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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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第一篇】

19世纪上半叶,英国在初等义务教育上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随着工业革命临近结束,英国政府逐渐意识到初等教育问题的严重性,原先的那种自由放任理念也逐步转变为适度干预,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强制教育的法律法规。

1802年颁布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该法案规定,“至少在每个学徒工作的头四年中,必须抽出工作日的一部分,在一般工作时间内,根据此类学徒的年龄和能力,由此类学徒的工厂主出资,聘请适当的、老成持重的教员,在专用场所教导学徒读书、写字及算术,或者这三门中的一门……”这个法案规定了学徒必须接受适当的教育,表明了英国政府对义务教育开始进行适度的干预。

1833年颁布的《工厂法》规定,9—13岁的童工必须提供参加过学校教育的相关证明,童工应在工作时间内拿出2个小时来接受教育,学习初步的“3R”知识和宗教知识,……工厂主雇用童工必须有厂医的年龄证明和教师的入学证明书,违者受罚工厂主从每个童工的周薪中扣出1便士作为教师的酬金。1844年再次修订《工厂法》,规定童工做工必须交出上学证明。1846年的《工厂法》进一步明确“工厂教育是强制性的,并且是劳动条件之一”。《工厂法》的颁布,在推动工人阶级子女受教育上有积极意义。

1860年的《矿山法》规定:10—11儿童只有获得“3R”方面的熟练证书方可不接受进一步的学校教育。

如上所述,政府颁布了诸多法规强制童工接受初等教育,但事实上,这一时期英国的初等教育状况极其落后。但还没有制定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法规,只能说是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萌芽阶段。

2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全面确立

而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是从187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初等教育法》开始的。在1870年到1891年期间,英国的初等教育转变为免费的和义务的。

1870年《初等教育法》中规定:(1)5-12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如果家长讲不出不送子女上学的合适的理由,他们就要被罚以5先令以下的款;(2)在缺少学校地区设立公立学校,每周学费不得超过9便士,民办学校学费数额不受限制。这一法定为英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一方面,它规定了家长送子女上学的义务。另一方面还规定公立学校的学费,每周学费不超过9便士。

1876年通过《桑登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父母对于儿童接受初等教育的法律责任:“每个儿童的父母有责任让自己的子女接受足够的读、写和算术方面的初等教育,如果父母没有履行这一职责,那么他们应服从本法案提出的各种命令,并应受到本法案提出的各种处罚。”该法令要求那些还没有学校委员会的各学区成立“学校入学事务部”,该机构有权制订和实施有关义务入学的法令。

1880年英国议会通过《芒代拉法》。该法进一步规定各学区学校委员会或学校入学委员会有义务颁布有关学生入学问题的地方法规,规定5-10岁儿童无条件入学,10-13岁儿童只有达到一定的成绩要求或已连续五年正常入学接受教育,方可免除义务入学要求,具体标准由各地通过地方法规确定。《芒代拉法》以教育法的形式对原属《工厂法》管辖的最低工作年龄及相应的义务教育年龄做出了规定,标志着英国义务初等教育体系的正式确立。

对义务教育的收费问题,英国政府在1891年颁布了《免费初等教育法》,规定父母有权要求免除其子女初等教育的费用,3—15岁儿童每年的人均政府拨款为10先令,原来学费低于10先令标准的学校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高于10先令标准的学校可收取一定的学费,但其数额加上人均政府拨款的总和不得超过原来的学费标准。该法通过向初等学校提供一定数额的人均政府拨款,使英国少数初等学校的学费大大下降,并使大部分初等学校实施了免费教育。

3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0世纪后,英国义务教育法规进入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阶段。

191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教育大臣费舍提出的教育议案,制定了新的初等教育法,也称《费舍教育法》。该法案对义务教育作了如下主要规定:(1)地方当局为2-5岁的儿童开设幼儿学校;规定5-14岁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律实行免费;禁止雇用不满12岁的儿童做童工。(2)地方当局应建立和维持继续教育学校,向进入这种学校的年轻人(14-16岁)免费提供适当的学习课程、教学和体育训练,年轻人每年应在继续教育学校中接受320个学时的学习。《费舍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4岁,小学一律实行免费教育。

1944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以巴特勒为主席的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教育改革方案,即《1944年教育法》,又称《巴特勒法案》。该法案关于义务教育规定如下:实施5-15岁的义务教育。父母有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保证在册生正常上学的职责。地方教育当局向义务教育超龄者提供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巴特勒法案》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5岁,规定了父母对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地方教育当局对教育超龄者提供教育。

1987年11月,英国教育大臣贝克向英国下院提交了《教育改革方案》,即《1988年教育改革法》。法案中与义务教育有关的内容有:(1)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全国统一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5-16岁),所有学生必须学习10门必修课程,包括英语、数学、科学三门核心课程,历史、地理、技术、音乐、美术、体育和现代外语等七门基础课程。另外还有包括古典文学、家政、经营学、保健知识、信息技术应用、生物、第二外语、生计指导等附加课程。(2)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全国成绩评定制度。义务教育必修课的各学科都有相应的成就目标,每一成就目标分为与年级相对应的十个水平,分别在7岁、11岁、14岁和16岁进行评估。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学生参加“普通中等教育证书考试”的全国统考,借此评估所达到的成就目标。(3)赋予家长在学生入学方面的“选择权”。具体做法是,限定中小学校招生的“标准数”,家长可以在本地区或另一地区为子女挑选学校,学校在招生数未满时,不能拒绝学生的入学要求。这就是所谓的“入学开放”政策。《1988年教育改革法》是20世纪英国最激进的一次教育改革,它规定实行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国统一课程,实行全国统一的成绩评定制度,家长有权利为子女选择就读学校并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可以摆脱地方教育当局的管理,把资源的控制权下放给学校。

4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特点及对我国义务教育立法的启示

(1)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时代性。英国义务教育法规制定和完善都是针对义务教育的每一个问题和义务教育的每一项改革作出的相应的规定,符合本国的实际情况,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代性和教育改革紧密相联。我国义务教育实施也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同时间段义务教育实施的环境不同,义务教育法规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国当前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是,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教育资源城乡区域差距较大,农村地区义务教育严重落后等情况。这就要求我国义务教育法规要针对这些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从法律法规上来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

(2)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完备性。英国政府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从整个过程来看,是一个对义务教育法规不断完善不断细化的过程,形成了完备的义务教育法规配套体系。相对来说,我国有关义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配套体系尚不健全、对于义务教育中的各项改革,义务教育中的各个方面的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义务教育法全文【第二篇】

为了给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和公平的受教育机会,不断提高“两基”水平,进一步推动全镇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市推进市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我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方案。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学生为宗旨,抓住薄弱学校改造和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为主线,均衡配置经费、设施、设备、教师等办学资源,努力缩小义务教育在区域之间、校际之间和学生之间的差距,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体现社会主义教育的公平性,使义务教育真正实现持续、协调、均衡发展。

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镇政府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到政府工作的整体规划之中,统筹规划义务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各村、校要对均衡发展的各项任务制定出具体的目标和实施步骤,本着“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工作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政策倾斜,治薄扶弱。薄弱学校和弱势群体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要针对这些重点和难点制定倾斜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薄弱学校改造,加快教育发展,扶持弱势群体,尽快解决区域之间、群体之间教育不均衡现象。

3、注重内涵,办出特色。各校不仅要关注学校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更要关注学校的内涵发展。要积极大胆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办出自己的特色,要为学生的成长留出空间,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条件。

4、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在实施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不仅要将着力点放在大力发展素质教育和薄弱学校改造上面,还要关注优质学校,开发优质教育资源,带动薄弱学校发展,使每一所学校、每一个学生都在原有基础上得到全面的充分的发展。

全镇教育概况

我镇共有15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总人口9660人。现有初级中学1所,教职工29人,学生280名,其中寄宿生80名,2011年初中毛入学率为100%;中心校1所,教学点1个,共有在校学生511名,适龄儿童入学率为%;幼儿园2所(中心幼儿园、新蕾幼儿园),共有在园幼儿316人,入园(班)率为89%,小学(幼儿园)教师共55人;小学占地总面积6222平方米,校舍面积2879平方米,初中占地总面积8898平方米,校舍面积平方米;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市教育局的大力支持下,全镇各校均添补了部分教学仪器设备,基本满足日常教学的需要;各学校不断加强学校管理,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学校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镇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项任务如下:

1、普及程度

保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按时入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幼儿园入园率达95%以上,义务教育入学率和巩固率均达100%,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一级学校就读比率达99%,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率达100%、残疾儿童入学率达98%以上。关注留守儿童,成立留守儿童之家,为进城务工人员解决后顾之忧。

2、办学条件

各学校制定布局调整规划和学校内部建设规划,力求做到:中小学校布局、规模满足生源变化的需求,消除大班额,小学每班≤40人,初中每班≤45人,办学条件达到标准,薄弱学校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达到标准,全镇中小学的常规教学设施和现代教育技术设施配备等方面达到国家和省颁标准,区域内学校办学条件生均值不断提高,达到基本均衡。人均校舍面积、中小学图书仪器、远教设施、“班班通”设备均达到省颁标准。2011年完成中小学“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验收。学校规划建设情况如下:

中小学:目前,中、小学校现有教学楼、学生宿舍楼、教师宿舍楼已使用多年,且建筑面积小,缺少实验室、音乐室、美术室、电子备课室、阅览室、会议室和办公室等功能教室,严重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中小学拟建设一幢综合性教学楼,建筑面积4631平方米,设计六层,每层8间,共48间,主要用途是:教室25间,实验室3间,音乐室1间,美术室1间,电脑室3间,多媒体教室2间,图书室2间,阅览室1间,电子备课室1间,器材室1间,会议室2间,教师办公室6间。旧教学楼拆除,拟新建学生活动场地,需添置单、双杠等运动器材。拟新建一幢学生宿舍食堂综合楼。

中心幼儿园:教室结构不规则、不合理,面积小,不适合做教室。现有校舍已经非常拥挤,随着学生数的不断增加,现有条件不能满足教育教学需求。拟新建一栋教学办公楼,建筑面积2100平方米,活动室7个,卧室7个,盥洗室7个,办公室2个,其它功能室10个。

3、师资水平

我镇现有师资情况:中学教师29人,其中本科学历25人,占%,中、高级教师21人,占%,省、市级骨干教师7人。小学教师55人,其中本科学历29人,占%,小学高级教师48人,占%,省、市级骨干教师7人。幼儿教师11人,2名教师本科学历,4名教师大专学历,4名教师中专学历、1名教师高中学历。

教职工编制符合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配备、调动、管理等方面符合要求;薄弱学校教职工配备符合标准,全面取消代课教师;教师队伍结构基本合理;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教师多渠道交流,交流面不低于10%,交流年限不少于一年,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人力资源配置均衡;教师培养培训和教育科研制度健全,机构建设符合标准;小学教师专科以上学历达90%以上,初中教师本科以上学历达90%以上;师德师风建设得到加强,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4、教育质量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深化课程改革。严格执行课程方案,认真落实课程标准,保证开全开足课程,建立完善义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每一所学校学生学业合格率达95%以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率、优秀率分别达到90%和10%以上,综合素质评价优良率达90%以上。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效率和效果。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服务和专业支撑体系,加强各级专业教研机构和队伍建设,实现教研工作重心下移,对薄弱学校进行有力的专业支持。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免试入学的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端正办学思想,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确保校内教育均衡,不分重点班、快慢班,不办实验班、特长班。深化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积极参加市教育改革试点项目建设:=1\*GB2⑴推进素质教育改革试点,中学参加《探索建立减轻中学生课业负担的有效机制》项目;=2\*GB2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中学参加《探索义务教育“小片区”管理模式》项目;=3\*GB2⑶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试点,中学参加《“贡堡文化”建设的实践和探索》、《初中小班化课堂有效教学研究》项目。

鼓励和支持学校努力办出特色。鼓励和支持不同学校坚持与时俱进,积极创新,以不断超越的发展意识,立足于自身的基础与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各校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要积极发挥作用,推动义务教育不断向更高水平迈进。

5、办学行为

政府切实承担起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职责,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重点、示范或等级称号和创建活动。所有中小学校都能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德育放在首位,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面向全体学生,切实减轻课业负担,重视对学习困难学生的教育,确保每一个学生都能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教育评价机制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学校大班额问题得到解决;规范学校管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显著提高。

建立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控制学生辍学的制度完善,措施落实、效果明显;建立有效的教育资助体系,资助残疾儿童少年、贫困家庭子女就学的政策措施落实。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注重学校特色发展,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学生学习活动生动活泼。学校在开展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同时,结合学校的传统优势和发展需要、学生的兴趣和成长需要,设计好本校的课程,厚积学校的文化沉淀,促进学校向特色化发展,形成自己学校教育文化的特色品牌。学校通过分析校情,结合我镇当地的资源优势,根据发展需要,开发《贡川古韵》校本教材,确定以《“贡堡文化”研究》为课题的综合实践活动课。学校通过“贡堡文化”的研究,将贡川镇的地方资源转化为校本课程,培养学生爱祖国、爱家乡、爱学校的高尚情操,促进学校特色教育的有利开展。

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贡川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领导小组,各部门主要领导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第一责任人。各村、各校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2、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镇政府与学校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镇政府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承担领导、指导、督促检查和经费筹措的责任。积极推进和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切实抓好校安工程、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现代远程教育三项工程。规范办学行为,依法推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学校对辖区内教育发展规划、经费筹措和校内外环境治理以及安全稳定等承担管理的责任,具体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要依法做好适龄少年儿童的入学和控制流失工作,高度重视解决好女童、留守儿童和残疾少儿的入学和流失问题;切实维护中小学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影响学校发展和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的家校纠纷等外部环境,为各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

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统一要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的标准,抓好落实。学校要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进行安排,指导各村和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编制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审查新建学校、幼儿园设置情况和标准。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领导小组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相关部门编制规划,积极协调建设资金,加大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投入。镇财政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安排好专项资金用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派出所要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和措施,切实保障师生安全,营造良好的校园周边治安环境。镇综治办要将学校的法制工作纳入全镇普法范围进行安排部署,切实加强师生法制教育。镇国土所要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为中小学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要优先保障教育项目的建设用地,保证教育用地项目上的正常审批工作,减免教育项目用地费用。镇文化站要对网吧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联合公安、工商、教育等部门定期进行执法检查。纪检部门要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要加大对校园周边存在的不良商业摊点的整治力度,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对非法雇佣童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加大对义务教育投入。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三个增长”,确保国家教育投入政策的落实,要按照“三个增长”的要求,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教育投入的要求,足额预算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及时安排中小学排危资金、“两免一补”资金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专项资金。要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确保足额拨付教育,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各村、各学校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不断改善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镇财政、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各种教育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审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

4、大力促进中小学均衡发展。一要加大薄弱学校建设力度。优先为薄弱学校建设立项、安排建设资金、配齐教学设备、选派合格教师,要通过六年的努力,基本消除薄弱学校。二要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学校。稳步实施学校布局调整。着力改善永久保留学校和教学点的办学条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三要不断改善设施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装备水平。学校指导中小学校做好中长期发展规划。学校要遵循原则,统筹规划好基建用地、绿化用地和活动场地,加强教室、实验室、图书室以及艺术教育、信息技术教育、劳动技术教育等重点教学活动场所的建设和教师宿办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建设。要按规定配备内部设施,不断提高装备水平。在设施配备暂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情况下,规划工作要提前到位,给未来发展留足空间。

5、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加快教师成长步伐,缩短成长周期,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满足教育发展的需求。进一步理顺中小学人事归口管理体制,切实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职务评聘、调配交流和考核选拔等管理职能。要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实施“一名双优”工程,培养一批教学名师和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要改革和完善教师职务评聘和考核制度,逐步实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制,用政策疏导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科学配置教师资源,努力实现师资均衡化。

6、加强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扎扎实实落实学校“三个常规”,努力推进素质教育。要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坚持以人为本,认真研究实施新课程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总结推广教研的经验,加大校本教研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的实效。着力培养学校管理人才,要形成一批专家型校长,增加高水平管理人才的质量和数量,不断满足教育发展对高素质管理人才的需求。坚持“四不”政策,即不设重点校,不办重点班,不搞留级制度,不搞小学升初中入学考试。要继续推进中小学规范化管理,使学校管理工作不断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民主化和人文化的轨道,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全镇各校的教育教学水平,提升全镇教育的整体实力。

7、加快发展学前教育。要坚持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以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全镇一所中心幼儿园,通过单设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等形式,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保证学前教育的各项指标达到要求标准。

评估与奖惩

义务教育法【第三篇】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新《教育法》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通读新《义务教育法》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目前,整个社会对考学越来越重视。为了让孩子上一所好的中学,很多家长不惜重金买学区房,北京的一个妈妈甚至花十万元买了个门洞,为的是孩子有个好学校上。再有就是家长为了孩子能择校,周六、周日给孩子报很多班,为的是拿这证书和那证书,使他们成为进中学的敲门砖。

义务教育法【第四篇】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实施义务教育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义务教育工作。

第四条凡新学年始业前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入学年龄可推迟到七周岁。盲童及聋哑、弱智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放宽到十二周岁。

第五条因缓学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在校年龄的,初等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超过十五周岁,初级中等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超过二十周岁;因盲、聋哑、弱智需延长的,初等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超过二十周岁,初级中等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超过二十五周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实施义务教育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管理目标,按国家规定标准逐步改善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

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合理设置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边远山区就近入学有困难的,必须创造条件设置寄宿制学校。

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的义务教育由县、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组织实施。

第七条盲童和聋哑、弱智儿童辅助学校或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设置。

第八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学校可根据自身条件和需要附设特殊教育班或实行随班就读,使盲童及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对残疾或有其他生理缺陷但不妨碍学习的儿童、少年,应吸收到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学校上学。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或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兴办义务教育学校。

举办初等义务教育学校、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将办校宗旨、条件、经费、师资来源以及章程等分别报县级或者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计划、教学大纲,使用国家或省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材。学校的师资和培训应当列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划。

企业事业单位已举办的学校不得随意撤销或缩小办学规模。

第十条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按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学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拒绝本学区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乡级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在新学年始业三十天前,按划定的学区将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名册通知学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新学年始业十五天前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入学通知书要求送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学一年:

(一)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病不能按时入学的;

(二)家庭发生突然变故等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入学的;

(三)居住在山区、湖区交通不便的;

(四)因盲、聋哑、弱智暂时不能入学的。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必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因严重的身体、智力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学。

第十三条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地区取消小学毕业生升初中考试,并按学区就近升入初级中等学校就学。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所在学校考核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对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毕业程度的儿童、少年,所在学校应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学籍管理制度,不得随意开除学生或责令学生停课、退学;不得歧视、侮辱或体罚品行有缺陷、学业成绩差的学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和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学生尊师爱校,遵守校规,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十五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端正办校思想,采取措施减轻学生负担,防止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学生用书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七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收取杂费必须执行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财政部门制订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学校向学生乱收费。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的治安管理,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学校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九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场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书。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校舍、设备以及校办企业事业的设施。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经费,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不得因其他渠道筹集义务教育经费而减少或抵扣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中用于义务教育的经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个百分点,并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

义务教育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移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鼓励设立教育基金,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积极发展师范教育。师范院校专业设置和规模应与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其他高等学校也应为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师资,扩大义务教育师资的来源。

提倡和鼓励优秀初中、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教师在职培训,有计划地进行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小学教师应具有中等师范以上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历,初中教师应具有高等师范专科以上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历。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虽具备规定学历而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应组织在职进修学习,以达到规定的学历或胜任教学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鼓励教师到农村、山区任教。从城市到农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户口可留在城市,并在工资和生活待遇方面从优。

第二十六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应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尊重教师。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居住条件和生活待遇;对优秀教师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督学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规划执行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可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对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推销单位负责退回所发行的书刊资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学校退回多收的费用,并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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