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函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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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函【第一篇】

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当今航运实务中被普遍采用。也许是因为这种保函有如润滑的功能,能使承、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与否发生争议时迅速得到“润滑”,从而使予盾双方摆脱僵持的困境,避免双方一触即发的损失。这种保函实际上对促进经济和航运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长期以来,对这种保函的效力问题,不仅外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我国现行的海商法也无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和航运界各执一说,莫衷一是,至今国际间尚无统一的认识,因而给实际工作造成了危害。笔者试就这种保函的效力问题,即其在法律上“有效”与“无效”以及效力范围进行探讨,以求引起人们的重视。

二、实践中保函效力问题不确定带来的困惑和危害

也许人们对 87 年 2 月发生在黄埔港的“金马”轮案 [1] 仍记忆犹新。当时“金马”轮船长对已装船的 15,274 吨木薯片的外表霉迹 ( 装船前经商品检验:符合 要求。  即良好的平均质量,严重干霉片,即表面黑内部仍白的在 3-5 %之间 ) 在提单上作出批注,对此托运人不予接受,结果,导致货物返卸、船舶滞留,造成承运人直接经济损失 349, 美元,托运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1,918, 元。虽然该案通过诉讼,二审以托运人赔偿承运人 128,226 美元得于了决,  但双方在案中和案外的巨大损失已无法挽回。事实证明,这场因提单批注而引发的纠纷使得两败俱伤,也给外贸、航运事业留下了或多或少的阴影。

类似纠纷,启示人们必须寻求解决的适当方法,以防患未燃。

的确,该案损失发生前,当事人都在寻求摆脱困境的方法,其中就提及了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托运人表示愿意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就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后果承担责任,但承运人则以这种保函的效力不确定而拒之。双方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僵持不下,终使双方遭受惨重的后果。究其原因,就是保函的效力不确定。这不仅给实际工作造成危害,而且也给人们的意识和执法判断带来了困惑。看来,保函担任的角色不容忽视,关键在于客观地评价和明确其法律地位,使人们对其有一个确定的认识,从而减少或避免纠纷。

三、保函的定义及法律特征

正确认识保函的定义及法律特征,将有助于正确认识保函的效力问题。下面就三个不同的观点加以讨论。

1. 传统观点

英国上诉法院曾判决一宗保函纠纷案,该案情大致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桶装桔子汁有部分渗漏,托运人便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签发清洁提单,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提单所造成的损失,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法院判决该保函无效,承运人遭受的损失自己承担。理由是:承运人明知其在提单的记载是不真实的,该保函具有欺诈性。英国作为判例制度国家,通过此判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无效,保函的约定在其当事人之间不能执行。之后,其他国家类似的判例也相继出现,使人们对保函逐渐形成这样一种认识:“保函是一种申明失实的,意在侵权的非法协议”。这种观点认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就是承、托运人合谋欺诈第三者 ( 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 ) ,它对保函的效力问题没有商榷的余地,从根本上予以否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其片面性。

2. 我国学术界目前有代表性的观点

 《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教材海商法讲义》一书中,是这样给保函定义的:“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的协议” [2] .这种观点与传统观点有本质的区别,在于它没有完全否认保函的效力。这是对保函认识的一个飞跃。

3. 笔者意见

尽管第二种观点对保函定义的认识较为接近这种保函的本质属性,但细观保函的特征,觉得仍有值得商榷的方面。不妨先看看保函的实例:

例一:“……如到卸港发生短重,其责任由我方 ( 托运人 ) 负责”。

例二:“……我公司 ( 托运人 ) 保证对目的港卸货时收货人提出的索赔负完全责任”。

实践中,保函往往是由托运人提供承运人接受而成立,也有些是经双方签字而成立的。从保函的内容及其成立过程,可概括出保函的共性为:“如承运人遭受因签发清洁提单在大副收据批注范围内的损失,托运人愿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保函具备下列特征:

(1) 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

(2) 托运人附条件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3) 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大副收据对货物的描述范围;

(4) 单务性。  即承运人享有得到赔偿的权利而不尽任务义务;而托运人只尽赔偿的义务不享有任何权利。

不难发现,托运人对承运人履行义务的条件是:承运人的损失发生 ( 当然仅仅是指因签发清洁提单造成的损失 ) .这就是保函所附的条件。其具有附条件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普遍特点:

(1) 尚未发生。已经发生的不足为条件。

(2) 可能发生。必然不能发生的不足为条件。

(3) 当事人不能预知其是否发生,何时发生。  确定发生的不足为条件。

(4) 由当事人自己所选定。  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不足为条件。

综观保函的特征和其所附条件的特点,可以给保函下这样的定义:“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由托运人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向承运人赔偿损失的协议”。

四、保函“有效”与“无效”

保函是一项民事协议,是毫无疑义的。既然是民事协议,就存在“有效”与“无效”的问题。但何为有效?何为无效?笔者试从法律根据、如何识别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意见。

1. 保函有效与否的法律根据

虽然,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 “海牙规则”和“海牙 / 维斯比规则”没有关于保函效力的问题的规定,但生效的“汉堡规则”对保函的效力问题则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大意是:对第三方具有欺诈意图的保函无效;没有欺诈的保函应视为有效。也就是所谓的善意保函有效;恶意保函无效。

征求意见函【第二篇】

“京六”标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北京市“十三五”规划建议,本市将执行第六阶段排放标准。26日下午,市环保局发布“北京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轻型汽车、重型汽车和重型发动机3个标准。其中,“京六”轻型车排放标准将比目前实施的国五标准加严约40%。

据了解,“京六”排放标准继续加严了排放限值,同时进一步增强了汽车生产企业的责任意识,要求车辆在有效寿命期内必须稳定达标。其中,轻型汽车排放标准借鉴了世界上最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即美国加州标准。预计新标准将比目前实施的国五标准加严约40%。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由于“京六”标准采用成熟的标准体系,汽车企业在一定周期内可生产并供应达标车型,且车辆成本在大规模生产后不会显著增加。

重型发动机排放标准则继续沿用欧洲6号排放标准,预计新标准将比目前实施的国五标准加严约50%。目前,本市公交车中已有580辆车选用了达到“欧6”标准的重型柴油发动机,20xx年将继续增加300辆安装“欧6”标准重型柴油发动机的公交车,这些车辆对于减少本市公交车污染排放将起到重要作用。

去年本市污染物的年均浓度为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标准35微克/立方米的倍,而机动车排放形成的约占本市来源的31%,是本市第一污染源。预计实施“京六”标准后,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单车排放将下降40%至50%。

据悉,昨天公布的“京六”重型汽车排放标准是一个新增加且属于国际首创的标准。包括中国在内,目前世界各国对新车排放仅制定了重型发动机标准,尚无重型汽车的新车排放标准。调查发现,由于发动机排放标准规定的工况与整车实际道路行驶不匹配,且整车为降低油耗重新标定排放控制系统,造成重型车在实际使用中氮氧化物排放较高。此外,受标准限制,开展环保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等执法检查时,需要拆除发动机测试,不利于执法工作。因此,为加强重型车排放污染控制,北京市制定了“京六”重型车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函【第三篇】

1、标题中应该用报告字样。 2、个人觉得,文中应该以建议的口吻回复。 因为,在平时说话的表述中,这两者可以混用,只是意见较为强烈,意见更多地体现为主观性,自主性,甚至自言自语,自己不能对自己提建议,决定权归自己,该怎么办自己去办就行了。 比如,“就XX问题,我有一个意见”,这比较强烈。而说,“就这个问题,我有一个建议”,这就柔和多了。 而建议较为和缓,需要作用于客体,是当自己不握有决定权或充分决定权时,向他人、单位提出的办法。 所以,在正式的文书中,意见通常是上对下,对建议下对上,前者强制执行,后者看情况而定。 扩展资料: 1、正规的回复要有抬头/需要表示意见的原文/有关意见。按顺序一条一条写

征求意见函【第四篇】

为推动先进性教育分析评议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局党委和各党总支、党支部,把征求意见作为找准问题、改进工作、密切警民关系的有力举措来抓,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开辟渠道,广泛征求意见,构筑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征求意见格局,收到良好效果。目前,全局已收到各类反馈意见信函400余封,初步梳理意见和建议80余条,并逐一研究了整改措施。一是分层次召开座谈会,当面征求意见。3月底,邓为民政委先后组织召开了非党员民警、党员职工、退休老干部三个座谈会,征求对党委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4月初,县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党委成员围绕党委和领导班子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从优待警、执法为民、民主决策等六个方面,深入一线所队,召开民警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各党支部也纷纷结合自身实际,召开服务对象、对口单位、人大代表、警风警纪监督员等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目前已召开各个层次座谈会18场次。

二是开通局长电子信箱,网络征求意见。为了进一步畅通沟通渠道,方便民警随时随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县局党委八名成员分别在全县公安信息网上专门开通了“局长信箱”,让民警说真话、说实话、说心里话。4月份以来,我局通过电子信箱共向广大公安民警征集意见和建议33条。我局还专门与电信部门协调,在互联网上开通了公安局长信箱,定期组织专人认真梳理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4月份以来,共有网民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15条。

三是开展“走门串户,联系群众”活动,登门征求意见。县局结合县委部署开展的“走门串户、联系群众”活动,组织党员民警深入乡村、深入社区,深入群众家中,深入机关学校,广泛了解社情民意,排查突出问题,解决群众困难,密切警民关系。县局还专门印发了征求群众意见表1500余份,组织100余名民警深入田间地头,深入街头小巷,在向群众宣传防范知识的同时,征求社会各界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在新闻媒体刊发征求意见表,公开征求意见。3月31日,县局在《宝应通讯(宝应公安)》专刊上专门刊发了征求意见表,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为了方便群众提意见和建议,县局专门与邮政部门沟通,凡是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的,一律免收邮资,由县局统一与邮政部门结算。

五是出台征集金点子方案,有奖征求意见。为了激发广大群众提意见的积极性,4月初,县局面向社会各界群众专门出台了征集“金点子”的通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服务经济、治安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定期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评选,选出“金点子、银点子、铜点子”后,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是发放征求意见表,背靠背征求意见。为了更深入广泛地征求广大民警和社会各界群众意见和建议,县局在先进性教育事迹报告暨分析评议阶段工作会议上,专门向全体民警发放征求意见表500余份,征求对县局党委及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七是设立征求意见箱,随时随地征求意见。县局在机关办公大楼门前专门设立了征求意见箱,随时随地征求来县局办事的广大群众和公安民警的意见和建议。车管所、户政股、出入境管理科、室、各派出所等窗口单位,均在服务大厅、接待室等醒目位置设置了征求意见箱,方便办事群众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据统计,各单位共设立意见箱32个。

八是发出公开征求意见函,广开言路征集意见。县局就公安机关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发展、兑现服务承诺、公安民警廉政建设、执法办案等六个方面问题,向县级相关部门发放征求意见函120份,广泛征求对公安机关的意见和建议。目前已回收意见函30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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