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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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1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的预核准
申请人申请预核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预核准设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见附表一);
2、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同时附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
6、拟建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申请项目,在符合我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将获得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作为新建加油站预核准的必要条件;
8、当地规划、土地部门预审意见。即:当地规划、土地部门对申请设立的加油站项目在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意见(见附表二),规划、土地部门的具体意见也可另附材料;
9、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申请中注明是否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注明是哪个规划点。申请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建设加油站申请预核准的请示”;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报省商务厅的申报材料中,《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有关要求
1、建站申请单位或个人与中石化、中石油签定的供油协议必须是与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签定的协议,与设区市及以下分公司签定的协议无效。“两大公司”和年检合格的其它社会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对与建站申请单位或个人签定的供油协议认真管理,统一编号备案,并保证供油协议的实施。省商务厅将不定期对供油协议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签订虚假协议、骗取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
2、新建加油站站址符合冀商改字[2006]18号《关于印发河北省2005-2010年加油站发展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的,申请建站地址要与《发展规划》中地址名称相符;因城市改造、新增道路等原因,确需增加新建加油站规划点的,属设区市城区新增规划点的,需设区市商务、规划部门同意,并报分管市长签批后,报省商务厅批准;其他地域新增规划点,需商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省商务厅批准,以维护《发展规划》的严肃性。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程序
经省商务厅预核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由省商务厅或委托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管理协会会同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填写《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表三,一式三份),出具省商务厅预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规划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意见和环境保护评估意见书(一式一份),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油站原址改、扩建的申请与办理
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需原址改、扩建的,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改扩建申请表》[附表四]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加油站申请原址改、扩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改扩建申请表》(附表四);
2、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3、拟原址改、扩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本站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
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5、申请报告。报告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加油站申请原址改(扩)建的请示”。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加油站原址改、扩建竣工后,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程序
经省商务厅批复同意原址改、扩建的加油站建设竣工后,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方可营业。
三、加油站迁建的申请与办理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包括:
(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站)。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农村加油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网点)。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雨棚等的行为。
第六条 贵州省商务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 (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等)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
(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
(四)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七条 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第八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九条 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贵州省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 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加油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岸基加油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 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 配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5. 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站标准或成品油库的最低标准,储油能力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
6. 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三)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 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 持有法定的船舶证书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4. 具有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船舶油污保险,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5.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及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四)农村加油网点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 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 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 配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及变更等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审批(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贵州省商务厅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八)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九)如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批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五)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审批。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七)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八)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九)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如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批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三)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新建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应先取得贵州省商务厅批准的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的布局规划确认文件。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市(州、地)商务局,市(州、地)商务局复审后将材料(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市(州、地)商务局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核准后下达布局规划确认文件。
高等级和高速公路、城际间快速干道新建加油站的,由申请人直接向省商务厅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与公路产权所有人的土地租赁协议或合同及除下述材料第三、五、七款外的其他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我省及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的说明、拟新建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距离新建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前后左右最近的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名称及实际距离并附示意图;
(三)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州、地商务局的审查意见;
(四)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需提供安全与防止水污染的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
(八)如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批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九)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对确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涉及规划调整的,在同一县(区、市)范围的,需提供县(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对同一地(州、市)内跨县(区、市)的,需提供地(州、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十一)省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新建农村加油网点,应先取得贵州省商务厅批准的农村加油网点布局规划确认文件。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加油网点设在县以下的乡、镇。原则上每个乡、镇设1座加油网点,较大的乡、镇原则上不超过2座,加油网点所设加油机一般不超过3台,油罐总储量在60立方米以下。
农村加油网点的申报程序按本细则第十三条申报程序办理。
申报农村加油网点布局规划文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建加油网点的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拟建网点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及申请表;
(二)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三)加油网点位置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如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批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六)县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市、州、地商务局的审查意见;
农村加油网点验收及需提交的材料参照加油站验收程序办理,验收合格后,由贵州省商务厅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批准证书》,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经营资格,方可开展柴油和煤油的零售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 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应先取得贵州省商务厅批准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
(一)企业在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油库前,必须向贵州省商务厅提出申请,贵州省商务厅根据本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对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油库的行业规划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拟建成品油油库是否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二)省商务厅对企业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查验,审查合格后下发规划确认文件。企业凭规划确认文件向当地规划、建设、国土、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监督、气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成品油油库建设及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企业申报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油库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迁、改扩)建油库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改扩)建油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新(迁、改扩)建油库的书面决议;
4.企业(公司)章程;
5.拟建油库的地理位置图;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3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运行[]4号,以下简称《细则》)实施以来,各地不断强化市场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完善退出机制,规范了成品油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为进一步做好《细则》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问题
(一)新建、改扩建加油站的地下油罐全部使用双层油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并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凡不符合的,一律不予发放或返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安装使用双层地下油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及汽油油气回收装置的,一律予以关停,责令限期整改。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建加油站(点)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包括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一的,下同)但未动(竣)工的,可按《细则》规定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在建或改、扩建加油站(点)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但延期期限内仍未竣工或未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的,原申请人可以再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限自延期批复之日起最长为2年,并附书面情况说明。逾期仍未竣工或通过验收的,不得再次申请延期,可重新报批。
二、关于加油站布局问题
(一)国道、省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或12座,同一条道路上,站间距离同侧不低于10公里,山区路段站间距离同侧不低于4公里;县乡村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得超过8对或16座,同一条道路上,站间距离同侧不低于4公里。
(二)省级以上园区内可参照城市建成区布设加油站。
(三)国道、省道及城市快速路每个综合服务区内可以布设1座加油站。
三、关于农村加油网点升级改造问题
在符合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稳步推进、分批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农村加油网点升级改造工作。
对符合本《通知》关于加油站布局要求且手续齐全有效的原有农村加油网点,按照《细则》规定程序升级改造为加油站。
对手续齐全有效且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原有农村加油网点按照《细则》规定程序升级改造为加油站。
四、自《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3号)实施以来至本《通知》施行前,原有预核准或延期批复文件已过期的,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延期一次,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原预核准或延期批复文件一律废止。经预核准在建加油站(点)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按照《细则》规定程序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五、本《通知》与《细则》中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商务厅
209月5日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4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的预核准
申请人申请预核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预核准设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见附表一);
2、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同时附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
6、拟建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申请项目,在符合我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将获得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作为新建加油站预核准的必要条件;
8、当地规划、土地部门预审意见。即:当地规划、土地部门对申请设立的加油站项目在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意见(见附表二),规划、土地部门的具体意见也可另附材料;
9、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申请中注明是否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注明是哪个规划点。申请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建设加油站申请预核准的请示”;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报省商务厅的申报材料中,《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有关要求
1、建站申请单位或个人与中石化、中石油签定的供油协议必须是与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签定的协议,与设区市及以下分公司签定的协议无效。“两大公司”和年检合格的其它社会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对与建站申请单位或个人签定的供油协议认真管理,统一编号备案,并保证供油协议的实施。省商务厅将不定期对供油协议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签订虚假协议、骗取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
2、新建加油站站址符合冀商改字[2006]18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加油站发展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的,申请建站地址要与《发展规划》中地址名称相符;因城市改造、新增道路等原因,确需增加新建加油站规划点的,属设区市城区新增规划点的,需设区市商务、规划部门同意,并报分管市长签批后,报省商务厅批准;其他地域新增规划点,需商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省商务厅批准,以维护《发展规划》的严肃性。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程序
经省商务厅预核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由省商务厅或委托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管理协会会同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填写《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表三,一式三份),出具省商务厅预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规划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意见和环境保护评估意见书(一式一份),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油站原址改、扩建的申请与办理
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需原址改、扩建的,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改扩建申请表》[附表四]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加油站申请原址改、扩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改扩建申请表》(附表四);
2、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3、拟原址改、扩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本站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
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5、申请报告。报告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加油站申请原址改(扩)建的请示”。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加油站原址改、扩建竣工后,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程序
经省商务厅批复同意原址改、扩建的加油站建设竣工后,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方可营业。
三、加油站迁建的申请与办理
属于城市建设或道路改造等原因确需迁移且手续齐全的加油站,与新建加油站等同办理。迁往地点必须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应书面材料,交回原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经省商务厅预核准迁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由省商务厅组织或委托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管理协会会同设区市商务局或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填写《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表三,一式三份),出具省商务厅预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规划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意见和环境保护评估意见书(一式一份),到省商务厅领取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营业手续。
四、办理的有关程序
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或成品油零售企业迁建、原址改、扩建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预核准或批复。
2、省商务厅批准的预核准事项,由各设区市或扩权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申请人,同时,扩权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省商务厅批准的有关事项到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备案。
3、省商务厅预核准的成品油经营零售经营项目在6个月(批复时间算起)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实质进展的,省商务厅对该项目的预核准有权予以撤销;两年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实质进展,预核准自行失效,其它申请人若在同一地点申请预核准的成品油经营零售经营项目可按程序申报。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预核准操作办法
1、根据我省效能建设的有关要求,省商务厅对成品油零售经营预核准实行年度指标控制制度。即省商务厅根据全省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按年度下达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新建加油站全年控制指标,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定的指标内初审上报,超年度控制指标的新建加油站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2、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初审上报的新建加油站申请,实行网上预申请,省商务厅进行网上预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通知有关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审定后的新建加油站申请在《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省商务厅名义行文预核准。
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填写《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五),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及变更前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报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省商务厅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上报省商务厅。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主要涉及企业名称、企业法人或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同时变更。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需提供相应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正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5)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3、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时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5)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
(6)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正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4、加油站转让属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因此,加油站转让变更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除提供上述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新的经营单位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
(5)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由于全省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所属加油站较多,特别是中石化所属加油站多以片区经理作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法人代表,且片区经理更迭较频繁,所以,因片区经理更迭等原因,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所属加油站投资主体、国有产权性质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对其每个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的法人代表不予进行变更。各设区市商务局和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中石化、中石油提供的片区经理聘任文件,协调当地工商、安监等部门,做好企业有关证照的法人名称不统一的衔接工作。
(四)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在设区市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一个月后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凭报刊原件、刊登费用发票,按申领新证程序上报。
七、行政处罚问题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赋予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的与有关部门衔接,落实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切实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
八、整改通知书的发放
按照国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的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年度年检工作,对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逐项调查各类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省商务厅委托各设区市商务局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省商务厅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此《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办理。此《细则》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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