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上诉状【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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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上诉状【第一篇】
3,关于对保存在上诉人自己电脑中的与系争论文相关的电子文件的进行鉴定的申请
上诉人在2018年2月10日提出申请,要求鉴定保存在上诉人自己电脑中的与系争论文相关的电子文件。在2018年3月8日,上诉人通过一审法院提供的对上诉人的学籍邮箱的勘验记录了解到邮箱中保存的邮件有缺失,故再次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计算机专业鉴定中心鉴定保存在上诉人自己电脑中的与系争论文相关的电子文档(word、excel、ppt、pdf等)的形成时间,以及FOXMAIL保存的邮件的真实性。然而,上述申请均未获得一审法院的批准。
上述电子文件中不仅能够体现出涉案论文中涉及的实验、数据的来源,也能说明上诉人是否通过邮件给孙XX表达对署名顺序的异议,也能说明被上诉人及证据赵XX言词是否属实,更加能够表达上诉人予以涉案论文的贡献。上诉人认为,对于上述电子文件的鉴定实属必要,而一审法院未批准,存在错误。
六,判决书中的笔误
上诉申请书【第二篇】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住址:一般为户口所在地,也可为现居住地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住址:即你出租给他的房屋地址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________(数额)。
2、请求判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
3、请求返还原告所有的屋内家具一套,价值约_______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______________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并约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用________元,原告收取押金__________元。
被告于_________时间开始向原告付款,但自某年某月某日开始,被告停止支付房屋租金,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发现被告还私自将原告租赁房屋内的一套家具搬出。
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支付房租及返还家具,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无奈之下,**至贵院,望贵院审清事实,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房屋所在地)
具状人:_______(原告姓名)
时间:
**书签名完毕后,一式三份,原告一份,**一份,被告一份。
原告身分证复印件一份交给**。
被告身分证复印件一份(或*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交给**
证据材料一式三分:
1、租赁合同
2、原告在租赁房屋时被告确认房屋内有该家具的证明。
二、民事上诉状【第三篇】
(一)民事上诉状的定义和作用
民事上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书状。
按照法律的规定,第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该依照法定期限与审理程序,对上诉案件再做细致、慎重的审查。因此,上诉状既是不服一审判决的声明,也是第二审判决的依据,它将引起第二审程序,有利于保护一审败诉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上诉状的特点
1.时效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时,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针对性
民事上诉状必须针对第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而写作,内容有极强的针对性。
3.阐述的完整性
上诉人要对一审中未能完全阐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叙述和论证,以避免由于阐述不完整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民事上诉状的格式及写作方法
1.首部
主要写明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公民提起的上诉状首部一般比较简单,而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上诉状首部一般比较复杂。
2.正文
这是上诉状的重点部分,内容因案情的不同而各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上诉请求。要明确写出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的具体内容,并提出上诉解决问题的具体要求。
二是上诉理由。上诉理由主要针对一审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一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的不当之处,论证上诉人上诉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
三是列举有关材料,以使二审人民法院查证核实。
3.尾部
尾部用来依次写明上诉法院的全称、上诉人的名称、上诉日期,并在附项中列清主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
4.民事上诉状范式
用于公民提起上诉用的上诉状与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的上诉状,格式有些不同,下面只列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的范式。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
上诉状副本 份
例 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广东番禺市××镇人民政府
地址:番禺市××镇 邮编: 562
被上诉人:长沙××公司
地址:长沙市江东区樟木坝
邮编: 410007
案由:工程款结算纠纷
上诉请求:
1. 撤销 (99) 穗中法经初字第 126 号民事判决;
2. 判决按照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以地抵顶工程款, 且上诉人不存在违约,判决上诉人无需承担违约金;
3. 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不服 (99) 穗中法经初字第 126 号民事判决,主要有如下几方面:一为该判决没有认定原合同“××西线公路南路段铺水泥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的效力,片面否定了双方原约定的以地抵顶工程款的有效约定;二为上诉人根本不存在违约,被上诉人在时也没有提出违约金问题,不应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金,相反应追偿被上诉人的延误工期的违约金。
一、《合同书》以地抵顶工程款的约定系有效约定
(99) 穗中法经初字第 126 号民事判决认为,《补充合同》中关于“××房地产公司所转让的土地,不管在何处何地,均属乙方(指被上诉人)所转让……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故双方所签定的《补充合同》该条款无效”,我们认为,该判决的结论是对的,但得出结论的原因是欠妥的。在一审上诉人的委托代
理人已经清楚说明:补充合同无效原因是××房地产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公路指挥部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补充合同无法约束第三人,因而该补充条款是无效的。回过头来,我们再看《合同书》的约定,虽然合同甲方系××公路建设指挥部,但××镇政府是担保人,合同中镇公路建设指挥部虽只是镇府下的一个临时机构,其所签订的补充合同,镇政府是明知的,并且××镇政府是担保人,该合同书所涉及的民事责任由于镇政府的参与,该《合同书》是有效的。同时,该《合同书》第六条所约定的付款办法:“全部工程款,甲方以地皮抵偿(即甲方以转让土地权的转让金抵偿全部工程款),工业民用土地120元/平方……”, (99) 穗中法经初字第 126 号民事判决,没有对于《合同书》是否有效的认定,是有意回避,作出对被上诉人有利的判决。我们认为这个约定是有效的:其一是这个约定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任何一方的欺诈、威胁的行为;1996年10月18日,被上诉人××负责人肖文生(一审诉讼人之一)还发函郭锦生镇长,同意工程款卖了地皮再付。其二是××镇政府对于履行合同具有诚意,在签定《合同书》之前,考虑本镇的财政上无力承担全部的公路建设费用,已经在 93 年 9 月 9 日取得番禺市人民政府的番府办〔1999〕266 号批文,批文表示:1. 同意上诉人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400 亩土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2. 转让所得收入减除征地补偿……其余款项专用于西线公路的建设。所以,以地抵款,是可行的,只是补办有关程序即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海经济审判会议的会议纪要,我们认为,即使"以地抵款"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也只是征用土地转让的政府批准程序问题,但由于这个约定是双方合意的,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甲方××镇已经有政府批文;因而这个约定是有效的。对于违反程序的问题,则涉及另外一个法律关系,需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另行处理。
二、“以地抵款”是《合同书》的基础,否定了这条,那整个工程的造价应重新量度
《合同书》以地皮抵偿工程款的约定,镇政府公路指挥部在签订该合同时,考虑以地支付工程款,对于镇的投资有利,地皮卖出去后,对财政、税收、经济的发展非常有利,所以在工程结算的有关单价已经给予很大优惠,如果是付现款,根本不可能以《合同书》约定的工程价格搞工程,总工程款也要重新测度。
三、上诉人根本不违约,不存在上诉人承担违约金问题
(99) 穗中法经初字第 126 号民事判决第2项认为上诉人应自 1997 年 9 月 1 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不当的,首先不存在应在1997年9月1日付款的约定,也就不存在上诉人违约的前提,也就不应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有关司法解释。由于不付款是双方合意约定以地抵款造成的,并非××镇政府的过错,即使该条款是无效的,无效的的原因是双方均有过错造成的,也不应适用带有惩罚性的逾期付款每天万分之八的司法解释。
综上所述,请贵院根据有关事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上海经济会议有关精神,撤销 (99) 穗中法经初字第 126号民事判决;重新判决按照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以地抵顶工程款,判决上诉人无需承担违约金;且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广东省番禺市××镇人民政府 (公章)
一九九九年十月七日
审上诉状【第四篇】
二审上诉状范文
上诉状是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作出的第一**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劳二审的上诉状模板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二审民事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XX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XX市XX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路XX号。
上诉人因不服XX省XX市人民**(2011)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人民**(20XX)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XX )安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XX )安民一初字第XX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
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
20XX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
但原审**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
显然是大错特错。
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
上诉人自200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
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却不予**,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
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2008)安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
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
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程序违法。
1、原**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但事实上在**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员**。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1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0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
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
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
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
刘XX一家就是因为200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XX名义**上诉人。
在2008年安民一初字第XX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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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
请二审**认真查明事实,**主持正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赵XX
20XX年XX月XX日
二审民事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生,
户籍地:浙江省玉环县
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某某鞋服有限公司
法定**人:XXX
地址:福建省南安,
上诉人因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2011)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所作(20XX)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中第一、第二项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如下:
一、根据双方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的《年度经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诉请**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其无权**合同。
理由如下:根据该合同第七条:违约及终止 条款中第1款“乙方违约,经劝阻无效,甲方将视情况,随时可以采取停止供货、终止经销合约、取消经销资格等措施;…”、第3款“双方中任一方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第6款“合同**后,乙方应在三个月之内付清所欠甲方货款”。
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只有约定**和法定**两种,上述条款就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协议**合同的条件。
按照约定即使如被上诉人所言我方屡次拖欠货款存在违约行为的,被上诉人也应当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首先必须“经劝阻”,如果无效的,甲方可视情况采取包括**合同在内的相应措施。
按照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存在前置条件:①首先必须经过劝阻,劝阻无效的,才可以采取其他措施。
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诉状中、举证证据中并未有任何因拖欠货款违约后向我方主张或劝阻的书面凭证,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未有补充证据举证。
②此外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任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结合合同法第93、96条规定,即使被上诉人一审诉请能**的前提也必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方,而目前证据中并无任何书面、口头通知证据,事实上被上诉人从来就未劝阻、通知过。
③退一步,即使合同约定**成就的,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6款我方也只需在**后三个月内付清所欠货款,一**决完全违背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
一审既然按照合同法第93条规定判决就必须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严格按照合同约定**。
令人遗憾的是一审庭审中既没有**查明与此有关的事实,判决中也未有对此进行任何说理。
完全无视当事人双方合同中上述约定,导致一**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被上诉人要求我方偿还所谓欠款至**时绝大部分均尚未到履行期限,故无权要求我方偿还。
①根据我方举证的2010年全年发货明细、2011年1-6月份发货明细及2011年上半年付款明细结合被上诉人举证的对账单及对账回执(详见一审反诉证据清单证据4、5、6,注:该组证据虽然系打印件、传真件,但每月结欠数额、本月发生额及累计结欠额等与波辉公司举证的。对账单回执及明细高度一致,能够作为证据采信),2010年年底结欠额为元(详见2011年1月对账明细),但2011年1月至7月我方付款合计元。
由于双方未明确付款是支付哪一期、哪一项下的欠款,以结欠先后顺序可认为是偿还上年度结欠款,那么只余剩100多万。
我方即使拖欠货款,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必须先劝阻,要**的也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这是前置条件。
在其未履行上述义务情况下无权要求**合同偿还欠款。
②2011年1-6月份的经销额相加的数额为元。
加上7月份的经销额(具体金额见对方举证的2011年8月4日对账单显示是元),那么经销额1-7月份为元,基本和对方**额相等。
也即今年仅半年时间经营额就为600多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该笔欠款必须到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而被上诉人**时根本未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
③2010年版合同第六条第4、6点明确规定如“乙方不配合对账,不及时回传对账单或寄送对账单原件给甲方,视为乙方信用缺失…”,也即我方按约对账、回传或寄送对账单的,每月、每年的结欠数额即为被上诉人给予我方的信用额度。
事实上我方多年来均按此约定履行对账、回传或寄送义务,从没有违反此约定,这点能够与被上诉人多年来从未要求我方偿还欠款的事实相互予以印证。
故被上诉人认为我方长期拖欠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希望二审在认定本案货款偿还期限时能够结合信用额度从合同整体的角度考虑。
三、一审认定我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转让经销权给案外人,故判定依约**合同系认定事实错误。
理由如下:① 2011年8月10日该份未生效协议内容中载明:该协议中丙方:陈继胜是公司法定**人陈洪七的侄子(是亲叔侄),事实上是被上诉人授意陈继胜与我方磋商交接事宜,其对此是明知的(理由:在该协议中第三条第3款中提及的详见附件二《对外债权统计表》,即是被上诉人在向江苏盐城**我方中举证的该份证据,该份证据中被上诉人**签字人为陈**,结合我方一审反诉中举证的证据8中**被上诉人签字的也是此人)。
一审认定完全无视上述证据直接认定导致事实判断错误。
②事实上,该份协议是被上诉人以断货行为逼迫我方转让经营权,并授意案外人陈继胜接手江苏地区经销权,但是由于该协议中主要的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处于空白状态),更为重要的是被上诉人未予以盖章确认,根据该协议最后一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故该份协议根本未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一审以此未生效协议判定我方擅自转让经销权无法律依据。
③相反:2011年8月15日被上诉人公司与案外人也即江苏南京地区经销商王恒斌签订了取代我方地位的年度经销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8月15日至2012年9月30日,经销区域完全与我方相同,且合同期也覆盖我方原来的合同期,该协议的真实性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已认可)。
被上诉人上述行为未经我方同意,未协商**双方经销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将江苏省总**权另授权给案外人,这才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④最后,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我方擅自转让经营权的,请问合同中有那条规定了转让经营权的,被上诉人可以立即**合同的?一审在没有合同明确约定情况下径行判决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四、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尊重上诉人合法诉讼**,请求二**明:①一审**时双方明确在庭审笔录中载明“庭后将邮寄书面**意见至法庭,并以书面**意见为准”(详见一审庭审记录),我方在庭后于2011年12月26日发出书面**意见,可笑是一审**于2011年12月23日就直接予以判决,一审有没有尊重上诉人的诉讼**显而易见!②一审中上诉人提起反诉,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决定合并**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审时上诉人明确指出我方提出反诉的按规定需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但一审**可置***规定不顾仍全额收取上诉人的反诉费用,真不知其用意何在?!综上,上诉人强烈要求二审能够履行**下级**的职能,纠正一审**上述错误做法!
据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一**决直接予以改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
上诉人:XXX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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