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事依依教案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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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依依教案范文【第一篇】

关键词学校 档案管理 依法治档

一、当前学校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某些学校领导对档案管理不够重视,其表现为:⑴对档案管理的意义认识不足。多年来,由于对“教育改革”的狭隘认识,导致档案事业建设降低到了教育改革的附属地位,经常以一种对当前教育改革是否有用的实用主义来衡量档案事业,而这一观念又恰恰违背了档案的价值属性,因为档案是历史的产物,不能产生直接的教改成绩或效果,档案往往是到检查评估利用的时候才显出它的价值。⑵依法归档的意识不强。基层的领导同志不能深入实际解决档案收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档案收集方式仍然依靠档案管理部门主动索取,而依靠有关部门主动移交的可操作性不强,致使档案移交工作迟迟不能落到实处,甚至材料收集不齐全,直接影响收集工作的开展。⑶对《档案法》的宣传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20年了,除档案管理部门认识外,大多数人不了解、不认识档案法律责任,不重视统一管理档案的意义,管理人员、科技人员依法自觉保护、收集、移交档案材料的意识没有真正树立起来。

2.教职工对依法治档的观念淡薄。由于档案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具有间接性、隐蔽性,这导致了人们忽视或轻视档案违法行为。因其后果不如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等所造成的后果那样,直接地明显地危及国家、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会给国家、人民带来直接的、明显的危害和损失。同时,学校对教职工的评价考核也没有把依法治档作为其中一个条件。把档案资料的收集、移交看成是一种负担,甚至不当一回事,学期或学年结束,该交的档案资料也没有整理移交,需档案管理人员的多番催促。

3.上级档案部门,对学校依法管理档案工作监督力度不够。一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学校存在的档案违法行为,往往只进行现场指导纠正,久而久之,执法检查变成了上门服务,上门帮助组卷、立卷,以指导替代执法、替代执罚。而对于法定破损档案、不及时归档、归档不全、利用不还、档案面临危险等档案违法行为不作重点深入检查和追究。

二、如何依法管理档案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打好依法管理档案工作的群众和社会基层。“立足档案,面向社会”是我国档案宣传工作的方针,继续加大《档案法》的宣传,也是全社会的普法意识的体现。但目前档案意识还很淡薄,档案观念模糊。就我们基层而言,要争得领导的重视,把它纳入学校的普法工作中去。除做好各部门工作宣传外,还可通过宣传周、宣传月搞定期宣传,也可通过学校的内部网络宣传、学校公示栏宣传,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举办展览、知识竟赛等形式,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档案,自觉遵守《档案法》。还可通过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以案说法,以警世后人,从而增强社会的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依法管理档案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2.积极争取领导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力度。建议从教育档案工作实际出发,会同档案局、教育局一起制定并及时修订适合教育改革要求的学校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和档案工作标准,加强统筹领导,宏观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效监督,形成有关业务部门与办公室配合对学校档案工作齐抓共管的机制,促进《档案法》实施在学校落到实处。

3.依法健全和完善档案收集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的收集、移交和整理、保管,是发挥档案工作整体功能的前提,也是做好档案业务工作的重点。要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基础工作,不仅要把学习贯彻《省档案管理办法》与学习贯彻《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起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还要依法健全和完善档案收集制度。档案收集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登记制度。为了掌握收集工作情况,避免应归档材料的遗失、散落,应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形成必要的制度。

(2)时限制度。及时收集是确保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的关键。收集材料不能等到年底收集与整理,而应区分不同情况,明确收集与归档时限。因为有些文件材料在办文部门较长,遇上机构变化、人事变动、工作调整,很容易散失,造成归档不全或不完整。

(3)查对制度。档案管理部门要做到对所管档案材料心中有数,必须确定一个时间核对收集归档材料,对收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如不全、短缺材料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追要收集,对错装、错收的,材料要及时查清并予以纠正。

(4)移交制度。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具体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时间与质量要求,使各单位、各部门形成的档案材料一般应及时处理完毕后,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避免任何组织与个人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材料的现象发生,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齐全,特别是人事档案更应注意及时移交。

(5)索要制度。对于未能及时移交到档案管理部门的归档材料,档案管理部门不能完全坐等有关单位或部门主动送交材料上门,对以上制度执行情况,可与工作评价结合起来,奖惩分明,如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

往事依依教案范文【第二篇】

区政法委:

2013年,在我市、区大力建设和谐***、和谐***的背景下,市区司法软硬件明显提升,区法院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态势较去年同比得到有效控制,案件数量明显回落。我院在各级领导的统一指挥部署下,紧密依托我院审判业务,根据我院实际情况采取了各项措施,以业务为基点,广泛开展多类型、多方式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未成年人成长的活动,现总结如下:

一、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2011年我院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5件(65人),2012年我院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8件(69人),2013年1月至今我院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1件(17人)。在审结的案件中,抢劫案件53件,盗窃案件25件,抢夺案件5件,其他案件21件。在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为55人,缓刑适用率为36%。

二、坚持“惩罚为主,教育为辅”的形事政策,妥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1、营造具有亲和力的审判氛围。我院做法是,由二名年长女法官和一名年长女陪审员组成未成年人合议庭,消除未成年人抵触和恐惧情绪。年长女法官审判经验、人生阅历丰富,且均已为人母,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相对于男同志而言对未成年人具有亲和力,同时心细、态度温和,更有利于和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沟通交流,达到教育感化未成年人最佳效果。

2、人性化司法,将教育感化未成年人作为审判重点。我院通过以下三个环节来实现这一司法目的:一是庭前讯问时未成年人时监护人到场环节要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激发其内心对犯罪的耻辱感和排斥感,建立健康向上的人生观;二是庭审中监护人教育历来的我院重视的重要环节。“知子莫如父”,我们要求未成年人父母在参与讯问未成年人的基础上,根据未成年人性格特点、犯罪原因、平时表现、社会交往尤其是父母与孩子平时监管教育、沟通交流方面有针对性的准备书面庭审教育材料,向父母强调庭审教育的重要性,尤其针对监管教育疏松或者父母子女有隔阂的情况,力争消除父母与孩子双方的隔阂。三是实行开庭前监护人会见和开庭后会见制度。针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开庭前的会见显得尤为必要,可以消除其恐惧感和排斥感;在开庭宣判后我们首先向未成年人父母解释判决结果原因,特别是对于未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重点根据法律和事实向其阐明判决原因,消除上访缠诉等不稳定因素,争取其理解和支持;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期往往性格叛逆、钻牛角尖,对其释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法官和父母一起再次会见未成年人,由父母和法官一起向未成年人解释判决原因,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其对判决结果的认同,促进其好生改造的信心。

以上三环节的人性化司法措施实施以来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我院三年来无一起家长要求抗诉案件,未成年人上诉率远远低于其他刑事案件。

3、坚持庭前两会见、三调查制度。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是决定其刑事处遇的重要依据,同时监管教育情况也是实践中是否判处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我们认为,法官切忌旧案办案,深入调查是审查核实卷宗材料真实性最有效、最基本的手段。我院主要通过两会见、三调查制度来审查未成年人监管教育、平时表现、犯罪原因、交往情况等反映其人格的基本信息和父母监管教育情况基本内容。

两会见是指,承办人庭前会见未成年人和其父母,亲身直观感受未成年人的心理、性格、监管教育、犯罪表后表现等人格因素,通过与其父母亲自交谈了解父母工作、收入情况和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及未成年人平时表现、有无前科劣迹、社会交往等情况。两会见是审查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和父母监管教育情况的基本前提,避免偏听偏信纸上社会调查报告,合议庭可以从第一手材料形成未成人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大小的评判。

三调查制度。一是向未成年人社区或者村上调查未成年人父母的平时表现、收入情况、对孩子的监管教育情况等基本信息,目的是收集未成年人家长监管教育情况的基本材料和调查核实未成年人平时表现、性格特点、社会交往基本情况,这是确定未成年人是否具备监管条件的基本前提,亦是审查父母在会见阶段陈述自己监管教育情况真实性的审查手段;二是向未成年人所在单位或者学校调查未成年人学习、工作的基本表现情况,目的是查实未成年人社会交往、性格特点、平时表现基本信息,结合两会见得出的直观感受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作为量刑特别是是否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三是向未成年人所在当地基层派出所调查核实未成年人有无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基本信息。我们认为,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虽然将未成年人的前科劣迹予以封存,但其在犯罪前违法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违纪和犯罪后果、犯罪次数、与起诉犯罪间隔时间等信息是法官内心评价其人身危险性的基本依据,因此这一调查环节必不可少。

上述两会见形成笔录附卷待查,三调查均形成书面证明材料附卷待查,合议庭评议时对上述材料重点审核,最终得出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大小和父母是否具有监管能力的评议意见,作为量刑重要依据。

4、坚持判决后未成年人缓刑改造期间的跟进工作。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基本形事政策强调教育改造,强调司法对其网开一面从轻处罚的方针,但是为避免司法对未成年人过于溺爱,我们将审判触角后延至未成年缓刑犯缓刑改造执行阶段。

我们的做法是,首先,在送达判决书同时向未成年人一并移送违反法律规定可撤销缓刑告知书,明确告知其缓刑是刑罚执行的方式,未成年人接受社区矫正是法定义务,引起其思想重视;二是书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8条规定的撤销缓刑5种情形,形成外在震慑力,促使其认真改造。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缓刑犯,依法撤销缓刑。目前我院已依法审结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缓刑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撤销缓刑一案,并对该案在网络上进行了报道。

其次是针对父母的监管教育工作进行审查、督促,定期向社区和司法行政机关了解未成年人缓刑期间基本表现情况。我们在向司法行政机关移送执行通知同时一并移送其父母向法院提交的监管计划书,针对未成年人每月书写的思想汇报和判决禁止令内容针对性的审查父母监管情况和未成年人改造期间表现情况,对于表现不良的通过电话联系、约谈等方式,明确告知其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督促父母加强监管、未成年人认真改造。

最后对于缓刑考验期届满的未成年人和父母再次约谈。法官和父母一起对未成年人改造期间的表现进行鼓励、表扬,告知其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基本内容,核心在于坚定其遵纪守法的信心,打消一些不懂法的未成年人破罐子破摔的不稳定思想,让孩子在跌倒的人生道路上顽强的站起来。

三、在各类民事案件中注重对青少年权益的保护

今年工作的一个特色是进一步规范了监护人确立机制,加强了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工作的强度,也对法律规定的其他监护人确立方式进行了监督。在涉及有子女的离婚案件中,我们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从法理、情理、事理方面反复对当事人做工作,防止当事人因为一时之气而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终生缺憾,让尽量多的未成年人能拥有一个完满的家庭;对双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的,除了案件事实中的双方过错责任划分以外,我们还会在判决前展开大量的调查工作,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文化程度、生活环境等条件,力图为未成年人找到最合适发展的一方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教育费给付,如果发现有可能影响到具体的执行,审判人员则依法直接将案件移送执行庭快速执行,确保未成年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在案件审理中,如果发现有父母在外务工的留守儿童,审判人员即对其生存状况向当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解,并在法律范围内适当予以考虑。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独生子女制度的普及,很多继承案件中出现未成年人代位继承的法律问题,关于监护人的确定缺乏具体有效的措施,让很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亲属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法侵害。我们针对这个现象做了专题调研,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坚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继承权,对隐瞒未成年人情况和被继承财产的情况进行专项处理,确保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份额依法得到实现。

四、工作中尚存在的问题

1、非监禁刑方式单一。目前法院判处未成年犯非监禁刑均判处缓刑,而没有适用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社区矫正制度由于实践层面的不成熟,在判决后很多社区不知道未成年人有被判决情况,社区矫正根本没有执行。

2、当事人和解成为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对于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案件,未成年犯取得被害人谅解是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重要条件。存在的问题是,对于一些无赔偿能力、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案件,被害人如果得不到抚慰,个别被害人往往要求法院重判,如果达不到要求便会引起长期的涉诉上访、缠诉。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往往考虑维稳因素不予判处被告人缓刑。

3、禁止令宣告情况不容乐观。由于缺乏社区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法院对于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均未适用禁止令,不能很好的对未成年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加以社会化的约束和教育,以期对其人格进行纠正预防再犯罪,因此缓刑从轻处罚以体现教育为主的形势政策方针很难落实,实践中未成年人再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五、改进的思路及措施

1、完善未成年人量刑规则。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量刑规范,对未成年人实行和成年人相同的量刑基准,同时对于缓刑的适用亦未设置较成年人不同的裁量规则,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

2、确立证据开示制度。未成年人调查报告已被司法明确确认要作为量刑参考,在采用时要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建议立法上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由该司法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制定详细的涉及未成年人人格调查表,围绕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社区环境、帮教条件等个人情况,制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庭审时质证,作为法院是未成年人正确量刑和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参考。

3、建立未成年人非监禁转化机制。目前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现象较为普遍,审前羁押不仅难以避免因监禁而带来的交叉感染,叶容易导致管制、到处罚金等非监禁刑适用困难。建立审前非监禁化机制,加大取保候审力度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

4、借鉴未成年人非监禁措施。加大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力度,借鉴国外经验增设非监禁刑措施,如增强未成年人承担社会公益劳动的处罚、担保释放、监管令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十八大精神,在上级单位的领导下,在兄弟单位的帮助下,锐意进取、开拓创新,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关心未成年工作机制,努力提升未成年人工作的水平。

往事依依教案【第三篇】

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

里赞著,法律出版社,2010

陶希圣曾言,“清代行政系统最高的顶点是全权的君主,最低的基点是全权的州县官”。清代州县正印官(下文根据时人习惯简称“州县”)的“全权”也意味着“全责”,职掌相当繁重,而处理狱讼乃是其中最庞杂的部分。虽然州县们大多未受过专门的司法训练,却兼负查勘、缉捕、管押、审理、执行之责,相当于一身担当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职任,甚至还要扮演验尸官和典狱长的角色,可谓责任重大。

关于清代州县审断的讨论,近年来已渐渐溢出法律史学科的范围,受到不同领域学者的关注。除理论探讨外,还产生了一批利用地方档案的实证研究,如黄岩、宝坻、巴县、淡新档案都有专论问世。里赞先生则依托国内尚未有专门研究的四川省南部县正堂全清档案,考察了晚清南部县审断的具体情况,并对既存研究进行了深入反思。作者强调,州县审断的本质并不是现代三权分立下的“司法”行为,而是其全权父母官政务的一部分。

州县审断程序可分为理、准、审、断四个阶段。嘉道年间的刘衡在《州县须知》中称,“状不轻准,准则必审,审则断,不许和息也”。这被不少学者认为是清代州县断案的普遍状态,但据本书对原始档案的考察,刘说并不准确。州县的审断过程实际可概括为:告则理,理不一定准(审),审不一定断,断不一定依律。

作者首先对“理”和“准”做了区分。“理”是指州县接受告诉人递送到衙门的词状,“准”则是州县大略判断案情,确定是否进入审理程序。一些研究者将“理”等同于当下司法中的“受理”,就会得出“告不一定理”的结论,其实不然。“告则理”表现了父母官对下辖子民所有诉求都予以关怀的形象;“理不一定准”则反映出州县对是否开始审断程序可灵活处置;“审不一定断”意味着案件虽经正式审理却并未以判词了结,而是由州县以批词结案,或调解息讼。

州县裁断时是否依律,是近年国际学界争论的焦点。20世纪90年代,滋贺秀三和黄宗智等学者曾围绕这一问题进行过深入探讨。大致来说,滋贺秀三认为州县审断是以情理为主的教谕式调停,而黄宗智则认为这一过程是严格依律的法律实践。双方都意识到应避免以西方或现论套用在州县审断上(如寺田浩明即认识到清代并不存在“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但其在实际研究中并未能脱离后设的框架,基本上仍是以三权分立的“司法”眼光考察本属政务的审断实践。

长期任职州县的清人樊增祥认为,“州县终年听讼,其按律例详办之案,至多不过十余起”。这一说法可大致表明州县按律详办的案件不多,但具体的情形则需利用档案重建。在《大清律例》涉及私人关系的条文中,婚姻类的规范相对详尽,依律而断的压力最大,故此类案件中州县不依律而断就更为典型。里赞先生统计了光绪年间有明确判词的五十四件涉婚案,其中依律而断的只有三件,绝大多数都未严格依律,尤其是“转房”类案件。转房即兄弟之间若有身故,则生者娶兄嫂或弟媳为妻。《大清律例》将这一行为定为“亲属”,最重可判绞刑。南部县衙也多次张贴晓谕,反复强调要按律惩办转房“恶俗”,但实际上州县无一例外都违背了律例和自己的文告,对转房案从轻发落。

过去戏词中的“法外施恩”,其实很能反映州县审断的实际情形。州县在判词里使用频率最高的就是“本应”、“姑念”、“免究”、“宽免”这样一些语词,尤其在不涉及“重情”的案件中更是如此。以现代司法的标准来看,这或可被诟为法官的个人感情影响法律适用,但站在时人的立场,州县表现出的爱民、怜民、宽民的态度则恰恰体现了父母官教化民众的苦心和刑辅德主的考量。从“本应依律”到“从宽免究”的表述,显示了律例多为州县说服告诉人的工具。与其说是为了适用律例,不如说是为了结审断而援引律例。

若要准确解释清代州县审断不依律的现象,就需要回到清代的历史情境中,去区分中国传统州县的“承担社会责任的审断行为”和现代法官的“免除社会责任的司法行为”。清代州县的角色与现代法官群体大相径庭,当下的职业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必须重视法律条文的运用是否确当,至于判决会给社会整体带来什么影响,理论上并非其主要关怀所在,但州县的社会责任不仅未能免除,反而正是其最重要的思虑。州县的责任,集中体现在保持地方社会的稳定之上(“息讼”即是其重要表现)。故其审断时就不会首先考虑是否依律,而更关注如何以最便捷的方式了结纠纷,从而维护地方秩序。当法律条文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时候,州县就会严格依律办理;若严格依律对审断没有多大助益,州县就会依据律法的精神而不是条文,以灵活的方式了结官司。

州县在审断中未必严格依律,也与当时的社会特点有关。传统社会并非“法治”社会,其运行更依赖道德与习俗的共识,而不是律例规则。诉讼的产生往往因被告方违背日常伦理而非“违法”,而告诉方目的往往在于“伸冤”,而非“维权”。与此相应,社会对官府的期待亦更多在于“评理”。作者在档案中发现,即使在涉及经济利益的纠纷中,告诉方也很少控诉对方违背契约,而是强调被告违情背理。当老百姓对州县的诉求不是“依法维护合法权利”而是“讲理”时,州县也就很难靠引用律例使双方平息争执。

除应对诉讼双方外,作为父母官的州县还要始终考虑地方社会的反响。如汪辉祖所言,“所判不协舆情,即滋议论”,故“每听一事,须于堂下稠人广众中择传老成数人,体问风俗,然后折中剖断”。必须虑及的“舆情”与“议论”,迫使州县要同时应对来自情、理、律的压力,故其判词往往是综合考虑律例、情理、风俗之后再予折中的结果。如果从现代“司法”的角度看,不严格适用法律的州县是不合格的法官,甚至破坏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性。但若将案件的审断作为其治理地方事务的一个部分,则州县作为就很好理解。毕竟国法远在中央,习惯则近在身边;律例对基层社会的影响并不确定,习惯却常存于百姓之中。权衡之后,州县经常会主动选择不严格依律而断,在一定程度上默认已深植于老百姓生活中的习俗。

一般情况下,由科举考试而入仕途的州县官往往更坚守儒家治道合一的信念,也就更敢于突破某些律法条文的规则来解决纠纷,以贯彻经义体现的“道”,来实现其“道统”高于“治统”的政治理念。而非正途出身的官员则不太敢于自认已理解了“道”,往往在审断中畏于突破制度规范,更倾向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依律而断。乾嘉年间的谢金銮即将刑名分“公式”和“儒者”两种,公式之刑名“按法考律”,可由幕僚代劳;儒者之刑名则需“准情酌理,辨别疑难,通乎法外之意”,不可假手于幕。进士出身的樊增祥也说,“审判之事,一要天分,二要学问,三要阅历,四要存心公恕”,恰未强调通晓律例。不仅如此,在其著名的《樊山政书》中,他所举的大量案例,都不曾严格依律裁断,而他正以此自豪。

从今天的观念看,“执法不严”的确是清代审断的一个特色。不过,传统社会中的“法”本就包含多层次的意义,而非单指狭义的“律”。以《大清律例》为主,包括会典、则例、省例在内的“具文之法”,并没有现代法律所具备的规范社会的强大功能,依律例或依情理实际上都符合清代裁断纠纷的规则。既然情、理、律皆为“法的渊源”,就不存在依律就“合法”,而依情理就“不合法”的问题。在较宽泛的意义上,或可以说情也是法,理也是法,融天理、人情、国法于一体,使三者协调一致的审断,才是传统社会认同的最高境界。州县并不严格依律的审断,正是在其理解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制定“律”的目的。

简言之,州县审断本是“政务”而不是“司法”。在具体的审案断案之中,可以灵活运用“具文之法”、“情理之法”以及“经义大法”来进行纠纷裁断。若以今日“依法判决”的标准衡量,未严格依律的判词当然是“不合法”的。但在清代,正是这种不依律,才更能体现州县的“依法”精神,只是他们所依的“法”是高于律例条文的大经大法,是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故无论是依律还是依情理、风俗、舆情等因素了结,都可以被视为州县的“依法审断”。

州县一级的审断是近年的热点,多数论著仍以“民事”与“刑事”的分野为基点,讨论“清代民事诉讼”等主题。问题是,没有现代法律知识的州县,在审断时会考虑什么民事和刑事么?里赞先生回到州县实际运用的“重情”与“细故”标准,重新诠释了在民刑框架下难以索解的现象。如州县在审断某些重情案件时并未依律处刑,却以细故的方式了结纠纷。依当下的标准,刑事案件以民事方式结案是不可思议的,但由于重情与细故的标准由州县掌握,故可以灵活解决。反之,在关于户婚、田土等当前属于民事范畴的案件中,州县也会采取类似刑事程序的调查手段。与当代司法程序的标准化不同,中国传统更提倡给规则的执行者以荣誉和公心,允其自主调整。当然,州县在获得权限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公示”的社会责任。

与民刑之分类似,不少学者根据现代法律体系将州县的“批词”视为关于审判程序的指令,而“判词”则是最终的判决,但在作者看来,事实并非如此。批词内容远不限于审判程序,而是包含程序、实体、息讼等层面,“批即了案”的情形也不鲜见。判词也与现代司法中的判决不同,它的形式更加灵活,既可针对案件事实,也可以针对相关程序,不仅大量使用法外施恩、姑从宽免等语言,并常有州县对于当事者的道德褒贬和期望,颇能体现父母官的亲民姿态和推行教谕,敦化风俗的意愿。

近来利用地方档案研究清代州县审断的学者越来越多,这是学术研究的进步,但如果继续以当下的“司法”框架套在传统“政务”实践上,则不仅无助于把握史事本相,反而会陷入研究愈有条理系统,去昔日真相愈远的境地。里赞先生的研究主要依据档案,但关注的问题则超越档案,其成果突破了现存国际法律史研究中的惯性思维,显示了以个案修正整体认知的可能,使本书成为实证研究的范例,也开拓了一个重新思考清代州县审断的新方向。

本书关于州县审断的重建,也可以作为反思“中国传统政治集权专制”这一通说的切入点。既存研究多批评中国传统政治重“集权”而不像现代西方那样强调“分权”,但州县在审断等层面上的自主很能体现传统政治制度的开放一面,或许“中心明确、边缘模糊”不仅是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思想文化的准确描述,也适用于政治和法律层面。评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往事依依教案范文【第四篇】

[关键词] 高职院校 评估 档案管理 问题 对策

开展评估工作对高职院校进一步明确办学指导思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内涵建设,落实办学目标,提升人才培养工作水平,推动高职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同时,通过评估也暴露了高职院校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本文根据高职院校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以湖南体育职业学院为例就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谈点看法。

一、档案是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

高职院校档案是由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后勤保障以及其它各项工作活动形成的具有保存、参考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资料等构成的,是反映学校基本面貌的真实历史记录。学校的管理水平、发展轨迹、办学特色、办学成果等常常可以从档案中反映出来。它不但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具有不可或缺的参考价值,同进也是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

众所周知,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价体系主要由领导作用、师资队伍、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特色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社会评价7个一级指标、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等22个二级指标和学校事业发展、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等规划、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等70个观测点组成。内容涵盖了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方方面面,要求具体而细致。在评估过程中,专家组主要通过评估学校的评估专题空间上传的材料进行一个月的网评和现场考察两种途径了解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全过程。接受评估的学校在迎评准备阶段需根据评估的具体指标,逐项提供大量翔实的佐证材料来诠释人才培养工作情况,以便专家组作出客观评价。而这些佐证材料的基础和依据就是学校的档案材料。

评估工作实践证明,凡是档案管理工作做得好,档案资料丰富完整的学校,在准备评估佐证材料时就有充分的依据可寻,迎评准备工作就顺利。反之,档案管理不善,档案资料缺失多的学校,在迎评准备工作阶段,需要消耗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重新收集、补充一些缺失的档案资料。由此可见,档案作为高职院校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其作用越来越大。

二、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高职院校大多成立时间不长,在第一轮评估前,一些高职院校对档案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往往意识不到,或被忽视。通过评估暴露了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档案资料不全,缺失较多。

1、有工作活动无档案资料。一些学校以教学为中心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人才培养工作,但有些工作活动忽略了文字记载,缺乏相关资料。比如在每年数据平台上报的院领导听课、参加学生活动以及走访学生宿舍等无详细准确的统计数据;有关重点项目建设,通常存在不是缺少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材料,就是缺少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的材料。有些工作活动虽然有文字材料记载,但缺少相关图片或声像资料,比如校企合作签字仪式、学术研讨会、师生联谊会等可以形成图片或声像资料的而没有。

2、有资料无归档。一些学校比较注重上传下达的文书资料的归档,而对于一般教学工作活动和其它一些工作活动资料没有及时收集归档,许多工作活动的相关资料分散在各处室、各单位或个人手中保存,这既不便于查找利用,又容易造成资料的流失。尤其是图片和声像资料,往往因分散保管不善造成霉变破损,甚至流失。

因此,在评估时,一些学校在迎评工作中因档案资料缺失较多而出现临时抱佛脚,突击补材料的状况。

(二)原因分析

一些高职院校档案资料缺失较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分析认为主要有四个不到位。

1、认识不到位。对档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不够,从领导到一般教职工对档案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学校存在档案管理工作无足轻重,无关大局的错误倾向和档案管理是档案管理人员的事,与已无关的错误观念。

2、领导不到位。一些学校党委、行政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很少甚至没有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平时过问少,检查抓落实不力。在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过程中忽视建立档案管理工作责任制。

3、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学校虽然制订了档案管理相有关规章制度,但形同于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摆设,真正按制度办理狠抓工作落实不够。比如档案从资料收集、立卷、归档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工作中落实不到位。

4、业务培训不到位。由于高职院校办学历史短,档案工作人员参差不齐、经验少、业务素质偏低,而对这种情况,一些学校仅仅依靠上级举办的业务培训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而忽视校内岗位培训。因此,一些参加上级业务培训班机会少或没有机会参加上级培训班的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难以提高。

三、对策

通过第一轮评估,许多高职院校深刻反思了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并针对问题制订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以湖南体育职业为例,采取了以下四项措施。

(一)提高认识。第一轮评估后,学校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学习宣传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教育活动。人员重点为档案工作人员和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并结合本校迎评工作中因档案资料缺失较多而导致突击补材料的深刻教训,使全院上下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不是无关大局的小事,而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一环,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增强档案意识,才能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院党委召开了档案管理工作的专题会议,成立了以分管档案管理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院档案工作管理负总责。督促检查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的落实,研究解决档案管理工作需解决的实际问题,考评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并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日程管理责任制的范畴,明确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档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领导。

(三)创新管理体制。一是建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档案管理体制。除院档案室外,党务、人事、教务等部门和体育系、社会体育系、省体校三个教学单位以及举重、羽毛球、射击、网球、游泳、摔柔跆等六个训练单位设立分档案室,各分档案室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档案员,不设分档案室的处室确定一名档案资料员,并明确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职。院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全院的档案资料,各分档案室管理相关的档案资料。

[1]张雪梅,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现状分析及其对策;电子科技大学报(社科版),2009(21)

[2]王立新,浅谈如何加强学校档案工作水平;黑龙江科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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