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以案说纪违反六大纪律之组织纪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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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 以案说纪 违反“六大纪律”之组织纪律篇

组织纪律是什么?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其本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落实组织决定;不按规定说明和报告;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任干部;违规谋取人事利益;侵犯党员权利;违规发展党员;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组织纪律有何新规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7条,增写2条,修改7条。新增第八十条,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程度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新增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提供纪律保障;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等等。

以案明纪

案例一:江西省某专科学校正县级干部高某某徇私推荐领导干部问题。高某某理想信念缺失,党性师道抛诸脑后,徇私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大搞权钱交易。在担任该校党委书记期间,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职务晋升、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钱款。201910月,高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收缴违纪违法所得。

相关条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二:四川省某专科学校原党委副书记、校长候某某违反议事规则等问题。候某某违反组织纪律,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职工录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同时还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问题。20172月,候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收缴违纪违法所得。

相关条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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