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任通知范例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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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任通知【第一篇】

一、人事单位应于每月25日整理上月26日以后到职的新进人员甄选报名单,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核薪,并由单位主管签署,转呈总经理核定,再登录于“薪资名册”后,再转会计单位作业。

二、人事单位应于每月25日整理本月份涉及调薪的人事异动申请单及考核表,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抄录,由人事主管审核签章后与单位主管会签,登记于薪资名册,转会计单位作业。

三、经批准离职案件,人事单位应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由人事主管审核签章,登录于薪资名册后转会计单位作业。

四、核薪与调薪案件于归档前,应登录于个人资料卡内。

五、除人事单位应备一份全医院人员薪资名册外,各级单位亦应备一份所属人员薪资名册。

六、薪资作业应另参照职薪办法中职薪等级表及有关规定办理。

医院职工保险制度

一、人员于报到日时,由人事单位登记办理投保,生效日以到职日为准。

二、人员于退职日当天,人事单位应即办理退保。

三、投保薪资因调整薪资或其他因素而变动时,应由人事单位填报“投保薪资调整单”。

四、人事单位应保管劳保局每月寄来的劳保门诊单,当职工有需要时,可持私章索取。

五、职工劳保个人资料应立册登录备查。

职工辞职管理制度

一、正式任用的职工如感工作不适或其他原因想辞职,应于15天前提出辞职申请书,由单位主管及人事主管签具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再转回人事单位,人事单位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转会计单位作业。

二、人事单位依据辞职申请书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本人于奉准离职日当天下班前依离职通知单上应办理事项,逐项办理移交,办理完毕后,由人事主管审核无误后,签章并转会计单位核计当月薪资(除特准外,均于下次发薪日发给)。

三、人事单位根据离职通知单于当日即行办理下列事项:

1.登记于人员异动记录簿内。

2.注销人事单位制作的人员状况表内登记。

3.登记个人资料卡,注销个人资料档案。

四、人事主管视情况应约谈离职人员,并将面谈结果填入离职人员面谈记录档案,以作为人事流动率检查参考。

职工迁调制度

一、本医院基于业务上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职工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职工应予配合。

二、各单位主管应就所属人员的个性、学识、能力,调配适当工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职工接到调职通知书后,单位主管应于7日内(一般职工应于5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单位报到。

四、职工调职,如驻地远者,可比照出差规定支给差旅费,其随行直系眷属,可凭乘车证明支给交通费。

五、调任职工在接任者未到职前,其所任职务由原直属主管指派适当人员暂行。

调任通知【第二篇】

我的批评激怒了台上坐着的各位官员,也从此与俞正声部长结下了不解之缘。当年冬天,俞部长和谢家瑾司长等人到香港时,宁高宁(时任华润集团董事长,后任中粮集团董事长)接待了俞部长,饭桌上听到的是俞部长的一顿臭骂,说我太缺少政治敏感性了,怎么可以在国务院文件刚出台时就公开批评呢?

同年的10月份,继我在中国房地产协会上对经济适用房改革提出批评,与俞正声部长形成直接的对立之后,在汪副市长(汪光焘)参加的北京市政协会议上,我再次对北京的经济适用房政策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汪副市长当然不敢在市政协会议上对我提出批评,但我的发言被参加市政协会议旁听的记者们在报刊上正式发表了,于是汪副市长找到了批评我的机会,数次在大会上对我提出批评,表示不满。

我对经济适用房应有严格的准出准入制度并应建设更多的廉租房而非自由买卖的经适房的批评,后来被俞正声部长接受,但在汪副市长的眼中仍被认为是“反动”的。

俞部长尊重有独立思考能力并敢于说真话的人,尽管我们的意见不一定一致,但可以相互交流,以长补短。尤其是当俞部长知道我每年拿出很多钱用于房地产市场的理论研究时,知道我用大量的资金支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研究时,希望我能协助建设部做些专题研究。

后来几个部长一起吃饭时,俞部长又提出希望我能出任建设部研究中心的主任一职。我提出如果是不给工资的兼职我可以考虑,因为如果我脱离了第一线,没有了华远房地产这个实践中的依据,许多研究就会失去第一手资料和感觉。我可以不领取工资,但可以将建设部的资源与民间的研究力量相结合,做出更好的报告,为决策提供好的建议。

几个部长在饭桌上都同意了我的意见,并开始准备上报审批工作。俞部长调任湖北省省委书记前,正式通知我部里研究过了,每个月给我1200块钱的工龄补贴,没有其他工资福利。同时部里不给研究中心科研经费,要由我负责筹集,并完成部里交给的研究课题。谁知几天之后我等到的不是上任的通知,而是俞部长调任湖北省工作的消息,北京市原副市长汪光焘调任建设部任部长。当然我也没有去建设部兼职。

当我请俞部长帮我的书写序时,俞部长已经到湖北任职,仍在序中专门写了这一段经历。虽然我没有去建设部任职,但仍然感谢那一任各位部长们的关心与指导,我从中学到中国房地产市场中的许多道理,也给予我此后的研究很大的帮助。

调任通知范文【第三篇】

因机构改革,人员转隶,我局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人、驻村工作队中部分人员转隶至其他局委,不利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开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脱贫攻坚工作安排部署,解决我局脱贫攻坚帮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局党组研究决定,调整和完善脱贫攻坚原有的工作组织体系、责任体系、监督体系。

一、组织体系

成立民政局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股室负责人和二级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对所帮扶的责任村和协助村分别指定一名以上班子成员为带队领导任大队长。其中:XX村由XX同志任大队长;XX由XX同志任大队长;XX由XX同志任大队长;XX由XX同志任大队长、XX同志任副大队长。所有帮扶责任人以村民组或联合村民组为单位,划分为小组,各小组设组长。XX划分六个责任小组,第一村民组由XX同志任组长;第二村民组由XX同志任组长;第三村民组由XX任组长;第四村民组由XX任组长;第五村民组由XX任组长;第六村民组由XX任组长;XX村划分四个责任小组,XX组由XX任组长;XX由XX任组长;XX组由XX任组长;XX组由XX任组长。XX村划分五个责任小组,XX组由XX任组长;XX组由XX任组长;XX组由XX任组长;XX组由XX任组长;XX组由XX任组长。

二、责任体系

(一)大队长负责带队伍、抓落实、搞协调、问成效,

对帮扶工作负总责,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做好相关工作。

(二)小组组长在大队长的领导下,组织队员更加清晰的理解工作任务,吃透扶贫政策,形成战斗集体,把本组帮扶人员的个人优势与小组的整体优势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争创先进小组。

(三)组员要对自己帮扶的对象定期不定期的入户帮扶,紧紧围绕“降三率升一度”和改善人居环境工作目标,落实帮扶户的“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目标和高质量的稳定脱贫目标,并认真细致地完善档卡资料。

(四)对错评、漏评和错退的必须认真核查。属错评、错退的要立即纠正。属漏评的立即在动态调整中重新纳入。院里院外,房前屋后,做到“扫干净、摆整齐”,做到“人人精神,户户整洁”。

调任通知【第四篇】

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和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优化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调任程序

第九条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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