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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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学  生【第一篇】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第二篇】

今天,我们怀着激动的心情听了一堂《新义务教育法》的讲解,使我对《新义务教育法》有了新的认识。能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新义务教育法》严格要求自己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

这次讲座从几大方面阐述了《新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每一方面与我们教师息息相关,在今后教学中教师有法可依,促使教师有高度的事业心,提高业务水平,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重视学困生用爱心去感化他们,帮他们树立信心迎头赶上。

《新义务教育法》作为一部法律颁布实施规范化,学校的收费行为和教育教学的规定它有一定的法律实效,但是法律实效的更多取决于执行过程。因为它在于人们对权利意识,从而要求全社会人人都来学习《新义务教育法》都了解义务教育法,只有政府,社会,学校合为一体才能为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提供有利的保障。

作为教师是教书育人不断更新教学理念,把学生培养成才,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或开除学生,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学生有接受义务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还对经费保障做出了相关规定,要向义务教育捐赠和建立义务教育基金,从而为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经费资源,为学校的生存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祖国才能复兴,人才辈出。义务教育法的讲解目的在于让广大教师了解这部法律,从而把学生也培养成新的继承人,这就是教师只有在平凡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

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第三篇】

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指出:“的人格是进行教育的基石。”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的职业道德已不是个人意义上的品德问题,而赋有深刻的社会意义,即关系到千百万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于祖国的未来。今天,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在深入进行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显得极为重要。职业道德是与人们的职业相联系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规范。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做医生的有医德,当演员的有艺德,做的有师德。是“为人师表”的神圣职业,其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到下一代的成长,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几天来的师德专题培训,更加强对自己爱岗敬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教育,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加强素质教育思想的学习,更新教育观念;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从教水平。

尤其在处理与之间的关系方面让我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

1、对表现出信任和忍耐,做到态度要诚恳,体现出老师的和蔼可亲。在小朋友眼里,老师应该是一个青春的、阳光的、美丽的、有活力的、诚实的、无所不知的,同时又是亲切的、和蔼的,讲道理的,会关心人的、具有威信的大姐姐。

2、要尊重儿童,善于发现问题并揣摩心理,重视的感受。没有一个人喜欢被约束着,孩子们尤其如此,当我们必须维护秩序而让孩子们这样或那样做时,不要一味的强制或者责备,我们更应该告诉他为什么我们要这样或那样做,这会带给我们什么样的好处,让理解并接受它,并让渐渐习惯并自觉的遵守秩序和规定,从而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3、增进师生之间的沟通:应该牢牢记住自己每一个学生的名字,用友善的说话态度,运用恰当的语言和适当的语调、语速,与进行沟通;做到善于倾听,能够利用眼睛和目光与进行交流。一个眼神可以是最好的奖励和最严厉的惩罚,它可以传达你对孩子的爱与信任。

4、老师的笑容永远是对孩子最好的鼓励与奖励,老师的目光就是对孩子成绩的肯定;多一份鼓励与肯定,少一声责备和呵斥;让我们的脸上每时每刻都带有阳光的笑容,让孩子眼中总是充满着阳光的色彩?

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第四篇】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空间。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教育的对象是人,教育是培养人的艺术,而实施教育的人是教师,所以发展教师教育已经越来越引起国家和社会各级的重视。因此,对于整个国家而言,发展中、西部地区的教育尤为重要,同一地区师资力量的均衡,对薄弱学校建设的加强也提到了日程上来。我认为在同一学校中,教师可通过循环教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因为知识是有体系的,只有对整个小学阶段某个学科有个系统的了解,才能更有效的掌握学科特点,更利于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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