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区规划设计案例【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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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风景规划范文【第一篇】

1.概况

旅游与土地密不可分,土地资源是其发展的重要载体,旅游资源是一种特殊的土地资源类型,是经保护、改造、开发并升华了土地资源的精华。 旅游用地包括自然景观中的山、水、气候,及人文景观中的城垣、宫殿、寺庙、园林、陵寝、石塔等具有一定地域分布的风景实体,它们是旅游三要素中的重要部分即旅游主体,是旅游业最主要的物质基础,也是用以吸引游客的重要吸引物。在广义上说,旅游资源是通过资源整合能够为旅游业服务的土地,包括为旅游业服务的各种建筑用地。总的来说,旅游这项产业就是对各种资源在发掘基础上的整合,土地资源是最为基础的,土地资源直接可以用于开发旅游,打造成为旅游的核心吸引物,如世界上各种名川大山、形态各异的地形地貌景观等;又可以作为旅游产业的重要支撑体,如博物馆、酒店、主题公园等。可以这样说,任何旅游产业业态的形成都离不开土地的支撑,土地在整个旅游产业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旅游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旅游区数量和用地规模急剧扩张,而且新增加的旅游区大多位于城郊和乡村。由于起步阶段旅游开发定位不准,景观和产品创新不足,出现旅游区和人造景观建设比规模、占地面积大、土地污染、土地粗放利用和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不少旅游景区的规模受土地资源的制约,旅游用地的数量也越来越大。

与此同时,由于旅游区土地利用类型划分不明确,土地价格评估体系尚未形成的原因,旅游区土地的出让或租赁价格较低,导致许多景区投资短缺、土地闲置和利用率低。

在旅游用地中,还有不少的人为景观设计在这种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人为的破坏,如破坏性的开挖山体、超负荷开发水系、占用耕地建设旅游设施、在生态保护区修建不协调的旅游景观等。又或者是没有制定合适的旅游规划或规划没有得到有效实施,造成旅游区建设布局和结构不合理,使景点建设城市化,旅游资源遭到破坏。这些对土地的不合理规划与利用也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再者,由于制度、法律、政策和管理体制上还存在着各种缺陷,旅游区常出现多头管理、执法不严、土地产权不明确、管理混乱等问题,加剧了旅游用地规划过程中的各种矛盾。

2.旅游用地中的土地分类问题

旅游用地是土地利用中的一种新的利用方式,一般提到的旅游业用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确定的各级风景名胜区的全部土地,供人们进行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经济结构和形态的旅游对象的地域组合。面对用地需求越来越强烈的旅游业,全国土地分类中旅游用地的分类已经不能满足旅游业的发展要求,且由于分类的不明确也导致了旅游用地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冲突。

在旅游规划中,最具体的是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详细规定了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中有几大分类与旅游相关:

住宿餐饮用地: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文化娱乐用地: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公园与绿地: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显然,上述几项分类难以涵盖整个旅游业用地的现状,旅游区土地利用类型多样、功能重叠,旅游用地具有综合性与复杂性,旅游景区内的其他用地应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在我国用地分类标准中旅游用地也没有作为一个大类出现。只是在“商服用地”中把“住宿餐饮用地”单独列出来,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中把“文体娱乐用地”和“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宗教用地”和“公园与绿地”等作为二级用地单列出来。

我国关于旅游用地分类一般采用两个标准,一是《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其中风景区用地的分类包含了旅游业发展的几乎所有类型,为风景名胜区规划提供了标准。但是风景区用地分类体系与土地分类体系不统一,在土地分类体系中旅游用地的类别应属于建设用地,并对相关旅游用地进行了拆分,但在风景区用地分类中并没有根据用地性质进行拆分,所以造成了两者的脱节,而本来这两种体系应该是相互衔接的关系。其次,风景区用地分类的依据与土地分类的依据不一致,前者是根据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后者是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并且,“风景区用地分类”并不能涵盖整个旅游业,分类的类型和层次较少,略显粗糙。二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中虽然实现了与土地分类的无缝对接,但它是按照城市建设的标准来划分的,与旅游区的建设相差很大。

3.结语

综合这些考虑,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土地的自然属性和土地的主导用途,在充分考虑旅游用地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以往的分类标准,提出新的旅游用地分类体系,以便在今后的土地规划中更好地建设旅游用地。

风景区规划设计案例【第二篇】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正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山岳、河流、湖泊、海洋、地质、地貌、森林、动植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宗教寺庙、雕刻、园林、建筑物及有关工程设施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等活动的地域。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行使下列风景名胜区管理职权,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和评估;

(二)审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三)审查风景名胜区设立;

(四)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按国家规定分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个等级。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国务院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

(一)有一定的游览、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有配套设施和服务条件的,可以申报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二)有比较重要的游览、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景观有特色,有一定规模,配套设施和服务条件比较完善,在省内外影响较大的,可以申报为省级风景名胜区;

(三)具有重要的游览、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景观独特,规模较大,配套设施和服务条件完善,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可以申报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机关公布后,应当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利用和保护等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四)组织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五)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配套设施;

(六)制定风景名胜区的公共规则,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设施,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其配套设施和服务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该等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降低该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已不具备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撤销该风景名胜区。

降低风景名胜区等级和撤销风景名胜区,由批准公布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或者其周边有重大的风景名胜资源发现,或者原有的风景名胜资源价值经重新评估,具备上等级风景名胜区资源条件,其配套设施和服务条件作相应改善的,可以重新申请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和提高风景名胜区的等级。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制定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风景名胜区的现状、性质、范围及其保护地带,功能分区,保护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景区环境容量预测,配套设施的统筹安排,投资与效益的估算和各项专业规划等内容。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必须包括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的具体方案、资源和景观的具体保护措施、建设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的选址安排、重大建设项目的景观设计方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 制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风貌,维护生态平衡;

(三)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模和开发程度、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四)科学评价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

(五)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二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主管部门批准。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详细规划由市、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其详细规划由市、县主管部门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批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前,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程序报请批准机关批准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风景名胜区内有关单位的意见,组织专家和学者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生效后六十日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其主要内容公布。

第十六条 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因风景名胜区性质、规模发生变化而改变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进行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并在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点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在该范围内不得修建旅馆、饭店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沿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和保护地带设立界标,明确具体界区。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迹、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登记,设立保护标志。

第二十三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侵占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开发区、度假区、医院、工矿企业、仓库、货场。

禁止破坏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

禁止向风景名胜区排放超标准污水、废气、噪声及倾倒固体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挖砂、采石、取土;

(二)开荒、围垦、填塘和建坟;

(三)捕捉、伤害野生动物;

(四)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五)砍伐古树名木;

(六)乱扔废弃物;攀折树、竹、花、草;在禁火区吸烟、生火;

(七)设置和张贴广告,占道和在主要景点摆卖。

第二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区内各项公共设施,维护区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应当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在风景名胜区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档案制度,对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沿革、资源状况、范围界限、生态环境、各项设施和建设活动等基本情况及有关资料,应当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资源按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在风景名胜区内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交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该项收费应当用于风景名胜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的维护。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自行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施工的,主管部门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建设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采集,给予警告,没收其采集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设立开发区、度假区、医院、工矿企业、仓库、货场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迁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破坏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赔偿损失,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六)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五)、(七)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赔偿损失,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具体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风景名胜区的分类1、山岳型:泰山、黄山

2、湖泊型:江苏太湖、杭州西湖

3、河川型:长江三峡、辽宁鸭绿江

4、瀑布型:黄果树瀑布、黄河壶口瀑布

5、海岛海滨型:青岛海滨、厦门鼓浪屿

6、森林型:西双版纳、蜀南竹海

7、岩溶型:桂林漓江、云南石林

风景区规划设计【第三篇】

一围烟浪六十里,几队寒鸦千百雏。

野木迢迢遮去雁,渔舟点点映飞鸟。

如何不作钱塘景,要与江城作画图。

早有南宋文人袁说友,以一首《游武昌东湖》,点醒了东湖的宏图伟志。这块自然天成的璞玉,经时光雕琢,正逐渐放其光华,显其价值。

1949年9月24日,经中南军政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原民族资本家周苍柏赠予国家的私家花园――“海光农圃”更名为“东湖公园”。1950年12月2日,将“东湖公园”改称“东湖风景区”,成立东湖风景区管理处,隶属中南军政委员会农林部。1954年10月,景区管理处与市建设局园林科合并,成立武汉市园林管理处。1985年4月,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管理处与市园林局分离,成为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管理局。2006年6月,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正式设立,内设8个职能机构和一个执法机构(城管执法局),对82平方公里的东湖风景区实行统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保护等。

2006年11月18日,沿着这个时间轴徐徐展开,一幅整体规划武汉东湖的蓝图正跃入眼帘。“修编《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工作方案”在修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通过审定,这标志着修编工作正式启动。目前,通过有效吸收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及其他4家单位的概念规划成果,此项工作正进入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的阶段。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整个修编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即前期准备阶段、现状调查及实施评估阶段、专题研究及概念规划方案国际征集阶段、《规划纲要》编制和《总体规划》成果编制阶段、上报审批阶段。由省市领导及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建的领导小组,为修编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东湖管委会与市规划局抽调专人组成办公室综合协调组与规划技术组,认真推进各项修编工作。

深入调研,广泛座谈,突出重点,开展前期课题研究是修编工作实施阶段的三大内容,同时也成为此次《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特色。

(一)从2006年11月开始,市规划院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东湖风景区内的社会、经济、环境、风景资源和土地利用等现状资料调查收集工作,编制了《东湖风景区用地现状调查分析报告》、《东湖风景区社会、经济、环境、建设等基础资料现状调查报告》、《东湖风景区景观资源调查报告》等基础资料,为后续的前期研究和概念规划编制工作提供技术条件。

(二)2006年12月30日至2007年1月20日,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发放并回收《公众问卷调查表》1800份,调动广大市民的参与性,为东湖的未来出谋划策。

此次《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除了加大研究力度,在重点对东湖风景区的功能定位、文化主题、生态环境改善、经济社会发展、旅游开发、交通组织和保护措施等发展中的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外,还创新理念,广泛开展概念规划方案国际征集,力图把东湖打造成具有国际吸引力的旅游胜地。

2007年3月19日,《中国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概念规划方案国际征集公告》同时于《人民日报》、《中国建设报》、《湖北日报》、《长江日报》、武汉市城市规划局网站和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院网站上。截至4月3日报名结束,共收到11个国家、地区的83家机构提交的报名表65份。评选分两阶段进行:第 阶段,资格入围单位评选阶段。从65份报名表中选择15家单位作为资格入围单位;第二阶段,应标工作文件评选阶段。根据15家单位制定的应标工作文件,选择5家单位作为概念规划的编制单位。2007年5月17日,召开的“概念规划方案国际征集第一阶段资格入围单位专家评审会”上,来自华中科技大学洪亮平教授、华中农业大学姚崇怀教授等7位专家,对65份报名表进行评审,评选出15家资格入围单位,其中13家入围单位提交了应标工作文件。2007年7月11日,在“东湖风景名胜区概念规划国际征集应标文件评选会”上,北京林业大学唐学山教授、华中农业大学包满珠教授等8位专家,对13家单位提交的概念规划应标文件进行评选。经过两轮投票,评选出上海同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清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德国雷瓦德景观建筑事务所、英国工程设计院、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英国阿特金斯顾问(深圳)有限公司联合体等5家单位作为东湖概念规划的编制单位。2008年1月15日,这5家编制单位提交了各自的概念规划方案。2008年3月16日至17日,中国工程院院士邹德慈等9位专业领域涵盖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生态环境、旅游经济、文化和交通等6个方面的专家,主持召开了概念规划国际征集方案专家评审会,评选出“最佳发展创意奖”、“最佳文化创意奖”、“最佳生态策略奖”、“最佳景观规划奖”、“最佳交通组织奖”等五个大奖,并推荐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规划纲要》和《总体规划》编制,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作为备选单位。

景区规划【第四篇】

1 引言

旅游规划作为旅游学研究的重要领域,需要科学的理念基础。中国旅游资源开发主要有4种开发理念:以地理科学为主的资源区划学派,以经济学科为主的效益管理学派,以建筑学科为主的园林景区学派,以从事文化研究为主的资源位移学派[1]。旅游规划实践在这些学派不同理念的指导下,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同时,旅游规划本身又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操作性,是一个具有“软”工程性质的实践应用领域,作为一项“软”工程,除了上述理念基础外,还需要工程学的思想和方法作指导。面向对象(object-oriented,简称OO)作为1990年代以来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主流技术和方法[2],是软件工程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石。旅游规划作为类似软件开发的“软”工程,能否引入面向对象思想和方法?本文将就此进行初步探讨。

按规划层次,旅游区规划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3];从空间结构的角度,在规划中可将旅游区识别为景点(scenic spot)、景段(scenic section)、景区(scenic zone)、旅游圈(tourism circle)和旅游地域网络(tourism area network)这五个不同级别的地域实体[4],其中景区是旅游活动的基本对象,是旅游目的地系统的基本构成单元。本文试图引入计算机软件领域中面向对象的思想和方法,将之应用到景区总体规划这一特定尺度、特定层次的规划中,第二节是对面向对象方法的介绍,第三节阐述面向对象方法在景区总体规划中的体现,第四节为结论。

2 面向对象思想与方法①

面向对象不仅是一些具体的软件开发技术与策略,而且是一整套关于如何看待软件系统与现实世界的关系,以什么观点来研究问题并进行求解,以及如何进行系统构造的软件方法学[2]。面向对象的基本思想是:尽可能按照人类认识世界的方法和思维方式来分析和解决问题,以使分析结果与现实世界之间有着自然而直接的对应关系。面向对象方法的核心概念包括:问题域(problem domain)和系统责任(system responsibilities);对象(object);类(class);封装(encapsulation);继承(inheritance);消息(message);结构(structure)与连接(connection);多态性(polymorphism);主动对象(active object)。以下以表格形式列出这些基本概念(表1)。

表1 面向对象方法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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