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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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1

二、我县出台使用的相关招投标规范性文件

根据文件要求,我县涉及到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已出台的和正在使用的都纳入清理范围。经自查,目前仍生效和正在使用的文件有九个,主要是涉及到工程招投标、产权出让和政府采购三个方面,并有详细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现将以上规范性文件按成文时间排列如下:

1、县政府2004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竞价销粮实施办法的通知》

2、县政府2004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政府采购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3、县政府2005年8月4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和粮食竞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县政府2007年3月13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县招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

5、县政府2007年3月14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招标投标监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县政府2007年9月12日制定的《关于转换政府采购监管职能法的批复》

7、县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19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2009-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8、县政府2011年4月22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30-50万元建设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9、县政府2011年10月10日制定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招投标管理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对照《条例》,全面仔细清理

同时,对我县政府采购工作也进行了对照自查,我县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内容,符合法规条例,政府采购工作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现有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践实践情况,还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的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1、《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但从目前实施情况看,仍存在有些招标人为了使意中人中标,通常采用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或者设置工程业绩等手段达到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现象,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以制止。

2、邀请招标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法》和《条例》对邀请招标的项目有严格的规定,凡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应实行邀请招标。

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

关键词:工程;招标;合同;变更;程序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工程招标作业程序规划

(一)工程计划筹划阶段

关于工程计划的筹划,包括如下内容:由业主提出初步构想与需求;初选可能的工址;初步勘探及调查工址现况;调查及分析工程需求;筛选可能的工址(可选出数处)。就初步选出的工址,进行如下工作: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及分析;自然、人文、地理、社经、环境等调查及分析;测量、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材料等调查、试验或勘测;计划内容的拟定;筛选具有潜力的工址(可选出数处)。

(二)规划与可行性研究

规划阶段工作重点包括如下内容:计划概要的初步拟定;计划需求的调查;计划相关资料的分析、整理及评估;方案的拟定及比较研究;就初选方案(原则上选出三至五个方案),进行初步综合规划。

就初步规划方案,分析下列各项的可行性:计划背景;经济可行性;工程可行性及可行替代方案;环境接受性(方案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或说明);财务可行性,包含本计划的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分年预算及偿债计划;计划效益,包含外部效益及成本;风险分析,包含敏感性分析;风险管理等。

就前述可行性研究的方案,根据评估准则,筛选出一个可行的计划方案及二至三个替选方案。研提可行性研究报告,涵盖前述各项主题及内容,提出结论及建议配合事项。业主提报主管机关审核、编列预算、成立计划案等。

(三)基本或纲要设计阶段

基本设计阶段主要工作:检讨可行性报告及设计标的相关资料;补充测量、补充地质调查及其他补充调查、试验或勘测;办理基本设计图及纲要规范等;拟订施工初步计划及时程;修订初估的计划成本;拟订细节设计准则;制定财务计划;基本设计报告等。

其次,根据工程计划规模、复杂程度及性质,调查施工建设方经验与能力,拟定采购策略及分标原则,这可合并为一件工程或分开为多件工程招标。如计划工程含土建、机电、水电、空调等工作,可采用分开招标或合并招标;如计划规模庞大、复杂或性质特殊,则分标金额宜适度放大,以减少工程管理介面,但不得影响投标建设方的竞争性,避免推升承包合同金额。

如政府机构规划工程,应依相关的工程实施办法先行评估,确认可提升采购效率、确保采购质量、可缩减工期且不会增加经费,其属查核金额以上者,应报请上级机关核准后,才能够采用。

(四)工程招标后的合同变更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经过招投标后签订的合同常常由于各种原因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变更,如对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工程质量、工期长短以及施工细节等的变更。基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示效用和投标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不能进行变更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该类合同进行变更时常发生。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需要肯定的是,如果在招投标之前招、投标双方就已对合同的订立和更改达成了实质性的约定,并且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发生了串标、围标等情况,可以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直接认定招投标行为违法,订立的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下面将对合同变更要项进行分析。

二、工程合同变更

履行工程合同,不论是传统工程合同或工程合同,只能就合同规定的工作范畴、图说、质量、时程、成本等办理(包括工程变更所增减的工作),不得逾越合同规定范围。履行合同时,只要发现实际执行情形与合同规定不吻合,应采取有效手法,进行自行纠正。传统工程合同签订时,合同文件已包含细节设计图说、材料M设备技术规格、工程数量表等,衡量合同变更完全以合同内容为基础。有关设计图说及材料M设备技术规格的修正由工程顾问办理,施工建设方则配合提供报价及工期变更资料,分别属于两件合同的作为,可相互制衡。

工程合同签订时,考虑合同变更的文件仅包含业主提供的业主需求及功能规范,以及建设方投标时提送经业主审标认可的投标设计M技术建议书,但尚欠缺可供合同变更比较基准的细节设计图说、材料M设备技术规格、工程数量表等。建设方的设计义务在满足业主需求及设备功能条件下,从审标认可的投标设计、技术建议书开列材料M产品的商标或型式开始,进行基本或纲要设计,直至完成细节或详细设计图说,得据以施工、或供应、安装为止。如建设方欲改变投标设计、该项材料M产品的商标或型式,应送工程顾问再审查后,始得据以制作设计图说及技术规格。

工程合同赋予建设方设计义务,其有权在不影响原定需求、质量与功能原则下,对设计作适度调整。建设方可能因备标时间短促,未进行完备考虑而在设计阶段需再加以改进投标设计,或者基于成本考虑,欲采用用最低设计标准或选用较低标准的材料及设备,其本质与细节或详细设计认可后的合同变更不尽相同,但过程与合同变更流程相类似,虽因发生在设计发展阶段,如前所述仍宜当作设计变更处理,完成必要的设计变更程序。

综合前述,工程合同如涉及变更,应当作设计变更抑或合同变更,本文以审查认可建设方完成的细节或详细设计及技术规格作为分界点,前阶段为发展设计所作的改变视为设计变更;其后阶段当作为合同变更处理。其着眼于工程合同赋予建设方更大的合同义务与责任,业主在掌握“满足业主需求及设备功能条件”原则下,如再把建设方设计发展细节当作合同变更处理,不但增加业主作业负荷,反而僵化厂商建设方的合同责任,这也非实施工程采购的宗旨。合同变更与设计变更,作业流程大致相同,但核定权责层级不同。合同变更应按照采购法所做的规定进行办理,其程序应由其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得增减合同价金。设计变更目的在改进设计,以满足工程需求及工地条件,由主办工程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审查及认可,且只能扣减合同价金。

三、小结

履行工程合同,只要发现实际执行情形与合同规定不吻合时,不论其原因如何,或只影响合同条款或工期或成本的一部分,仍需按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设计变更。事后检调单位质疑所谓“图利”,大都因事先未完成合同变更或设计变更程序所致。工程招标,企业以“需求及功能规范”进行招标,投标建设方则以“投标设计及技术建议书”提出回应,经审标与决标后,上述文件均成为合同文件的一,对得标的建设方具有拘束力。建设方须负责细节或详细设计图说(视个案情况,得包含基本设计),经送审认可后,始可据以施工或供应、安装。合同变更或设计变更乃解决工程实际执行情形与合同规定不吻合时的工程实务作法,宜逐件个案办理。最好于执行变更工作前,先完成工程设计或合同变更程序,防止日后争议。

参考文献:

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3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管理,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包括议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工程概况;

(三)项目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四)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投标单位的名称;

(五)评标定标办法;

(六)标底的审核方案;

(七)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成员单位名称、人数。

第四条  申请投标的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包括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水平等情况;

(二)本单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及履约信誉等情况。

投标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后,发给招标文件。

第五条  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招标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等单位单数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大中型项目或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项目,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第六条  施工、设备供应投标保证金为标价的2%,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投标单位没有按招标书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无效。设计、项目建设总承包、建设监理等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投标单位也可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七条  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可从工程投资中提取标价2‰以下的资金,作为招标活动的开支。

第八条  外省依法登记注册从事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到本省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向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跨地区的合作项目,如本省无投资方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二)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设计基础资料;

(三)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安排;

(四)合同草案。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设计方案及其主要技术指标和工艺要求;

(三)设计进度的安排;

(四)主要施工技术和工艺要求;

(五)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六)设计费用取费办法和数额。

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含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二)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承发包方式;

(二)施工条件及施工技术、工艺、质量要求;

(三)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材料与设备供应及价款结算方式;

(五)建设工期,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六)标价计算依据及取费等级标准;

(七)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有关活动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合同草案。

第十五条  施工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承包内容、投标价、工期、钢材水泥用量和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等。一个投标书只准有一个投标价;

(二)分部或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预算表;

(三)施工组织设计及保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四)工程施工的组织机构,包括工地负责人和质量员、安全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等;

(五)分部工程分包安排;

(六)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十六条  实行设备供应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含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二)具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非标设备应有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第十七条  设备供应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承发包方式(含设备的提取、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等);

(二)招标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参数、性能、交货日期,非标设备的设计图纸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付款方式,可提供的原材料、外汇等情况;

(四)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的安排,投标保证金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合同草案。

第十八条  设备供应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投标单价和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供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技术说明书或有关技术资料,随机所附备品、配件;

(三)供应设备的数量,报价清单及交货日期、地点;

(四)售后服务范围及期限。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计划文件或设计任务书已获批准;

(二)建设资金和地点已经落实。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批准的计划文件或设计任务书;

(三)建设工期要求及其阶段性安排;

(四)材料与设备供应及价款结算方式;

(五)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六)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合同草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概况、承包内容、承包价(即投标价)、建设工期及其阶段性安排、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分部或分项工程、单位工程估算或预算;

(三)设计方案及其技术指标和工艺要求;

(四)工程进度安排,施工方案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材料与设备供应的安排;

(六)项目总承包的组织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技术、工艺质量要求;

(三)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的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合同草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单位概况、承担监理的业务范围,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监理费用取费方式和总费用;

(三)实施监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配备;

(四)实施监理的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被评定为优质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政府确认的特殊工程下达给该单位承包;对检举或揭发擅自将工程发包、转包的单位或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奖励,奖励金从招标的活动经费中提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在开工前被查实的,原标底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在开工后被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前被查实的,中标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三)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后被查实的,合同中止履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标单位重新商定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四)对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至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标单位或分包单位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不准开工,已开工的,停止施工,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6个月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中止合同,通报批评,并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施工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承接工程的,中止合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招标或商定新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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