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共识倡议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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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倡议书【第一篇】

全校青年教职工朋友们:

五月的风,带着青春的气息迎面扑来,五月的花,夹着清甜的希望华丽绽放。穿越93年的峥嵘岁月,走过93载的风雨兼程,“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五四精神始终熠熠生辉。

在这个激情澎湃的五月,在这个意味着唤醒与创造的节日,回首往昔,那是一群意气风发的青年用恰同学少年的气魄谱写的一曲爱国之歌,以铮铮傲骨为谱,以赤诚之心入词,宣誓了先进青年知识分子对国家和民族命运的担当;立足现在,这是一群奋发有为的青年用指点江山的气势绘就的一幅宏伟画面,以坚毅不拔为笔,以甘苦�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五四”精神以振兴中华民族为根本出发点与最终归宿,这是值得我们每个青年人都应当继承与发扬的优良传统。值此“五四”青年节之际,特向全校青年教职工发出如下倡议:

一、坚定信念、执着理想,争做“四有”青年

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秉承“五四”传统,彰显探求真知、追求真理的优秀品质,把个人成长与社会和谐发展相协调,把个人理想与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相融合,把个人奋斗与学校创建绍兴大学的事业相联系,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青年。

二、志存高远、奋发成才,争做时代先锋

我们要勤于学习、踏实工作、勇于探索、敢于创新,主动适应知识更新不断加快的趋势,自觉把学

三、砥砺品格、锤炼作风,争做道德模范

我们要解放思想、积极进取;要坚定信念、坚持不懈;要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大力加强自身师德师风建设,切实做到身正为师,学高为范,为青年学生树立标杆和榜样。我们要从时代的进步中要求自己,紧密结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在促进学校转型发展的实际行动中展现青年教职工的风采。

我的祖国,高山巍峨,雄伟的山峰俯瞰历史的风狂雨落,那是青年人坚实的脊梁顶住了几千年的沧桑从容不迫;我的'祖国,大河奔腾,那是青年人浩荡的洪流冲刷历史翻卷的浑浊。青年朋友们,让我们挺起胸膛,背上用青春承载的梦想,远眺前方汗水铸就的成功,踏上满布荆棘的征程吧!

我们的背影,注定将为学校建设发展的华美篇章添上一笔亮丽的色彩!

倡议人:___

时间:____年__月__日

改革倡议书【第二篇】

妥甸镇社会各界人士:

殡葬改革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一项移风易俗社会改革。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是实现乡村振兴、加快小康进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中共双柏县委办公室、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双柏县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县殡葬改革将实行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全面改革土葬,开展坟墓治理,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在全社会树立厚养薄葬、文明殡葬的良好社会风尚。为此,我们向全镇社会各界人士发出倡议:

一、倡导厚养薄葬,发扬传统美德。百善孝为先。

要弘扬尊老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厚养薄葬的孝德理念,老人在世晚辈多关心、多孝敬;老人逝去后,节俭办理丧葬礼仪,自觉抵制盲目攀比、大操大办、奢侈浪费、重殓厚葬之风。

二、支持实行火葬,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积极响应中央、省、州、县各级党委、政府殡葬改革号召,自觉遵守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入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丧葬新风。坚决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支持火葬,在火葬区内实行遗体火化后在殡仪馆或公墓集中安葬,倡导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散撒等节地生态葬法,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

三、支持改革土葬,倡导生态节地安葬。

"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改革土葬方式,倡导采取卧碑、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生态节地葬法安葬;积极支持配合"三沿六区"(沿高速路、国省道干线、河道,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旅游景点周围、自然保护区、乡镇规划区、集中居住区)散埋乱葬坟墓专项治理,不乱埋滥葬和违规建墓,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把更多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留给子孙后代。

四、坚持文明祭扫,传承民族优秀文化。

积极改变传统祭扫习惯,实行文明安全祭扫方式。倡导不在殡仪馆、公墓、城区道路、小区、草坪、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林区等禁火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和低俗纸扎祭品。倡导祭祀时不摆放、悬挂不易降解的塑料祭祀物品,采取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从实物祭扫向精神传承转变,弘扬优秀传统殡葬文化。

五、革除丧葬陋习,移风易俗从我做起。

倡导在殡仪馆或公墓集中安葬,不在禁止墓葬区埋葬遗体,不违法买卖墓地。倡导丧葬用品经营户不生产销售不易降解的塑料祭祀物品,不在火葬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不生产销售超规格、超标准墓碑及坟墓附属品。不违法修建大型墓、豪华墓、"活人墓"、"住宅式"等坟墓。倡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支持、宣传、参与殡葬改革,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

殡葬改革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全镇社会各界人士,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自觉遵守殡葬改革的。各项规定,摒弃殡葬陋习,倡导厚养薄葬、丧事简办的新风尚,共同营造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为进一步推进"养生福地、生态双柏"品牌建设,促进双柏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自己的一份献!

妥甸镇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xx年七月十七日

改革共识倡议书【第三篇】

中共报告表达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坚定意愿,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重点强调宪法实施,让我们看到了依宪执政、深化改革的希望。当前,中国改革再次来到十字路口,中国社会尤其需要对改革的大是大非和总体方向达成共识,尤其是对现代文明所要求的民主、法治、尊重人权等宪政原则形成基本共识。为了提炼和凝聚改革共识,我们提出推进依宪执政、落实选举民主、尊重表达自由、深化市场经济、实现司法独立、保障宪法效力等六项改革主张。我们认为,它们应构成所有理性公民所认同的改革共识。

一、 尊重表达自由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改革三十多年来,中国公民的表达自由取得了巨大进步。尤其在进入网�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个领域还存在诸多不必要的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网络言论受到不必要的限制,公民因为发帖而被删帖、销号乃至劳教、判罪的事件频繁发生。(2)新闻出版自由受到不必要的限制,不仅出版机构的建立受到极为严格的事前审批,书刊出版也在原则上受制于事前审查,而且媒体在日常运作过程中还受到诸多命令、指示或限制。这些限令保护了那些应该受到公开揭露的腐败丑闻,严重妨碍了全体公民的知情权。(3)公民集会自由受到不必要限制。虽然法治国家也要求游行集会得到政府事先批准,但是这一要求在中国却蜕变为禁止公民集会的借口,以至公民和平集会几乎不可能得到当地政府的批准。(4)公民结社自由也受到了不必要的限制。不仅成立民间社团受制于诸多苛刻要求以及严格的事前与事后审查,而且农民不能成立农会,工会则并非由工人自己选举产生,不能有效代表并维护工人利益。

我们建议逐步放松对各种表达自由的不必要限制,并尽快完成从政治到法治、从实体到程序的社会管理模式转变。

(1)应全面取消网络言论管制,严禁各地政府因网络言论而对公民定罪或施行劳教。(2)新闻出版领域的管理应从事前政治干预转变为事后法律监督,对违法出版的信息追究事后法律责任。对于出版机构和刊物的建立,则应从实体审查转变为程序审查,建立报刊备案管理制度,以便事后法律监督。鉴于现行宪法尚未得到有效的实施,宪法第35条规定的基本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有必要制定《新闻法》,以切实加强言论与出版自由的法律保障,并明确界定言论与出版自由的法律边界。对于在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发表的言论,党政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欺世盗名、为害深重的“重庆模式”之所以能够愈演愈烈,正是因为地方党政压制舆论、一手遮天造成的。(3)对游行示威申请的审批应从内容审查走向程序性审查;审查的目的不是限制公民的表达自由,而是防止暴力冲突、交通堵塞等扰乱秩序的现象。各级官员应树立一个基本宪政观念,即集会自由是原则,限制是例外。只要没有证据表明集会带有暴力倾向,就应当推定集会是和平的,地方政府不得以“妨碍社会治安”等理由不予批准。(4)对公民结社申请的审批也同样应从内容审查转变为程序性审查,并建立社团备案登记制度,以便对社团进行法治化管理。对于从事违法活动的社团,可以依据《刑法》进行打击并取消社团登记资格。20__年,广州市颁布的新规定放宽了结社限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种有益的地方试验应该在全国大力推广。

二、 深化市场经济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即已确立的基本国策,对于成就中国社会近三十年来的繁荣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993年修宪后,“市场经济”获得了宪法地位。然而,令人担忧的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未能同时推进等原因,中国经济发展已经出现了严重偏差,经济改革的深化正面临严峻挑战。在“GDP至上”的政绩思维指导下,中国式“发展”已经成为造就贪官、侵占民利、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贬义词。尤其是近二十年来,“国进民退”现象十分严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进一步加剧,民营企事业发展受到排挤,尤其在准入、贷款、融资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明显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严重制约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活力。(2)国家财政收入增长远远超过国民收入增长,国家财政占国民收入的比例连年增长。(3)国家财政越来越多地被用于“维稳”、军备等目的,民生、教育、社会保险与环境保护等公益投入却严重不足,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普通百姓面临看不起病、上不起学、买不起房等多重生存压力。(4)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中央财政占国家财政比例显著提高,许多地方靠正常税收不足以支持地方公共事业,加上“GDP至上”的政绩考核需要和官员个人寻租动力,各地纷纷诉诸“土地财政”,利用宪法第10条存在的漏洞将土地征收和城市化绑架在一起,通过压低补偿剥夺农民土地,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与社会稳定。

要从根本上遏制“国进民退”、实现还富于民,让市场经济改革真正惠及多数平民百姓而非少数特权利益,必须尽快实施以下措施。

(1)国家必须保障民营企业(包括民办教育)的法律平等地位,放松对民营资本与民办教育的管制。(2)国家财政增长必须保持克制。鉴于中国国民实际税负已经相当沉重,应立即明确规定各级财政收入增长不得超过国民收入增长率。(3)合理分配财政开支,显著增加教育、医疗、低保、环保等民生投入,取消城乡制度性歧视,尽早实现义务教育、公立大学和一般公共服务的地域平等,建立覆盖全民、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儿童、老人、病人、低收入者等弱势人群提供体面生活的底线保障。(4)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财政,实现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同时从根本上扭转“GDP至上”的发展思路,让地方政府专心投入治安、教育、民生、环保等地方公益事业,而不是借“发展”的名义侵吞人民的利益并为腐败创造机会。(5)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落实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公正补偿原则,将征地严格限制在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范围内,同时放松农地用途管制,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农民,并将城市化和征地脱钩。

我们希望人民能够看清世界大势、民族大利,不为周边纠纷所扰,不为激进言论所动,立足理性、渐进的国内制度改良,对推进依宪执政、落实选举民主、尊重表达自由、深化市场经济、实现司法独立、保障宪法效力等改革方向形成基本共识,并用自己的行动宣传之、推进之、促成之。

倡议人(按拼音顺序排列)

江平 景凯旋 李楯 李金星 李维森 刘澎 刘庚子 刘开明 刘练军 刘志强 刘业进

孙大午 田飞龙 童大焕 仝宗锦 卢跃刚 任东来 任星辉 荣剑 上官丕亮

王建勋 王军 王兴 王振宇 魏宏 魏汝久 吴国光 吴元中 谢丽华

改革倡议书【第四篇】

尊敬的材料学院各学生组织:

为提高院学生组织各项活动通知效率,加速贯彻各项活动数字化进程,同时方便学生对项目活动之理解,便于学院活动分类管理,优化学院学生活动结构框架,学生会向各学生组织发起倡议,在保证学院各项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下,我们计划对学院各学生组织开展的。学生活动名称格式进行统一整改规划。规划方案具体如下:

一、『材料·精彩』

该项分类是体育类活动,智育类活动名称的总称,具体可包括学院举办的如"智力运动会"、"趣味运动会"、篮球、乒乓球比赛等活动通知、比赛名次与结果公示,同时包括各项活动精彩瞬间、活动前期的宣传、出色片段的聚焦汇报等。

二、『材料·知到』

『材料·知到』是通知类事项分类。将材料学院所有通知类活动项目冠名分类整合,统一形式发出通知。包括学院各项比赛如"成栋杯"、"情书短视频大赛"等通知,以及各组织招新宣讲时间报道等。

三、『材料·V讯』

『材料·V讯』将进行新闻类报道推送,报道学院新闻,团建活动及相关资讯。同时为学院活动做出详尽报道。相关报道包括各学年年级大会报道,学院会议召开,"一对一项目帮扶"进展等。

希望本次改革能够促进学院学生文化建设,将学生活动进行整体规划,使各项活动更有序开展,更加便于相关事项顺利进行。

20xx年4月16日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

改革共识倡议书【第五篇】

当前,全党全社会都应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计划和部署上来,汇聚成推进改革进程的强大力量,把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 实现司法独立

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民主政治,都离不开一个基本法治秩序,而法治秩序的建构则离不开公正独立、不受政治干预的法官与律师队伍。宪法第126条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是宪法确定的改革方向,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事实上,中共中央1979年第64号文件即已明确指出:“党委和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为此,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各级党委要坚决改变过去那种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包揽司法行政事务的习惯和作法。”然而,近十余年来,虽然司法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距离司法公正的目标依然相当遥远,司法腐败和行政干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自20__年以来,司法改革步伐基本停滞,有些方面甚至发生了倒退,以至司法改革走到了方向不明的十字路口。

当前,中国司法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主要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1)法院严重缺乏独立性,法官判案极易受到政治与行政干预。虽然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这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落实。在法院人事、财政、职权都不独立的情况下,司法审判无法抵制当地党政部门干预,各级政法委干预个案的现象十分常见。法院内部实行的院长负责制、审判委员会制度、等级管理及各种考核体制虽然可能有助于监督法官判案,却抑制了法官独立人格的成长。(2)司法腐败十分严重,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尤其是审判不透明、判决不公开、判决书不注重说理的现状为司法腐败创造了便利空间。(3)各级党政违法干预司法过程的行为十分普遍,律师正常办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频繁发生。_主政下的重庆“打黑”运动就是一个典型恶例。

要提高中国司法素质和威信,只有重启实质性的司法改革,让法院职能回归司法定位,为司法公正、依法判案提供制度保障。

(1)执政党应有意识地维护司法独立,主动避免干预个案。按照党政分离的基本要求,执政党的职能在于推荐、监督干部并确定国家的大政方针,而非干预司法并在个案判决中直接体现自己的意志,否则很容易造成人治盛行,违背执政党自己主持制定的法律、政策和依法治国原则。目前,各级政法委干预司法的现象十分严重,应从基层开始逐步撤销各级政法委机构。(2)宪法设计应强化司法垂直管理,减少法院在人事与财政上的地方依附,遏制地方保护主义,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3)法院内部应弱化政治与行政控制,最大程度地赋予法官依法独立判案的权利。行政控制并不是遏制司法腐败的良方,反而是滋生腐败的温床。遏制腐败和司法独立化改革是并行不悖的,坚持审判公开、判决公开并强调判决书的说理质量等改革措施将最大程度地压缩法官腐败的空间,同时有助于提升法官职业素质和司法的社会公信力。(4)法院职能定位应回归依法审判。法官必须对法律负责,司法审判必须坚持法律至上原则。至于审判结果是否让人民满意,往往取决于立法合理性等多种因素,不应作为评判司法工作的标准。法院可以在案情需要和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从事部分调解工作,但是不应刻意强调并将其作为工作重点。大部分调解或仲裁工作应分流于法庭之外,由司法行政部门解决。对于某些小额诉讼,可以设计简易司法程序,以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但是所有变通措施都不得使法院偏离其依法审判的职能本位。

二、保障宪法效力

以上各项主张其实并非任何意义上的“创新”,而是1982年宪法的题中之义;只要认真对待宪法,依宪执政、选举民主、表达自由、市场经济、司法独立本来自然会得到落实。然而,由于宪法实施机制不完善等原因,现行宪法规定长期得不到有效落实,以至宪法从“国家的根本法”蜕变为不管用的“门面”,未能发挥宪法序言所期许的“最高的法律效力”。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完善宪法实施机制,让宪法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对保障公民权利、监督国家权力发挥有效作用。事实上,体制改革的根本正在于落实现行宪法的各项规定。20__年12月4日,在纪念宪法颁布30周年大会上特别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现行宪法第61条规定,全国人大会负责“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但是1982年宪法颁布长达三十年来,人大会却从未行使第61条赋予的这项权力,而在此期间却出现大量的重大宪法性问题,足以表明现行宪法实施机制并非行之有效。中国宪法审查之所以长期维持“零记录”,并不是偶然现象,而是制度设计不完善造成的。人大会释宪不仅存在僭越全国人大职权、自行审查自己制定的法律等有违民主与法治原则的嫌疑,而且也不符合职能合理分工原则。全国人大会在本质上是一个立法机构,宪法与法律解释则是一项司法工作。会的立法工作本身已十分繁重,根本无暇顾及宪法的个案适用。

要让现行宪法从无用变为有用,只有在国家日常政治生活中不断适用宪法。法治国家适用宪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美国模式由普通法院适用宪法,德奥专门成立宪政法院适用宪法,法国模式则由宪法委员会适用宪法。即便美国模式或德奥模式当前不适合中国,仍有必要改革宪法实施机制,尽早建立负责解释和适用宪法的专门委员会。在现阶段,宪法委员会可以设在全国人大内部,向全国人大负责,但是其人员构成与运作程序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否则无法彰显中国宪法的法律效力。

最后,宪法审查的重点并不是控制人大立法的合宪性,而在于控制法规、条例、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建立有效的法律规范审查机制,进而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关系,保证中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同时兼顾中国辽阔版图下的地方差异、多元性与自主创新的需要。在符合宪法与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充分允许地方自由试验不同模式,形成良性地方竞争格局。过去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正是1978年安徽小岗村引领的地方试验、中央推广的成果,今后的改革开放也需要在党内民主、基层选举、司法实践、合宪性审查等诸多领域引入新的地方试验、竞争与融合机制。

让我们超越左右之分、朝野之别,为建造一个民主、法治、尊重人权、民富国强的宪政中国而共同努力!

倡议人(按拼音顺序排列)

信力建 熊伟 熊文钊 徐友渔 徐灿 许纪霖 鄢烈山 杨俊峰 杨世建 朱国斌

姚中秋 叶匡政 俞荣根 章立凡 章诒和 张思之 张千帆 郑振源 仲大军 周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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