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金管理规章制度(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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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管理制度【第一篇】
一、目的
为维护学校资金安全、完整,加强各部门备用金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制定备用金管理制度。
二、申请额度及用途
1.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部门备用金申请额度一般不高于人民币5000元,以供日常零星开支之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额度,须经部门主管及财务处处长审批,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
2.各部门的备用金限用于采购部未能购置的消耗性文具用品及事务性临时开支。
3.各部门单笔金额1000元以下的费用零星开支可直接动用备用金,超过1000元的,可直接向财务部借款支付。
三、备用金借款和报销手续
1.各部门主管指定专人申请借支,由部门主管人员监管使用,财务处以该申请人名义对借用备用金挂账处理。
2.借款人借备用金时,先填写“借款单”,交部门主管签字,再经出纳、财务处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3.借款人直接采用备用金支付相关费用的,应在支付后一星期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流程参照《UIC财务管理制度》)。
四、备用金的`日常管理
1.备用金使用部门的经管人员必须设立备用金台账,做到专款专用,如有挪用和贪污,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2.备用金经管人员必须妥善保存采用备用金支付的发票、收据以及各种报销凭证,并在备用金台账中做好登记,记录相关费用支付明细。
3.财务人员应不定期查阅部门“备用金”台账,每年至少一次,核对账款是否相符,如有短缺,无法查明原因的,由经管人员负责赔偿,最终构成核查报告。
4.经管人员在调换工作部门或离职时,应到财务部办理归还备用金手续。
5.备用金一般在年初借入,年末结清。对无故拖延者,财务处发出最终一次催办通知后还不办理,财务处将从下月起直接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不再另行通知。
五、财务处库存备用金管理
1.库存现金的开支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奖金等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教职工日常报销及学生退费等相关支出。
(5)按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保留库存现金的最高数额。根据学校规定,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数额一般为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限额一般不超过8万元,超过限额规定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在库存现金限额不足以保证日常零星开支时,应当核定后根据实际情景进行库存限额的调整。
3.库存现金管理的其他规定
(1)不得挪用现金和不贴合财务手续的原始凭证(俗称“白条”)抵库。
(2)不得公款私存,将收入的现金存入个人储蓄账户。
(3)不得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都必须入账,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4)不准私人借用公款,因特如情景,必须提出申请经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5)不准编造、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6)除出纳人员必须每一天下班前盘点库存现金外,上级领导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并保留盘点记录,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余额相符。
六、本制度经批准之日生效,财务处负责解释。
企业备用金管理制度【第二篇】
目的:备用金的设立是为了一些部门或个人因为业务的特殊性而出现的,为了保证备用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特拟定以下制度。采购员、收银员、出纳员、司机等要熟悉并遵守此制度。
1、备用金的申请
(1)要求设立备用金的部门或个人需先填好借支单,说明原因。
(2)财务部对此进行调查和审核,如果确因业务需要,财务部请示总经理审批。
(3)经过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可到财务部出纳处领取备用金。
(4)申请人领取备用金,我部即可确认其为备用金保管人(简称保管人),保管人负责备用金的完整和安全。
2、备用金的保管使用
(1)设立备用金的部门或个人必须对备用金专款专用,不得出现占用、挪用备用金的情况。
(2)财务部可对设有备用金的部门或个人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盘点,盘点时财务人员和保管人一起清点备用金,并填制备用金盘点表,双方签字确认。
(3)在对备用金的盘点当中,如果发现备用金有被占用、挪用、短缺等情况,必须由保管人立即补上,有长款情况则要求保管人解释原因。
(4)任何人不得对保管人提出借用备用金的要求,否则,财务部有权对此行为进行处罚。
(5)如果备用金一直都发生短缺、占用、挪用等现象,我部有权对保管人进行经济及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是短缺、占用、挪用款的2-5倍。行政处罚是口头、严重警告、最后警告等处罚)。
(6)保管人在使用备用金时,可用符合财务制度的单据到财务部报销,经过报销后到出纳处领取相应的报销金额。
3、备用金的归还
(1)保管人因业务关系不需要可随时将备用金归还财务部,财务部开出收据给保管人以证明其已将备用金归还。
(2)财务部在盘点备用金过程中,如发现保管人不需要备用金或备用金使用量不大,有权要求保管人在限期内归还部分或全部备用金。
企业备用金管理制度【第三篇】
各预算单位领取的备用金应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单位所发生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范围可使用现金外,其他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备用金管理包括借支管理和保管管理。
借支
1、企业各部门填制“备用金借款单”,一方面财务部门核定其零星开支便于管理;另一方面,凭此单据支给现金。
2、各部门零星备用金,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数额,若遇特殊需要应由企业部门经理核准。
3、各部门零星备用金借支应将取得的正式发票定期送到财务部门备用金管理人员(出纳员)手中,冲转借支款或补充备用金。
保管
1、备用金收支应设置“备用金”账户,并编制“收、支日报表”送经理。
2、备用金定期根据取得的发票编制备用金支出一览表,及时反映备用金支出情况。
3、备用金账户应做到逐月结清。
4、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各种与备用金相关的各种票据。
备用金的管理不论采用何种办法,都应严格备用金的预借、使用和报销的手续制度。
定额
(一)定额管理
定额管理是指按用款部门的实际需要,核定备用金定额,并按定额拨付现金的管理办法。用款部门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支用备用金后,凭有关支出凭证向财会部门报销,财会部门如数付给现金,使备用金仍与定额保持一致。一般对用于费用开支的小额备用金,实行定额管理的办法;对用于销售找零用的备用金,按营业柜组核定定额,并拨给现金。各柜组可从销货款中经常保留核定的找零款,不存在支出和报销的问题。
非定额
(二)非定额管理
非定额管理是指用款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财会部门领款的管理办法。在凭有关支出凭证向财会部门报销时,作为减少备用金处理,直到用完为止。如需补充备用金,再另行办理拨款和领款手续。对用于收购农副产品的备用金,在集中收购旺季时一般采用非定额管理的办法,在淡季零星收购时则采用定额管理的办法,实行交货补款。
总而言之,无论实行哪种管理办法,都要建立健全备用金的领用、保管和报销等手续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经管备用金。经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以明确经济责任。
备用金的核算,可在“其他应收款”账户内核算,也可单独设置“备用金”账户。它属于资产类账户,借方登记增加数,贷方登记减少数,余额表示库存的备用金数额,并按照领用单位或个人设明细分类账户核算。
制度
1、设置批准制度
对哪些部门、哪些业务实施备用金管理,应建立一个规范的申请、批准制度。
2、定额管理制度
对批准使用备用金的部门,必须根据需要事先核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备用金定额。
3、日常管理责任制度
使用部门必须对备用金指定专人管理,并明确管理人员必须执行的现金管理制度、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权限使用、接受财会部门的管理及定期报帐等各项责任制度。
4、清查盘点制度
财会部门必须对备用金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清查盘点,防止挪用或滥用,保证备用金的安全完整。
5、审查入帐制度
对备用金使用部门报销的所有票据,财会部门都要象对其他原始凭证一样,进行严格的审核后方能付款记账。
备用金管理制度【第四篇】
为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提高资金利用水平,加强对备用金业务的管理,根据xx公司财务管理组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备用金的使用范围:会所日常零星开支。具体是指单笔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日常开支。
第二条 备用金由分公司出纳员从公司财务部借支,并负责管理。出现现金短款的情况时,出纳员须承担补偿短款部分外,还须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出现长款情况时,长款部分归公司所有,出纳员须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备用金报销规定为每周一次,出纳员将前所有报销单据提交到财务部进行报销,取得报销金额的备用金。
第四条 出纳员保险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2000元,其他备用金存于银行账户上。出纳员每日查询银行账户余额并打印后进行对账,确认无误后制作每日备用金报表,并报送店长及分公司经理。
第五条 款项借支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所规定的流程进行,并执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如有特殊情况,则由分公司经理签字确定前款的报销时间后方与借支。
第六条 备用金借支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当月全部工资的80%,并且累计借款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七条 报销时限规定:
1、属于采购的`,在货物交库的次日完成报销。
2、其他支出在业务完成后的次日内进行报销。特殊情况由店长签字说明原因后方给予报销。超期未报销的则按照每超期一天1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超期未报销的,在发放工资时仍未报销,则一次性从工资中扣除,扣除的金额包括全部借支金额及罚款。
第八条 出纳员休息,则由店长指定人员负责从出纳员处借支现金备用,待出纳员上班后立即进行单据和现金的交接。
第九条 出纳员定期每周进行盘点,出具盘点表,并报送店长一份,自留一份存档。
第十条 店长定期于每月的月底最后一天进行备用金盘点,要求双方签字确认,连同处理意见,一份交公司财务部,双方各留一份存档。
第十一条 店长每月需进行2-3次的不定期盘点,每次盘点及处理结果都必须存档保留。
第十二条 对于备用金出现的差异任何人不得瞒报,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员工离职是应先冲销所有借支款项,全部账目结清之后方给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四条 出纳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必须与公司财务进行备用金对账,全部账目核对完毕财务签字确认后,方能继续办理调动或者离职手续。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xx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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