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二章教案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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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二章教案【第一篇】
关键词:学生作文;教与学;语文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1578(2013)02-0121-01
我教了二十多年的语文,其中甘苦喜忧、得失成败可为一部书,尤其是作文教学让我俯身钻研,探情究理,穷其心力,感慨颇深。
古人云:文无定法。作文实在是无章可循的,体裁不一,写法技巧不一,写作风格不一,因而老师在"教"上应放在精炼的指导上,让学生在阅读大量的文章的基础上去搞创作,引导和激发他们学习写作的兴趣。
那么,怎样才能改变学习苦思冥想,不愿写作的心境呢?怎样才能培养他们的写作的自觉性,提高他们的写作水平呢?我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的。
1.牢固树立“以练为中心,精讲多练”的课堂教学原则
目前,一些老师在讲授作文课时,仍然沿用传统的教学模式。一是把教完课文作为硬任务,把作文教学当作软任务。 在语文教学过程中,学校的公开课、研讨课极少有以作文教学为主题的,加上学校教学检查时,往往注意检查教师的阅读课教案,很少检查教师的作文课教案,因而造成教师把教完课文作为硬任务,把作文训练作为软任务,也就是说,对课文,认真去教完教好,因为它与考试有极重要的关系,而对作文多教几次,少教几次都无妨。不少教师不把作文课当作“课”来教,上课时连教案都没有。一个单元的课文讲完了,按照写作训练的内容,布置一个文题,略作指导,提几点要求,就让学生去写。把作文当成作业或任务去布置。当然,这和目前的应试教育有着必然的联系,但一味地为考试而写作,势必使学生失去对写作的热情;二是教师的作文能力普遍不高,教学效率低下。为数不少的语文教师其实自己本来就不大会写作,却一本正经地教学生写作文。这其中的原因有两个:教师有学历、无能力;教师专业不配套,临时将其它专业的教师改作语文教师。这样问题就出来了,教师不知写作的门径,更没有什么写作实践和经验,让他们去教学生作文,效果就可想而知了。现实的情况告诉我们,这已经成为严重阻碍中学作文教学质量提高的“瓶颈”。
2.走进生活实际,发现生活源泉
叶圣陶先生说过:"生活如泉源,文章犹如溪流,泉源丰盈,溪流自然活泼地改变昼夜不息。"这告诉我们生活是作文之本。作文是生活的产物,生活是创作的源泉。教师要引导学生多留心周围的事物,培养学生仔细观察的好习惯。观察对作文而言的智慧能力的重要来源。从三年级起,我就有意识地让学生看各种各样的事物。在看动植物时,我不是让学生拿起来就写,而是带领学生来到大自然中,指导他们留心观察周围的事物,引导他们将自己的所见所闻记录下来,如观察大自然的一草一木,日出日落、小河田野、蔬菜瓜果……并尽可能让学生看一看,摸一摸,闻一闻。
如今年腊月一天,遇到一场大雾,整个校园白蒙蒙的一片,二十米以外的东西全都看不清楚。我不领着学生利用各种感管去进行观察、体会。让学生站在室内观察,然后走进雾中体会。上课了,学生仍兴奋得手舞足蹈、滔滔不绝地发表演说,争先恐后地传述他们所看到的、所感到的。这种无拘无束、有滋有味、头头是道的说话训练已在无形中达到了水到渠成的功效,然后我就让学生把我刚才所说的话整理一下写下来,结果1篇篇精彩的作文诞生了。我给学生讲,伟大的导师列宁从小到养成了一个好习惯:走在上学的路上,他都细心地观察景物的特征,人们的表现,撷取写作素材。王冕在放牛时仔细观察雨后景物,学习画画,竟无师自通,成为诗人和画家,唐代诗人贾岛的诗句"鸟宿池边树,僧敲月下门。"即是生活的写真。王维的"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表现他对生活图景多么留心呀!
如果没有生活作基础,作文就是一堆文字符号,空洞、乏味、死水一潭,缺乏趣味,缺乏真心实意。教师要学生的自主写作提供有利的条件和广阔和空间,减少对学生写作的束缚,鼓励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鼓励学生说真话、实话、心里话,不说假话、空话、俗套话。
3.指导课外阅读,积累大量素材
阅读是写作的基础,离开阅读,学生对事物的表达将是无序而枯燥的。如果没有人大量的阅读,就没有丰富的语文积累,读和写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新课程标准》也指出:"广泛阅读各种类型的读物……"
这就要求学生要大量阅读,在读中静心,在静心中享受,在享受中培养丰富的情感。要求学生在读书时做到把自己的心真正的放到文章里面,使自己的情感流露与作者的情感表达产生强烈的共鸣。这还要求教师改变以往的教学方式。除把课堂还给学生外,还要引导学生进行广泛的课外阅读。阅读可采取课内外相结合的方式。在阅读内容上,只要是思想内容健康的均可,如自然科学,文史地理,这方面书籍可以拓宽知识面,还可陶冶情操,促发创作灵感;报刊杂志的大量知识与信息,也为学生提供了创作的材源;阅读方式上,短小的精美文章要精读,长篇文章精读和略读相结合。古诗词、名篇要朗诵,知识性作品可默读、重点研读和全面浏览相结合,读和思相结合。读书要求学生要做好阅读笔记,逐渐养成不动笔墨不读书的良好习惯。有了广泛的阅读,学生好能获取各种各样的知识,同时在各种不同的阅读方式中,使学生产生了语感,激发了灵感,有了语感和灵感,作文就是水到渠成、自然流泻轻松的事。
孟子二章教案【第二篇】
关键词:孔子;孟子;对话教学;兴、观、群、怨;知言养气
中图分类号:C-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5-0003-03
20世纪以来,“对话教学”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西方的巴赫金、伽达默尔、哈贝马斯等的相关哲学理论为“对话教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弗莱雷、布伯、佐藤学等学者则为“对话教学”理论的发展和逐步成熟作出了贡献。在我国,自新课程实施以来,“对话教学”也成为教育领域备受关注的核心话語之一。但反观我们的课堂教学,目前许多教师对对话教学的理解仍只停留在“师生对话”的表面形式上,且因为缺乏可供操作的范式的引导,所以教师也难以在自己的课堂教学中积极而有效地施行对话教学。纵观中国古代語文教育的发展与演变,对话教学虽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被提出,但先哲们的教育思想和教育实践中却蕴涵了“对话教学”的理念和范式,如由孔子所创立的诗教传统及其“兴、观、群、怨”对话教学的范式和孟子的“以意逆志”、“知人论世”与“知言养气”的对话教学的范式等。本文拟深入探讨孔盂語文教育中“对话教学”思想的内涵,进而进一步发掘其对当代教育的价值和意义。
一、孔子的对话教学思想及其“兴、观、群、怨”的范式
对孔子的对话教学思想,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第一,孔子作为儒家学说的创始人,尽管他“述而不作”,但其言论集《论語》却很好地体现了中国古代的教学观念和教学模式,被认为是对话教学的典范。第二,孔子的“兴、观、群、怨”的語文教学的范式,无疑可被视作是中国古代对话教学范式的渊源。
作为孔子对话教育的典范的《论語》,其中记载了许多对话教学的典型案例。《论語?八佾》篇中记载:
子夏问曰:“‘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子曰:“绘事后素。”曰:“礼后乎?”子曰:“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矣。”
这是孔子与其学生子夏的一段对话。这段对话体现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交流与相互启发的对话教学的原则。孔子善于启发学生的主体意识,重视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他认为,“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同时,在“我一你”境遇下的师生交往中,它反过来也可促进教师主体的发展。
又如《学而》篇中记载:
子贡曰:“贫而无谄,富而无骄,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贫而乐,富而好礼者也。”子贡曰:“《诗》云‘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其斯之谓与?”子曰:“赐也,始可与言《诗》已矣,告诸往而知来者。”
这是子贡与孔子的一段对话。子贡问孔子:“贫穷而不谄媚,富有而不骄傲,怎么样?”孔子说:“这算可以了。但是不如贫而乐道、富裕而好礼的人。”子贡又说:“《诗经》上说的‘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就是讲的这个意思吧?”孔子说:“子贡呀,你能从我已经讲过的话中领会到我还没有说到的意思,能举一反三,我可以同你谈论《诗》了。”这也是一段典型的对话教学的案例。在师生对话的情景中,孔子启发子贡发表对问题的看法,子贡由二人的对话联想到《诗经》中所讲的对美玉要进行不断切磋与琢磨的说法,即对一个问题的探讨在“可也”的基础之上还要进行精益求精的追求和探索。孔子非常赞赏子贡能举一反三的学习态度,并提出了学习者应有“告诸往而知来者”的学习品质。在这段对话中,教学的价值和意义是在师生对话中生成的,对话促进了学习的深入。通过师生之间的对话,学习者不仅获得了真的丰富的知识和人生的智慧,而且十分有利于对自我的塑造。
孔子在与其弟子们的对话中创设了一种平等与自由的情境。孔子善于因材施教,重视拓宽其教育的文化视野,强调实践,能使学生经常处于一种跃跃欲试、尽心而为的探索状态之中。《先进》篇中有一段对教学的描写,从中我们可以观察到孔子对话教学的形式:
子路、曾皙、冉有、公西华侍坐。子曰:“以吾一日长乎尔,毋吾以也。居则日:‘不吾知也!’如或知尔,则何以哉?”子路率尔而对曰:“千乘之国……”夫子哂之。“求!尔何如?”对曰:“方六七十………‘赤!尔何如?”对曰:“非日能之………‘点!尔何如?”鼓瑟希,铿尔,舍瑟而作,对曰:“异乎三子者之撰。”子曰:“何伤乎?亦各言其志也。”曰:“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夫子喟然叹曰:“吾与点也!”
这场对话是在鼓瑟声中展开的,其环境较为宽松与自然。老师首先表明自己只是略微年长,所以请学生们不要在意。学生则各抒其志。子路、冉有和公西华首先表明了自己的志向,接着孔子又以鼓励的口吻请曾皙发言,之后孔子对曾皙的志向表示赞赏。孔子主张治国之道在礼乐教化,而曾皙则寓志道于游艺。在曾皙所描绘的蓝图中,春天、游人、沂河、煦风、歌声和谐地融为一体。人们无拘无束,自然亲切,我即宇宙,宇宙即我,礼治规范成为人们自觉的需求。这正是孔子所追求的礼乐教化相融合的理想境界。孔子教人于诗之外,这与教师单方面的灌输式的教学何其不同!孔子将教育的内容寓于诗歌礼乐之中,教育的形式则是师生之间的平等对话与交流,教育的主旨在于促进师生双方的共同发展,教育的氛围自然宽松,教育的过程不着痕迹。
对孔子的对话教学,我们可将之概括为是一种“兴、观、群、怨”的范式。孔子提出:“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兴、观、群、怨”即指通过对《诗经》的学习,来培养学生的联想能力,提高学生观察的能力,锻炼学生的合群性,使学生习得讽喻的方法。从现代教育的视角来看,“兴、观、群、怨”提示了語文教学活动的基本过程,即“创设情境一观察体认一群体交流一得体表达”,它是一个多元开放的能力习得和主体人格建构的过程。“兴、观、群、怨”的教育范式对中国古代的語文教育产生了较深的影响。在古时的“诗教”中,首先要求要以文学作品来“起兴”,即要求借作品引发学习者的联想,这是学习者与文本之间的对话;之后则是“观风俗之盛衰”(郑玄語),因言知政,因言知人,是学习者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对话;进而是“群居相切磋”(孔安国語),即与同伴之间进行对话与切磋;最后则抒发和表达自己对人生的感悟。由此可见,孔子的关于語文教育的过程就是一个充分调动学习者学习的主动性与创造性的教育活动过程,其中蕴涵着丰富而深邃的对话教学的思想,其理论和实践都为語文对话教学提供了优秀的典范。
二、孟子的“知言养气”说中所蕴涵的对话教学思想
孟子是孔子語文教育理论的发展者和践行者,其教学思想与孔子可谓一脉相承。孟子的“知言养气”的理论就直接秉承了孔子的言意观。但是,孟子还突破了孔子的关于“借诗言说”、“借诗言礼”、“借诗立人”的教育原则,创造性地建构了他的更具实践价值的“以意逆志”、“知人论世”和“知言养气”的诗教释义学。
孟子在讨论如何解释《诗经》的含义时提出了他的关于“以意逆志”的观点。《孟子?万章》篇中记载了咸丘蒙与孟子的一段对话。咸丘蒙请教孟子对《诗经》中的一段话的理解,孟子回答道:
“是诗也,非是之谓也;劳于王事而不得养父母也。日,‘此莫非王事,我独贤劳也’。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
对此,后世学者给予了深人而丰富的解释。赵岐认为,“志”是“诗人之所欲之事”,即作者所要表达的意图;“意”则是指读者的心意。在阅读《诗》的过程中,读者应“以己之意,逆诗人之志,是为得其实矣”(赵岐《孟子章句》)。这也就是说,读者在阅读的过程中,应该以作者的心意去追寻作者的意愿。朱熹继承了这种说法。朱熹说:“当以己意迎取作者之志,乃可得之。”(《孟子集注》)朱自清也认为,读者“以意逆志,是以己意、己志推作诗之志”(《诗言志辨》)。
在阅读教学的过程中,师生以“以意逆志”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就决定了阅读教学的主导方向:“志”是主导性的,而“意”则是以文本作基础的。这正如美国学者霍拉勃所说:“在‘文本一读者’交流中,‘给予一接受’具有唯一的特点。读者必须在一定范围内由本文引导和控制……文本控制交谈的方式是交流过程中最主要的方面。”(《接受美学与接受理论》)“以意逆志”,这正是读者借助文本来与作者对话的一种方式,它会超越历史的藩篱,会达到与作者间的在精神上的汇通。这样,“以意逆志”说便成了传统語文教育中的“整体领悟文本”的滥觞。
为了避免只凭主观臆断歪曲诗意的现象发生,孟子还提出了他的关于“知人论世”的观点:“诵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论其事也,是尚友也。”(《万章下》)这体现了孟子对作者主体性人格的体认,同时也体现了读者与作者之间在思想、情感、人格和志向上的交流和切磋。“知人论世”说进一步完善了孟子的关于“以意逆志”的说法,“以意逆志”、“知人论世”理念的提出,说明孟子创造性地建构了我国古代的具有实践价值的诗教释义学,它对中国古代的語文教育具有深广的影响。
孟子将孔子的以“文本”释义为核心的教育观发展成了以“人的发展”为核心的教育观。无论是“以意逆志”还是“知人论世”,都是在对文本作理解和阐释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种以“读者”的心意来揣度作者意愿的行为。从读者的视角来分析作者所处的自然与社会环境,能使二者最终达到一种交融的境界,进而促进了人的发展。在理解文本的基础之上,孟子提出了他的关于“知言养气”的说法,这是孟子語文教育的理想目标。“我知言,我善养吾浩然之气”(《公孙丑上》)。后来,曹丕的关于“文以气为主”(《典论?论文》)的说法,唐代韩愈、清代桐城派等也都继承了孟子的气论。这里的“气”,是通过对文学作品的涵咏之后而形成的一种来自于君子的对大道的深切体认。因此,孟子的語文对话教学就是要通过对作品的涵咏、通过追溯作者的情志来达到提升阅读主体的精神境界的目的的。这种教学中显然包括了学习者与文本、学习者与作者、学习者与社会以及学习者与自身的对话过程,其目标和归宿都是回到主体本身。以伽达默尔的解释学观之,即是要在历史的相对性和文化的差距性中达成不同主体间的“视界”的“融合”,要在阐释对方的同时来理解和升华自身。
从现代語文教育的角度来看,“以意逆志”、“知人论世”和“知言养气”,正好形成了一个語文阅读教学过程中的螺旋式的提升过程。这个过程大体是:先由学习者与作者之间的对话来了解作者写作时的时代背景和生活情境,再到由学习者与文本之间的对话以使学习者领悟文本的内涵和文本所创造的意蕴,最后则是达成学习者与自我的对话。学习者通过体认作者的心灵世界、通过领悟文本的意蕴,再到反观自我、涵养自我的浩然之气,这样就达到了学习者主体自我价值提升的目的。由此可见,孟子的“知言养气”论的进步意义就在于它借助“理解文本的意义”可使学习者主体创造性地生成新的意义。因此,孟子的語文教育思想就不同于孔子所提倡的以学《诗》为本体的語文教育思想,他将促进人的发展作为教育的终极目的,其教学过程从总体来看,也是在一种开放的情境中借助《诗》来促进学习者主体人格的发展的,他强调应经过“知人”、“知言”和“知意”,以最终实现“养吾浩然之气”的人的本体发展。
三、孔孟对话教学思想对当代語文教育的启示
以上笔者简要论述了以孔孟为代表的中国古代对话教学的思想和范式。我们现在正在进行新课程改革。新课程改革实施以来,新的“课程标准”对語文课程教学提出了指导性的建议:“語文教学应在师生平等对话的过程中进行。”“学生是語文学习的主人”,“教师是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和引导者”,“阅读教学是学生、教师、文本之间对话的过程”新课程改革中所倡导的語文教学的理念,可以在我国古代語文教育中找到其契合点,孔孟的教育实践可以为我们当代的語文对话教学提供理论的参考和实践的范本。
第一,孔孟的对话教学思想中蕴涵着以“人的发展”为旨归的教育理念。在孔子的对话教学实践中,他本着“不愤不启,不悱不发”的认识,充分尊重教育规律,通过对话来启发学生,以使学生的个性和特长能在师生平等与学生思想自由的环境下健康地得到发展。孔子融礼乐教化为一体,他要培养的是温柔敦厚的“君子”。孔子的教育要追求的是儒家教育要达到的目标。在孟子那里,其“知言养气”论则是要通过“知言”以达到“养吾浩然之气”的主体性发展的目标,即要借助对文本材料和对作者意愿的逆溯,最终实现促进学习者内在精神的发展与提升。
从根本上讲,語文课程是一种对话性的课程,語文课的教学是要通过教师、学生、文本及环境间的对话来实现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发展。語文课的教学活动是一种以語文为中介的涵养学生的言語能力、思维能力、审美能力、创造能力和情感态度的实践活动。孟子在与公孙丑的对话中谈到了他所说的“浩然之气”的涵义:“‘敢问何谓浩然之气?’日:‘难言也。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这段话的意思是,公孙丑问孟子,什么叫浩然之气?孟子说,浩然之气很难描述清楚,如果大致来说的话,它是一种充斥在天地之间的十分浩大又十分刚强的气。語文学习的过程是学习者主体通过与自我的对话从而形成自己的一种充斥于天地之间的“至大至刚”的浩然之气的过程。由此观之,語文课程作为母語课程,它所应承担的不仅仅是作为“交际工具”的教学任务,而且还有如大多数国家的語言教育家所认为的那样,具有“培养民族性”功能的任务。語文课程通过对本国、本民族的经典的学习可以达到培养学生的主体人格及其精神的目的,它是語文教育要达到的重要目标之一。
第二,孔孟的对话教学思想及其实践有其情景性和多元融合的特点。中国古代語文教育是一种注重对文本的整体感悟和体验的教育,教学过程往往是在由师生、生生、学生与文本及学生与环境等组成的动态与多元融合的对话情景中展开和实现的。孔子在其教学中始终贯彻着一种平等与自由的理念。在孔子的教学中,学生主体的发展往往是在由他所创设的情景中通过“观察体认、群体交流、得体表达”而实现的。在孔子那里,对话不仅是一种教育教学方式,更是一种教育情境,它通过师生共同的参与、合作、投入和创造,通过相互“敞开”、相互“接纳”和相互“倾诉”,最终使学生获得了对所学内容的理解,也达到了师生间沟通的目的。
孟子二章教案【第三篇】
但高考对文化经典的考查,不仅对学生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使所有高中一线语文教师面临一个巨大的挑战,面对一个全新的课题。笔者在教学实践中,逐渐总结出一些文化经典教学的粗浅经验,不揣浅陋,抛砖引玉,就正于方家。
一 提纲挈领,抓住文化经典的思想核心
古人说,“孔曰成仁,孟曰取义”,“仁”是《论语》的核心理念,而“义”是孟子开宗明义强调的。在经典教学中,抓住这个切入点,对理清《论语》《孟子》的思想,能够起到提纲挈领的效果。
在教授《论语》时,可以抓住“仁”这一概念来引导学生梳理孔子的思想核心。首先,指导学生将散见《论语》各章的关于“仁”的内容搜寻、摘录出来。学生能轻松地找出孔子关于“仁”的各种论说。从“仁者爱人”,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到“克己复礼曰仁”,通过孔子在不同场合对“仁”的阐述,引导学生理解孔子“仁”的内涵。在理解的基础上让学生明白,孔子思想的域界在于人的道德方面,《论语》类似于一部道德箴言,对人生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发表见解。由此,引导学生将《论语》分类整理。
而在教授《孟子》时,“仁政”将是一条能够很好串起孟子思想的线索。“仁政”的基础是“人性本善”,“仁政”的核心是“民贵君轻”“与民同乐”的民本思想,“仁政”的目标当然是“王道乐土”。一部《孟子》主要的内容就基本涵盖其中了。
二 横纵比对,理清孔孟思想的传承关系
孟子说:“予未得为孔子徒也,予私淑诸人也。”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思想,孔孟思想既有联系又有差异。因此将《论语》《孟子》综合起来进行比较性的考查是非常合适的。
2008年高考文化经典考查是一个比较题:
予谓颇渊曰:“用之则行,舍之则藏,惟我与尔有是夫!”(《论语?述而》)
孟子曰:“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孟子?公孙衍张仪章》)
(1)将文中画线的句子译成现代汉语。
(2)根据以上两段的内容,简谈孔孟二人的处世态度。
随着文化经典考查逐年延伸,命题也必将更多样化。比较型、综合型的命题在近年来成为主流。这种综合和比较可能是《论语》不同章节之间或《孟子》不同章节之间的比较,2009年、2011年是这样;也可能是将《论语》《孟子》综合起来,比较孔孟思想在一些概念或者具体人事理解上的异同,2008年、2010年是这样。因此,指导学生通过横纵比对,理清孔孟思想的传承和异同,将有助于学生加深对孔孟思想的理解,有助于学生自如地面对比较型或综合型的题型。
梳理《论语》《孟子》的传承和异同,首先,要抓住几个核心的概念。比如“仁”“义”“礼”“乐”“孝”“耻”“勇”。指导学生摘录《论语》《孟子》中与这些概念有关的内容进行比较。其次,比较几个常见的话题。比如“为政”“个人修养”“君子”“交友”“教育”。再者,孔孟对历史人物或者当时的人物多有评论,在评论之中蕴含褒贬,暗藏观点,也有必要进行整理分析。
三 去粗存精,汲取孔孟思想的健康养分
文化经典学习与考查的最终目的,在于从经典中获得智慧,提高自己的文化品位,丰厚自己的人文底蕴。而《论语》《孟子》毕竟是两千多年前的遗产,精华与糟粕并存,进步与落伍同在,应当指导学生在学习文化经典时去粗存精、激清扬浊、举一反三、古为今用。
比如“孝”是孔孟思想的核心之一。《论语》中对“孝”的表述比比皆是:对父母之孝,孔子要求的不仅是物质上的奉养,也不仅仅是体力上的操劳,更强调发自内心的恭敬和精神上的满足,这样的要求,即使是今天,也仍然是非常值得借鉴和学习的。但与此同时,孔子对“孝”的要求也有“父母在,不远游”这样不符合现代生活实际,甚至像“三年无改于父之道”这样违背时代精神的内容。因此,在学习文化经典时,一定要有所扬弃,汲取孔孟思想中符合时代精神内容,从而将传统文化继往开来,发扬光大。
四 大胆取舍,摸清文化经典命题脉络
文化经典的考查历时五年,综合五年考查的情况来看,考查的内容都是较为浅显的选段,而考查的方式和侧重逐年都在微调,调整的总体趋势在于越来越注重学生自己对经典的理解。
从考查的内容上看,2007年考的是《孟子?公孙丑下》脍炙人口的一个章节,考查的是孟子以天下为己任的情怀。2008年开始考查比较题型和综合题型。2008年考的是孔孟二人在“处世态度”上的异同,这样的考法开始强调学生的理解能力和综合能力。2009年是《论语?里仁》中两则关于“择处”的章节。2010年是《论语》《孟子》中关于“面对外部世界,接受他人建议”方面的章节。2011年考查的是《论语》中“如何对待自己的过错”的几个章节。基本上都是较为经典,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较为浅显的章节。
从考查的形式分析,2007、2008年考查翻译,但从学生答题的情况来看,却不尽如人意。因此,2009年开始考查单选题,这就在客观上降低了难度。到了2011年,又取消了单选题。考查学生理解的第二个小题,则大体稳定,都是针对选文的总体或者局部某一个方面来设题,只是在提问方式上有些微调。
针对五年来高考对文化经典的考查情况,我们在文化经典的教学中应采取如下对策:
1.不求全,不求专,敢于舍去
高考对文言文的要求落在“浅显”二字,文化经典也不例外。学习、考查文化经典的目的在于继承优秀文化传统,因此范围又可以限定在有现实意义,能够古为今用,可以给人启迪的内容之上,因此,筛选《论语》《孟子》中关于学习、为人、交往、治国、修养等方面对现实有借鉴意义的内容加以训练。这样,就可以集中力量,重点突破。2.重理解,重能力,讲究技法
从近几年的命题趋势来看,命题者越来越强调学生的理解能力,面对文本的分析能力。即使非常熟悉的选段,甚至练过的选段,稍微变化一些提问的角度,答案也完全不同。
2010年考查《孟子?公孙丑》中的一则:孟子曰:“子路,人告之以有过,则喜。禹闻善言,则拜,大舜有大焉,善与人同,舍己从之,乐取于人以为善。”针对选段,出题者的问题是:结合上面选段,谈谈你对“乐取于人以为善”这句话的看法。这个选段,在平时训练中恐怕大多数学生都接触过,但设题可能都是针对“闻过则喜”这一点来发挥。而这样一来,即使练过,也不能套用平时的理解和答案,而必须根据题目的要求,分析文本,完整、准确地筛选信息,有针对性地回答。
再如2009年,(1)子曰:“里仁为美。择不处仁,焉得知?”《里仁》(2)子曰:“得不孤,比有邻。”《里仁》注:(1)里:居。(2)德:有德之人。(3)邻:亲近。
孔子说:“无友者不如己。”(《学而》)意思是不要和不如自己的人交朋友。请结合上面有关“择处”的选段,谈谈你对这句话的理解。
孟子二章教案【第四篇】
为深入贯彻交通运输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严格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专项行动部署及工作方案要求,细化“二工程”“四举措”,从严规范治超执法行为,全力解决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乱罚款、乱扣车,暗箱操作、权力寻租、为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等问题。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机构
组 长:孟 勇 站长
副组长:谢世军 带班班长
周康平 带班班长
成 员:张广学 吕志刚 叶尔布力·加力肯 周强
腊东方 木巴热克 张立忠 艾尔扎提
二、扎实开展专项行动整治工作“二工程”(党组织建设全面覆盖工程、规范执法形象重塑工程)“四措施”(干部下沉、通报处理、建章立制、监督检查)
(一)党支部建设全覆盖工程
问题清单:
1.党支部全覆盖建设。
牵头责任人:周康平
整改时限:2019年8月21日前
整改措施:于8月2日向昌吉路政海事局党总支递交成立党支部书面请示,8月16日批复,设书记1名,拟于8月下旬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实现党支部全覆盖。
2.强化党员教育管理。
牵头责任人:周康平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突出党性培养。通过“两学一做”“三会一课”强化经常性教育,对在职、退休和聘用党员及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党员以尊崇党章、遵守党规为基本要求,以“两学一做”为基本内容,以“三会一课”为基本制度,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解决问题、发挥作用为基本目标,充分调动党支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
2.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组织负责同志定期为党员讲党课,围绕党员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解疑释惑,切实将党性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3.以支部为单位,组织一次党性分析会议,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党组织。
4.完善并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做到岗位变动必谈、组织处理必谈、发生家庭变故必谈、发现苗头性问题必谈,坚决不得以以政治学习和集体谈话代替一对一的思想政治工作。
3.选树先进标杆。
牵头责任人:孟勇
整改时限:2019年8月31日前
整改措施:在全站范围内选树典型,发挥模范示范表率和榜样引领作用,审核形成推荐材料报阜康局党组研究。
4.学习榆树沟超限检测站党建工作品牌站点。
牵头责任人:周康平
整改时限:2019年8月31日前
整改措施:学习榆树沟超限检测站党建工作品牌站点,按照《榆树沟超限检测站民生领域专项整治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学习样板,打造《大黄山超限检测站民生领域专项整治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深入推进严格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执法专项行动。
(二)规范执法形象重塑工程
问题清单:
1.提升执法人员精神面貌。
牵头责任人:孟勇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严格落实每日上岗前学习教育半小时要求,加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学习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治超相关文件,严格学习纪律、考勤、记录,建立常态化学习机制,每周上报学习图文信息至阜康局。近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考试,以考促学。
2.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牵头责任人:孟勇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对自治区路政海事局“严格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以及昌吉路政海事局关于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各项办法、文件、规章、制度等进行梳理,装订成册,全覆盖开展学习、严格遵照执行,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将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贯穿于路政巡查和执法行动中,做到做到着装整齐,行为举止规范,文明执法。设置便民服务区,配备饮水机、水杯、桌椅、急救药箱等,做好窗口服务和24小时便民服务,进一步优化群众办事环境,树立执法人员服务新形象。
3.实行执法人员半军事化管理制度。
牵头责任人:孟勇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军训活动,提升执法人员的精神面貌,增强路政执法软实力。
4.开展执法案卷评议审查工作。
牵头责任人:孟勇
整改时限:2019年8月31日前
整改措施:认真排查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审批程序,强化法治思维,加强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梳理治超领域执法事项,推进执法信息化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提升路政海事处罚案件的审核审批质量,规范交通行政执法审批程序。
5.加强和规范卸货场管理。
牵头责任人:孟勇
整改时限:2019年8月31日前
整改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超限检测站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收回自管”的方式,加强卸货场的监管。对卸货场进行全面清查,完善卸货场管理制度并进行上墙,对卸货场办公环境、人员着装、不随意进出磅房等做出明确要求。要求卸货场管理人员认真填写卸货场车辆进出、卸货、保管、放车记录,特别是对查扣的违法超限车辆按规定严格登记、详细记录。确定车辆的离场方式和时间。要求使用经质监部门审核的社会检测设备,及时审验检测地磅,并及时修复检测、监控、照明等设施。排查梳理卸货场违规收费、执法缺位、监管不力等执法和卸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制定卸货场档案制作、管理、存储规范,各超限检测站督促卸货场严格落实。按照“一卸货场一档案”的标准,收集卸货场资质、收费文件、法人代表、管理人身份证件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上报路政业务科统一管理。
6.迅速处理长期滞留车辆。
牵头责任人:孟勇
整改时限:2019年8月31日前
整改措施:对超限检测站长期滞留的2辆车的处理进行盯办、督办,对存在特殊情况的车辆,及时与律师联系,及时处理。处理完成后写专题报告报局业务科。
7.从严从快从重处理治超领域违规违纪案件。
牵头责任人:孟勇
整改时限:2019年8月31日前
整改措施:对2017-2019年的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梳理,并建立动态台账,对涉黑涉恶案件坚持“一案三查”,深挖细查绝不姑息。每周及时上报出现的新问题线索,对发现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加强督导检查、通报曝光力度,对违纪违规的典型案例分批次进行通报曝光,警示教育党员干部,即行即改,形成震慑。
8.开展警示教育。
牵头责任人:孟勇
整改时限:2019年8月31日前
整改措施:参加上级议案促改警示教育大会,组织已处理涉案人员现身说法,每名党员对照党章结合自身实际查找差距,所有党员发声亮剑。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
9.加强舆论引导。
牵头责任人:孟勇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积极参与行风热线等民生热线活动,积极开展报道,并进行广泛宣传,集中宣传民生领域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重塑形象实施工程。采取向过往车主发放宣传单,利用固定超限检测站点LED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及举报方式等形式,引导群众准确把握路政治超执法领域涉黑涉恶犯罪特征,精准提供举报线索。
10.落实昌吉州扫黑除恶重点培育工作要求。
牵头责任人:孟勇
整改时限:2019年8月31日前
整改措施:坚持专项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充分依靠群众,延伸覆盖治超工作涉及的各领域,深化扫黑除恶重点培育工作,全力打造可学习、可对照、可示范的标杆,不断增强扫黑除恶重点培育工作的成果。
11.从全员动员,建言献策。
牵头责任人:孟勇
整改时限:2019年8月31日前
整改措施: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为本单位发展建言献策,结合党建、纪检监察、业务、财务等工作开展具体实际,提出具体详实、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意见汇总后报阜康局,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理顺工作关系、促进工作开展。设立光荣榜,建立表彰机制,对在学习扎实有效、工作务实高效、执法文明规范、为单位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单位做出重大贡献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干部进行张榜公示。
(三)专项行动整治工作4措施
制定干部下沉、通报处理、建章立制、督导检查等专项整治工作4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2工程落地见效。
1.干部下沉。
阜康局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下沉方案,确保主要领导1名下沉超限检测站工作1个月,局机关干部至少二分之一下沉所辖超限检测站工作1个月,阜康路政海事局干部下沉大黄山超限检测站开展工作。
牵头责任人:孟勇
2.通报处理。
纪检员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落实“治理一批重点难点、排查一批问题线索、查处一批典型案件、通报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完善一批规章制度”工作要求,对整治不力、执行不强、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员,充分运用“四种形态”进行追责问责,上报阜康局进行处理,深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民生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开展。
牵头责任人:孟勇
3.建章立制。
根据大黄山治超实际情况,积极配合上级做好制度修订等相关工作,对修订完成的相关制度,抓好落实。针对现有超限车辆情况,全面加强货物源头排查力度,建立超限案件线索移交机制,形成综合治理,各部门分负起责的模式。
牵头责任人:孟勇
孟子二章教案【第五篇】
论文关键词 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 明知 危害公共安全
“什么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人民之安全。” 霍布斯如是说。然而,毒豆芽、三鹿毒奶粉、毛发酱油、地沟油等令人作呕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让人们陷入恐慌。
刑法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直到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本罪,1997年刑法将此规定吸收修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 为应对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紧张态势,《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加重处罚范围的拓宽、单处罚金和罚金限额的取消,体现了立法上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
此外,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亦加大了打击力度,2011年全国查处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数目约为万,2012年约万, 2013年仅前五个月就达到52万 。其中,2012年移送司法机关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数目为406件,2013年前五个月为509件,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3年前五个月批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74件257人,起诉189件413人。
数据面前,不难发现:立法、司法双管齐下严厉打击食品安全案件成效显著,但进入刑事司法阶段的案件相对于查处的案件总数而言难免太过失衡。有学者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行政与司法衔接不畅、取证难、认定犯罪嫌疑人‘明知’难,其中‘明知’的认定问题是核心。”
笔者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件:
许某自2011年6月起,在自家生产的绿豆芽菜中添加“无根素”(主要成分是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增粗剂等添加剂,并将所生产的豆芽批发销售给当地菜市场。2012年2月,当地食药监大队对其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告知其不能向豆芽中添加“无根素”,因为“无根素”对人体有致癌作用。许某停产一个月后,继续生产、销售。2013年10月,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鉴定:其生产、销售的豆芽菜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
孟某于2011年10月份从妹夫许某处学来用“无根素”培育豆芽的方法,使用许某的营业执照,开始生产黄豆芽菜,每天将长好的豆芽用漂白粉水漂洗后,销售给当地菜市场。2013年10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生产、销售的黄豆芽进行鉴定发现: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及6-苄基腺嘌呤。
两人是通过网络购买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这两种物质已于2011年11月14日被国家禁止使用,并禁止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上述产品。2013年11月22日,二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分别被移送审查起诉。
孟某一直自称其不知道“无根素”是不可以使用及不知“无根素”的成份,孟某主观“不明知”的辩解,成为办理本案的一个重要难题。以此为出发点,笔者对本罪相关的犯罪归属体系与主观罪过范围问题进行了思考。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关概念辨析
E·博登海默曾言:“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构成本罪无需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或者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 要探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辨析以下概念:
(一)生产、销售
有学者认为:“应对生产、销售认定为经营行为,做扩大解释,包括一切与经营行为有关的活动。” 还有学者认为:“应用‘经营’替代‘销售’,进而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范围。”
上述观点是对生产、销售的扩大解释,笔者认为无需将做此种解释或修改。原因之一是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内容将“生产、销售行为之外的环节已纳入本罪调整范围” ;之二是将“销售”改为“经营”,经营行为本身含义广泛,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型经营行为会层出不尽,就会需要新的司法解释加以界定,增加了司法成本,而且将有限的司法力量投入到追查无限的行为模式中去,“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弊端凸显。
(二)食品,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1.食品
“食品”是指“商店出售的经过加工制作的食物,可以充饥的东西”。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张明楷教授认为:“必须联系本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保护法益对食品进行规范的解释,食品不一定要求是商店出售的、也不要求是经过加工制作的、可以是活着的动物、甚至包括不适合人食用的物品(如地沟油)。”
2.有毒、有害
有毒、有害如何界定?词典中的“毒”是指“进入有机体后能跟有机体起化学变化,破坏机体组织、生理机能的物质。” “害”,即“祸害、害处”。 有的学者认为:“二者是包含关系,有害包含有毒,按这种说法,现行刑法的规定就出现了语病。” 有的学者认为二者是交叉关系,有的既有毒又有害、有的只有毒、有的只有害。
笔者认为,判定“有毒、有害”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经过有权机关鉴定才能认定。因为物质的毒害性往往具有相对性,比如食品添加剂按照科学比例添加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但若超过比例严重则会产生危害;再如案例中提到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本身不属于有毒物质,但是加入豆芽中供人们食用就有致癌风险,利用二者生产的豆芽就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了。所以,单处从字面或者逻辑角度区分“有毒”还是“有害”不仅对司法没有太大意义,反而会增加适用本罪的难度,而应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情况及鉴定意见进行考量。
3.非食品原料
关于“非食品原料”,学界争议较多的是“食品添加剂”是否属于“非食品原料”。
笔者认为,这要看食品添加剂对于具体的食品是否有添加必要、是否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添加,当食品添加剂不必要或者未按标准添加时,就不能视其为食品原料。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等23种物质,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中对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等33种产品的食品添加剂注销生产许可申请,已批准的生产许可证书,由监管部门撤回并注销,并于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 因为缺乏食品添加剂的工艺必要性而规定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案例中的4-氯苯氧乙酸钠及6-苄基腺嘌呤必然是“非食品原料”,所以,“无根素”也是非食品原料。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罪过范围
(一)只限于故意
据现行刑法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本罪的主观构成要素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掺入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加以销售。”
曲新久教授认为:“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
陈兴良教授认为:“故意犯罪应当认识的因素包括:行为的性质,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行为的客体;行为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他,时间、地点等。”
本文所引案例,许某在食药监大队书面告知其不能使用“无根素”后仍然继续使用,其主观明知显而易见,符合本罪的主观构成要素。然而,孟某在讯问阶段一直称不知道“无根素”是禁用的,不知道其主要成份是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生产的黄豆芽自家也食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有学者认为:“只需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概括的认识即可,不要求行为人对所添加物质的化学性质及毒性有详尽的认知。” 据此观点,孟某所称不知“无根素”是禁用的、自家也食用,看起来是对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缺乏认识,但其不知“无根素”化学成分的辩解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推定故意
是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还是从其他角度继续寻找孟某明知的证据?
张明楷教授曾说过:“当刑法要求行为人明知某种构成事实或者必须具有某种目的,而行为人声称不明知或者不具有该目的,导致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或是否具有该目的存在疑问时,不能轻易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做出行为人不明知某种构成要件或不具有某种目的因而无罪的判决;而应根据客观事实合理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某种构成要件、是否具有某种目的。”
贾宇教授认为:“明知包括确知,但不限于确知,还包括相应条件下的‘应知’,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情况而合理推断出行为人当时应当知道,也就是所谓的‘推定的明知’。”
并且,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能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一方面是避免使司法机关陷入被动境地,另一方面是因为“口供主义”可能会诱发“刑讯逼供”。所以,笔者认为上述学术观点是具有操作性并且符合刑法精神的。
(三)实践中的做法
实践中的做法,一般是公诉机关举证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由行为人自证“不明知”。
案例中,工作人员将在孟某家查封的20桶豆芽交予孟某保管,孟某在工作人员走后就将豆芽全部倒入河边垃圾堆,自己并未食用,孟某称太多了自家也吃不完会腐烂。其次,孟某从妹夫许某处学来的用“无根素”培育豆芽的技术,两人共用营业执照,每天一起去菜市场销售豆芽,许某被食药监大队书面通知不得使用“无根素”一事,孟某知悉的可能性较大。再次,孟某是网购无根素的,他说每次就是到百度里找,笔者在百度输入“无根素”,出现的关于打击生产毒豆芽的新闻链接放眼可见,孟某说从未读过该类消息,上网只是找无根素卖家的话可信度较小。据以上理由推定孟某主观上应该明知。
(四)将“过失”纳入罪过范围的探讨
有学者建议“将过失纳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以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作为入罪标准” 。比如,“美国的刑事法律规定因实施某种行为或者造成某种结果而必须承担的刑事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传统刑法所要求的故意、明知、轻率或者过失等心理状态。”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辩证的借鉴,因为主观因素的不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差异,不分轻重对经营者过宽打击、压抑市场经济活力并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此外,行政、司法机关应同时加大查处力度与宣传力度:如工商机关在食品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之时,向其颁发印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手册,必要时定期组织培训,培训合格才可以领取执照等;司法机关则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将“推定明知”标准化,如以行为人在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知,除非行为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其不明知等。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类罪归属
(一)是否将本罪划归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现行刑法中归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刑法规定本类犯罪,是为了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不顾人民群众的安危,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同时,也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因此,有学者提出将本罪划归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查阅外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最接近的是《法国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销售有毒食品罪”,该法典将此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里。但这种模式适合我国现行刑法体系吗?
(二)划归“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是否合理的探讨
张明楷教授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的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因此,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现行刑法中主观罪过范围只包括故意;而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罪过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将前者归入后者的体系中,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罪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观“明知”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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