规范向法律的直接转化, 还包括了道德观念等对整个司法实践过程的渗透,也就是人们在某种道德引领下进行立法、执法等法律活动,即向法律的间接转化。

(一)底线层面的道德问题难以依靠党内法规规制

从党员道德立法的结构来看,愿望的道德无法直接进入法律制度的范畴, 也无法产生法定的义务,愿望的道德在法律文本中的体现也仅仅是以抽象的文字条款表述,当该义务需要通过设置法律责任来进行保障时,责任的内容与义务的内容常常无法对应,即原本规定的义务内容的范畴超过了责任承担的范畴, 降低了愿望的道德本身的义务要求。比如,《公务员法》在第十四条公务员义务条款中规定,公务员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但在奖惩条款中仅规定公务员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立法中之所以存在这样的现象,是因为道德源于人的自由意志,法律不应也不能强制人们履行所有层面的道德义务,相反,应把对道德的规范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否则就是对自由的侵犯,法律将丧失其价值和存在的意义。因此,党内法规不能强制党员履行其道德责任,承受能力范畴外的道德义务,即使对党员群体的道德要求高于非党员群体,对这种道德要求的落实也只能达到底线道德责任的层面。故而, 愿望的道德无法直接转化为党内法规中的条款,党内法规对党员道德责任的规制也只能限制在底线层面的道德责任这个合理的范围。但即便如此,也并不是所有的底线道德责任都应该被党内法规规制,现实中,被网络舆论和大众媒体所谴责的党员的基本道德失范实例不胜枚举,如“不当微笑”等,若所有违背人类良知的道德要求都进入党纪范畴,则党纪将面临无休止的补充修改和没完没了的立法任务。

(二)伦理层面的道德潜力难以依靠纪律规范启发

将道德融入生活纪律使其作为一种外生机制发挥规范作用的最大缺陷,就是难以唤起党员内心对道德的向往和认同。人的自由是在社会关系中体现的, 它不是绝对的自由,它是在具有社会关系的成员间自觉服从道德要求而产生的相对自由,这种对道德的渴望和遵循是内心自律的结果,而非外在的强制所得。人们对某种道德的接受都需要经历一系列心理活动,从最初获知道德、感受道德到对道德产生主观判断,接纳道德,进而实践道德,形成了自己行为处事的道德原则,甚至产生了自己的道德信仰。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以整体利益为先, 为他人利益让步,将个人利益滞后,真正获得了道德上的自由。然而,法律的强制性导致了人们对法律的被动遵守,人们被迫遵循应该遵循的规则,并不是人们不认同法律条款的规定,而是这种强制性使人们首先服从于秩序,无论这

是法律秩序还是道德秩序,人们内心对道德的向往都先被搁置。因此,无选择地被动遵从法律,抑制了人们内心原本对法律的自觉接纳。“强制不是说理, 绝对谈不到说服。它所产生的是痛苦的感觉与厌恶的情绪。它造成的是粗暴地使人们的思想脱离我们希望他们深刻认识的真理”。道德法律化使原本在道德秩序中的行为进入了法律秩序,法律的强制性保障了道德的规范效果,但这种效果却无法涵盖伦理意义的层面,即无法激发出人们的道德潜力。“伦理学的原则中最为明显而重要的就是:行动的动机决定行动的性质。”“强制手段的可能的直接后果就是使我们的理解和畏惧、义务和软弱互相矛盾。强制手段首先是破坏遭到这种强制的人的认识能力,其次就是破坏使用这种手段的人的认识能力。”因此,将道德融入生活纪律,即对党员的道德问责并不能使成功被问责的道德在党员心中高尚起来,也不能保证当党员不再是党员时,还愿意坚守党员应遵守的道德要求。

四、将道德融入生活纪律的制度建构

生活纪律中的“道德”与日常生活中的“道德”不同,通过立法程序将道德责任转化为党纪责任,必须要历经一个法律化的进程。制度的制定“不在多, 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如果空洞乏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再多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因此,应对已制定出来的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使其更好地适应时代背景的变化。

(一)制度建构的基本要求——确保生活纪律制度建设的科学化

法律制度所规范的行为,都必须是在人们的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实现的, 既不能要求过高,也不能要求过低。如果法律要求不可能之事,“要么做出严重不义之事,要么对偏离法律要求的情况视而不见,从而导致人们不再尊重法律”。如果法律的要求过低,则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法律将沦为废纸。“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要建好笼子。笼子太松了,或者笼子很好但门没关住,进出自由,那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实践证明,法律制度既不能过于严厉也不能过于宽松,应在社会规范体系的合理范围之内, 而这个“合理范围”取决于随着社会发展变化着的人们的文明程度和社会对人们行为后果的接纳程度,既不能不设立规范,也不能只设立唯一的标准而不全面考虑复杂的现实可能性。

当前,完善生活纪律的制度体系要注意提高条文本身的规范化水平及其及时性和操作性。坚持表述的精准化、语言的通俗化,切实使表述客观准确、含

义清晰严谨、用词通俗大众,从而既保证条文易于理解、便于掌握、利于执行, 又能切实提高普通党员对党规党纪的认可度,既要“于法周延”、又要“于事简便”,减少自由裁量、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9]首先,生活纪律形成了对党员八小时工作时间外日常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这就要求生活纪律本身应具有法律规范所应具备的要素。其次,生活纪律所确立的道德行为规范应具有明确的评价标准,这种标准应是客观稳定的,党员们可以依照此评价标准预测和辨别自己的行为。最后,生活纪律应同法律一样具有权威性,即严格确立其制定依据和修改程序,保证生活纪律在立法和运行中的规范化。

(二)制度建构的实现路径——将“义务的道德”上升为生活纪律的范畴

生活纪律所确立的道德行为标准虽然属于“义务的道德”范畴,但这个范畴不能仅限于本应入法入规的“义务的道德”。党规严于国法,表明党员应具备更高的道德标准,因此,党内法规制度应将“义务的道德”在道德尺度的合理范围内向“愿望的道德”靠近,使党员履行更充分的道德义务,以满足对党员更高的道德要求。如果以“利己”和“利他”的关系作为对道德尺度的层次分界的话,生活纪律则是以先利他后利己的情怀为依归,并逐渐导向纯粹的利他这种理想情形。又如果以“德”和“怨”的关系为道德尺度的话,则以德报德应作为党员处理此类关系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应将党员的观念向以德报怨的情形引导。“立法者应该想到一个人的真正完美在于毫不利己。他应该把这一条当作自己努力的最终目标,引导人们按照自己的真正价值来对自己估价……最重要的是他应该注意不助长自私的欲念。他必须逐渐使人们在自己所做的一切事情上都不考虑自己的利益,并且诱导他们在看见别人得到利益时感到满意。”对于非党员,无论是纯粹的利己行为还是以怨报德的行为,只要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对社会秩序产生干扰,法律是不会介入的,但对党员来说, 党规党纪要适当扩大“义务的道德”的范畴,运用制度规约实现从严治党。

法律通过提供人们在处理社会关系时的行为模式,来引导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可以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人们能够通过法律规范了解可以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的前提是对法律要求的知晓。因此,应将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四风”问题中涉及党员生活道德的问题,如要厉行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细化进生活纪律的范畴,并列举禁止党员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具体行为, 为党员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行为提供细致的规范指引。同时,要注意尺度的拿捏, 对于党员身上出现的一般性的不恰当、不文明的行为,比如办事排队加塞等并

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便不构成违纪。同样,用合法所得购买名牌用品等行为,只要没有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未出现铺张浪费的现象且未对党员的形象造成损害,皆不在违纪之列。此外,家庭生活中某些道德规范也应纳入生活纪律的范畴。现如今,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道德对婚姻家庭内部关系的调节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单纯依靠道德教化的力量已经不能遏制虐待老人、家庭暴力等不良现象,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从辩证唯物主义角度来看,“道德法律化”与“道德非法律化”的界限在历史和现实生活中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需要社会管理者的智慧驾驭。

(三)实现软法与硬法的有效结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生活纪律

软法与硬法的有效结合是现代法治约束政府权力、监督政府行为的有力成果,二者应相辅相成,不可偏废。道德的法律化是道德秩序向法律秩序转化的过程,法律调控范围的扩大和道德调控范围的缩小同时导致了在道德领域中人们的道德观念与道德行为之间的脱节,将道德融入生活纪律并加以完善,能有效地防止党员生活中道德知行脱节的产生,因此,完善的法律制度离不开正确的道德观念的引领。2018年“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写入宪法;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款中明确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基本原则层面的一个转化和表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成为引领国家立法的指导性原则,形成了具有号召性的非强制性规范, 并充分发挥了软法的作用。而生活纪律所规范的行为都包含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体现了法律本身的追求,为依法治国的参与者们树立了理想的价值目标。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意涵使生活纪律的道德引领有了方向,使生活纪律的道德特性得以发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生活纪律的引领还体现在党员对生活纪律的认同和遵守方面。纪律是“一种单向度的强制关系,具有不可逆性”。[11]无论是出于对政党纪律的客观确认还是主观信仰,纪律不可逆性的实现都有赖于政党成员的内在自觉。要使政党成员具备这种内在自觉,就需要通过党内规训来完成, 而规训本质上是一种实现精神约束的方式。“人是能够理解道德之美的,是能够理解别人对自己的善行的要求的;并且在有了这种理解之后,这些观点以及其他一切智力上的感觉就都具有动机的性质,这些动机有时候为其他念头压倒,有时候压倒其他念头,但是其本身性质总是可以引起行动的,除非受到另外一种反对理由的阻挠。”[6]766道德引导作用的充分发挥可以大大降低依法治国的成本,减少法律对人们社会生活的介入,节省法律资源。党纪意识的树立离不开党员自身党性修养的培养,也离不开组织的教育。“教育可能具有这样一个有利的条件,可以利用人类思想的本来面貌……一般的并且合理的见解都认为:在还没有受偏见影响的人身上培植正确而善良的性格,比起根除已经成为我们所固有的一部分的那些错误要容易得多。”[6]684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 要“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律、守底线, 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1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围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理想信念为第一要务,引导中国各族人民自觉加强政治鉴别能力,坚决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应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来促进党员主动学习党内法规,自觉遵守生活纪律,广泛而全面地提高党员的法治素养。因此,加强对党员的党纪意识培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生活纪律,使生活纪律成为党员的一种生活方式,这也是生活纪律的价值旨归。

坚守党的生活纪律  培养良好生活作风

石宏亮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重新构建了党的纪律体系,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工作纪律等六个方面。其中生活纪律是首次提出来的。

一、制定生活纪律的缘由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专门制定生活纪律来规范党员的生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继续秉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理念,大力加强党的建设,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明显提升,尤其是在反腐倡廉建设上的力度前所未有,取得了良好的战果。立足于新的历史形势和党情的变化,2014 年12月,习近平在江苏调研时提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推动党的建设迈上新台阶,标志党的建设进入新常态。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突显了两个关键词, 一个是“全面”,另一个是“从严”。“全面”一方面指党的建设“五位一体” 要同时并举,协调推进;另一方面指管党治党要覆盖到全部党员,不能有遗漏。“从严”则指各个方面的建设要高标准、严要求,对党员的管束也要严格。以前,对党员的监督约束主要是八小时以内,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则显得不足,比较薄弱,这与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要求和理念是不相符的。所以,以党纪条规约束党员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对党员的日常生活给予纪律上的约束, 实现全覆盖,不留盲区和死角,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

(二)管党治党经验的继承和深化

首次提出生活纪律,并非意味着过去对党员的生活没有规范和约束。从党的建设史上来看,对党员生活方面的约束早已有之。实际上,早在革命年代就制定了相应的制度约束党员的日常生活。1947年10月10日,毛泽东起草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从此,内容统一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以命令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全军的统一纪律。此后,又相继制定了一些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1954年8月的《中央军委及总政治部关于制止某些高级干部腐化堕落违法违纪的指示》、1979年11月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1989年12月的《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它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发挥了规范党员日常生活的作用。但是,以前对党员生活的规范较为零散,不成系统,约束力也显得不足。现在专门列出生活纪律不仅继承了过去管党治党的有益经验,而且针对当前党员在生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补充完善,并把它上升到纪律层面,变成不可逾越和触碰的底线。

(三)消除腐败诱因的必要举措

2016年初,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分析指出:“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腐败分子往往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作风专横于一身。”对照大量的贪腐案例可以发现,生活腐化是腐败分子共有的特征,是他们堕入犯罪深渊的前兆。生活腐化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生活奢侈,崇尚物质;二是生活糜烂,贪图享乐。不管是哪种情形,生活腐化往往都会与腐败结缘。一个领导干部如果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就必然产生巨大的个人开销,这仅凭个人应得部分是难以承受的。于是,生活腐化的领导干部必将会利用手中的职权借机敛财,搞非法所得,走贪腐之路。就目前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而言,绝大多数人产生腐败,日常生活腐化是重要的催化剂和诱因。因此,用纪律规矩管住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私生活,使他们远离腐化,有利于遏制腐败的孳生。

二、培养优良生活作风

在日常生活中,共产党员除了守好生活纪律的底线,还应注意培养良好的生活作风,倡导社会新风范,在社会上形成表率。

(一)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政治本色,是党战胜困难、克敌制胜的重要法宝。1936 年,美国作家斯诺到延安采访,看到毛泽东住在简陋的窑洞,周恩来睡的是土炕,彭德怀穿着用缴获的降落伞改制的背心……从这些细节上,斯诺发现和认识了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军队的艰苦奋斗精神,称之为“东方魔力”, 并誉之为古老中国的“兴国之光”。中国共产党靠艰苦奋斗起家,靠艰苦奋斗发展壮大,靠艰苦奋斗成就伟业,也必然要靠艰苦奋斗开创未来。应当看到, 虽然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并没有改变。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还需要长时期不懈地奋斗。因此,

艰苦奋斗的精神永不过时,艰苦奋斗的传家宝任何时候都不能丢。如习近平所强调的,“能不能坚守艰苦奋斗精神,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 “我们要弘扬这种艰苦奋斗精神,不仅我们这代人要传承,我们的下一代也要弘扬,要一代一代传承下去”。

当然,今天强调的艰苦奋斗,其内核和过去已经发生变化。胡锦涛曾经讲过:“我们讲艰苦奋斗,当然不是要人民过清教徒式、苦行僧式的生活,也不是要否定合理的物质利益,而是要大力提倡艰苦奋斗、自强不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要求每个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并不是要求像革命年代一样节衣缩食, 现在生活条件改善了,可以适当地进行享受,但不能过分奢侈,更重要的是不能停滞不前坐享其成,必须保持昂扬向上的奋斗精神和状态。

(二)慎重交友

培根说过:“多一个真正的朋友,就多一块陶冶情操的磁石,多一分战胜困难的力量,多一个锐意进取的伴侣。”鲁迅也说过:“人生得一知己足矣, 斯世当以同怀视之。”朋友是要交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不能滥交、乱交。事实上,很多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就是从交友不慎开始的。社会上少数别有用心的所谓“朋友”,就是盯着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来的,他们千方百计与领导干部交朋友、套近乎,其目的就是利用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为他们办事谋利, 为他们的违法乱纪找“靠山”、找“保护伞”。所以,领导干部交友不慎,往往会导致自己突破底线、放弃原则,最终身败名裂、身陷囹圄。在庭审最后陈述时,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如此“总结”道:“回过头来看,我的主要问题发生在一个20多年的朋友圈。”沈阳市原财政局局长李经芳被判刑之后说:“总结来总结去总结出一句话,就是铁哥们儿把铁哥们儿送进了铁笼子。”

习近平曾告诫官员:“要自觉净化自己的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不能什么饭都吃、什么酒都喝、什么人都交、什么话都说。”领导干部掌握公共权力,结朋交友不是个人小事私事,如果陷入庸俗之交、势利之交,就会给党和国家带来巨大损失,自取灭亡。邓小平说过:“朋友要交,但心中要有数。” 结交朋友不能不加选择、多多益善。特别是在与一些商人、企业家、社会名流交往时,更要擦亮双眼,明辨良莠、分清忠奸,纯洁交友动机,划清公私界限, 保持清醒头脑,不交无德之人、无义之人、无耻之人。尤其是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在处理朋友关系时一定要坚持原则、守住底线。

(三)管住自己的情趣爱好

生活中有什么样的爱好,可以反映出一个人的生活情趣、价值观念和品位修养。生活中有爱好是好事,特别是健康爱好可以陶冶高尚情操,提升生活品位。尤其是领导干部有健康爱好,更能体现出高雅修养,彰显人格魅力。因此, 党员干部应做到以下两点。其一,培养健康的爱好。如运动、音乐、书法等。如果没有爱好,培养读书的爱好不失为很好的选择。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建校80 周年庆祝大会暨2013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发出号召:“领导干部应该把学习作为一种追求、一种爱好、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做到好学乐学,如饥似渴地学习,只要坚持下去,必定会积少成多、积沙成塔,积跬步以至千里。”其二, 管住自己的爱好。有个人爱好无可厚非,关键是要“爱”之有道,“好”之有度,千万不能被爱好“绑架”。在现实中,领导干部的爱好已成为一些觊觎者瞄准的“突破口”。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就曾经叫嚣:“不怕政府有法规,就怕领导没爱好。”他以许多领导干部的爱好为突破口,慢慢地把他们拉下水。一些干部放松警惕,放纵私欲,不善节制,最终为“爱好”付出沉重代价。例如,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对玉石的爱好可谓痴迷,他多次以把玩、鉴赏、收藏为由,收受企业老板“雅赠”的名贵玉石,之后他利用公权力为行贿者输送利益,屡次违规为行贿企业主打招呼、跑项目,挪用国家保障房用地指标,帮助低价购买探矿权等,也把自己送进了监牢,前途尽毁。俗话说:“高飞之鸟,毁于美食;深水之鱼,死于香饵。”领导干部在爱好面前一定要保持警醒,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经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不能因为爱好迷失了方向,丧失了原则。

(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道德

党章中明确要求,党员要“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共产党员是无产阶级的先锋分子,具有先进性,这个先进性不是挂在嘴上,而是在实际行动中彰显出来的。党员的先进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相对于普通群众而言,党员具有更高的道德标准。习近平曾明确指出,“在道德问题上,党员干部无疑应该比普通群众有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回首历史,所有的优秀共产党员无一不是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所以,广大党员带头遵纪守法的同时,还要带头践行社会主义道德。

王岐山讲过:“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面对党旗宣过誓,就成了有组织的人,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必须多尽一份义务,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党的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放弃的要更多,责任和担当要更大。”党员与普通公民一样,同样拥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是党员承载了特殊的政治职责,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具有使命担当,放弃一些个人的权利包括生活上的权利。当前,全党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习近平强调:“基础在学,关键在做。”学习本身并非根本目的,学习的目的是提高认识,增强做的自觉性、主动性、方向性。所以,学习掌握党的生活纪律固然重要,但更关键的是要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在日常生活当中注意遵守党的生活纪律,培养优良生活作风。

 

如何理解生活纪律与党员公民权利的关系

周明明

新修订的《条例》首次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条款写入违反生活纪律一章。不少党员干部可能会有疑问:用自己的合法所得购买名牌用品也算违纪吗?自费邀请同事好友到高档一些的酒店吃个饭算不算违纪?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践踏草坪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会不会受到党纪的处分?

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为什么要将这些行为写入生活纪律。现实中, 一些党员干部过度追求生活上的奢侈享受,迷恋名车豪宅,讲究个人排场,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列入生活纪律一章,其出发点并非是为了约束限制党员的正当权利,而在于严刹奢靡享乐之风、树立党员良好公众形象,是将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纠正“四风”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成了“硬规矩”,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

那么,党员干部是不是就不享有公民正当权利呢?显然不是。《条例》中对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只有对党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才会受到纪律追究。比如宁夏吴忠市原副市长王明忠在下乡检查工作过程中, 面对因避车不慎而落水的小姑娘,没能及时组织有效施救导致其溺亡,最终受到了撤销党内职务的党纪处分。临危不救若是发生在普通人身上,只是品德问题,最多会受到群众和舆论的谴责,但对于一名党员干部来讲,是丧失人民公仆意识的表现,对党的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应当受到党纪的处分。

对于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一些一般性不合适、不恰当、不文明的行为,比如办事排队加塞、公共场所高声喧哗、乱扔垃圾等,这类行为多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道德性质,只要是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便不构成违纪, 党组织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咬耳扯袖等方式令其红脸出汗、及时整改。同样,用合法所得购买名牌用品、自费邀请同事好友聚餐交流等行为,只要合理有度,没有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未对党的形象造成影响和损害,皆不在违纪之列;但若是铺张浪费、行事无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话,就要另当别论了。

曾经引起社会舆论极大关注的“表哥”、“房叔”、因不雅视频被查的雷政富以及抽天价烟的周久耕等官员,抛开他们接受调查背后存在的诸多违纪贪腐事实,仅就其贪图奢靡、享乐引发热议,对党造成不良影响而论,就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戴名表、住豪宅、抽天价烟以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即使没有对党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党组织也不会放任不管。近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同志在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时指出, 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有人可能会有疑问,为什么普通人和那些公众人物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不受限制,可以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可以出入私人会所,可以无节制消费, 党员就不可以呢?很简单,党员不同于普通群众,思想上“上台阶”,身份上才能“过门槛”。要求党员的思想觉悟比普通群众高,这是由党的先进性决定的,选择加入党这个先锋队,就要在思想上、行为标准上对自己要求更严更高, 就要在权利和自由上有所舍弃,这是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政治觉悟和道德追求。

王岐山同志在为十八届四中全会辅导读本撰文时写道,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申请加入共产党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就必须多尽一份义务。这句话诠释了党员和普通公民的区别,也在提醒着广大党员干部,多给权利做减法,多给义务做加法,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做到清贫能自守,有钱不任性,共同推动形成积极向上、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和社会风尚。

 

生活纪律中增加了哪些内容? 把反“四风”实践成果制度化

李渝军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着党的形象。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的义务。党员不仅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上,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方面也应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这就要求每一名共产党员在生活中必须严以修身、严以律己,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一切庸俗、落后、腐化和违背理想信念宗旨的思想和行为,自觉遵守家庭美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等生活纪律。

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 当前部分党员特别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生活纪律方面存在着突出问题,有的“铺张浪费、挥霍无度”“生活奢华、骄奢淫逸”,有的“热衷于个人享受, 住房不厌其大其多,车子不厌其豪华,菜肴不厌其精美,穿戴讲究名牌,对超出规定的生活待遇安之若素,还总嫌不够”,有的“在名山秀水间朝歌夜弦, 在异国风情中醉生梦死,有的甚至到境外赌博场所挥金如土”,有的“作风不检点,甚至道德败坏、生活放荡,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事实证明,不少腐败分子,都是集政治上膨胀、经济上贪婪、生活中奢侈糜烂于一身的。但生活作风问题,往往视为“小节”而被忽视,这也是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问题中总结出来的深刻教训。

新修订的《条例》在分则中专设“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追求低级趣味行为的处分规定,通过纪律条文的方式,把反对“四风”这个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重要实践成果制度化,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增加了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在公众场所有不当行为的处分规定。完善了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违背家庭伦理行为的处分条款。将原《条例》“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章中的“骗取荣誉行为”归入组织纪律,将“临危不救行为”归入群众纪律。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原《条例》中“重婚”“破坏军婚”“拒不承担

抚养、赡养义务”“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法律禁止行为的规定,对这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进行党纪处理。

 

 

严明生活纪律  锤炼道德品行

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刘一霖

(2024年2月28日)

特邀嘉宾

谢兰兰湖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杨靖凯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王成朝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副主任

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仅要体现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的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新修订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生活纪律包括哪些内容?对党员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进行规范的意义何在?《条例》如何坚持问题导向,充实完善有关条款?党员怎样锤炼道德品行,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纪检监察机关在认定违反生活纪律行为时要注意哪些方面?

《条例》规定的生活纪律包括哪些方面内容?对党员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进行规范的意义何在?

王成朝:生活纪律是党员干部在工作之余、单位之外也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生活纪律主要包括5个方面内容:一是党员干部不得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不得追求低级趣味;二是党员干部不得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三是党员干部要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不得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 四是党员干部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尤其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等不得有不当言行;五是党员干部不得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不同于其他纪律规定,生活纪律既要求党员干部本人严格遵守、坚决做到, 还要求党员干部对其亲属特别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管束,并且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谢兰兰:《条例》第十一章明确提出了5个方面生活纪律,列出生活作风奢靡腐化、男女性关系失范、不重视家风建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等负面清单,划出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对党员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进行规范,是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体现,是维护党章权威、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一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要每个基层党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都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都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先锋模范作用,我们党就会很有力量,我们国家就会很有力量,我们人民就会很有力量,党的执政基础就能坚如磐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先进性和纯洁性不仅要体现在生产、工作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党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党性修养、思想境界、道德水平,真正做到思想不变质、行为不失范,才能确保党始终成为时代先锋、民族脊梁、全国人民的主心骨。

二是履行党员义务的必然要求。党章规定,“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条例》严明生活纪律,将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予以细化,列出负面清单, 规范党员日常行为,督促和引导党员强化身份意识,切实履行好党员义务,承担起党员的责任。

三是带动引领社风民风的必然要求。党员的一言一行,是党的形象的具体表现,对人民群众、社会风气都会产生带动作用。如果党员都能够严守生活纪律,保持崇高的道德境界,那么群众就会自发向我们党看齐,从而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反之,如果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带头搞奢靡享乐、铺张浪费, 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必然败坏党的形象,带坏社风民风,失去群众的信任。严明生活纪律,有助于引导党员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 塑造党员队伍良好形象,共同营造和维护社会新风尚。

此次修订《条例》,增写对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以及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有何现实针对性?

谢兰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论我们国家发展到什么水平,不论人民生活改善到什么地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永远不能丢。坚持勤俭节约, 反对铺张浪费,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现实中,有的党员大手大脚、铺张浪费,有的甚至为追求奢华生活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纪试法。从我省查处的贪腐案件看,相当一部分党员干部腐化堕落是从生活作风“闸门”松动开始的,生活上崇尚奢靡享乐,大肆挥霍浪费,最终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条例》第一百五十条增写生活中铺张浪费造

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其目的是规范党员言行,促进党员锤炼道德品行, 戒奢从简,并发挥党员的引领带动作用,以优良党风政风持续引领社风民风向上向善。

互联网时代,网络空间言行呈现出多元分散、身份虚拟隐蔽、传播速度极快、约束监管较小等鲜明特点。在网络空间实行一些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门槛可能会更低、破坏力可能更大,造成的后果影响可能更严重。互联网时代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仅体现在现实生活中,也要体现在网络空间中。如果对党员的网络言行不加以纪律约束,放任其发表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论,就会对社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甚至引发网络舆情,就会败坏党员队伍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条例》与时俱进对党员网络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紧跟时代发展,及时回应了当前现实需求和社会关切,更有力促进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线上、线下都体现先进性、纯洁性。

杨靖凯:勤俭节约是党的优良传统,此次修订《条例》增写对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的具体表现。实践中理解把握生活纪律中的“铺张浪费”, 首先看党员是否在日常生活中有铺张浪费的具体行为表现。主要是党员背离了党章规定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要求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要求,如在日常生活中讲究排场、比拼阔气、炫富等。其次看是否造成了不良影响。如党员在生活中有铺张浪费行为,引发一定范围的党员和群众负面议论、媒体和舆论负面评价等,给党员自身、党员所在组织和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一般可以认为造成了不良影响。

此前,《条例》仅规定了党员在公共场合不当行为的处分规定,随着对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规律的认识加深,此次修订《条例》增写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切实规范党员网络言行,加强对党员干部言行全面管理。在实践中,对党员在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的理解把握,首先看党员是否在微信、微博、QQ、论坛等网络空间上实施了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不当行为。在网络空间上实施的不当言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 不为多数人所认可,与党员的身份不符,如在网络上随意谩骂、侮辱他人等。需要注意的是,因网络空间的特殊性,盗用、冒用他人账号情形时常发生,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是否是党员本人在网络空间实施了不当言行。其次看是否造成了不良影响。如党员在网络空间的不当言行,引起群众、媒体、网

络的负面反映、评价,给党员自身、党员所在组织和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一般可以认为造成了不良影响。

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直接影响党风政风民风,党员领导干部家风败坏主要有哪些表现,其危害是什么?纪检监察机关怎样立足职责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

杨靖凯:从近年查处的腐败案件看,有的领导干部信仰缺失,腐化堕落, 带坏家人,自身精神颓废,生活作风不检点,生活情趣不健康,长期沉迷于赌博、吃喝玩乐等低级趣味,行为不端,带头败坏家风,家人长期耳濡目染,有样学样,家风涣散,积重难返。有的领导干部以工作繁忙、与家人聚少离多等为由,完全忽视家庭教育和家风培养,对孩子的成长、配偶的社会交往放任自流,以致身边最亲近的人失管失教,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家风败坏,还可能衍生出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和犯罪问题,比如有的领导干部错把溺爱当疼爱, 用权力加持代替精神陪伴,纵容默许家人打着自己的旗号胡作非为,千方百计为自己、为家人谋利,大搞“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封妻荫子”的把戏。有的领导干部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以手中权力为家人经商办企业“保驾护航”、调配资源,搞一边办事一边收钱的“夫妻店”“父子兵”“兄弟档”,不择手段谋取私利,把整个家庭甚至家族变成了亲情捆绑下的利益共同体、腐败共同体, 等等。这些行为还会违反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等,甚至构成贪污、受贿等犯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 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正所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从实践看,家风败坏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家风不正是领导干部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一些领导干部正是被不法商人从家庭成员打开缺口, 一步一步拉下水,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不仅仅关系到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到党风政风,如果家风败坏,不仅祸害家庭,更会直接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王成朝: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好坏直接影响党风政风民风,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推进家风建设极为重要。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方面肩负着特殊使命、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此,纪检监察机关要运用一体推进“三不腐”理念,切实找准切入点,有效创新方式方法,着力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

严查违纪行为。对于违反生活纪律的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家风败坏、严重腐化堕落的党员领导干部,绝不能心有慈悲,要严肃查处、以儆效尤,让广大党员干部真正认识到,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不仅仅是个人私事,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也绝非可以不了了之的“小事小节”。

完善监督机制。既要用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 及时更新完善有关信息,透过纸面内容跟踪了解党员领导干部家庭有关情况; 还要着眼做深做实做细日常监督,探索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党员领导干部家属双向联系工作机制,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深入了解、现场感知党员领导干部家庭家教家风情况。

强化正反两方面宣传教育。坚持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相结合,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要深入了解党员领导干部家庭家教家风等情况,在形成审查调查报告、组织拍摄警示教育片等工作中,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家教缺失、家风败坏等有关内容要予以揭示,作为警示教育内容。同时,大力宣传弘扬良好家风,加强正面引领,教育、督促、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家属当好“贤内助” “廉内助”,让党员领导干部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使之变成一种自发、自觉行为。

党员怎样锤炼道德品行,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纪检监察机关在认定违反生活纪律行为时要注意哪些方面?

谢兰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部的党性修养、道德水平,不会随着党龄工龄的增长而自然提高,也不会随着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必须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改造。党员锤炼道德品行,应当从一言一行、小事小节做起,持续保持良好生活作风、培养健康生活情趣,自觉抵制歪风、带头树立新风。要明大德,永葆对党的忠诚之心。每一名党员都要强化党的意识,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原则和首要任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传承和弘扬党的光荣传统,经常对照党章党规党纪,检视自己的理想信念和思想言行,不断掸去思想上的灰尘,矢志不渝听党话、跟党走。

要守公德,站稳人民立场。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人的人生信仰和价值追求。新时代党员锤炼道德品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造福人民作为最根

本的职责,深刻领悟“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深远意义,敢于牺牲、甘于奉献、乐于吃苦,真正做到爱民、忧民、为民、惠民。

要严私德,严守规矩、不逾底线。处理好公和私、义和利、是和非、正和邪、苦和乐的关系,任何时候都要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要有敬畏心,敬畏党、敬畏人民、敬畏法纪。要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吸收中华优秀传统家风中的廉洁思想,注重红色家风的时代传承,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观念,形成清白做人、勤俭齐家、干净做事的好家风。要教育配偶子女遵纪守法、勤俭节约、自食其力,真正做到修身齐家。

杨靖凯:纪检监察机关认定违反生活纪律行为,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严格把握生活纪律的范畴。日常生活中,许多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可以靠社会舆论和道德教化的力量来帮助、促使其纠正,只有一部分列入党纪调整,《条例》第十一章已经列出了生活纪律的负面清单,党员干部有《条例》规定的行为,才纳入违反生活纪律评价,不能随意扩大认定范围。二是准确把握情节和影响。要注意对情节和影响的综合把握,违反生活纪律行为一般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档次处分,要结合违纪行为的目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次数、群众或舆论的评价、产生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衡量造成的不良影响及情节轻重,准确给出恰当的处分。三是注意与其他违纪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比如,在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对这些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以及严重侵犯他人权益,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该按照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四是准确把握条规适用。2015年《条例》增写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行为的处分规定,2018年《条例》增写对家风败坏行为的处分规定,此次修订《条例》,新增对生活中铺张浪费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在认定违反生活纪律行为时要注意行为发生的时间及延续的时间,准确适用相关条规。

 

严守生活纪律  涵养高尚道德情操

鄂尔多斯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李逢春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单设生活纪律, 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从源头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快形成以优良党风带政风促民风的良好局面。

一、划出生活纪律底线全面推进从严治党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腐败分子往往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作风专横于一身。实践证明,生活上的不正之风就是滋生腐败的温床。生活作风问题已不仅仅是党员干部的个人“小问题”,而是关系到党的作风、形象和威望的大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条例》中的生活纪律是指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之外”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律己底线,其核心是将近年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治“四风”的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明确划出生活纪律底线,体现了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要求,体现了党组织对广大党员的“全天候”爱护。一是划出了个人生活的道德底线。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有违我们党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背离了党章规定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党员义务,不符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不利于党员和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同志指出,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二是划出了公共生活的道德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人的行为体现社会关系,不可恣意而为,更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的八项注意——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偿、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就是党的纪律建设对公序良俗的回归和践行。三是划出了两性关系的道德底线。新《条例》删除了旧《条例》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将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使得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有助于防止因规定过于具体造成“漏网

之鱼”。此外,新《条例》还要求,对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重处分。

二、固化生活纪律行为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党员干部应坚持以德修身、以德立规、以德定行,培养政治品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陶冶高尚情操,提高道德境界,保持道德操守,强化道德担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要以学厚德。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不断强化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提高党员干部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坚定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通过学习,要深刻认识到党员不同于普通群众,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必须多尽一份义务,这是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政治觉悟和道德追求。二是以俭养德。大力弘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作风,戴着党员的桂冠,有钱也不能任性; 深入开展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多占办公用房、滥建楼堂馆所,“三公”经费开支过大,“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各种专项整治,突出刚性, 标本兼治。三要以廉守德。廉者,政之本也。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为突破口, 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引导干部坚守廉洁干净的从政底线,“每日三省吾身”“常若有过、旁若有人”,保持清醒头脑,自觉自重自警自醒,时刻慎独慎微慎初,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四要以制固德。建立健全党员干部提拔任用的各项制度,将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情况明确纳入干部考察和考核范围,特别是在领导干部提拔使用的考察工作中,将领导干部的“生活圈” “朋友圈”和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等有关内容纳入考察范围,增强实效性。要完善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有关事项报告、诫勉谈话等制度,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强化生活纪律执行抓早抓小有病就治

党员干部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生活作风等小问题长期叠加,就会成为动摇党的执政根基的大祸患。只有管住小问题,保持党的纯洁性,才能赢得民心,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党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各级党委要按照主体责任要求,切实把抓班子带队伍、选人用人、批评与自我批评、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抓紧抓实,从唤醒党章意识、增强党的观念入手教育引导党员,从规范言行、严肃党纪入手管理监督党员。积极开展“廉内助”教育活动,与干部家属建立定期联系沟通制度,发挥家庭助廉作用,全面了解干部的兴趣爱好和“八小时之外”的活动情况。对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的岗位变动、职务升迁,以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容易导致干部违纪违法的事情予以重点监督;在重大人事安排、逢年过节等时机,针对不同人员、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措施,对干部存在的生活不检点、作风不正派情况及时教育、提醒和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严肃查处。各级纪委要深入落实“三转”要求,履行好监督责任,不断强化正风肃纪, 以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厉的措施治理作风问题,形成有力震慑。不断强化抓早抓小,从身边的、常见的问题抓起,从司空见惯的小节抓起,从党员干部容易忽视的问题抓起,发现一起通报问责一起,积小胜为大胜,推动党风政风的持续好转。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以及函询、诫勉谈话等多种手段,及时对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释放法规制度的力量,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是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推动责任层层得到落实。

严守生活纪律  树立良好家风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科研部副研究员  曹雪松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也更强。其中,在第十一章生活纪律部分,除了条文序号变动之外,内容上的变动之处主要有两点:一是将第一百三十五条,“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中的“依照前款规定”取消;二是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通过此次修改,《条例》对党的生活纪律进一步做出严格规定, 对党员领导干部在个人道德品行修养及管好家人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

本章修改的重点是增加了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也是本次《条例》修订的一个亮点。所谓家风,是一个家庭或家族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或精神风貌,是全体家庭或家族成员共同认同并遵循的价值观念。自古以来,培养良好家风就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宋代朱熹《朱子家训》、明代朱柏庐《治家格言》、晚清曾国藩《曾文正公家书》等,都是古人“齐家”思想的杰出之作,深刻地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思想观念和人文精神。

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坚定传承者、捍卫者、弘扬者,中国共产党理所当然地将培养良好家风作为加强共产党人修养的重要内容。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陈云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都在生活中重视家规的建立,坚持培育和倡导严谨正派的良好家风,为全体共产党人树立了极为优秀的范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尤其强调“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与《孟子》“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的精神一脉相承。家国两相依,家风影响社会风气,影响国家命运,传承清朗的家风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在新形势下,将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纳入负面清单,更是有着深刻的现实必要性。

一是更好地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多次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实践提供了重要遵循。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并进一步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坚持全民行动、干部带头,从家庭做起,从娃娃抓起。”

作为“关键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他们必须在坚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成为干部群众的表率,当好“排头兵”。这是其应有的政治觉悟和道德追求,也是自身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正是因为党员领导干部有着这样重要的地位、作用和责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家人,就会被置于外界关注的“放大镜”下,一言一行都会被干部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他们道德品行的好坏不仅代表着他们自己, 更直接影响着党员领导干部的声誉,影响着党员领导干部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甚至影响到党的威信。可以说,家风问题已不是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家庭的“小问题”,而是关系到党的作风和形象、关系到有效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大问题”。因此,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不仅必须自身牢牢坚守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同时必须协调好个人与家庭的关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把家风建设作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严格管教身边亲属,要求他们诚实守信、谨言慎行、勤恳做事,共同为弘扬党的家风建设传统,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努力。

二是解决执纪中暴露出来的家风不正导致腐败问题的需要。

一般来说,党员领导干部在各自岗位上身居要职,不同程度上掌握着分配社会资源的公权力。他们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亲属关系的影响下更容易“近水楼台先得月”,获得一般人难以获得的各种资源。因此,不仅《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问题专门作出规定,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八条在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廉洁自律规范中, 也同样明确规定了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其目的都是要求

领导干部不仅要严格约束自己,还要管好家人和身边人,避免他们搞特权,防止他们在外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将其手中的公权力及影响力转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良好的家风是增强抵御腐败“正能量”的“充电器”,而家风败坏是党员领导干部走向违纪违法道路的“助推器”。现实中, 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就是因为没有管好家人,形同放纵,让其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谋取不法利益;而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也总是以领导干部的家人为“突破口”, 把领导干部“拖下水”,教训极为深刻。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事实,家风不正导致腐败的不在少数。比如,2018年4月,江西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李贻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暴露出来的问题之一,正是“修身不严、带坏家风”。在这之前,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等,在他们违反党纪国法的过程中,都有家风败坏的重要原因。因此,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对于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的要予以严肃纪律处分。

 

严守生活纪律  维护良好形象 七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纪律建设

西安日报评论员

(2018年1月11日)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严守生活纪律,虽然排在“六大纪律”之末,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丝毫不能被消减和削弱。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方面。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设“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表面上看起来,规定的似乎也都是些毫不起眼、不足挂齿的“小事”。但“小事”处理不好,就可能出大问题。魏民洲系列腐败案暴露出,很多出问题的领导干部,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拘生活小节,追求生活享受,最终一步步堕入违纪违法的泥沼。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的精辟论述,为全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写好新时代的历史答卷,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在平常的生活中, 尤其是“八小时之外”的私人生活中,严守生活纪律。

严守生活纪律,关键是要努力做热爱生活、积极向上的“高尚人”。把塑造高尚的价值追求、正派的政治品行当成锤炼党性的题中应有之义,当成党员的修身之本和成事之要。一要以德为先,树立良好形象。传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明是非、讲操守、重品行,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践行者,做良好社会风气的引领者。二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得与失、进与退的关系,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害、不为情所困,志存高远、心胸宽广、心态平和、为人正派,做一名生活情趣高尚的党员干部,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做出榜样示范。三是艰苦奋斗,保持良好生活作风。“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党员必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这是《党章》的明确要求。党员干部要始终牢记自己的身份,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净化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培养健康向上的情趣爱好,不断向社会传播正能量,维护党员

良好形象。

当前,大西安追赶超越大发展任务十分繁重。全市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1·5”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打造西安铁军,加强纪律建设, 以昂扬向上、一往无前、永不懈怠的精气神,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状态, 营造真抓实干的浓厚氛围,以管党治党的新成效不断谱写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

 

遵守生活纪律是党员的义务 《以案释纪》之十二

张泽军

(2016年9月18日)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受处分

案例 1

黄XX(男),中共党员,X镇党委副书记,2016年5月13日晚,驾车途经某高校门口,见该校女学生张XX正独自返校,于是将车停在路边,下车并走上前伸手抓住张XX的手腕,要求“一起吃宵夜”。张XX挣脱并向周围学生呼救,黄XX见状驾车离去,此事经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黄XX的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已构成违反生活纪律错误。2016年5月20日,县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条文对比

黄XX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第三条第(八) 项关于党员有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社会主义道德”的规定,还违反了2016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关于“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的规定。按照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关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是恰当的。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百二十八条是新条例新增条款,目的是规范党员在公共场所的行为,使党员带头遵守公序良俗。党员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如果社会危害较小,且未造成不良影响,一般可以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调节,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来处理;如果造成不良影响,未构成违法的,应当按照本条处理;如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权利,国家法律已经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党组织应当依据

2016年条例总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党纪处理。本条既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从严”精神,又体现了法纪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

本案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应当按照新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违背公序良俗,看起来是小事,实则是影响共产党员形象,进而影响党的形象的大事。党员能否遵守公序良俗,事关党员形象问题,事关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问题,事关社会风气问题。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这一内容体现了党的先进性。而党的先进性是全面的,不是片面的;是系统的,不是单一的;是与时俱进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党的先进性不仅体现在党的理论上、制度上,还体现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言行上。共产党员与普通群众的区别就在于,要求更严,标准更高,在言行上处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出党的先进性。能否遵守公序良俗,是体现党员先进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未构成违法犯罪的,对普通公民来说,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而对共产党员来说,不仅要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

黄XX作为镇党委副书记,理应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不忘共产党人的初心,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带头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他却忘记了自己是一名党员领导干部, 竟然公开拉女学生“一起吃宵夜”,普通群众都不能做的事他做了,并造成了严重影响,这是一种典型的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受到相应的严厉的党纪处分是应当的。黄XX的教训告诉我们,共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不忘初心、牢记党员义务,要“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不但要在日常工作学习中起先锋模范作用,还要在日常生活中也要起先锋模范作用。否则,就会混同于普通群众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就会损害党的形象,就要受到党纪的追究。

生活奢靡受处分

案例 2

张XX,中共党员,X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其父母经商,家庭富有。张XX开豪车、戴名表,经常出入高档酒店吃喝,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生活纪律错误。2016年4月群众到区纪委举报张XX。2016年5月,区纪委给

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张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党章第三条第(三)项关于党员有义务“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规定,还违反了新准则第四条关于“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的规定。依据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是应当的。本条是新条例新增加的条款,旨在通过纪律条文的方式整治奢靡之风和享乐主义。适用本条

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挥金如土;第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行为,包括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第三,“追求低级趣味”,是指党员在兴趣爱好、业余生活中,热衷于庸俗、不高尚、不符合共产党员道德情操的爱好的行为;第四,“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应当按照新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反对生活奢靡、厉行勤俭节约,既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我们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古人用“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来告诫后人。我们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反对生活奢靡、厉行勤俭节约,要求党员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并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写进党章,作为党员的义务规定下来。无论在革命、建设时期,还是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共产党员都做到了反对生活奢靡、厉行勤俭节约。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有的人节约意识却日渐淡薄,奢靡与攀比逐渐成为一种流行趋势。然而, 奢靡享乐从来就不是共产党员本应有的生活。当前,我们党面临着“四大危险” “四种考验”。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靠我们共产

党员带头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带头反对贪图享乐的思想,坚持“吃苦在前, 享受在后”。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是完全能理解的,但是生活奢靡,在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群众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会破坏群众心目中党员的良好形象,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并进而影响社会风气。

张XX作为共产党员,作为与群众直接打交道的基层一线领导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应当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培养高尚情操,发扬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严守生活纪律。虽然自己有钱,但怎么花钱还得注意自己的身份与影响,还得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但他不顾党员身份,不顾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不顾个人给党造成的不良影响,以为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生活奢靡,这是个人的私生活,与党组织无关,党组织也管不了, 更不会受处分。殊不知,他花的是自己的钱,影响的是党的形象。因奢靡之风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会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会不知不觉、不经意之间,从个别变成普遍,最后泛滥成灾,会严重影响党的形象。因此,他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是应当的。

张XX的教训,告诉广大党员,作为党员,即便你很有钱,但也不能乱花, 任何时候,尚俭戒奢都应当是共产党员应有的道德操守。奢靡就是奢靡,与“花谁的钱”并无干系,党员图享乐,党组织就会追究其纪律责任。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受处分

案例 3

苏XX,中共党员,任X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党委书记。2015年1月至11月,苏XX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生活纪律错误。2015年12月,X市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苏XX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违反了党章第三条第(八)项关于党员有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社会主义道德”的规定,按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03年条例)第一百五十条关于“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到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是恰当的。

对苏XX的上述行为,新准则第七条对此作出规定,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

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新条例也作出了处分规定。新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本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必须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 二是不正当的性关系必须是基于自愿发生的,并且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包括双方均有配偶或者一方有配偶而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或者以玩弄对方为目的,通过诱骗或者其他手段,与一名或者多名对象自愿发生性关系等情况; 三是造成不良影响,且不良影响必须是调查之前就造成的,而不是调查公布后造成的。

第二,本条所指的“不正当性关系”,还要与新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中的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和嫖娼行为相区分。新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中的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的不正当性关系带有利益交换,往往是通过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谋利而与之交易,一方以色,另一方通过权和钱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的性关系,既违反了道德,还侵犯了党员干部的职务廉洁性,只要发生,不需要造成不良影响,就要处分。嫖娼行为是发生在不特定主体之间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道德,还违反法律,党组织应当按照新条例总则中有关条款处分。

第三,所谓“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是指由于行为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给行为人自身名誉、行为人各自的家庭、行为人所在的组织和单位,造成了负面影响。

本案发生和查处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按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2003年条例及当时的相关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共产党员要做人民群众的表率。这个表率,不仅体现在推动工作勤勉尽职上,还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严格遵守生活纪律。

共产党员严格遵守生活纪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党员在日常生活中奢侈腐化,在社会交往中违背社会道德,甚至有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不仅损害社会道德风尚,还严重违反生活纪律,既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又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新条例新增生活纪律一章,正是体现了全面从严治

党的要求。党的先进性,既要体现在工作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的方方面面。生活上的不正之风往往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有的党员领导干部, 敢干事、能干事、干成事,对推动一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在思想上存在生活作风问题是小节,是个人私事的错误观念,导致在生活纪律上放松了自我要求,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从讲排场、比阔气发展到骄奢淫逸、道德败坏,甚至走上严重违纪违法的道路。

苏XX作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党委书记,理应在生活中严以修身、严以律己,培养健康高雅的生活情趣,发扬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做人民群众的表率。他非但没有这样做,反而与他人发生和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是应当的。

苏XX的教训告诉我们,生活纪律不是小事,事关大节。广大党员干部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做到举止得体,谨言慎行,严格遵守生活纪律,自觉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否则,就会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就要受到党纪的追究。

相关链接生活纪律

生活纪律涉及党员个人生活、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生活纪律事关党的形象,事关党群干群关系。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的行为,虽然是八小时之外的私生活,但绝不意味着生活纪律可有可无,而更应绷紧生活纪律这根弦。因为党员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而是生活在群众身边。党员的一言一行,人民群众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党员俭朴的生活作风, 健康高雅的生活情趣,公共场所得体的言行举止,不仅体现党员自身修养,还有利于展示党的良好形象。反之,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甚至骄奢淫逸、声色犬马,就会损害党的形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甚至动摇党的执政根基。

我们党历来重视生活纪律。建党之初,我们党就坚持简朴的生活作风。革命时期,党的领导人与普通战士同吃同住同劳动。朱德同志亲自编草鞋,与战士一起挑粮食,党的领导同志住窑洞、用油灯,工作之余经常参加劳动生产。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条件虽然改善,共产党人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未曾改变。毛泽东同志坚持“三菜一汤”的伙食标准,周恩来同志的衣物是“新三年旧三

年,缝缝补补又三年”。在制度层面上,党章对生活纪律也做出明确规定。党章第三条规定,党员要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提倡社会主义道德”的义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的生活纪律建设。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华社一份《网民呼吁遏制餐饮环节“舌尖上的浪费”》的材料上做出批示,要求“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2013年在全党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点是整治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四风”问题,其中,“奢靡之风”、“享乐主义”就是针对党员干部生活纪律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的。2013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带头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党员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2015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六大纪律中单设“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在公共场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等四个方面对党员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做出处分规定。

新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与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相比较,有以下几方面的创新。一是聚焦“日常生活”。新条例把2003年条例关于“骗取荣誉行为” 归入组织纪律,把“临危不救行为”归入群众纪律,主要处分行为是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的违纪行为。二是体现与时俱进。新条例关于生活纪律的规定, 是十八大以来反“四风”特别是反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实践成果的制度化, 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三是突出党纪特色、纪法分开、纪在法前。新条例删除了“破坏军婚”“重婚”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规定了纪法衔接条款。

“奢靡之始,危亡之渐”。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严格遵守生活纪律,做到言有所戒、形有所止,坚决守住纪律

底线,自觉维护党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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