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证明范例【参考5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前言导读】这篇优秀范文“亲子关系证明范例【参考5篇】”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吧!

亲子关系证明【第一篇】

咨询案例一:蒙女士,45岁,高中学历,商界成功人士。蒙女士的儿子今年18岁,迷恋上网,目前已辍学在家。蒙女士很是着急,希望得到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使儿子戒掉网瘾,重返课堂。儿子不承认自己迷恋网络,只表示不愿上学,也不愿到心理咨询机构求助。通过了解,得知由于家境较好,蒙女士对儿子从小就特别关爱,生活上一直给予无微不至的照顾,学习上对儿子的期望值很高。儿子也特别听话,之前学习成绩一直很好,但是从初中三年级开始表现出厌学情绪,沉迷网络。经深入分析,蒙女士的儿子网瘾症状并不明显,逃学是因为父母对自己干涉太多,要求太高;喜欢上网只是排解压力,表达独立渴望的一种方式。

咨询案例二:刘某,男,20岁,师范学院中文专业二年级在校大学生。刘某性格过于内向、自卑、焦虑、不善表达,老师提问时甚至紧张得说不出话来。因对自己的心理状态感到痛苦,且担心影响将来从事教师职业而到心理咨询机构寻求帮助。交谈得知,刘某是一个“留守儿童”,很小的时候父母就外出打工,他与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父母很少回家。外祖父性格暴躁,对他关心甚少,他基本上是在挨骂中长大的。刘某的自卑、焦虑心理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少父母的关爱和鼓励造成的。以上两个案例所反映出的心理问题,从亲子教育的角度看,均与不良亲子关系的形成密切相关。亲子关系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交往关系,是人生的第一种人际关系,是人际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环。亲子关系发展是否良好,对个体的心理健康十分重要,特别是对个体人格结构的形成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亲子关系不同于一般的人际关系,亲子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稳定性。亲子关系较一般的人际关系持久和稳定,一旦某种模式的亲子关系形成后,将长期影响个体的心理发展,并决定个体社会交往的方式和水平。亲子关系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变化性,个体的心理发展具有阶段性的年龄特征,因此亲子关系的疏密程度和交往模式将随孩子的年龄变化而发生质的变化。亲子关系的培养过程,可以说是父母陪伴孩子“走”入社会,完成个体心理社会化的过程。由于个体心理发展在不同的年龄阶段需要解决的矛盾和所达到的水平不同,因此,在每一阶段的亲子关系中父母所充当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1.婴儿期(0~3岁):从“抱着走”到“扶着走”婴儿期是亲子关系培养的第一个关键期。按照心理学家埃里克森的人格发展阶段理论,0~岁儿童的主要矛盾是基本的信任感对基本的不信任感,而基本的信任感是形成健康个性品质的基础。此阶段亲子教育的重点是发展儿童对周围世界,尤其是对社会环境的信任态度。父母是儿童最初接触的社会,如果父母在这一时期给予孩子适当的、稳定的、不间断的照顾、哺育与抚摸,孩子就会对父母产生依恋和信任,从而会逐渐发展起对社会的信任感。有关研究表明,婴儿从出生那一天起,就开始了与父母的交往。大约在6个月以后,婴儿与父母就建立了一种稳定的亲子关系,婴儿形成了依恋,这种依恋对人的一生有着重要的影响。美国心理学家的“恒河猴剥夺实验”,也证明了亲子依恋关系对个体心理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小恒河猴与母亲分离一段时间,用两种模型作的或装扮的“母亲”来抚养小猴,一种是绒布缝制的猴形妈妈,另一种是铁丝网编成的猴形妈妈,几乎在所有时间里,小猴都依偎在绒布妈妈身旁,只有当寻找食物时,它才会短暂地去铁丝妈妈那儿。实验表明:生理上对食物的需求和心理上的接触安慰是分离开的,而且这两种需要可以从不同的物体上得到满足。因此,对于婴儿期初始阶段的亲子教育,父母不应仅限于食物的喂养和悉心照料,更重要的是给孩子提供关爱的信号,特别是母亲,要通过对婴儿足够多的抱抚,为孩子提供心理上的安全感、抚慰感,以形成良好的亲子依恋关系。从这种意义上说,婴儿前期的亲子关系培养是一个“抱着走”的过程。应该引起重视的是,现代社会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少父母只关心对婴儿的生理喂养,而疏于通过身体的抱抚给婴儿传递心理的慰藉,这对良好亲子关系的形成和个体心理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到了婴儿后期,随着生理上行走能力的增强,婴儿的活动范围逐步扩大,开始初步尝试独立处理事情。按照埃里克森的观点,儿童的人格发展进入到自主感对怀疑感阶段。此时,如果父母允许和鼓励孩子去做他们力所能及的事情,就会培养他们自主独立的个性;如果父母过分溺爱或保护,就会使孩子怀疑自己的能力,产生自卑感和怀疑感,以至形成依赖型的人格特征。因此,从两岁以后,在亲子关系的培养方面,父母在保持对孩子关爱的同时,在亲子教育上应从心理上的“抱着走”逐步过渡到“扶着走”。要培养孩子的自主性,让孩子学会独立处理一些简单的事情,自主作出一些简单的决定,学会对事物作出简单的评价和判断。同时,由于婴儿后期的婴儿心理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其自主性尚不能完全满足独立处理日常生活的需要,这就要求父母给予孩子更多心理上的扶助,使孩子在养成独立自主个性的同时,感受到父母是他们可以信赖的依靠。

2.幼儿期与童年期(3~11、12岁):从“牵着走”到“搂着走”进入幼儿阶段,儿童心理发展的自主性逐渐增强,与同龄伙伴交往的机会大大增加,亲子关系已不再是儿童唯一的人际关系。特别是进入幼儿园学习的儿童,伙伴关系和师幼关系开始在儿童的人际关系中占据重要位置,亲子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在这一阶段,亲子教育的重点是引导儿童逐步学会处理各种人际关系,教育孩子学会与人友好相处;同时要与孩子保持适当的心理距离,逐步减少孩子对父母的依赖。在幼儿阶段,孩子对规则已经有了一定的理解,心理承受能力在不断提高,在亲子关系的培养中,父母不能一味满足孩子提出的要求,当孩子做错事时应该给予适当的惩罚,让孩子体验到一些负面情绪,增强他们的心理抗挫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因此,幼儿阶段的亲子关系可以说是父母引导性地“牵”着孩子适应社会的过程。童年期是个体生长发育最旺盛、变化性最快、可塑性最强、接受教育最佳的时期。这一时期儿童开始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有组织的集体活动增加,社会化要求提高,自我意识进一步发展,而且有了一定的自我评价。特别是因为有了学习任务的要求,儿童开始追求成就感,开始追求来自师长和同学的奖励和认可。所以,童年期亲子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孩子的勤奋感和自信心。当孩子在学习和其它活动中取得进步时,父母应给予积极的认可和评价,以培养他们自信、乐观和勤奋的人格;如果儿童多次遭遇失败,体会不到成就感,或者其成就受到父母的漠视,不仅会损害亲子关系的健康发展,还容易形成儿童自卑的人格特征。童年期亲子关系发展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父母对儿童的控制力明显减弱,按照麦克斯白(Macceby)儿童发展的三阶段模式,此时亲子关系已从父母控制阶段(6岁以前)发展到共同控制阶段(6~12岁),父母的职责之一是在一定距离内监督和引导儿童的行为。因此,这一时期父母应该更多地让儿童参与决策,父母与儿童的关系要逐渐转化为朋友式的“搂着走”关系,使他们在亲子关系中既能体会到父母之爱,又能感受到朋友式的支持和理解。

亲子关系证明【第二篇】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将作证作为证人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另外,《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在刑法中对证人严重违反作证义务的也规定了刑罚。《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

在我国古代,由于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古代的法律也以“礼”作为其指导思想。《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了亲亲相隐鼻祖孔子所云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亲亲相隐制度最早被制定为法律的秦朝,《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亲亲相隐制度在汉朝被称为“亲亲得相首匿”, 汉宣帝本始四年的诏书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子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到了亲亲相隐制度发展到完备的唐朝,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在近代很多立法中也均有一些有关亲亲相隐的体现。

三、外国相关证人拒绝作证制度

在当今世界上,两大法系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证人拒绝作证制度。英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在1898年的《英国刑事证据法》对证人拒绝作证制度作出了规定:在普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配偶可以作证,但只能作为辩护证人,不能强迫其作证。如果被告人不允许其配偶出庭卓征,控方不得就此加以抗辩。英国的成文法和判例法中还确立了证人享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具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亲属相互之间以及基于法律职业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因身份原因的拒绝作证权,包括被指控人的订婚人、被指控人的配偶、与被指控人现在或者曾经是直系亲属或直系姻亲的人;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律师、被指控人的辩护人、神职人员等特定职业人员因职业上的原因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四、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在中国适用的分析

亲子关系证明【第三篇】

Q1:刘律师,你好!

我2010年来上海找工作,老乡介绍我去了一家饭店做服务员。这家饭店的老板四十多岁对我很照顾,我工作也很努力。大约过了三个月老板和我越来越熟悉,聊的话题也更加多了,他时常向我抱怨家庭生活不幸福,与老板娘性格不合,他说和我聊天很开心。不久,他就向我表达了爱意,说要和老婆离婚娶我为妻。我经不住他的热情,也希望在上海安个家,就和他恋爱了。可是他虽然嘴上说离婚,却一直迟迟没有行动。

后来我怀孕了,他起初还陪我去做过产检,可后来他说还没准备好,一定要我把孩子打掉。我不同意,坚持把孩子生了下来,是个女孩。结果他放出狠话说绝不认这个女儿,还把我赶出了饭店。现在孩子已经一岁多了,我一个人带着孩子很艰辛,他不但违背了和我结婚的承诺,也不愿意承担父亲的责任。我想告他,可我听说要有证据证明孩子是他亲生的,否则对我不利,我该怎么办呢?

求助人:汪女士

A:汪女士,你好!

就你所反映的情况,涉及如何确认亲子关系的法律问题,这类诉讼也称为亲子关系诉讼。一般而言,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A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可能导致诉讼失败。对于要你举证孩子是男方亲生的说法后,你会产生担心。

但是,亲子关系诉讼有其特殊性。在亲子关系诉讼中能够甄别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最关键证据是亲子鉴定。亲子鉴定须诉讼当事人的配合才能完成,这不是依靠原告自身能力可以完成的举证。所以你可以在提起亲子关系诉讼后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由法院通知男方配合进行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多起被告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形,导致法院审理工作遇到障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解决了这个棘手问题。2011年8月9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这条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法院可以在被告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使得诉讼可以顺利进行下去。

综合以上情况,你不必过分担心自己能不能举证的问题,可以通过申请亲子鉴定的方式证明孩子的亲生父亲,如果男方配合做亲子鉴定,那么法院将直接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断;如果男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那么法院将依据司法解释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当然你也需要注意为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自己有义务提供一些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存在男方是孩子亲生父亲的可能性。例如男方陪同做产检的签字、孩子出生证以及其他可以反映男方可能是孩子亲生父亲的材料等。在获得法院对亲子关系的确认后,你还可以向男方主张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刘军杰律师系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法学会会员,上海市总工会特邀讲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

刘军杰律师具有在公司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多年法律工作经历,能够运用有效的工作方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解决疑难、复杂诉讼及非诉业务案件。擅长承办和研究民事领域的合同贸易、房地产、侵权、ADR、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和案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及内外部经营风险,在私募股权投资、债券发行、企业融资、公司并购类项目方面富有经验。

刘军杰律师一贯坚持以简便、高效、合法的思路快速妥善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和纠纷,办案风格稳重、细致。

Q2:刘律师,你好!

我和妻子都是80后,我们2010年初结婚,儿子在2011年8月份出生。可儿子出生后,我发现孩子和我没有相像的地方,而且朋友亲戚来看孩子,都说像妈妈的多。我一开始有点疑惑,但还不怎么在意。但是在今年7月份,我带儿子上医院看病,给孩子验血时,看到血型检验结果,我顿时惊呆了,儿子的血型与我没有一点关系。我后来又查了些资料,从理论上来说,儿子的血型没有任何我的遗传成分。

就这事我和妻子沟通过好多次,把我的疑问和焦虑毫无保留地告诉她。但是妻子总是矢口否认,她坚持孩子是我们亲生的。我很希望把事情弄清楚,提出带孩子去做亲子鉴定。可是当我提出这个要求后,妻子就一反常态地把孩子带到了娘家,不让我单独接触孩子,特别是不让我单独带孩子外出。她越是这样做,我的怀疑就越强烈,后来为了亲子鉴定的事,我和她吵了好几次,我们夫妻感情也产生了裂痕。现在我们暂时分居,她带孩子住在娘家,可是我不把事情弄清楚是不死心的,我现在很痛苦,我不知道在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可以起诉我妻子吗?

求助人:张先生

A:张先生,你好!

你可以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诉讼控告自己的妻子。亲子关系诉讼包括两个方面的争议事项,一方面是起诉方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成立,另一方面是起诉方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本案中,张先生的起诉请求应当是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张先生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在提出亲子鉴定要求遭妻子拒绝后,并被妻子限制自行带孩子做亲子鉴定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张先生遭遇了精神上的痛苦,张先生有知悉孩子是否自己亲生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张先生提起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依据该规定,一方面张先生可以凭借孩子的验血单,作为孩子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必要的基础证据向法院提出诉讼,并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另一方面,即使在你妻子不愿意配合的情形下,法院也可以依据该规定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支持张先生的主张。按常理,如果孩子是张先生亲生的,他妻子没有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理由,所以从他妻子拒不配合的态度和行为,可以分析出孩子不是张先生亲生的可能性极大。

司法解释允许法院根据被诉方是否提供相反证据以及是否配合做亲子鉴定的行为,作出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推定是十分合理和准确的。换句话说,如果孩子确实不是张先生亲生的,在他妻子不配合的情况下,张先生就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摆脱他与儿子之间原来的“父子关系”。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鉴于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原则应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同时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故法院对这类亲子关系诉讼的权利人作出了限制,提起亲子关系不存在诉讼的当事人,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或妻,非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提起这类诉讼。

法律小常识

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不是亲生关系。后来发展至可以用来判断其他个体之间,如同胞间以及隔代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因而也被称为亲权鉴定。

亲子鉴定是法医活体鉴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见于:(1)家庭纠纷,或未婚先孕,怀疑子女不是亲生。(2)怀疑医院产房或育婴室调错新生婴儿。(3)失散多年的家庭成员认亲。(4)移民公证,需确定要求移民者与某人有无亲生关系。(5)涉及计划生育政策,怀疑将亲生子女作为收养儿或将超生子女给他人抚养等。(6)遗产继承纠纷要确定亲生关系,或试管婴儿的生父认定。

传统的亲子鉴定需要进行血型测试:小孩至少要六个月大,还要大量的血液样本,过程烦琐、取样痛苦且错误率高。DNA亲子鉴定测试与之有很大的不同。DNA亲子鉴定可以在任何组织,例如口腔上皮细胞取样。甚至在小孩未出世前、没有母亲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并且是目前亲子测试中最准确的一种,准确率可达%,因此具有精巧、简便、快速、经济、实用的特点。目前DNA鉴定实验室做亲子鉴定一般在两周后即可得到结果,如果有特殊需要,三天即可有结论。

亲子关系证明【第四篇】

1990年,24岁的农村女孩彭绣花来到江苏省南通市寻找工作机会,在一个偶然的场合与44岁的尤光祖相识。彭绣花人生地不熟,孤单寂寞中急需关心与帮助。尤光祖竭力投其所好,有意培养彭绣花的依赖心理。尤光祖的投入到底没有白费,渐渐地,彭绣花对尤光祖产生了依赖。1992年底的一天,尤光祖终于把小自己20岁的彭绣花揽入怀中。

尤光祖有家室,也曾多次言明不可能离婚娶彭绣花。彭绣花下定决心离开尤光祖,开始自己的新生活。1993年1月30日,彭绣花与汪康华结婚。然而,婚后双方竞未成功进行过夫妻生活,汪康华是个性无能者。而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彭绣花发现自己怀孕了!显然,这是尤光祖的种。

尤光祖知道后非常惊慌,只是逢场作戏的他无意再为自家添丁进口,让彭绣花立即打掉,但彭绣花坚决不肯,对尤光祖说:“你不要担心,我自有办法。”

彭绣花当时的想法是,只要和老公进行过一次成功的夫妻生活,就可以瞒天过海。何况,汪康华的状况,可能以后真的不能带给她孩子,这个孩子她更不能轻易打掉。

可惜的是,无论彭绣花和汪康华怎么努力,也没有成功过。1993年4月,彭绣花劝汪康华一起去医院检查,最后医院确诊汪康华因生理疾病影响性功能,随后汪康华进行治疗。但这时,彭绣花的小腹毫不客气地隆起,暴露了她和尤光祖之间的秘密。汪康华在心理上无法接受这个事实。1993年5月27日,彭绣花与汪康华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后的彭绣花怀孕待产,死心塌地地做起了尤光祖背后的女人。1993年10月,彭绣花的女儿彭梅枝出生。自彭梅枝出生后直至2006年底,尤光祖一直支持着彭绣花母女的经济和生活,为彭绣花、彭梅枝陆续支付了费用共计七万余元。2007年起,尤光祖迫于家庭压力,不再与彭绣花母女联系,也不再给予经济支持。彭绣花只有靠自己打工收入勉强维持母女两人的日常生活。委身尤光祖17年,除了多了个还要靠自己独力抚养的女儿,彭绣花一无所得,她非常后悔自己年轻时的愚昧和荒唐。

不幸的是,2009年11月,彭绣花被南通市妇幼保健院诊断为官颈原位癌、子宫肌瘤而住院接受治疗。彭绣花不仅没有了工资收入,还要花大笔的钱看病,家庭经济顿时陷入困境。16岁的彭梅枝已是一名高中生,却连学费都交不上了。在此种情况下,彭绣花让彭梅枝向父亲尤光祖求援,没想到无情的尤光祖说他没有这个女儿,一分钱都不肯出。彭绣花又气又恨,病情越发加重了。后来经过娘家人的帮助,才把治疗继续下去,身体有所恢复。

悲愤母女法庭讨公道

原本活泼开朗的彭梅枝受不了父亲拒认的打击,性情大变,整天不是沉默不语就是以泪洗面,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她责问彭绣花到底谁是她的父亲,责怪母亲不该让她来到这个世界。看见女儿这样,彭绣花心如刀割。为了挽救女儿濒临崩溃的心理,也为了向尤光祖讨个公道,2011年4月6日,彭绣花以女儿彭梅枝的名义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依法确认尤光祖与彭梅枝的生身父女关系;由尤光祖承担自1993年11月起至2011年6月期间彭梅枝的生活费及教育费人民币10万元。

在法庭上,尤光祖承认他与彭绣花曾关系密切并发生过性关系,但提出彭绣花在彭梅枝出生前曾和他人存在婚姻关系,不排除彭梅枝是他人女儿的可能,否认彭梅枝是他的亲生女儿。尤光祖还说即便如此,过去他已多次支付钱款七万余元作为彭绣花母女的生活开支,他已经很尽责了。

彭绣花代表彭梅枝指出,尤光祖没有证据证明他与彭梅枝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如果尤光祖不承认,请求进行亲子鉴定。但尤光祖既不承认与彭梅枝的父女关系,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他以为不经鉴定,法院就不能确认他们的父女关系,也就不能判决他承担抚养女儿的义务。但是他想错了!法官向尤光祖指出,如果彭梅枝确实不是他的女儿,他可以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没有相反证据的话,就应该积极配合亲子鉴定,让鉴定结论来告诉彼此事实真相;而不同意配合亲子鉴定,并不能否认父女关系,法院可以综合彭梅枝提供的有关事实和证据推定父女关系成立。但尤光祖仍然拒绝与彭梅枝进行亲子鉴定。

拒做亲子鉴定也难逃责任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尤光祖与彭梅枝的母亲彭绣花自1992年底至2006年底期间虽未以同居方式共同生活,但两人一直保持着密切的往来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尤光祖还在彭梅枝出生后为彭绣花、彭梅枝陆续支付了七万余元费用,以上事实足可认定该期间内作为有妇之夫的尤光祖与彭绣花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由于尤光祖与彭绣花于1992年底开始有多次发生两性关系的事实,从彭梅枝出生于1993年10月的时间推算,彭绣花受孕时间与尤光祖以及彭绣花本人陈述并确认的发生性关系时间是吻合的,因此彭梅枝与尤光祖之间存在有亲子关系的可能性。彭梅枝提供的现有证据虽不能完全证明其与尤光祖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但根据上述事实和分析,又不能完全排除彭梅枝与尤光祖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彭梅枝为进一步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书面申请与尤光祖进行亲子关系的司法鉴定,尤光祖不同意配合,经法院释明后其仍拒不配合彭梅枝进行亲子鉴定,尤光祖的该行为构成了举证妨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本案查明的各种事实和情况,法院推定彭梅枝关于其与尤光祖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对彭梅枝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尤光祖作为非婚生女彭梅枝的生父,有义务为女儿的健康成长提供各种有利条件,并应承担支付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的义务。尤光祖在彭梅枝出生后已经向彭梅枝、彭绣花支付的部分钱款,可视为尤光祖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行为,该部分款项可直接冲抵其应付彭梅枝的生活费。鉴于彭梅枝今年10月将满十八周岁,且尤光祖也已陆续支付了彭梅枝的部分生活费,故对彭梅枝及其法定人彭绣花要求尤光祖再支付100000元生活费、教育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彭梅枝尚未独立生活,彭绣花又身患重病,彭绣花母女目前经济、生活较为困难,因此尤光祖对其应承担的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仍需适当履行。考虑本案的现实情况,法院酌定由尤光祖一次性再支付彭梅枝生活费20000元。据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尤光祖与彭梅枝之间存在生身父女关系。尤光祖一次性支付彭梅枝生活费20000元,此款由尤光祖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宣判后,尤光祖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法院法官进一步向尤光祖释明了不同意配合亲子鉴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但尤光祖仍拒绝对其与彭梅枝之间的关系进行亲子鉴定。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在彭绣花受孕时与案外人汪康华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此期间汪康华因生理疾病不具有生育能力,直至与彭绣花离婚时其仍在治疗,因此可以排除彭梅枝是彭绣花与汪康华婚生女的可能。在发现彭绣花怀孕后,尤光祖曾要求彭绣花将小孩打掉:在彭梅枝出生后,尤光祖还陆续为彭梅枝及彭绣花支付了七万余元费用:据此,可以认定彭梅枝与尤光祖之间有存在亲子关系的重大可能。在此情况下,彭梅枝为进一步证明其主张,向原审法院书面申请就其与尤光祖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尤光祖不同意配合,在原审法院向其释明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其仍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尤光祖亦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彭梅枝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其与尤光祖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尤光祖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本院推定彭梅枝请求确认其与尤光祖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彭梅枝与尤光祖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推定亦无不当,尤光祖对彭梅枝应当承担的法定扶养义务仍需适当履行,原审法院酌定尤光祖再一次性支付彭梅枝生活费20000元并无不当、

最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亲子关系证明【第五篇】

“胎儿亲子鉴定”可从孕妇的羊水中提取细胞,通过鉴定胎儿的DNA(脱氧核糖核酸)确认父子关系。一般在怀孕四个月以上,只要方便抽羊水,就可以做。(B超下就可以看得到)。做胎儿亲子鉴定,必须要到4四个月以后抽羊水才行,那时子宫里有大量的羊水,只抽出几毫升羊水对胎儿的正常发育基本没有影响。意见建议:父亲、母亲、孩子三人都参加鉴定,是完整的DNA亲子鉴定,因为三联体鉴定较单亲鉴定有更高的精确率,往往可以达到%或则更高。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来源:文章屋网 )

65 5128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